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苏04民终5638号
何永武、滕衍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永武,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衍翠,女,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武,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系滕衍翠的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禾,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欢欢,女,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旺生,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永武、滕衍翠、何禾、杨欢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永武、滕衍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杨欢欢在由父母出资买房一事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意在套取何永武、滕衍翠的财产。何永武、滕衍翠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杨欢欢归还60万元借款本金,并从2015年8月开始按4.125%起算利息。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60万元借款不能完全认定为借款,另一方面又判决何禾、杨欢欢归还40万元,自相矛盾。一审判决回避了何永武、滕衍翠的真实诉求,没有全面反映庭审情况,也没有对案情进行客观分析,程序不正当,导致何永武、滕衍翠不服因而提起上诉。 上诉人何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杨欢欢和何禾还应共同返还何永武、滕衍翠20万元;上诉费由何禾、杨欢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判令何禾、杨欢欢向何永武、滕衍翠返还4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2016年春节本人与杨欢欢举办婚礼,本人的父母何永武、滕衍翠按照农村习俗给了杨欢欢5万元现金彩礼。本人和杨欢欢2015年5月27日领取结婚证,于同一日签订购房合同,2015年6月4日、7月9日、8月12日何永武、滕衍翠分三次共转账60万元给本人,意图是借给本人和杨欢欢买房用,而一审法院却认定该款用于购房、结婚等事宜,把结婚和借款购房混为一谈,将赠与和出借混为一谈,作出的判决自相矛盾。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正因为杨欢欢不愿意还款,才导致何永武、滕衍翠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作出的判决书不严谨,没有全面反映庭审真实情况,也未及时送达。二、60万元借款绝大部分被杨欢欢转至她个人的银行卡内,并花费殆尽。杨欢欢多处表述不真实,谎话连篇,提供的证人作伪证,一审法院对此均未予处理,足以对判决结果造成影响。 上诉人杨欢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何禾返还何永武、滕衍翠40万元;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何永武、滕衍翠、何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酌定杨欢欢、何禾共同返还何永武、滕衍翠40万元,反映出法官在法与情选择中矛盾与纠结的心理状态,但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该判决完全没有证据支持。因为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具体理由如下:1、杨欢欢与何永武、滕衍翠之间没有民间借贷的合意,民间借贷不成立。何永武、滕衍翠、何禾伪造案涉借条,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恶意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侵犯杨欢欢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一审法院至今未能采纳杨欢欢对于案涉借条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导致认定事实不清。2、杨欢欢的父母在杨欢欢婚前出资328000元为杨欢欢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房款728000元,银行贷款400000元,杨欢欢购买该婚房并不需要向何永武、滕衍翠借款,其不知道案涉借条的任何信息,也没有用讼争的60万元交付婚房的购房款。3、从预付购房款、办理银行贷款,到杨欢欢起诉何禾离婚,何永武、滕衍翠从未提到过60万元借款,何禾也承认无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条是杨欢欢与何禾的离婚案件判决之后,何永武、滕衍翠和何禾恶意串通伪造的。3、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证据“借条”的审查需要从严,何永武、滕衍翠不是普通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采用“酌定”方式判决,已经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侵犯了杨欢欢的财产权,也损害了司法权威。4、无证据证明讼争的6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系无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认定为何禾个人债务,由何禾归还,对何永武、滕衍翠的晚年生活并无不利影响。何永武、滕衍翠为儿子何禾办理婚事花费钱款,符合常理。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由杨欢欢共同返还40万元,违背公序良俗,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杨欢欢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杨欢欢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何永武、滕衍翠答辩称:“我们的儿子何禾2009年毕业后到无锡工作,2011年我们夫妇就在南京市浦口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就是考虑离老家安徽近,希望何禾以后能在南京生活,以后我们老了对我们有个照应。当时南京的房子装修好了,就是准备给何禾结婚用的。但何禾与杨欢欢确定恋爱关系后,杨欢欢不愿意来南京工作生活,开口向我们要60万元非要在无锡买房,我们心里一点底也没有,是一百个不愿意。他们软磨硬泡,后来女方家说也拿20万元出来算借,我们这才同意借钱。但我们的钱都用来买房、装修和还贷了,手上只有两、三万元的积蓄,只好把南京的房子卖了。可是他们钱到手后,原来答应全款买房搞成了贷款买房,原来答应在无锡发展又出尔反尔拒绝落户到了溧阳工作。杨欢欢说她父母拿出了20万,但银行流水显示,杨欢欢的父母没有出钱。杨欢欢一开始就骗我们,拿了我们的钱还她家亲戚,给自己父母搞养殖,办贷款也是为了掩盖她父母没有出20万元的事实。这60万元借款是我们夫妇多年打工,当保安、保姆节衣缩食节省下来的,婚姻搞好搞不好是他们的事,我们都60岁了,也做不动了,我们的钱是要还的,杨欢欢承认购房首付总共有用我们的借款支付了19.2万,借款被杨欢欢花掉了,理应由何禾和杨欢欢共同归还。” 针对何永武、滕衍翠、何禾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杨欢欢答辩称:“本人于2014年经人介绍与何禾相识,并于次年领证结婚。婚前女方出资32.8万、贷款40万在无锡购得商品房一套。因何禾不想做倒插门女婿,提出也想出点钱算共同出资买房。本来双方约定各出资20万购房,并且根据传统风俗男方要出聘礼以及金器等结婚费用,遂何禾与其父母商量把南京浦口区的一套小商品房卖掉,当时我强烈反对,认为南京房产还有升值空间,不能卖。何禾却说,这是他家的房子,由他家决定。并且声称其父拿两份工资,其母是高级月嫂,月入过万,并且南京房子他也有很大的贡献,他工作的那几年的工资大部分打款给他父亲还南京房贷了。因何禾首付出资不足20万,并且购房合同是售楼处共签的,何禾承诺,婚房装修由他们家来。2015年8月,其父把装修款以及聘礼等结婚费用总计47万,打款过来。当时何禾父亲也讨论过贷款40万的问题,因提前还贷需要支付违约费用,且后续还有装修以及聘礼等费用,为日后有了小孩手头宽裕些,并且每个月还贷2000多并不影响日常生活,所以最终还是选择贷款40万。2020年底我不堪忍受何禾不给我看小孩,遂起诉至溧阳法院要求离婚。因涉及财产分割,法院询问我们双方有无对外债务时,何禾明确表示,除了房贷没有任何共同债务。我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从结婚起何禾均没有告知我存在借款事宜,现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家庭矛盾激增,何禾配合其父母出具借条,要求我承担借款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我强烈要求对何禾书写的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以还我公道。”
一审原告诉称
何永武、滕衍翠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禾归还何永武、滕衍翠借款本金60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杨欢欢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何永武、滕衍翠系夫妻关系,何禾系何永武、滕衍翠的儿子。何禾、杨欢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5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21年1月11日杨欢欢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禾离婚,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杨欢欢的诉讼请求。2021年6月8日,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何禾与杨欢欢离婚一案,经审理于2021年7月23日判决驳回了何禾的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5年5月6日,何永武与案外人程家良、卞海燕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何永武、滕衍翠以100万元的价款将南京市浦口区浦园北路6号2幢204室房屋出售,付款方式为现金加贷款。何永武于2015年6月4日、7月9日、8月12日分别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何禾转账3万元、10万元、47万元,合计60万元,该款项由何禾、杨欢欢用于购房、结婚等事宜。 何永武、滕衍翠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向父亲何永武、滕衍翠借款人民币60(陆拾)万元整,用于购买无锡住房,现已全部到账。立此为据。借款人:何禾2015年8月12日。”何永武、滕衍翠称原借条是2015年8月12日何禾收到借款47万元当天出具的,2020年发现何禾、杨欢欢吵着要离婚,就找借条,没有找到便让何禾在国庆期间休假时补写的。杨欢欢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提出质疑。何禾于2021年6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何禾在2015年6、7、8三个月共向父母借到人民币六十(陆拾)万元整,用于购买无锡住房,等我经济条件好转后逐步偿还,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借条永久有效。借款人:何禾”。何禾称其是2015年8月12日收到何永武、滕衍翠60万元钱时向何永武、滕衍翠出具的借条,何永武、滕衍翠一直以为借条在其处就向其要借条,其找不到借条,就在何永武、滕衍翠起诉前的2021年4月份又向何永武、滕衍翠出具了借条,现在其找到了原来出具的借条。一审法院经审查何禾提供的借条,发现该借条既无落款时间且借条四周经过裁剪。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何永武、滕衍翠基于与何禾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在何禾结婚及购买婚房过程中出资相助,这既不能简单地定性为赠与,也与普通的借贷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在何禾、杨欢欢产生婚姻纠纷而面临婚姻解体的情形下,何永武、滕衍翠主张由何禾、杨欢欢返还出资款项的心情可以理解。在何永武、滕衍翠的住房已不复存在、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该60万元出资款对其晚年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若何永武、滕衍翠的主张得不到任何支持,则有违善良风俗,也有失公平正义。但父母在子女结婚过程中的出资并不是纯粹的借贷关系,要求何禾、杨欢欢尤其是杨欢欢全额返还,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酌定何禾、杨欢欢共同返还何永武、滕衍翠40万元。本案所涉借条的确切书写时间无论为何时,只能表明何禾认可负何永武、滕衍翠60万元债务,并不能反映杨欢欢认可对何永武、滕衍翠负有该债务。何禾自愿返还何永武、滕衍翠60万元,予以准许。因此,除了何禾、杨欢欢应共同返还的40万元,其佘20万元由何禾予以返还。何永武、滕衍翠对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何禾、杨欢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何永武、滕衍翠40万元。二、何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另行返还何永武、滕衍翠20万元。三、驳回何永武、滕衍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5元(已减半收取),由何永武、滕衍翠负担755元,何禾、杨欢欢负担4900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上诉人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永武、滕衍翠主张本案讼争的60万元系出借给何禾、杨欢欢的购房款,何禾认可何永武、滕衍翠的主张,而杨欢欢则否认向何永武、滕衍翠借款。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对于讼争的60万元款项,杨欢欢与何永武、滕衍翠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并非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何永武、滕衍翠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何禾、杨欢欢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杨欢欢抗辩何永武、滕衍翠的出资系赠与,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杨欢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永武、滕衍翠有全部赠与的意思表示。纵观本案,何永武、滕衍翠在为何禾、杨欢欢购买房屋等生活所需进行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而是在子女经济能力尚显单薄之时,出于对子女关爱的情怀而临时性出资。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属不易,不能严苛要求父母为成年子女的生活所需承担出资义务,子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更是对父母应履行的赡养义务,此乃人伦之本,至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杨欢欢自认讼争的6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婚房的部分首付款、彩礼、结婚开支、婚房装修、其和何禾婚后的生活开销、何禾个人炒股等。基于善良风俗的理解,父母均愿意以自己的财富为自己的子女家庭生活增加安定性和幸福感,但父母一般不希望限于与子女或子女、配偶的利益争夺大战中,公平原则是处理家事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何永武、滕衍翠在何禾、杨欢欢登记结婚后不久出资,结合当地存在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等习俗,何禾、杨欢欢购买的婚房仅首付了32.8万元等情况,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关系处理本案纠纷,酌情判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何禾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杨欢欢的签名,借条何时出具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因此杨欢欢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0元,由何永武、滕衍翠、何禾共同负担4010元,由杨欢欢负担7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磊 审判员 翟 翔 审判员 龙海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戴 强 书记员 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