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4民终2844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张金莉在一审2020年1月8日庭审中陈述,上述款项中2018年7月份19万元存条是交付张金莉,张金莉将17万元转账或微信给毕胜强。」,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临时出借说理与主文义务人是否一致。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把握常州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常州中院借赠说理并存,须分案核对,写不下单一默认规则。一侧是未明示赠与时按临时性资金出借把握,(2021)苏04民终3813号写明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临时出借;(2022)苏04民终1396号在子女确认借款、用途用于购房时判配偶共还。另一侧是出资当时无借款合意、汇款构成赠与的,(2017)苏04民终3655号写明双方「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该汇款行为构成赠与;(2021)苏04民终5638号对大额出资亦围绕有无借贷合意展开举证分配。
审查顺序仍是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未签字配偶应否共还。能认定借款之后,才看款项是否用于夫妻购房或共同生活;大额多笔时,用途说不清的部分可能只判子女偿还。离婚背景下子女事后单方补签、配偶未签字追认的,对配偶共还请求更审慎。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这是借贷,如(2017)苏04民终3655号);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25)苏04民终5632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2015)常民终字第1460号、(2017)苏04民终3306号、(2020)苏04民终2844号等。与上海相比,未见单独抬高「债权人是父母」的成文口径,更多在出资当时合意与补签材料上审查。与北京相比,「未明示赠与→临时出借→购房用途」的写法在部分案件中出现,接近北京二中,但样本里并存按赠与驳回父母主张的案件。
本批样本未见明确以「父母与配偶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不论子女是否认可或补借条)→不支持配偶担责」为独立说理主线的判决。(2025)苏04民终5632号一审将借款认定为子女个人债务、未判配偶承担责任,说理重心在借款真实性与个人债务,而非单独展开父母—配偶借贷合意。
常州样本里,「用于购置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房屋」「大宗资产形成共同财产」一类句子反复出现;用途对得上,配偶侧抗辩更难单靠「我没签字」;并要求赠与主张方举证。
以(2020)苏04民终2844号为例(配偶担责:支持)。二审写:「案涉615000元由两被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应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当向两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一问与第二问怎样衔接,看这类句子比看标签清楚。
证据不足时,常州更常因「多笔里用途对不上的部分」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反过来,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对得上、未明示赠与时出借说理站得住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共还。本市提要可记作:购房用途可推共还。
读常州只看这一家中院即可。分节标题「购房用途可推共还」是提要,细节以案号下引文为准。
未明示赠与时按临时出借把握。(2021)苏04民终3813号(配偶担责:支持)写:「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境,此…」(2022)苏04民终1396号(配偶担责:支持)写:「李纯、孙志琴与李超系父母与子女,日常生活中,父母会给与子女经济帮助,但父母对于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或款项给付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外,应当视为以帮助…」
赠与抗辩由主张方举证。(2020)苏04民终2844号(配偶担责:支持)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2021)苏04民终5638号(配偶担责:支持)写:「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对于讼争的60万元款项,杨欢欢与何永武、滕衍翠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购房用途可扩至配偶共还。(2014)常民终字第1615号(配偶担责:不支持)写:「该款系用于刘俊、秦薇购置房产,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刘俊、秦薇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2015)常民终字第1376号(配偶担责:部分支持)写:「因借款发生在吴奕彤、李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支付二人共同购买的商铺首付款,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吴奕彤、李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主文则按金额切割:吴奕彤偿还1219391元,李骏仅对其中605000元及相应利息共还。
大额多笔时常按笔切割。(2016)苏04民终2848号(配偶担责:部分支持)写:「对周文钧、沈志英要求郑伟共同归还的其余款项,无相关证据证明用于周洁玮、郑伟的共同生活,故该院不予支持。」购房首付相关的50万元判配偶共还,其余用途不清部分不扩及配偶。
读常州判决时,以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写了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按主文理解:配偶不用还。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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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张金莉在一审2020年1月8日庭审中陈述,上述款项中2018年7月份19万元存条是交付张金莉,张金莉将17万元转账或微信给毕胜强。」,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临时出借说理与主文义务人是否一致。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据以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不支持对配偶请求时主文义务人。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未签字时法院仍判共还的事实组合。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唐卫成、陈红娣现并无证据表明在唐亮、贡亚萍感情出现问题前曾明确表示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而非赠与,或者说是对一方的赠与,故从社会常理出发。」,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单方借条或补签能否约束配偶。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本案中,李纯、孙志琴与李超系父母子女关系,李超与朱志平原系夫妻关系,蔡惠英、朱浩杰系朱志平继承人。」,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未签字时法院仍判共还的事实组合。
母亲蔡良珍持女儿吴奕彤单方借条主张1219391元购房借款,要求女儿与女婿李骏共同偿还。二审改判:吴奕彤偿还全部本息,李骏仅对其中605000元及相应利息共还。常州中院怎样在用途清楚时仍按金额切割配偶责任。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常民终字第1460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26 | 支持 |
| (2014)常民终字第1615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09 | 不支持 |
| (2015)常民终字第1376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23 | 部分支持 |
| (2016)苏04民终2848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03 | 部分支持 |
| (2017)苏04民终3306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09 | 支持 |
| (2017)苏04民终3655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6 | 不支持 |
| (2019)苏04民终731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5 | 部分支持 |
| (2020)苏04民终2844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支持 |
| (2021)苏04民终3813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支持 |
| (2021)苏04民终5638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8 | 支持 |
| (2022)苏04民终747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1 | 支持 |
| (2022)苏04民终1396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6 | 支持 |
| (2022)苏04民终2553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5 | 部分支持 |
| (2025)苏04民终5632号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6-01-12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6)苏0402民初5826号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9-2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苏0412民初172号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坛民初字第4086号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16-06-12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5)钟民初字第2131号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2016-06-28 | 支持 |
| (2017)苏0404民初3373号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 支持 |
| (2018)苏0404民初502号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 支持 |
| (2021)苏0404民初2572号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2)苏0481民初5965号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2022-09-13 | 支持 |
| (2024)苏0481民初524号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2024-05-29 | 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