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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4)川01民终25797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5-02-20 · 配偶担责 支持

史斌;黄德华;刘霜;史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甲,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毓莎,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华,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毓莎,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华,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乙,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四川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某甲、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史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4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史某甲、黄某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4)川0114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史某甲、黄某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某、史某乙负担。事实和理由:1.史某甲、黄某为刘某、史某乙购买房屋、车位及支付的装修款系借款,史某甲、黄某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史某乙知晓案涉款项系借款且需要归还,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应认定为借款。刘某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其偷录,且带有目的性引诱胁迫史某甲、黄某陈述的,该录音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系刘某利用自身怀孕逼迫史某甲、黄某做出,不是史某甲、黄某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该被采纳。该录音缺失逼迫史某甲、黄某写赠与协议与遗嘱,史某甲、黄某明确拒绝的内容,可以说明史某甲、黄某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史某甲、黄某只表示房子给刘某、史某乙,没有表示赠与案涉款项,史某甲、黄某明确否认案涉款项系赠与,可以证明史某甲、黄某真实意思表示为借款。刘某在录音后的xxx调解书、抖音聊天记录都谈到案涉款项系借款,并且刘某在抖音聊天记录还明确陈述“背着借款就像背着炸药包”等,可以证明刘某知晓史某甲、黄某自始没有赠与案涉款项的意思表示;2.一审法院在没有专业鉴定机构的认定的情况下就认定案涉录音系原始载体并采信案涉录音属于程序不当,导致事实调查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故史某甲、黄某申请二审法院对案涉录音进行鉴定;刘某偷偷录音的行为违反了勤劳致富、尊老爱幼的善良风俗,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份录音不合法,不应被采纳。史某甲、黄某并无义务为刘某、史某乙出资购买、装修案涉房屋、车位等,因此案涉款项是借款。该借款发生在刘某、史某乙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上诉人辩称

刘某辩称,一审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举证,可以清晰确认史某甲、黄某主张的借款并不是事实。刘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实际是赠与关系。一审诉讼中,史某甲、黄某均承认录音证据系双方所述,且该录音证据内容完整,逻辑连贯,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同意史某甲、黄某提及的鉴定。刘某、史某乙与史某甲、黄某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所以更不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假xxx。
史某乙辩称,一审事实查明不清,刘某、史某乙购房以及房屋装修相应的款项都是向史某甲、黄某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关于与刘某xxx,当时刘某要求史某乙签署民事调解书之后双方还在一起生活,是假xxx。

一审原告诉称

史某甲、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史某乙立即向史某甲、黄某偿还借款本金262048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24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3.45%×1.5),自202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史某甲、黄某系夫妻关系,史某乙系史某甲、黄某之子。刘某与史某乙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6月9日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调解xxx。刘某与史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于2014年11月1日生育婚生女史某丙,于2020年12月17日生育婚生女史某丁与婚生子史某戊。
2018年12月14日,刘某、史某乙作为共同买受人与案外人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向该公司购买了位于XX地的房屋,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购房款合计2079865元。其中1900000元系由史某甲、黄某实际出资,具体包含:1.2018年12月7日案外人史某甲的弟弟(史某甲的弟弟)向史某乙银行转账200000元,该款已于2021年9月17日由史某甲向史某甲的弟弟银行转账200000元予以还清;2.2018年12月10日黄某向史某乙银行转账1500000元,相应转款记录附言为“借款”;3.2018年12月13日黄某向史某乙银行转账200000元。剩余购房款系由刘某、史某乙自行出资。史某乙曾向史某甲、黄某出具《借条》2份,分别载明:“今借到史某甲、黄某1500000元(壹佰伍拾万元整),用于购置七一城市森林花园住房。2018年12月10日”“今借到史某甲、黄某200000元(贰拾万元整)购买七一城市森林花园住房。2018年12月13日”。刘某陈述,该2份《借条》系史某乙在双方xxx后为本案起诉之目的而事后补充出具,其对此并不知情。经一审法院询问,黄某陈述上述2份《借条》出具时间与落款时间一致;史某乙陈述以上《借条》不是转款当天打的,是先转款,转款之后没有多久打的,都是在2018年出具的。对于双方就借条出具时间所作陈述为何不一致的问题,黄某表示系因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认可史某乙的陈述。
刘某、史某乙所购上述房屋于2019年9月1日交房。史某乙于2019年10月8日与某服务中心、装修负责人李某甲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确定装修施工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如不能在预计期限内完成装修施工,需提前向物业中心提出延期申请。根据史某甲、黄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主张的案涉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购买出资款项合计620489元,具体包括以下27项费用:
2020年8月15日,因刘某发现案涉1500000元转款备注了“借款”非常生气、情绪激动,史某甲、黄某、刘某、史某乙共同召开家庭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根据刘某提交的家庭会议录音显示:刘某认为史某甲、黄某当时买房子没打算写成其和史某乙的名字,而是想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史某丙名下,黄某表示是刘某想多了,史某乙则称刘某就是心头有一个梗,黄某回复“梗啥子嘛梗,梗就是自己心理疾病,晓得不就是没有把我们当成一家人,……那不是那20万我们还要给你们打两张条子那20万我们还是赠与的,这个房子我们也是赠与的”。史某甲表示“算了,不说了,等他们自己去想”。黄某问“为啥子我们要写你们的名字”“我跟你们爸两个不写我们的名字,我们来算计你们啥子,算计你刘某(即刘某)”“你们爷,我们借1000元,你们爷都喊我们打了借条的,我们喊你们打条子没有嘛安……”史某甲称“不管咋个说,这个房子也给你们了,给了就给了,我给得起”。黄某问“啥子叫给得起本身就是为他们准备的……给你们创造这么好个条件,竟然还有这些想法,还要扯一抹多”刘某表示“那你自己要备注那些东西的嘛”,黄某回复“唉!这个东西也很正常啊”,刘某称“那我这样子说也很正常啊”,黄某回复“我给你我就给你了,你还要跟我扯这些。我就跟你说,换位思考,那如果是你妈老汉给你兄弟买了,你们兄弟媳妇回去说,你如何感想”史某甲称“你们这是要我的命”,黄某表示“伤心,真的伤心,太伤心了……你们如果是找得到另外一个父母,像我们这样子做父母的,我们喊你们父母……我为啥子借我可以不借给你们噻我可不可以不借嘛我喊你们还,你们拿啥子来还嘛请问你们……”。史某乙称“这么久呢这个,她就一直……”。黄某回复“不是,那你们就还嘛,哎呀,那就还给我就对了,我们也不打条子,那就还给我就对了。你们愿意还你们就还,你们不愿意还,我们也不跟你们要了。”史某乙问刘某“爸和妈的想法,你了解了没有”刘某称“你不要跟我说”。黄某表示“刘某,你也不要太任性了,我们家对你不薄……你就想你现在怀孕,你该不该生气你该不该说这些事情你想太多了,而且你就用这种时候来说这些事情,真正不是时候,也不该说这些事情,说白了就叫肤浅,晓得不……你说你们拿啥子来还那还给我嘛。那幺爸(史某甲的弟弟)是不是你们就不还了嘛还不还嘛二姐他们的还不还嘛”史某乙称“这个事情她一直误会,误会很久了”。黄某称“不是你们借钱给我,不是你们到处借钱给我们买房子,而是我们借钱给你们买房子,咋个还你们来误会我们呢”“那你们就还嘛,你们愿意还就还哈,你们不愿意还我们也不逼你们。我们从来就没有想让你们要还钱,今天表明态度”。史某甲问史某乙“你这样做是想啥子呢是不是想把我们的命拿去”史某乙表示“不是这个意思,只是说她心头一直有这个梗,今天就说摆出来然后她呢,看到,就认定这个是借款”。史某甲称“你借我们的,跟我借你们的,又有好大区别呢借不借又有啥子区别呢就假设说这是借我们的,那这儿装修房子又花那么多钱”,黄某随即问“装修房子又算不算钱嘛还不还嘛你看条件这么好了,还要来扯这些……你们想多了,你们想得太多了,我们不得逼你们,你们愿意还就还……我现在是想多挣点钱,然后这几年还是看情况,刘某以后想去上班,我还是支持她,现在是考虑到一个是她陪伴娃娃,我挣钱还是想到娃娃以后读书,给他们创造好的条件,对不对咋个喊你们还你们拿啥子来还嘛”史某乙称“茜茜,之前呢那个银行转账记录上那样写了一个,可能对于你来说,你肯定要往那方面想,但是今天哈就把这个事情说出来了,爸妈他们的态度也是明确的……”。黄某表示“从来就没得这个想法”,史某甲称“银行做账它要有一个理由”,黄某称“还有个呢,这也是一个习惯,我们呢是经常都有那种……”。史某乙表示“有啥子,没得必要去气,说清楚”,黄某称“有啥说清楚嘛是你们欠我们,还是我们欠你们的嘛还要跟你们说清楚……今天上午说她妈不来,我说不来也对,人家妈也很辛苦,刘某还说生了就给她妈送回去,我说那也不行噻”,刘某称“那我也是为了史某乙,为了我们的小家庭噻”,黄某表示“你说话态度不能那样子,把我们当仇人样,你现在不适合生气,也不能在这种情况来,好像我们做大人的,我们要咋子,不能这样子,你以后还要影响下一代”。史某甲则称“你说我们拿了好多钱给你们”“做人,还是要做个好人呐”,刘某称“我觉得我还是对得起史某乙,对得起史某丙,对得起这个家噻”黄某回复“我们没有说你对不起啊,你看现在都是好好的事情,都是喜事……”。史某乙称“有啥误会就说开”,黄某表示“这个咋叫误会嘛是你们自己想多了,你以后要还钱你都还给史某乙就对了,你愿意还就还给史某乙,我们不要这个钱……”。刘某称“我就是怕这样子噻,以后我的娃娃我也不可能教她去吃亏噻有些亏吃得起,有些亏吃不起得嘛。我现在是怀了两个娃娃嘛我要是没怀两个娃娃,以后我跟史某乙两个xxx了,你们补一张借条,我算啥子呢我跟他这么多年”。史某甲问“你们两个为啥子要xxx呢”刘某回复“不是为啥子要xxx”,黄某表示“最简单一个事,史某乙就写一个放弃这个产权就完事”“还要拿去公证一下,就这么简单”“不管史某乙做啥子,我们都不后悔,哪怕就三个娃娃都不要,就你刘某一个人,都不后悔。因为这个我们说出去的话,我们绝对不收回来”“因为我们还有四义小区,我们还有北城一号,哪怕这三个娃娃一分不沾,那七一的房子都是你刘某,我们都没有怨言,我敢这样说,说得到做得到,我说话可以代表你们爸,你们爸也是”“你可以喊史某乙给你写一个他弃权,史某丙的名字以后不添,但是他们可以在那儿住,你要是看他们不顺眼,你可以把他们踢了,就这么简单”“因为那产权是你们的,你们可以去公证……”。史某甲问史某乙“你这样做的目的是啥子呢”史某乙称“我希望她心头不要有这个坎”,黄某表示“对,我觉得你说这个是对的,这个你的目的是对的”。史某甲称“对嘛,那我们跟你说了嘛,这个房子是给你们的。还有没得啥子坎呢这个问题解决没有呢”史某乙回复“我没得任何啥子,我也是巴心巴肝地为了这个家,然后她呢,以前有点误会,她心里就一直想这些。我晓得我今天提这个问题,肯定是对妈老汉的不尊重”。黄某表示“真的是一次又一次地伤害我们……”。史某甲称“我们给你们买房子,我们在外头借的钱,要你们还一分了吗我们借了钱要你们还了吗跟你们有啥子关系……”黄某表示“她说出来也是对的,现在怀孕,她有这些想法,有失误,我觉得要纠正,千万不要有这些想法”。史某乙称“她心头有这个梗”,史某甲表示“有这个梗,刚才已经跟你们说清楚了嘛,这个房子早就给你们了”“不叫赠与,叫给你们的,赠与了说不定还要收你们那个费用”,黄某称“上回刘某就在那里说是赠与给你们的,我说咋叫赠与给你们的喃,明明就给你们的,又不是外人,自己屋头人咋个叫赠与嘛,明明是买给你们的,你以为我们要过去住说”史某甲表示“你好生算一下这个房子花了好多钱,减去你们那20万,包括装修下来,是接近200万,接近300万……”。黄某称“房子,买就买了……有些东西说出来,沟通好,不要自己给自己设置障碍……现在关键是又没有问你们要钱,又没有说那个就是借给你们的,本身就买给你们的,上回你说,我说那个房子咋个叫赠与呢,本身就是买给你们的,自己屋头一家人,自己给儿女,咋个叫赠与喃说得好生疏哦,就感觉一下我们的距离就拉远了”,史某甲问“你们还有没有其他啥不高兴的不要明天生个事,后天又生个事,史某乙你们再商量一下”,刘某表示“没得了”。黄某称“你说我们现在还要咋子还给你们买了,还就不叫借……”“那个名字实际上已经落到了你们名上,就是你们的。……你们星期天回来陪伴史某丙,我觉得你们是有担当的人,你们妈不是忽悠你们,有些年轻人就是去打牌,去干啥子,比如说像刘某回来,包括她辅导娃娃,最近的变化很大,这都是她的成绩,这个房子写给你,就是我们对你的奖励,刘某,这就是我们对你的奖励,我们不是平白无故的,你就是我们屋头的一员,那就是你的,就是有你一份,理直气壮的。以后假如是你遇到哪个任何一个人问你,你就说这个就是你的,我没有借你的钱……”。经一审法院询问,史某乙陈述其之所以在录音中表示刘某一直误会案涉款项是借款,系因刘某一直跟其吵架,让其找史某甲、黄某说案涉款项是赠与。黄某陈述其与史某甲之所以在录音中解释案涉转款备注为“借款”是银行做账需要理由,并表示“这个房子也给你们了,给了就给了”“我们从来就没有想让你们要还钱”“不叫赠与,叫给你们的”“现在关键是又没有问你们要钱,又没有说那个就是借给你们的,本身就买给你们的”“史某乙就写一个放弃这个产权就完事”“还要拿去公证一下”“那七一的房子都是你刘某,我们都没有怨言”,均是由于刘某当时怀着双胞胎,情绪很激动,其为了息事宁人、安抚刘某才这样说的,相应表述系迫于无奈,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家庭会议中谈论的房屋问题,包含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和装修款。关于为何刘某在录音中表示“以后我跟史某乙两个xxx了,你们补一张借条,我算啥子”时,各方没有谈及史某乙曾出具《借条》的问题。黄某陈述系不想刺激刘某,刘某是知道有借条,才一直叫其和史某甲写赠与、写遗嘱,史某乙陈述刘某事先知道有借条,录音是有预谋偷录的。
2020年11月5日12时11分,黄某向刘某银行转账60000元,并备注“购车位”。刘某于当日13时04分向甲公司转款144000元,并备注“购买某地车位”。同日21时35分,黄某又向刘某银行转账40000元,并备注“购车位”,刘某收款后随即于当日21时46分向史某乙银行转账40000元,并备注“退购车位费用”。史某乙陈述,其收到该款项后并未退还给史某甲、黄某,而是用于了家庭生活。
2021年6月9日,刘某、史某乙经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调解xxx,相应民事调解书【(2021)川0114民初6554号】载明:“一、刘某与史某乙自愿xxx。二、婚生长女史某丙(2014年11月1日出生)、次女史某丁(2020年12月17日出生)、婚生子史某戊(2020年12月17日出生)随刘某生活,史某乙每月5日前向刘某支付长女史某丙、次女史某丁、儿子史某戊生活费各2000元(合计支付6000元/月)……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位于眉山市青神县的住宅一套,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购买该房屋以买受人史某乙个人名义与青神县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合同项下买受人一方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归刘某享有和承担;(2)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住宅一套,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购买该房屋以买受人史某乙与刘某二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合同项下买受人一方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归刘某享有和承担;(3)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地下车位一个,该车位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购买该不动产以买受人刘某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地下车位认购协议,其协议项下买受人一方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归刘某享有和承担;(4)户名为刘某开设在中国民生银行6226****2160约定卡内现金10万余元全部归属刘某所有。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1)2018年5月25日,史某乙独自向某支行贷款30万元的贷款余额债务(该贷款用于购买眉山市青神县的房贷),经刘某与史某乙双方确认为史某乙的个人债务,自愿由史某乙独立偿还;(2)刘某与史某乙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若发生其他共同债务或其他黄某支付给史某乙的款项均由史某乙个人清偿,均确认为史某乙个人债务。”史某甲、黄某认为其中“若发生其他共同债务或其他黄某支付给史某乙的款项均由史某乙个人清偿”的内容足以证明刘某系知晓案涉款项系借款而非赠与。史某乙当庭陈述,其签署调解笔录时并不清楚协议内容,是刘某骗其到法院签的字,不认可该民事调解书,调解xxx后其与刘某依然生活在一起,直至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其才知晓自己已经被xxx,所以并未对上述xxx案件申请再审;刘某明知双方对史某甲、黄某负有债务,却想通过调解的方式将案涉债务转给史某乙一人。刘某陈述,其怀双胞胎期间,史某乙在邛崃,其一个人在新都和史某甲、黄某一起居住,之所以xxx是因为史某甲、黄某很强势,双方关系不好;xxx之后,为了孩子,其与史某乙想尝试脱离父母之后有无和好的可能,才依然一起生活;xxx协议中涉及黄某的上述内容是为避免史某甲、黄某因姻亲关系解除而后悔赠与,发生针对刘某的纠纷与诉讼,史某乙承诺“若发生”此种情况时,由其负责解决及承担责任。
2023年1月11日,刘某在抖音平台向史某乙发送标题为“婆婆向儿子儿媳转账190万后要求还钱,法院判决:返还借款本金170万元”的视频信息,并称“看清楚了,你跟你妈合在一起搞我”“想让我背一身债,结你妈锤子的婚。把欠我的还我”“喊你单独买房子你不干,死活要去接到你妈老汉的,算盘打的啪啪响”“你们的爱,杀人专用感情刀,满嘴跑火车。说一套做一套”“不喜欢我没必要逼我生二胎,把我当个工具……抹杀我这么多年的时间心血身体的创伤”“背个债务就跟背个炸药包,没办法生活”“害人的老妖婆”“你结婚她一分钱不想出,买房让我背债,买羊安的钱怂恿我卖了她收回去”“你们算不算骗婚呢”“既然一分钱不想出,把我的还给我。把我和我妈付出的换成市场价还给我”“一分钱不想出喊我生锤子二胎啊,给她生……耽搁我这么多年,喊我取公积金三番五次喊我辞职干啥”。史某甲、黄某认为上述聊天记录可证明刘某、史某乙均知晓并认可案涉款项系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另查明以下事实:
1.刘某、史某乙xxx后,案涉房屋实际由刘某及二人的婚生女史某丙共同居住,史某丙跟随刘某一起生活,双胞胎史某丁、史某戊跟随史某甲、黄某一起生活。
2.史某甲、黄某就本案纠纷向一审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为此产生诉讼保全费5000元。
3.2024年6月19日,一审法院曾立案受理(2024)川0114民初7193号原告史某甲、黄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史某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史某甲、黄某在该案中诉请“1.判决确认位于成都某地房屋归属于二原告所有;2.判决停止被告对案涉房屋申请的执行措施,解除查封”。后,该案于2024年7月2日因史某甲、黄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
以上事实,有史某甲、黄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黄某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对账单及电子回单、借条2份、史某乙名下中国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史某甲名下汇款回单及浦发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橱衣柜购货合同、七一广场4-1902用砖明细、富森美家居商品订货单、收条、某店专用保修单、收据、《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买卖合同摘要、交房流程及物业移交确认单、装修入场通知书、装修登记表、结婚证、民事调解书、抖音聊天记录,刘某提交的家庭会议录音、民事调解书及银行流水,一审调取的(2024)川0114民初7193号案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史某甲、黄某与刘某、史某乙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争议焦点包含以下次争议焦点:1.案涉购房款、装修款及车位款的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2.如果出资性质系借款,是否构成刘某、史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一审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案涉购房款、装修款及车位款的出资性质认定。史某甲、黄某主张,案涉1900000元购房款出资中,有1700000元系由黄某转至史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并由史某乙出具相应《借条》,且其中1500000元转款明确备注系“借款”,剩余200000元由案外人史某甲的弟弟转给史某乙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后,已由史某甲实际归还完毕;案涉装修款出资合计620489元均系用于刘某、史某乙名下案涉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购买;案涉100000元车位款出资系由黄某转至刘某名下银行账户,并明确备注“购车位”,所购车位登记在刘某名下,是刘某、史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史某乙均知晓并认可案涉款项系借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史某乙认可上述款项均系其与刘某的共同借款。刘某则辩称,其与史某乙从未向史某甲、黄某提出过借款,史某甲、黄某也从未表示过案涉款项是借给其与史某乙的,双方自始不存在任何借贷的意思表示,更不具有借贷的合意,案涉款项均系史某甲、黄某对其与史某乙的赠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于购房款及装修款出资而言,虽史某乙以个人名义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2月13日的2张《借条》确认其向史某甲、黄某合计借款1700000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并认可史某甲、黄某主张的全部购房款及装修款出资均系其与刘某的共同借款,但根据刘某提交的2020年8月15日家庭会议录音显示,史某乙曾在沟通中多次表示刘某得知其中1500000元转款备注为借款后便产生了误会,误以为是借款,所以心里有个梗,刘某亦谈及“以后我跟史某乙两个xxx了,你们补一张借条,我算啥子呢”史某甲、黄某亦明确表示“我们借1000元,你们爷都喊我们打了借条的,我们喊你们打条子没有嘛”“这个房子也给你们了,给了就给了”我们从来就没有想让你们要还钱,今天表明态度”“就假设说这是借我们的,那这儿装修房子又花那么多钱”“装修房子又算不算钱嘛还不还嘛你看条件这么好了,还要来扯这些……你们想多了,你们想得太多了”,并解释之所以转账备注借款,是因为“银行做账它要有一个理由”“还有个呢,这也是一个习惯”“是你们自己想多了,你以后要还钱你都还给史某乙就对了,你愿意还就还给史某乙,我们不要这个钱”“这个房子早就给你们了”“减去你们那20万,包括装修下来,是接近200万,接近300万”“现在关键是又没有问你们要钱,又没有说那个就是借给你们的,本身就买给你们的”“刘某回来,包括她辅导娃娃,最近的变化很大,这都是她的成绩,这个房子写给你,就是我们对你的奖励,刘某,这就是我们对你的奖励,我们不是平白无故的”。由此可见,在2020年8月15日召开家庭会议时,各方表达的意思均是没有出具过《借条》,案涉2018年12月10日、12月13日《借条》的形成时间存疑,史某甲、黄某虽主张刘某知晓案涉款项系借款,却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佐证;史某甲、黄某在谈话中明确表示转账备注借款系因银行转账需要理由以及个人习惯,案涉购房款及装修款出资并非借款,房子是给刘某、史某乙的,没有想过要刘某、史某乙还钱,房子写刘某的名字是基于对刘某为家庭付出的奖励,足以认定史某甲、黄某就案涉购房款及装修款的出资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赠与的对象是刘某、史某乙。虽史某甲、黄某陈述其以上谈话内容均非真实意思表示,是由于刘某当时怀着双胞胎,情绪很激动,其为了息事宁人、安抚刘某才那样说的,相应表述均系迫于无奈,史某乙亦陈述刘某事先知道有借条,但史某甲、黄某、史某乙上述陈述与案涉家庭会议录音所客观反映的事实并不相符。本案中,各方在庭前会议中一致认可召开家庭会议的起因是刘某看到案涉1500000元转款备注了借款后非常生气,谈话录音所显示的内容也是经史某乙提起,史某甲、黄某共同对案涉购房款及装修款出资的性质进行了说明,明确表明了并非借款,史某甲、黄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系受刘某胁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规定,刘某所提交的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史某甲、黄某曾就案涉购房款及装修款出资明确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并说明了具体的赠与理由,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反驳史某甲、黄某关于双方之间就该部分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主张;史某乙对于该部分款项系其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的自认,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故,对史某甲、黄某基于案涉购房款及装修款出资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案涉车位款出资,刘某辩称车位属于与房屋密切关联的用于生活的不动产,在房屋明确系赠与的情况下,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的规定,推论为案涉车位款的出资也属于赠与,且赠与金额仅为60000元,其余40000元其已转给了史某乙,并让史某乙退给黄某。一审法院认为,虽车位与房屋属于高度关联的不动产,但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案涉车位款出资的性质认定,首先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照约定处理,但刘某提交的家庭会议录音时间早于车位购买时间,录音中涉及的赠与意思表示仅针对购房款和装修款,并未包含车位款,无法印证史某甲、黄某就案涉车位款的出资同样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史某甲、黄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显示黄某曾向刘某转款100000元,并备注“购车位”,已经尽到了初步证明责任;刘某辩称该车位款出资的性质为赠与,应当提供基础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在其能够证明该主张后,史某甲、黄某才应继续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史某甲、黄某就案涉车位款出资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故对史某甲、黄某关于案涉车位款出资的性质是借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即史某甲、黄某与刘某之间就案涉车位款出资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出资金额的认定问题。虽刘某辩称,案涉100000元车位款出资中,有40000元系黄某在其购买车位之后所转,其已转给了史某乙,让史某乙退给黄某,但史某甲、黄某均表示并未收到该40000元款项,史某乙亦当庭陈述其收到该款后并未退给黄某,而是用于了家庭生活开支。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将该40000元转给史某乙并备注“退购车位费用”的行为,不能证明相应款项已经交付给了史某甲、黄某,其与史某乙之间对于该车位款出资的内部处置,不发生已将款项退还史某甲、黄某的法律效力。故对史某甲、黄某案涉车位款出资的金额,一审法院确认为黄某实际转账支付的100000元。
关于案涉出资是否构成刘某、史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如前所述,史某甲、黄某案涉购房款、装修款、车位款出资中,仅有车位款出资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史某乙自认该款项系其与刘某的共同借款,并认可其中40000元用于了家庭生活支出,故而该100000元车位款的出资,应系刘某、史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其共同偿还。因此,对史某甲、黄某要求刘某、史某乙偿还借款本金2620489元的诉请,一审法院支持100000元。关于史某甲、黄某诉请的利息,虽其主张自2024年2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系基于双方曾口头约定刘某、史某乙故意违约,需按此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却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结合双方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以及本案立案之日2024年5月6日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等事实,一审对该项诉请依法支持立案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付。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刘某、史某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史某甲、黄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付);二、驳回史某甲、黄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02元,由史某甲、黄某负担28302元,刘某、史某乙负担37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史某甲、黄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刘某与史某乙2023年10月21日至12月29日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刘某多次提到10年的婚姻关系,嫁给史某乙10年,2023年12月29日才是双方真正要解除婚姻关系分道扬镳的时间,史某乙也没有提出反驳意见,在法院xxx调解书下达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实质性解除,刘某和史某乙均知晓案涉款项系借款,双方为了转移财产逃避案涉债务而表面xxx的嫌疑重大;2.刘某与史某乙2022年4月至2023年10月抖音聊天记录,拟证明法院调解后刘某与史某乙仍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经常性分享家庭成员关系的视频,双方事实上没有解除夫妻关系,也没有向其他人披露过双方已调解xxx。证据第168页,刘某提出:“欠我的你还是写个协议签个字,把经济债务划分清楚”证明刘某是知晓案涉债务的,双方的xxx调解书内容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系不真实的;3.史某乙与案涉房屋邻居2022年11月5日至2023年12月23日微信聊天记录、史某乙与七一广场3、4栋管家微信聊天记录、史某乙刘某与特斯拉销售微信群聊、史某乙与刘某在一起的生活照片、家庭聚会照片、xxx后不久一起去旅游的视频、史某乙与刘某的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史某乙缴纳案涉房屋水电费、史某乙上下班进入离开案涉房屋的停车费缴费记录、史某乙和刘某在案涉房屋七一商场观看电影的购票记录、证明及双胞胎生活成长照片,拟证明刘某和史某乙只是形式上调解xxx,xxx后双方仍居住在一起,其生活方式、相处方式、稳定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财产共同使用、史某乙承担所有生活开支等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外以夫妻自居,隐瞒已经调解xxx的事实。双方没有按照xxx协议的内容抚养子女,史某丙同史某乙和刘某在案涉房屋居住,双胞胎则由黄某和史某甲照顾。4.史某乙与黄某、史某甲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录音发生后黄某、史某甲均向史某乙表明案涉款项系借款,批评刘某和史某乙这种逼迫赠与和要求写遗嘱的做法,表明已经触犯了史某甲和黄某的底线,这次选择息事宁人,下次绝不会再容忍了。希望史某乙通过努力得到想要的一切而不是看到父母的,史某乙表示认可。证明案涉款项系借款,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史某甲和黄某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刘某质证称,史某甲、黄某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及案涉款项是否是借款无关。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10年的关系主要指双方的感情关系,并不会特指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该证据并无体现出刘某知晓案涉款项系借款的内容,第39页内容表达的是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破裂所负责的比例;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刘某与史某乙xxx后,因双方要共同抚养子女,并且还存在一些感情基础,所以xxx后大约两年时间双方还生活在一起,试图挽回已经终止的婚姻。但不能据此证明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该主张显然违背了现行法律。证据2第168页的内容是要求史某乙将欠刘某的款项签订协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史某甲、黄某的证明目的。史某乙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认可其证明目的。史某乙答辩意见也认可其与刘某是假xxx;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史某乙和刘某没有其他的债务,二人所说的债务就是指二人对史某甲、黄某的债务。二人聊天及xxx调解书中,均可以反映所指的债务均是指二人对史某甲、黄某的债务,xxx协议书中约定由史某乙承担的债务也是指对史某甲、黄某的债务;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史某甲、黄某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2520489元性质为借款或赠与系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因一审法院已确认案涉100000元购买车位费用属于史某乙、刘某夫妻共同债务,史某乙、刘某均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该部分款项性质不再予以评述,对于史某甲、黄某主张余下购买房屋转账1900000元及房屋装修支出款项620489元是否属于史某乙、刘某借款,本院评述如下: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以双方具备借贷合意为前提。本案中,史某甲、黄某提交了史某乙出具的2张《借条》,对于《借条》的形成时间,黄某与史某乙一审陈述并不一致。二审中黄某称《借条》签订于2018年,且刘某对此知情。但刘某一审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显示,2020年案涉各方就购房款项进行沟通时,黄某表示:“你们爷,我们借1000元,你们爷都喊我们打了借条的,我们喊你们打条子没有嘛”,该陈述与黄某在本案中关于2018年史某乙已经出具借条的陈述存在矛盾。同一段录音中,刘某表示:“以后我跟史某乙两个xxx了,你们补一张借条,我算啥子呢”,该陈述也与黄某关于刘某对案涉《借条》出具知情的主张存在矛盾。同时该录音中,黄某与史某甲多次做出“那你们就还嘛,你们愿意还就还哈,你们不愿意还我们也不逼你们。我们从来就没有想过让你们要还钱,今天表明态度”“这个房子也给你们了,给了就给了”“我们从来就没有想让你们要还钱,今天表明态度”“比如说像刘某回来,包括她辅导娃娃,最近的变化很大,这都是她的成绩,这个房子写给你,就是我们对你的奖励,刘某,这就是我们对你的奖励,我们不是平白无故的,你就是我们屋头的一员,那就是你的,就是有你一份,理直气壮的。以后假如是你遇到哪个任何一个人问你,你就说这个就是你的,我没有借你的钱……”等表述,二人在该段录音中多次表示从未考虑过要史某乙、刘某还钱,案涉房屋“给你们了”,已经明确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与其本案中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存在明显矛盾。对于通话录音中内容,史某甲、黄某称该录音并未体现刘某逼迫二人出具赠与协议的内容,二人做出上述陈述是因刘某当时怀有双胞胎,二人为稳定刘某情绪,被迫做出上述陈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一审中各方已经明确,案涉通话录音的形成背景是刘某发现案涉1500000元转账备注为“借款”,故2020年8月15日案涉各方才就此协商并形成该录音,史某甲、黄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做出相关承诺的法律后果具有清晰认知,二人在此沟通背景下仍多次表示房屋系赠与,并否定款项系借款,本案中也无证据显示二人曾收到刘某胁迫做出上述表述,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史某甲、黄某基于案涉购房款及装修款出资的主张的2520489元并非借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史某甲、黄某上诉还主张,史某乙与刘某在调解xxx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存在为规避债务“假xxx”的嫌疑,对此史某乙陈述,其与刘某系“假xxx”,其在xxx诉讼中签署笔录时并不清楚协议内容,直至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其才知晓自己已经被xxx。对此本院认为,史某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刘某于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调解离婚,该民事调解书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在调解书中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分割均做出了约定,现史某乙称其签字时不知晓协议内容,显然与常理不符,史某甲、黄某关于史某乙与刘某系“假xxx”,xxx调解书不真实,对史某乙与刘某不具有约束力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另,史某甲、黄某二审诉讼中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录音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延续性、完整性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诉讼中刘某已经提交了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史某甲、黄某亦认可通话录音中谈话人系其本人。史某甲、黄某主张案涉录音证据缺乏刘某要求二人出具遗嘱或赠与协议以及二人拒绝的内容,并主张上述内容可以反映史某甲、黄某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其一,史某甲、黄某现无证据证明其所述对话内容的存在;其二,现有录音证据所反映的对话内容中,史某甲、黄某已经做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能够反驳二人认为案涉购房款及装修款系借款的主张,且录音内容反映各方就房屋等问题表达各自观点,并无刘某引诱、胁迫史某甲、黄某的意思表示。综上,史某甲、黄某提出的司法鉴定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史某甲、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2元,由史某甲、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傅 敏
审判员  龙小丽
审判员  曾 鲲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  于天娇

审判人员

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