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7)粤0604民初8148号
王茂琼与汪凤、王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茂琼,女,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远辉,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凤,女,汉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王捷,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茂琼诉被告汪凤、王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信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茂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远辉,被告汪凤、王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现为夫妻关系,被告汪凤是原告的女儿,在汪凤与王捷结婚之前,原告已通过借款的方式全款为汪凤购买了一处房产。2015年6月,两被告因购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1万元,并口头约定两年内归还。现借款已过约定期限,但两被告拖延不归还,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汪凤辩称:2014年其父母全款给其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与王捷恋爱期间即明确表示父母再无力帮助两人买房,与王捷结婚后的2015年6月买房时确向父母借款21万元支付首期款。 被告王捷辩称:一、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1万元并非事实。首先,在原告向汪凤账户转账之前,两被告已经筹集近41万元的资金,而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为96万元,已有资金足够支付首期款,且借款21万元与多按揭贷款该金额对还款压力并无太大影响,即多向银行借款21万元,还款期限25-30年,以两被告的经济收入(王捷月收入约1万元,汪凤月收入自称约3500元)还贷压力并不大,但若借款21万元需在两年内还清则日常生活都难以得到保障,故无如此借款之可能与必要。二、2014年购买福华路15号1701房的出资人和居住人实为案外人王刚,只是借用汪凤名义购买,且以原告的工资收入此时没有能力存款买房,原告也没有那么高的借款和还款能力,该房屋与本案亦毫无关系。三、汪凤参加工作以来的收入一直由原告存管,两人结婚后的主要家庭开支由王捷负担,原告曾称会在两被告买房时将汪凤的钱给回两被告,故转入汪凤账户的资金应是原告存管的汪凤的收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汪凤系原告与丈夫汪必华的独生女儿,被告王捷于2015年3月18日与汪凤登记结婚。 2015年6月9日,原告通过尾号为8914的广发银行账户向汪凤尾号为2705的广发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6月10日,汪凤该收款账户又现金存入15万元,至此汪凤该账户余额为350010.10元。 2015年6月10日,两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建集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501011092),向东建集团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33号一座701房之预售商品房,总价968621元,首期款现金支付668621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当日,汪凤汪凤尾号为2705的广发银行账户在东建集团消费支出30万元购房款,原告丈夫汪必华银行账户在东建集团消费支出4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期款。 2016年,汪凤向本院对王捷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与王捷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等诉讼请求,其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本案原告主张的21万元。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粤0604民初10759号民事判决,准予汪凤与王捷离婚,并对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和两人共同确认的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但对于本案所涉的21万元,因王捷不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涉及该案案外人的利益而不予处理。汪凤与王捷均不服本院该判决提起上诉,汪凤的上诉主张包括要求确认本案所涉21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法院作出处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粤06民终4978号民事判决,虽改判本院部分判项,但对准予汪凤与王捷离婚及涉案的21万元维持本院处理结果。 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交《借条》复印件两份,其中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9日的《借条》载明借款人为汪凤、出借人为原告、借款金额为17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房;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的《借条》载明借款人为汪凤、出借人为汪必华、借款金额为4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房。被告王捷向本院提出对该两份《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原告称两份《借条》原件因搬家遗失而不能提交,致鉴定不能进行。 诉讼中,原告陈述:其出借的17万元包含在转账的20万元中,另外3万元系原告的弟弟出借给两被告的;借条是2015年6月9日晚上让汪凤写的,当时王捷不在场,又不好意思叫王捷补签名;让汪凤写借条的原因是原告在汪凤与王捷谈恋爱时就觉得汪凤的婆婆可能比较难相处,所以就让汪凤补一张借条,如果他们对汪凤好就不主张还款。 诉讼中,原告的丈夫汪必华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称涉案21万元是其与原告出借给两被告用于购房的借款,并非赠与,其中4万元通过其刷卡支付购房首期款,均属于其与原告的共同债权,为免诉累,同意由原告一并起诉追讨。 被告王捷当庭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本院调取原告广发银行62×××39账户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流水。本院认为其调查取证申请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且无调查之必要,故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否生效,应以借款合意及借款提供为要件。本案中,鉴于原、被告间的特殊关系及本案发生于两被告离婚诉讼期间的特殊原因,原告主张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必然影响两被告的债务分担,但在被告王捷申请对能反映借贷真实合意之一的《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原告称不能提供《借条》之原件,故虽然可确认原告银行账户有向汪凤转账及原告丈夫银行账户有为两被告支付购房款之事实,但却无法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借款之合意,则无法认定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茂琼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茂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信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