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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粤06民终867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05-08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王远程与黄连柱、黄婉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远程,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441************93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权,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连柱,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霞,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婉怡,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2X。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远程因与被上诉人黄连柱以及原审被告黄婉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5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远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连柱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黄连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认定证据错误。黄婉怡单方为黄连柱出具的《借条》,不能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黄连柱作为黄婉怡父亲,为支持女儿黄婉怡家庭生活,在王远程购置房产时给予帮助符合我国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王远程及黄婉怡经济基础薄弱,如果没有黄连柱的出资,根本没能力购买如此高价的房屋。正是基于黄连柱的赠予,王远程及黄婉怡才得以购得房屋。黄连柱为王远程购房出资时,双方均无明确为借贷,也没有证据证明黄连柱当时有其他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该款为赠与。二、案涉《借条》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黄连柱为王远程购房出资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双方均没有确认该笔款项为借款。直至2019年3月,王远程生意失败欠下债务,且王远程与黄婉怡婚姻关系紧张有可能离婚,黄婉怡才向黄连柱签下《借条》。对于黄婉怡签下《借条》的行为,王远程完全不知情,其为了恶意转移婚内财产,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稀释其对外债务而为之。完全是黄婉怡黄连柱恶意串通且不合法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借条》予以认定,忽视了《借条》形成的背景以及各方身份关系。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该法条立法精神可推知,黄连柱为王远程购房的出资属于赠予,而非借贷。四、本案系恶意诉讼。黄连柱在知悉王远程生意失败欠下多笔债务,且王远程与黄婉怡夫妻感情有问题并煽动其女黄婉怡与王远程离婚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减少黄婉怡的财产流失,恶意串通后补《借条》,意图稀释黄婉怡减免其他债务,不应被法院支持。

被上诉人辩称

黄连柱辩称:一、黄连柱支付房屋首付款时从未表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黄连柱借款给王远程与黄婉怡的原因是黄婉怡与王远程婚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黄连柱作为黄婉怡的父亲,因当时房价上涨较快,而且王远程怂恿黄婉怡向黄连柱借款买房,所以黄连柱基于父女情谊借款给黄婉怡和王远程用以临时性周转。二、黄连柱在支付案涉1000000元首付款前,王远程还向黄连柱借款1000000元。
黄婉怡述称,案涉款项是借款,其愿意承担该1000000元的还款责任。

一审原告诉称

黄连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远程与黄婉怡共同归还黄连柱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王远程与黄婉怡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连柱是黄婉怡的父亲,王远程与黄婉怡于2016年6月27日登记结婚。
2016年9月20日,黄连柱作为“买方”与周某作为“卖方”、佛山市南苑XX公司作为“经纪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连柱向周某购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房屋(下简称“案涉房屋”),物业成交价为2300000元。合同签订后,黄连柱合计向周某及周某妻子房某支付了800000元房屋首付款,向佛山市南苑XX公司支付了20000元中介费。随后,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王远程、黄婉怡名下,黄连柱支出了契税17683.17元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合计66017.18元。
2019年3月,黄婉怡立下《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黄婉怡因购买北滘*****房需要,向黄连柱借款1000000元。”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
一审诉讼中,法院询问1000000元借款是如何构成的,黄连柱陈述包含800000元首付款,20000元中介费,83700.35元税费,100000元装修款,共超过1000000元,但黄连柱在本案只主张1000000元,法院询问装修款100000元如何支付,黄连柱回应支付了部分现金给王远程,也有直接支付空调供货商等。第一庭审后,黄连柱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一份,显示2016年12月1日,黄连柱向王远程转账100000元,王远程认为该笔款项并非装修款,不属于借款,属于双方的往来流水,从王远程提交的银行流水可见,王远程与黄连柱之间有多次的往来流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连柱与王远程、黄婉怡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黄连柱提供黄婉怡出具的《借条》及因购买案涉房屋支付首付款、中介费及税费的相关凭证,且认为借款发生在王远程与黄婉怡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认为黄连柱与王远程、黄婉怡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黄婉怡确认共向黄连柱借款1000000元并确认收到黄连柱支付的上述借款,王远程确认案涉房屋首付款、税费等费用是由黄连柱出资,但认为是黄连柱将房屋赠与给王远程与黄婉怡,而不是借款给王远程与黄婉怡,但王远程未举证证明黄连柱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黄连柱作为黄婉怡的父亲在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另外由于上述借款发生在王远程与黄婉怡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为了购买房屋所用,房屋亦已登记在王远程与黄婉怡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远程与黄婉怡共同向黄连柱清偿。对于借款的金额,鉴于王远程确认首付款、税费由黄连柱支付且黄连柱持有首付款、税费、中介费等票据原件,法院确认上述费用合计903700.35元为黄连柱出借给王远程与黄婉怡购房的款项。至于黄连柱所述的装修款100000元,虽然黄连柱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但从黄连柱与王远程的银行流水来看,王远程在收取100000元后多次向黄连柱支付款项,且合计金额超出100000元,无法体现该100000元的性质为装修借款,亦无法体现该100000元尚未清偿,黄连柱要求王远程与黄婉怡清偿其出借的装修款,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确认王远程与黄婉怡拖欠黄连柱的借款金额为903700.35元。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黄连柱要求王远程与黄婉怡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王远程、黄婉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连柱偿还借款903700.3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22日起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黄连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黄连柱已预交),由黄连柱负担664元,黄婉怡、王远程负担6236元。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房屋于2016年11月24日登记为王远程与黄婉怡共同共有。
再查,黄婉怡与王远程离婚纠纷,黄婉怡已于2019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2019)粤0606民初17035号案诉讼,并主张分割案涉房屋。
又查,王远程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以及2016年8月26日立下《借条》,向黄连柱借款各500000元。黄连柱与王远程民间借贷纠纷,黄连柱已于2019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2019)粤0606民初15690号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王远程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首先,黄连柱主张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其对与王远程和黄婉怡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责任。虽然黄连柱提供了黄婉怡出具的《借条》,但黄婉怡是在2019年3月才补写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的《借条》,而王远程否认借款关系,并述称黄婉怡补写《借条》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开始破裂,现双方还在离婚诉讼中。因此,在讼争款项性质的确定上,不能仅以黄连柱与黄婉怡双方的确认而认定为借款,仍需具体审查。经查,除前述《借条》外,黄连柱不能就其给付款项当时与王远程存在借款合意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黄连柱支付案涉款项前不久,黄连柱曾分两次各出借500000元给王远程,且当时均有要求王远程出具《借条》。而本案讼争款项金额达1000000元,但黄连柱在支付款项当时并未要求王远程与黄婉怡出具《借条》。另外,案涉房屋购买于王远程与黄婉怡登记结婚后,案涉房屋的首期款、中介费等相关税费均由黄婉怡的父亲黄连柱支付,且案涉房屋登记为王远程与黄婉怡共同共有。结合前述事实,案涉款项不能排除为黄连柱对王远程与黄婉怡的赠与。因此,在黄连柱未能进一步充分举证证明其在给付案涉款项当时与王远程、黄婉怡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黄婉怡在《借条》上签名,对其向黄连柱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令黄婉怡承担还款责任。现黄婉怡并未就此提出上诉,应视为其认可一审的处理。虽然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借款关系的成立,但在黄婉怡自愿向黄连柱支付款项的前提下,本院亦认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一审判令黄婉怡承担还款责任的部分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远程的上诉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以致案件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5691号民事判决;
二、黄婉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连柱偿还借款903700.3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22日起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黄连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黄连柱已预交),由黄连柱负担664元,由黄婉怡负担62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7元(王远程已预交),由黄连柱负担。黄连柱负担的该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王远程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唐铭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