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粤0604民初42711号
李礼标、吴慧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礼标,男,汉族,1959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光,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慧妍,女,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光,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嘉伟,男,汉族,1991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黄晓丹,女,汉族,1993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礼标、吴慧妍诉被告李嘉伟、黄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礼标、吴慧妍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光、被告李嘉伟、被告黄晓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晓丹单独偿还两原告借款1196525.49元(其中包括:绿地丽雅香榭花苑4栋1103购房款438399元、装修款294032.49元、按揭还贷款<2017年12月至2021年9月>137862元、在珠海国际商务外国语培训学院接受培训<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学费、生活费176232元、受让深圳市鸿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款150000元);2.两被告共同偿还两原告借款612912元。以上二项合计1809437.49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3.85%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嘉伟负担六分之一,黄晓丹负担六分之五。诉讼中,原告明确起诉之日为2021年12月20日,并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036525.49元。 事实和理由:两原告是夫妻,是被告李嘉伟的父母。两被告是夫妻,于2019年2月2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结婚前,以李嘉伟的名义向两原告借款795000.00元,用其中的438399元(李嘉伟用向两原告的借款于2017年6月19日转账给黄晓丹438399元,并附言为“房子首付剩余的”)购买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座××房登记在黄晓丹名下。购买该房屋的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除首付款外,每月按揭还贷2997元。从2017年12月起按揭贷款,每个月都是李嘉伟用向两原告的借款转账给黄晓丹,再由黄晓丹支付给银行的。计至2021年9月,共支付按揭贷款137862元。该房屋除了购房款外还需要支付347520元装修及配套款。黄晓丹因未及时足额支付,还被开发商告上法院,李嘉伟又用向两原告的借款直接向该房屋开发商支付装修款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诉讼费等294032.49元。黄晓丹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在珠海国际商务外国语培训学院接受培训。李嘉伟用向两原告的借款转账给黄晓丹作学费和生活费等开销,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共转账给黄晓丹197211元(减去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的房屋按揭还贷20979元<前面已经计算为黄晓丹个人债务,此处不重复计算>,此期间黄晓丹实际使用两原告的借款176232元)。结婚后,黄晓丹又用李嘉伟向两原告的借款以其个人的名义于2020年5月7日受让深圳市鸿沃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支付股权受让款150000元。以上借款1196525.49元是黄晓丹通过李嘉伟向两原告借贷的,实际使用人为黄晓丹,应由黄晓丹单独向两原告偿还。 两被告结婚后,又以李嘉伟的名义向两原告借款1395000.00元,将其中的858816元转至黄晓丹账户,该858816元减去此时段(2019年2月-2021年9月)房屋按揭还贷95904元和受让深圳市鸿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款150000元(前面已经计算为黄晓丹个人债务,此处不重复计算),其余612912元为夫妻共同债务。2021年3月31日,黄晓丹注册了广州市鸿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黄晓丹。黄晓丹用向两原告的借款投入其中作开业经营之用。 综上所述,黄晓丹应当单独向两原告偿还婚前及婚后借款1196525.49元;李嘉伟、黄晓丹应当共同向两原告偿还婚后夫妻共同债务612912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嘉伟辩称:所有借款均为黄晓丹要求李嘉伟跟父母借的,因为她不好意思直接开口向李嘉伟的父母借钱。黄晓丹系利用李嘉伟与其父母的亲情关系借款,并承诺她将来一定会偿还。李嘉伟出于对黄晓丹的爱和信任,将所有借款交给她打理,用于理财、开支及分配,为在广州买房做储备;在狮山购房是黄晓丹要李嘉伟向其父母借钱购买的。黄晓丹转账给李嘉伟的银行流水、支付宝流水和微信流水里,其中有12笔金额为3300元的款项是两人租房的租金,有时转给李嘉伟交房东的;有的转账给李嘉伟后几分钟内或一天内又转回给黄晓丹,实际是平账或多给,而李嘉伟提交的证据中未将这些计算在内。例如:黄晓丹支付宝在2017年3月2日、9日分别转来2000元、10700元,李嘉伟支付宝2017年3月4日分三笔转回12700元;黄晓丹支付宝在2017年11月12日、27日分别转来10000元、25000元,李嘉伟在2017年11月28日在中国银行转回35000元;黄晓丹支付宝2018年12月20日转来10000元,李嘉伟不到十分钟就转回等等。有些转账是学员学费,如2015年2月28日转账的5200元已标明4800元是学生学费,400元是归还给李嘉伟的,2021年3月5日转账的1000元为学生报名费等。另:黄晓丹支付宝2017年11月28日转来研究生费用25000元,李嘉伟当天就转交给某培训机构招生人员陈正良;2018年9月19日代转27000元给武汉工程大学,是黄晓丹MBA学费。综上,黄晓丹转账给李嘉伟的款项存在虚报,远没有达到统计上的数额。黄晓丹所述还李嘉伟赌债非事实,赌债发生的贷款是后来李嘉伟父母帮忙偿还的,没有包括在本案借款之内。 被告黄晓丹辩称:一、本案发生于黄晓丹与李嘉伟离婚诉讼期间的特殊时期,是李嘉伟与李礼标、吴慧妍为打击报复黄晓丹、防止黄晓丹离婚分割财产而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其一,2021年7月20日,黄晓丹在禅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嘉伟离婚,2021年10月13日禅城法院就上述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2021年10月3日李礼标、吴慧妍提起本案诉讼。其二,李礼标、吴慧妍向李嘉伟的转账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惯常模式。李礼标、吴慧妍向李嘉伟的转账多达38笔,却未有一笔出具单独的借条,也无任何一笔款项在转账时备注为“借款”用途,亦从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利率;李礼标、吴慧妍向李嘉伟的转账高达219万元,李嘉伟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从未偿还任何款项,但李礼标、吴慧妍却从未进行任何催款,而黄晓丹提起离婚诉讼后,李礼标、吴慧妍却第一时间提起了本案诉讼,明显违反常理;李嘉伟在本案出具的借条为事后补签,且补签于黄晓丹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出具借条的李嘉伟与原告李礼标、吴慧妍之间为亲生父子、母子关系,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该借条为李礼标、吴慧妍、李嘉伟三人恶意串通后伪造,仅凭该借条完全不能认定借贷真实发生。其三,李礼标、吴慧妍、李嘉伟恶意串通,伪造借条,捏造虚假的借贷事实提起本案诉讼,错误查封黄晓丹名下的房产,严重侵害黄晓丹的合法权益。二、李礼标、吴慧妍向李嘉伟的转账为金钱赠与性质,李嘉伟已经接受,该赠与已完成,李嘉伟对该等款项具有任意的处分权,李礼标、吴慧妍无权要求返还。李嘉伟为原告李礼标、吴慧妍的独生儿子,李礼标、吴慧妍向李嘉伟转账均是用于李嘉伟结婚、买房、偿还赌债、平时花销。李礼标、吴慧妍向李嘉伟的所有转账均未注明款项性质,属于金钱赠与性质,李礼标、吴慧妍已完成转账,李嘉伟亦已经接受,则视为赠与完成,李嘉伟具有任意的处分权,李礼标、吴慧妍无权要求返还。李礼标、吴慧妍虽然在李嘉伟婚前出资首付款购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座××房,以及婚后支付装修款和违约金,但该出资已赠与给李嘉伟,而非借款。且该房产是以黄晓丹名义购买,房产已登记在黄晓丹名下,该房产归黄晓丹个人所有。李礼标、吴慧妍向李嘉伟转账后,李嘉伟于2019年7月11日、12日向黄晓丹转账支付的共16万元,该款项已明确注明为结婚礼金性质,属于黄晓丹的个人财产。李礼标、吴慧妍向李嘉伟的转账大部分均赠与给李嘉伟用于李嘉伟偿还赌债。三、黄晓丹个人与李礼标、吴慧妍之间无任何借贷关系,也未通过李嘉伟以夫妻名义共同向李礼标、吴慧妍借款。如前所述,无论是李嘉伟婚前还是婚后,李礼标、吴慧妍向李嘉伟的转账均为赠与性质,李嘉伟有任意的处分权,李礼标、吴慧妍无权要求返还。李嘉伟与黄晓丹在婚前为多年的男女朋友关系,婚后为夫妻关系,李嘉伟与黄晓丹相互之间在婚前和婚后存在大量的、频繁的转账,二人之间的转账亦均为赠与性质,李嘉伟无权要求黄晓丹返还。黄晓丹个人从未与李礼标、吴慧妍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或出具任何借条,也从未通过李嘉伟以夫妻的名义向李礼标、吴慧妍借款,即使李嘉伟向李礼标、吴慧妍借款,李嘉伟从未将借款的情况告知黄晓丹,黄晓丹事后亦未予以追认,黄晓丹完全没有与李嘉伟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黄晓丹与李嘉伟于2021年7月5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对于一方所负债务,无论是婚前或婚后产生,在谁的名下则由谁全额承担。因此,即使认定李嘉伟向李礼标、吴慧妍借款,也属于李嘉伟一方的个人债务,与黄晓丹无关。 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真实性未予以否认以及提供了原件核对的证据确认其真实性并附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本院认为部分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21年7月23日,李嘉伟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黄晓丹购房、去珠海国际商务外国语学院培训学习,以及参股他人公司等方面需要用钱,从2017年1月至2021年4月,本人借父亲李礼标(身份证号码:44060119********)和母亲吴慧妍(身份证号码:44060119********),人民币共计贰佰壹拾玖万元整”。 吴慧妍、李礼标向李嘉伟转账情况: 吴慧妍向李嘉伟转账明细表(一) 序号 时间 金额(元) 转出账户(吴慧妍) 转入账户(李嘉伟) 中国工商银行柜面 6212263602010616241(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6217003320070185957(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6216607000021493153(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6217003320070185957(中国建设银行) 此页小计:899000元 吴慧妍向李嘉伟转账明细表(二) 序号 时间 金额(元) 转出账户(李礼标) 转入账户(李嘉伟) (中国建设银行) 6217003320070185957(中国建设银行) 此页小计:109000元 表(一)(二)合计:899000+109000=1008000元 李礼标转账给李嘉伟明细表 序号 时间 金额(元) 转出账户(吴慧妍) 转入账户(李嘉伟) 6228480099735390579中国农业银行 6230520080113819577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6216607000021493153(中国银行) 6228480099735390579中国农业银行 6230520080113819577中国农业银行 此页合计:1182000元 李嘉伟向黄晓丹转账情况: 李嘉伟转账给黄晓丹明细表(一) 序号 时间 金额(元) 转出账户(李嘉伟) 转入账户(黄晓丹) (中国银行) 6216611900003773338(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此页小计:890349元 李嘉伟转账给黄晓丹明细表(二) 序号 时间 金额(元) 转出账户(李嘉伟) 转入账户(黄晓丹) 中国农业银行 6216611900003773338(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此页小计:342007元 表一、表二合计:890349+342007=1232356元 李嘉伟转佛山市丽雅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香榭花苑4栋1103装修款 序号 时间 金额(元) 转出账户 (户名:李嘉伟) 转入账户(户名:佛山市丽雅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超级网银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合计:294032.49元 此外,2017年1月9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李嘉伟还通过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向黄晓丹支付宝账户转账55笔,合计金额557198元。 黄晓丹向李嘉伟转账情况: 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黄晓丹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向李嘉伟转账27笔,合计金额195825元。 2014年5月27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黄晓丹通过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向李嘉伟支付宝账户转账142笔,合计金额602895.07元。 2018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黄晓丹通过其名下微信账户向李嘉伟微信账户转账109笔,合计金额152581.17元。 另查明,2019年2月2日,黄晓丹与李嘉伟登记结婚。 诉讼中,两原告陈述: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两原告实际系与黄晓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仅要求被告黄晓丹单独偿还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黄晓丹是否应单独偿还借款1036525.49元以及612912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关于被告黄晓丹是否应单独偿还借款1036525.49元问题。诉讼中,两原告明确,要求被告黄晓丹单独偿还借款1036525.49元系基于两原告与被告黄晓丹单独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一条的规定,两原告应对与被告黄晓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既包括款项的实际支付,也包括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关于交付。涉案《借条》系被告李嘉伟向两原告出具,被告黄晓丹未在《借条》上署名,两原告的款项均系直接交付给被告李嘉伟,被告李嘉伟虽然存在向被告黄晓丹转账的行为,但转账数额与日期不能与两原告向李嘉伟转账的数额与日期相对应,故两原告未能证明已经向黄晓丹交付款项。关于合意。被告黄晓丹否认向两原告借款,两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黄晓丹就案涉借款达成借款合意,故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黄晓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晓丹应单独返还款项1036525.49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612912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被告李嘉伟于2021年7月3日向两原告出具《借条》,用以确认双方从2017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219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两原告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及被告李嘉伟在诉讼中的陈述,《借条》所涉范围包括该612912元借款,两原告已履行款项交付义务,被告李嘉伟对此确认,现两原告要求被告李嘉伟偿还借款,则被告李嘉伟应予以偿还。而对于被告黄晓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评议重点在于该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具体到本案,首先,涉案借款虽发生在李嘉伟、黄晓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两原告及李嘉伟均未能举示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其次,如前所述,涉案借款并无被告黄晓丹事后追认或签名确认,且被告黄晓丹否认其与李嘉伟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最后,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黄晓丹与李嘉伟之间互有大量资金往来,仅依据李嘉伟向黄晓丹转账主张涉案借款系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依据不足。综上,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两原告要求被告黄晓丹共同偿还该612912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两原告与被告李嘉伟既未约定借款的归还日期,亦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和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两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确定被告李嘉伟应以612912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嘉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礼标、吴慧妍偿还款项612912元及利息(以61291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礼标、吴慧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李嘉伟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9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45元(原告已预交26084元),由被告李嘉伟负担9158元,由原告李礼标、吴慧妍负担15487元。原告李礼标、吴慧妍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10597元;被告李礼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如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黎健敏 审判员 崔晓威 审判员 武亚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区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