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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粤0606民初35085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01-12 · 配偶担责 支持

张艳、张奕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艳,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斯晗,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奕彬,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黄宝玲,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鑫,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艳与被告张奕彬、黄宝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斯晗,被告张奕彬,被告黄宝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79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0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同等标准另行计算,详见附表);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被告张奕彬与被告黄宝玲因结婚要购房,该二人都没钱,被告张奕彬便向原告借钱,原告(被告张奕彬的姑姐,即被告张奕彬父亲的妹妹)刚好手上有钱便同意出借。两被告要购买的房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号,合同约定总房款为1103988元。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两被告账户合计转入了借款73万元,两被告收到原告上述借款后,均用于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项。具体转账经过如下:1.2016年10月6日,原告向被告黄宝玲银行账户转入35万元;2.2016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张奕彬银行账户转入28万元;3.2016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黄宝玲银行账户转入5万元;4.2016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黄宝玲银行账户转入5万元。2018年房子交楼后,两被告搬进去住,原告考虑到两人婚后经济压力大,便同意上述借款的还款期限宽限为5年。2020年11月1日,在两被告家中,被告张奕彬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确认“上述借款自借到款之日起5年内还清,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借据》签订时被告黄宝玲亦在场,现还款期限已到,两被告仍未向原告清偿款项。根据本案事实经过可知,两被告以结婚为目的,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号房屋,而该房屋的款项绝大部分来自两被告向原告出借的款项,被告黄宝玲至今仍居住在内,被告张奕彬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需对原告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银行流水显示,除《借据》予以确认的73万元借款外,另有一笔49900元本是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转给被告张奕彬,要求被告张奕彬转给奶奶治病的钱,但是两被告在2016年10月亦将该款项用于购房款的支付,后才告知原告,故在此一并主张。原告基于与被告张奕彬亲戚的关系,拿出自己的养老金借给两被告买房,如今两被告在法院诉讼离婚[案号:(2021)粤0606民初16207号],要求分割房产,却对原告的借款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两被告的诉讼,现经法院释明后单独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奕彬辩称,案涉款项都转到被告黄宝玲名下,主要是被告黄宝玲还款,被告张奕彬现在有小朋友和老人需要抚养照顾,被告黄宝玲欠着亲戚(原告)的钱不还。
被告黄宝玲辩称,一、被告黄宝玲和原告及被告张奕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黄宝玲在结婚前收到的68万元是原告和被告张奕彬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给被告黄宝玲的结婚彩礼。1.被告黄宝玲和被告张奕彬(原告的外甥)于2013年就职广州同一家公司时相识,2014年下半年开始谈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由于被告张奕彬脾气暴躁,曾多次因为琐事与被告黄宝玲争吵,持续到2016年这种状态愈演愈烈,被告黄宝玲已深感疲惫,遂辞去原工作,并成功另行在广州珠江新城应聘了一家待遇和发展前景更好的公司。被告黄宝玲想通过保持距离减少摩擦改善与被告张奕彬之间的关系。起初,此种改变确实让被告张奕彬有所改善,被告张奕彬及其亲人包括原告担心被告黄宝玲有了更好发展前景的工作后会与被告张奕彬分手,遂多次向被告黄宝玲提出结婚请求,并希望被告黄宝玲婚后定居在顺德。被告黄宝玲出于二人感情而言,希望嫁给被告张奕彬,但考虑到被告张奕彬的脾气,被告黄宝玲又缺乏安全感,故一直未答应被告张奕彬。直到2016年9月底,被告张奕彬找到被告黄宝玲,声称知道自身脾气不好,理解被告黄宝玲放弃现有工作,来顺德与被告张奕彬组建婚姻家庭有顾虑。为此,被告张奕彬愿意赠与给被告黄宝玲一笔彩礼,作为被告黄宝玲的婚前财产,日后若二人离婚,被告黄宝玲也有一份保障。被告黄宝玲基于被告张奕彬当时诚意的感动,遂答应了被告张奕彬的结婚请求。之后不久,被告张奕彬通过自己和原告的账户向被告黄宝玲转账款项68万元。因此,被告黄宝玲结婚前收到的68万元是原告和被告张奕彬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给被告黄宝玲的结婚彩礼。2.案涉转给被告黄宝玲账户的款项在法律性质上亦为“彩礼”。被告黄宝玲与被告张奕彬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在2016年10月前后通过其本人及被告张奕彬账户向被告黄宝玲转账款项68万元,该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其在法律性质上为向被告黄宝玲给付的彩礼。原告与其外甥即被告张奕彬于2020年11月1日后补《借据》提出本案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黄宝玲偿还借款,本质上是要求被告黄宝玲归还结婚前给付给被告黄宝玲的彩礼。而被告黄宝玲与被告张奕彬已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并共同生活长达四年以上,婚前的给付也未对原告造成困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二、被告黄宝玲在结婚前用自己收到的结婚彩礼款项购置个人房产、登记在被告黄宝玲一人名下为被告黄宝玲单独所有,该行为得到原告和被告张奕彬的一致支持和认可。2016年10月22日,被告黄宝玲收到原告和被告张奕彬转账赠与的结婚彩礼款项68万元后,出于保值和理财的考虑,被告黄宝玲用收到的结婚彩礼款项购置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号房产,该行为获得原告和被告张奕彬的一致支持和认可,原告和被告张奕彬均同意被告黄宝玲用所获赠的结婚彩礼款项购置案涉房屋并登记在被告黄宝玲一人名下为被告黄宝玲单独所有。三、原告为了让被告张奕彬能和被告黄宝玲顺利结婚,又转账款项5万元赠与给被告黄宝玲专用于购买结婚首饰。2016年11月,因被告张奕彬脾气不好两人发生争执让被告黄宝玲依旧心存顾虑,原告为了让被告张奕彬尽快地顺利地与被告黄宝玲结婚,便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其本人账户向被告黄宝玲转账款项5万元赠与给被告黄宝玲专用于购置被告黄宝玲的结婚首饰,并于2016年11月13日与被告张奕彬以及原告的一对儿女共同陪同被告黄宝玲前往香港购置了结婚首饰3万元。之后,被告张奕彬和被告黄宝玲于2017年元旦举办了婚礼。四、结婚之后被告张奕彬暴躁脾性不改,生育女儿之后两人婚姻亮起红灯,被告张奕彬开始逼迫被告黄宝玲写借条。被告黄宝玲收到68万元彩礼,置办完结婚首饰后,也于2016年12月与当时就职的位于广州天河珠江新城的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7年元旦举办结婚宴席后,被告黄宝玲便开始定居在顺德,和被告张奕彬及被告张奕彬的父母家人一同居住在被告张奕彬名下的位于××号的婚房里。之后不久被告黄宝玲怀孕,原告和被告张奕彬的父母非常高兴并督促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黄宝玲遂与被告张奕彬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10月11日生下一女。由于怀孕生育和出于对女儿的疼爱,被告黄宝玲婚后在大良的住房里一直居住生活和照顾女儿,直到女儿近两岁时才外出工作。然而,被告黄宝玲生育女儿后被告张奕彬却又回归暴躁脾性,并开始一言不合就对被告黄宝玲动手打骂,被告张奕彬的家人也未曾劝阻被告张奕彬的家暴行为,让被告黄宝玲非常难过。但出于对襁褓中女儿的考虑,即便被告张奕彬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向被告黄宝玲转账支付过家用,被告黄宝玲亦一直忍让,直到2018年10月2日被告黄宝玲实在无法忍受被告张奕彬一言不合就动手打骂被告黄宝玲和被告张奕彬的家人冷眼旁观的行为,便鼓起勇气报警求助。民警上门调解后被告张奕彬才稍有收敛,但是两人的婚姻逐渐亮起红灯,被告张奕彬开始逼迫被告黄宝玲写借条,被告黄宝玲认为被告张奕彬无理取闹,对被告张奕彬的无理要求不予理会。五、被告黄宝玲结婚前购置的房屋升值,在被告张奕彬的家人的怂恿下,原告也开始逼迫被告黄宝玲写借条。2018年上半年被告黄宝玲结婚前购置的带精装修的个人房屋达到交楼条件,被告黄宝玲办理了交楼手续并进行了简单装修和家具添置。为了让自己和女儿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减少和被告张奕彬的父母家人的矛盾,被告黄宝玲于2018年11月前后的时间和女儿搬进了容桂被告黄宝玲名下的房子居住,开始在容桂的生活。被告张奕彬虽然在大良有其个人住房,但也跟随被告黄宝玲在容桂居住生活。在被告黄宝玲搬离大良住房之后,被告张奕彬的父母开始产生不满。加上被告黄宝玲在女儿近两岁时的2019年7月份成功在大良一行政机关应聘工作,因工作尚未稳定,也出于对孩子的负责考虑,被告黄宝玲一直未应允被告张奕彬及其家人让被告黄宝玲生育二胎追生男孩的要求。为此,原告和被告张奕彬及其家人对被告黄宝玲更加不满并开始不断制造矛盾引发事端。2020年8月底,被告张奕彬伙同其母亲和原告在容桂居住期间偷去了被告黄宝玲锁于主卧衣柜抽屉中的被告黄宝玲的个人学历学位及荣誉证书和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原件不归还。之后又通过不转账支付孩子抚养费用和家用、不照顾孩子、独自占用婚后购置的唯一家庭轿车等方式逼迫被告黄宝玲写借条,均被拒绝。六、被告黄宝玲长期遭受被告张奕彬及其亲人的逼迫,万般无奈下为了息事宁人曾表示若离婚可以退还结婚前获赠的结婚彩礼款项,但原告和被告张奕彬及其家人虎视眈眈觊觎被告黄宝玲结婚前购置的个人升值房产,并不善罢甘休。被告黄宝玲生育女儿后长期遭受被告张奕彬及其亲人的逼迫,考虑到结婚前所购个人房屋较为保值,被告黄宝玲为了息事宁人,万般无奈下曾表示若离婚可以退还结婚前获赠的结婚彩礼款项,前提是被告黄宝玲、原告、被告张奕彬三方需签署文件,明确被告黄宝玲名下的房产与被告张奕彬无关,彩礼不应计息以及结婚首饰款项不能作为借款等。但由于原告和被告张奕彬及其家人虎视眈眈觊觎被告黄宝玲结婚前购置的个人升值房产,最终三方未达成合意。2020年11月1日晚,原告带其亲属到容桂被告黄宝玲的住房逼迫被告黄宝玲签署其所拟的借据。虽然被告黄宝玲从未曾与原告和被告张奕彬达成过任何口头借款协议或合意,对借据内容亦不予认可,但无法阻止被告张奕彬和原告签署借据的行为。之后,被告张奕彬继续用冷暴力、经济封锁等方式逼迫被告黄宝玲为其偿还款项给原告,被告黄宝玲曾表示若离婚将退还自己结婚前获赠的彩礼款项。但被告张奕彬和原告却还要求被告黄宝玲给付高额利息和房屋升值分红,不然将起诉被告黄宝玲离婚分割被告黄宝玲的房产和起诉被告黄宝玲借钱不还,让被告黄宝玲一无所有。被告黄宝玲感觉非常痛心疾首,两人感情彻底破裂。七、原告主张转给被告张奕彬的49900元,被告黄宝玲对其发生和处置均不知情,也没有收到过该款项。原告诉称,另有一笔49900元在2016年2月16日转给其外甥被告张奕彬,要求被告张奕彬转给奶奶治病。被告黄宝玲与被告张奕彬系在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对该49900元款项的发生及处置均不知情,也没有收到过该款项,更没有作为购房款支付。最后,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本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身份信息材料),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4(借据、银行交易记录)、被告黄宝玲提供的证据1(银行交易记录),对于借据形式上的真实性,被告黄宝玲未提供证据推翻;银行交易记录亦证实了款项到账情况,至于款项性质的争议,是本案争议认定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5(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被告张奕彬提供的证据(民事判决书)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各方根据证据记载内容所引申的观点,是本案争议认定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6(钻戒付款凭证),因该证据形成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未依法履行相应认证手续,故不予认定;但双方对于原告在香港购买钻戒作为结婚礼物赠送给两被告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7(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黄宝玲认为不完整,但被告黄宝玲是发出该微信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微信聊天记录之前另有前文足以认定是原告断章取义,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至于根据该微信内容对于本案争议问题的认定,详见下文“本院认为”部分。被告黄宝玲提供的证据2、3、4(报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荣誉证书),因本案不是离婚诉讼,双方家庭矛盾不在本案审查认定范围,不予认定。被告黄宝玲提供的证据5(举办婚礼的照片、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各方根据证据记载内容所引申的观点,是本案争议认定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被告张奕彬的父亲之妹,即被告张奕彬的姑姐。两被告认识后恋爱。2016年10月6日,原告向被告黄宝玲银行账户转入35万元。2016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张奕彬银行账户转入28万元。2016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黄宝玲银行账户转入5万元。被告张奕彬分别于2016年10月6日向被告黄宝玲转账44000元,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告黄宝玲转账18000元、10000元,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告黄宝玲转账70000元、38888元,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告黄宝玲转账100000元,合计280888元。2016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黄宝玲银行账户转入5万元。2016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黄宝玲等人到香港购买首饰,被告黄宝玲购买了金饰后回到顺德,原告继续留在香港并于2016年11月15日选购了钻戒。2017年1月的元旦假期,两被告举办了婚宴,原告将在香港购买的钻戒赠与给两被告。两被告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19年3月6日,被告张奕彬将一份借条模板在微信群(该群内成员包括原告、两被告及被告张奕彬的妹妹)中发给被告黄宝玲,并称:“把借姑姐的钱欠条写起发群来,我马上安排送妈子回去”。被告黄宝玲回应:“难道你妈子一直呆我这里,就没有债务了”、“难道你妈子一直呆我这里,就不用还钱给姑姐,每月就不用给房租了”。
2020年11月1日,被告张奕彬出具借据给原告,借据记载:“张奕彬(借款人)身份证:44×××11,__借款人(身份证:__)两人于2016年10月6、18、20、11月11日向张艳(出借人)身份证:44×××21处借到人民币共柒拾叁万元整(7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号,买房前通过银行转账已收到全部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期限自借到款之日起五年内还清,如不如期归还借款和利息,此房子由出借人处理。……”。原告在出借人落款处签名,被告张奕彬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另一借款人落款处无任何人签名。2021年6月,本院立案受理被告张奕彬诉被告黄宝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6年10月22日,被告黄宝玲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被告黄宝玲以1103988元购买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号房产(产权现已登记在被告黄宝玲名下),首期房价款为663988元,剩余440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上述房产于2018年3月交付使用。
再查明,2016年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张奕彬转账49900元。根据银行交易记录,被告张奕彬收到该款项后于2016年10月6日取现6000元,于2016年10月6日向被告黄宝玲转账44000元(即上述提到的280888元转账款项中一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有款项交付的事实,还需借贷的合意。原告应提供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被告张奕彬、黄宝玲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存在利害关系,原告与被告张奕彬又是亲属关系,不能仅凭有利害关系的被告张奕彬诉讼前单方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就认定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73万元(或779900元)的事实。但是,2019年3月,被告黄宝玲在微信中对于被告张奕彬要求其出具借条给原告的回应是:“难道你妈子一直呆我这里,就不用还钱给姑姐,每月就不用给房租了”。此微信记录可证实被告黄宝玲对于向原告借款一事是知情并同意的。因此,本案重点在于认定各笔款项的性质。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于案涉款项性质争议,分析如下:一、原告作为出借人,未提供关于两被告共同向其借款的具体金额的相关证据。被告张奕彬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黄宝玲同意共同借款的具体金额。被告黄宝玲亦未提供其所称的“难道你妈子一直呆我这里,就不用还钱给姑姐,每月就不用给房租了”具体是还多少钱的证据。二、根据双方款项的往来情况,2016年10月6日,原告向被告黄宝玲银行账户转入35万元;2016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黄宝玲银行账户转入5万元;上述合计40万元。当时被告张奕彬、黄宝玲既未举办婚宴、亦未登记结婚,上述转账情况与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告张奕彬银行账户转入28万元的转账情况比较分析可知,原告应是基于不同目的在相近的日期中分别向被告张奕彬、黄宝玲转账。再根据被告黄宝玲于2016年10月22日即购买了荟景花园10座902号房产的事实可认定该40万元为借款购房,被告黄宝玲对此知情并同意。三、2016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张奕彬银行账户转入28万元。2016年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张奕彬转账499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黄宝玲对此知情并同意共同借款。四、被告张奕彬称款项都给了被告黄宝玲。但是,根据被告张奕彬向被告黄宝玲转账280888元(2016年10月6日转账44000元、2016年10月9日转账18000元及10000元、2016年10月18日转账70000元及38888元,2016年10月20日转账100000元)的转账时间,被告张奕彬这些转账有部分发生在原告向被告张奕彬转账28万元之前,而且被告张奕彬收到该款项的用途(即支付给了谁)是被告张奕彬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收款人就是与被告张奕彬共同向原告借款之人。故该28万元及49900元不能认定是两被告的共同借款,根据被告张奕彬的自认,本院认定该借款是被告张奕彬个人向原告的借款。五、关于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告黄宝玲银行账户转入5万元的性质争议。被告黄宝玲已于2016年10月底购买了案涉房产。原告与被告黄宝玲等人是于收到上述5万元的两天后即2016年11月13日一起去了香港购买金饰。按照传统风俗,举办婚礼时长辈会向新人赠送一些首饰(父母多是赠送金手镯、结婚戒指等),正如原告亦向两被告赠送钻戒一样。根据婚礼现场照片,被告黄宝玲在举办婚宴时确实佩戴了金手镯等金饰,被告张奕彬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或者其父母另行购买了金手镯、结婚戒指等。而原告当时作为长辈陪同前往,知道是购买结婚之金饰,该购买金饰的款项的具体性质(赠与还是借贷,借给被告张奕彬还是借给两被告),原告应能举证证实,原告举证不能。因此,被告黄宝玲声称该5万元是用于购买结婚首饰的陈述具有可信性,该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借款。被告张奕彬承认该款项是其向原告的借款,根据被告张奕彬的自认,本院认定该借款是被告张奕彬个人向原告的借款。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出借金额中,其中2016年10月6日转账给被告黄宝玲的35万元、2016年10月20日转账给被告黄宝玲的5万元为两被告共同借款,应共同偿还;其余为被告张奕彬个人借款,由被告张奕彬偿还。
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两被告共同向其借款40万元所约定的利息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所约定的借款期,故其主张从2016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诉讼前何时明确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该40万元借款,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告在诉讼前已曾追收,两被告逾期还款事实清楚,故本院采用原告起诉之日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该借款实际偿还日止。另外借款379900元的利息,被告张奕彬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奕彬、黄宝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偿还该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张奕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艳偿还借款本金3799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被告张奕彬实际偿还该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5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奕彬负担,被告黄宝玲对其中的2782元负连带责任(两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