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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粤0606民初26151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11-16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梁远权、梁广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远权,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昌,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广恩,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梁翠妍,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广东臻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远权与被告梁广恩、梁翠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昌、被告梁翠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广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归还借款人民币293209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梁广恩是父子关系,被告梁翠妍是被告梁广恩的妻子。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二被告以购买房产需要为由,被告梁广恩分别于2017年7月29日、2017年9月4日、2021年6月28日各立下《借条》一份,二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18414元、1713679元、500000元,合共人民币2932093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房产需要。约定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之后,原告多次不断向被告催还,被告均置之不理。另查,被告梁广恩、被告梁翠妍是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二被告为购买房产向原告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梁翠妍答辩称,1.被告梁翠妍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诉讼是虚假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虚假材料,被告梁翠妍并没有与被告梁广恩共同向原告借款的合意。2.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是为了妨碍二被告在顺德区法院(2022)粤0606民初10336号离婚诉讼的判决。3.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并没有被告梁翠妍的签名,按照共同债务共同签名的原则,被告梁翠妍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及质证。被告梁广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的认定在下文阐述。被告梁广恩、梁翠妍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29日、2017年9月4日、2021年6月28日的三份《借条》显示,被告梁广恩因购买房产需要,分别向原告借到人民币718414元、1713679元、500000元,借款均用于购买房产,《借条》均约定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29日、2017年9月4日、2021年6月28日向被告梁广恩账户转账718414元、1713679元、500000元。被告梁广恩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上述三份《借条》分别由被告梁广恩于2017年7月29日、2017年9月4日、2021年6月28日出具。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三份《借条》分别由被告梁广恩于2017年7月29日、2017年9月4日、2021年6月28日出具。后被告梁翠妍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对上述三份《借条》中借款人处“梁广恩”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1年底原告担心二被告不归还借款,故要求二被告补回借条。被告梁翠妍向本院撤回上述鉴定申请。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7年出资为二被告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社区××路××号××座××号××号房产,并分别登记在被告梁广恩、被告梁翠妍名下。
又查明,原告为被告梁广恩父亲,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梁翠妍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粤0606民初10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出资为二被告购买房产,原告主张其出资款项为二被告的借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首先,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虚假陈述,原告在起诉状及庭审时均称案涉《借条》的签订时间与落款时间一致,被告梁翠妍申请司法鉴定后,原告方承认《借条》为补签,原告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及不实之处,本院对出具《借条》的真实时间存疑。其次,《借条》上仅有被告梁广恩签字,被告梁翠妍未签字确认,原告未证明被告梁翠妍对借款知情或认可。被告梁翠妍于2022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原告及二被告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不排除被告梁广恩为了制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向原告出具《借条》。案涉款项交付时,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口头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对案涉款项进行过追讨或催收。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基于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产的出资应视为赠与意义上的出资,赠与行为属实践性合同,案涉的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也不足以证明案涉出资并非赠与,故原告依据民间借贷关系主张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远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28.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128.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远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俞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