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粤0604民初23111号
陈某军、杨某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军,女,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启恩,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哲,男,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君、苏倩雅,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女,汉族,1993年1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科龙,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军诉被告杨某哲、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启恩,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科龙,杨某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君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某哲、尹某向陈某军归还借款本金2888603元及利息(以2888603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8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杨某哲、尹某向陈某军返还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的2018年8月至交还房屋之日的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8月的租金收入279500元(2018年8月-2020年8月按6500元/月计算;2022年3月-2023年8月按6300元/月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某哲、尹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哲、尹某为夫妻关系,于2018年8月18日在佛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陈某军为杨某哲的母亲,于1995年离异后独自抚养杨某哲。2023年起,两被告因矛盾闹离婚,多次就离婚问题进行协商,并于2023年7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陈某军对于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意见,并愿意就该协议书的履行提供资助。但在2023年7月19日,两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该财产协议书内容完全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将原属于陈某军实际使用的,或陈某军享有权益的财产,包括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一套,车牌号为粤AB****的保时捷汽车一辆,全部通过协议的形式确认归尹某所有。陈某军工作的某某公司在广州市**,为方便上班决定在珠江新城购买房子。陈某军先是出售了佛山的房屋,凑得200万元首期款后,决定出资5成首付、税费、中介费共计2064750元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并出资15853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但由于陈某军有一笔房屋贷款未全部清偿,加上年龄问题,如果以陈某军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贷款,贷款利率要按二套计算,且贷款年限只有几年而已,每月还贷压力过大。所以经家庭内部商议,最终于2018年以两被告名义登记购买该房,并办理了30年期限贷款。两被告也在2018年9月7日共同向陈某军出具了保证书,确认该房屋属于陈某军出资购买,所有权归陈某军所有,该房屋的出租、出售、转让等权利及收益均由陈某军拥有。另因两被告结婚成家均是由陈某军资助,且陈某军亦是单身一人没有老伴照顾,所以两被告在保证书中承诺房屋首付外的贷款由两被告承担,作为其对陈某军的赠与,以履行赡养义务。该房屋在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及2022年3月至今均由被告对外出租,其中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租金为6500元/月,2022年3月至今租金为6300元/月,但两被告收到上述租金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陈某军为某某公司副总裁,公司让陈某军购买汽车用于工作,车辆所有使用费用均由公司报销。由于陈某军户口在佛山,在广州没有购车指标,而杨某哲当时办有广州居住证,有资格在广州购买二手车,原告即以杨某哲的名义购买了粤AB****马自达汽车使用,费用也一直由公司承担。2019年该马自达车辆因被水浸泡而报废,所以陈某军又出资以杨某哲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二手保时捷汽车,继续沿用粤AB****车牌,该车辆自2019年购买后至今一直由陈某军使用。该粤AB****保时捷汽车事实上就是陈某军个人的财产,与两被告无任何关系。2023年7月2日,两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尊重陈某军对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产和粤AB****保时捷汽车的权属,故陈某军对于离婚协议书没有意见,并愿意就该协议书的履行提供资助。但在2023年7月19日,两被告又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该财产协议书内容完全推翻了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将原属于陈某军实际使用的,或原告享有权益的财产全部通过协议的形式确认归尹某所有,损害了陈某军的利益。上述财产虽然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但有充分证据显示购买上述财产的资金均全部来源于陈某军。陈某军没有与两被告明确约定借名买房,也从未向两被告作出过赠予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借款买房买车,陈某军现主张两被告归还购买上述房产、车辆的款项(房屋2080603元、粤AB****保时捷汽车458000元)及协议约定的归属于陈某军的权益。另外,两被告因购买汽车于2022年向陈某军借款人民币35万元,杨某哲收到原告的借款35万元后,在2022年10月30日在深圳购买了一台蔚来牌新能源汽车,该车于2023年3月转移登记回广州,车牌号为粤ABK****。该新能源汽车为两被告婚后财产,因此两被告应向陈某军归还借款35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军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杨某哲答辩:陈某军提交的保证书由两被告共同签署,系两被告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的首付款、中介费、装修款等,以及粤AB****号保时捷汽车、粤ABK****号蔚来牌汽车均由陈某军全额出资购买,其中粤ABK****号车由尹某的父亲开某,至今下落不明。陈某军的以上出资并非是对两被告夫妻的无偿赠与,故杨某哲对陈某军的借款主张无异议,该些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其中粤ABK****号车对应的价款35万元应由尹某个人偿还。案涉的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由两被告共同出租,但全部租金均由尹某收取,两被告已于2023年7月19日开始分居,故对应的租金应由尹某负责返还。陈某军提交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尹某及其父亲胁迫杨某哲签署,故该协议无效,对此,杨某哲已及时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新塘派出所报警,此后亦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2023)粤0106民初37204号案】,故上述婚内财产协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尹某答辩:2022年8月,杨某哲因为无法处理婆媳矛盾,向尹某提出离婚,尹某不同意。2023年3月开始,尹某发现杨某哲恶意串通陈某军,虚构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的矛盾越发剧烈。2023年7月13日,尹某发现杨某哲婚内多次嫖娼,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杨某哲为表示悔过,与尹某签署协议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现两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陈某军主张的借款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尹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军和杨某哲从未告知尹某存在案涉借款购房、购车的事宜,尹某对此也不知情,也无签署任何借款合同。杨某哲在微信对话记录以及签署的多份书面意见均多次明确表示与陈某军不存在债务,且陈某军从未向两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和何时还款,可见两被告与陈某军不存在共同借贷的合意,不构成借款关系,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两被告基于同学关系发展恋人关系。2018年杨某哲向尹某提出结婚,尹某考虑到自己是外省人,远嫁到广东,内心也颇有不安。杨某哲在婚前百般承诺会照顾尹某,尹某也不介意双方结婚没有婚房,同意租房结婚。因此,尹某在结婚时没有向杨某哲要求给付彩礼、购买首饰、举办婚礼和摆酒席。领取结婚证后不久,杨某哲突然告知尹某,陈某军要买房给两被告,让尹某嫁到广东来有安全感和归属感,同时也作为两人的婚房。2018年9月7日,两被告支付购房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当日,杨某哲对尹某说其母亲陈某军愿意为双方购房出资承担首付,但又担心出了首付购房后两被告不赡养陈某军。杨某哲为了让陈某军放心,向尹某提出出具一份保证书给陈某军,确保两人日后赡养老人,随后杨某哲拿出提前准备好的保证书给尹某签署。尹某认为自己是真心想要过日子,加上陈某军自愿为双方购房出资、不介意尹某有自卑心理且没有丰厚嫁妆,故尹某签署了该份保证书。当时原告和杨某哲均未提及还款问题或房产权属在原告的情况,之后原告也从未催告还款或主张房产权属。如果陈某军或杨某哲明确说明是借款、日后需要还款,则尹某不会同意买房,不会同意以自己名义办理贷款,更不会签署保证书。后两被告收取了陈某军转账的房款,并且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购房后,房产贷款一直都是由尹某每月偿还。2022年9月,两被告因婆媳矛盾发生争吵,杨某哲向尹某提出离婚,并且将草拟好的离婚协议书电子版发给尹某。尹某不同意离婚,未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发表任何意见。2023年3月,尹某在杨某哲的手机中发现,其与陈某军为了让尹某在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合谋将购买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产的首付款说成是借款,串通伪造债务。此外,尹某还发现杨某哲有意将名下的蔚来汽车处理成其个人财产。2023年5月28日起,因婆媳矛盾加剧,叠加夫妻矛盾,为了化解矛盾和解释清楚财产购置情况,尹某要求杨某哲明确房产、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存在借款问题并进行书面声明,但双方协商期间矛盾激化。杨某哲曾有离婚念头,多次自拟离婚协议。2023年7月2日,杨某哲在最后一版离婚协议签署后交给尹某签字,尹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为改善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做出努力。但尹某于2023年7月13日发现了杨某哲自2021年初起持续嫖娼,并于2023年7月16日在杨某哲再次外出嫖娼时,向长兴派出所报警,警方将杨某哲从涉黄场所带走。2023年7月19日,杨某哲在证据面前承认嫖娼,并基于愧疚心理提出愿意给尹某经济补偿,故两人自愿签下婚内财产协议。杨某哲同时将蔚来汽车和车钥匙交给尹某,并告知其会履行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杨某哲向尹某提出离婚并发送的离婚协议均确认不存在借款的事实,陈某军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无异议且确认不存在借款关系,故陈某军与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债务关系。杨某哲与尹某微信聊天中多次确认购房时与陈某军不存在借款关系,由此均可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债务关系。陈某军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其明知不存在债务关系仍提起诉讼,属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债务和虚假诉讼。陈某军申请了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显示,原告只申请冻结尹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却不申请冻结杨某哲名下的银行账户,其完全可以提供杨某哲名下的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予以冻结,陈某军并没有向法院提供,实属违背常理。由此不难推断陈某军与杨某哲恶意串通、合谋损害尹某所提起本次虚假诉讼。陈某军诉状多处虚假陈述,其出资购买房产不是为了其本人上班,而是作为给儿子杨某哲、儿媳尹某的婚房。两被告购房时陈某军的工作地点在某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智慧新城T9栋13楼),某某公司总部在2017年时也已搬离珠江新城,迁移到天河智慧城。陈某军对于购置房产的目的陈述完全是虚假的,是为了伪造虚假债务。陈某军出资购车并让车辆登记在杨某哲的名下,杨某哲受赠了车辆,故该车辆属于两被告婚后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应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军在起诉状中自认对离婚协议书没有异议。该离婚协议约定保时捷车辆归杨某哲所有,因为杨某哲的利益等同于陈某军的利益。而后续两被告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该车辆归尹某所有时,陈某军认为尹某损害其权益,立马提出购买保时捷车辆存在债务。陈某军主张该车是其工作用车,日常由她使用较多,说明该车未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杨某哲受赠或借款购买该车辆,尹某都无还款义务。尹某无购车需求,蔚来车辆是杨某哲为满足其工作需求而购置。购车时两被告坚持自行出资,不向陈某军借款。杨某哲当时在深圳工作,已经咨询过律师如何购买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而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了做出车辆是由陈某军全额出资购买的假象,提前将购车款项全额转账给陈某军,再由陈某军全额转账给杨某哲支付至车行,故实际上是杨某哲出资的款项。蔚来车辆一直由杨某哲使用,尹某连用车人权限都没有,杨某哲连共同用车授权都没有给尹某。因此该车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被告与陈某军在协商如何重新装修1014房产的时候,从未向陈某军提出借款装修的意思表示,陈某军也从未提出要借款给两被告装修,陈某军与两被告并不存在共同借贷的合意,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此外,两被告完全有经济能力承担装修款项,无需向陈某军借款。2022年6月,尹某因资金周转向陈某军提出借款,陈某军通过微信告知尹某“若要(借钱)写个借条给我”,尹某于2022年6月30日草拟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还款方式等细则。2022年7月2日,尹某签署借条并将借条当面交至陈某军后,陈某军才于次日向尹某名下银行账户给付借款5万元。由此可见,陈某军任某某公司副总裁多年,对于其自身与他人经济账目的往来具有一定的风险规避意识,即使对待儿媳妇亦不会放宽借款标准,而尹某同样谨守界限,并不因为双方的亲属关系而拒绝签署借条,反而会主动约定利息、按时向陈某军偿还借款。反观本案诉争的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总额高达2888603元,陈某军却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表明与尹某具有借贷的合意,甚至从未向尹某催告还款,显然与常理不符。本案诉争的购房款、购车款等款项本质上系陈某军与杨某哲之间的普通经济往来。陈某军自认1014房产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该房产从签署购房合同到房产证的办理均是以两被告的名义进行,现房产登记在两被告的名下,依法应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作为所有权人,依法可对房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两被告将房屋出租并且收取租金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与陈某军无关。此外,在两被告闹离婚之前,陈某军从未向两被告主张交还房屋租金,甚至陈某军在群聊中也确认租金是两被告自己的财产。 诉讼中,陈某军围绕其主张提交了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不动产查册表、保证书、购房款支付流水、屋装修款支付流水、保时捷汽车登记证及购买资金流水、蔚来汽车登记证及购买资金流水、某某公司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杨某哲诉讼中提交了婚内财产协议、报警回执、民事起诉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收据、中行账户交易流水、招行账户交易流水、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尹某诉讼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嫖娼记录汇总、报警回执、悔过承诺书、杨某哲与黄某律师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杨某哲与蔚来车辆客服的对话记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确认不存在房产债务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4月18日离婚协议书、2023年6月28日离婚协议书、某某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及其国家企业信用报告、反对杨某哲全款购车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军与杨某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杨某哲关于蔚来车辆权属的微信对话记录、杨某哲承认做财产转移的微信对话记录、微信家庭群的聊天记录、在职证明、陈某军与尹某关于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尹某向陈某军归还本金及利息的流水、尹某名下农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婚内财产协议以及多份离婚协议书除可证明两被告存在离婚意愿外,其它内容均是两被告协商的结果,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差距,且协议书之间存在矛盾之处,故本案中不予采用。悔过承诺书确认案涉财产归尹某所有,杨某哲在签署悔过承诺书后次日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结合尹某提交其质问杨某哲嫖娼一事的现场录音资料,应确认悔过承诺书关于财产归属部分内容并非杨某哲的完全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中亦不予采用。1014房产权属登记归两被告所有,但两被告签署的保证书内容对该房屋的各项权益确认归陈某军所有,该保证书由陈某军持有,且原告陈某军在起诉状中亦主张“2018年由于原告总公司在珠江新城,为方便上班原告决定在珠江新城购买房子……但由于原告有一笔房屋贷款未全部清偿,加上年龄问题,如果以原告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贷款,贷款利率要按二套计算,且贷款年限只有几年而已,每月还贷压力过大。所以最终原被告经家庭内部商议,决定以两被告名义登记购买该房,并以两被告名义办理了30年期限贷款,贷款利率也享受了首套贷款利率。”故案涉房产可能存在房产权属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因而无法认定陈某军出资的房屋首付、税费、装修费等款项性质为借款。保时捷汽车由陈某军出资购买,两被告对该车辆购买后一直由陈某军使用无异议,结合陈某军的工作单位总公司位于广州市区,当地对外地汽车限行等事实,应认定该车辆为陈某军借用杨某哲的名义购买入户。蔚来汽车的购车款由杨某哲收取陈某军汇款350000元后向出售方支付,购车时杨某哲与尹某已着手协商离婚事宜,车辆购买后登记在杨某哲名下,用于上下班通勤;陈某军诉讼中亦确认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尹某不就蔚来汽车主张分配权利“……是在尊重上述财产权属的前提下达成,未见有任何恶意串通或擅自处分……”因此,蔚来汽车应为陈某军向杨某哲个人赠与财产。陈某军主张购车款为两被告向其借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嫖娼记录汇总、报警回执、民事起诉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用。杨某哲与律师的聊天记录照片、与蔚来汽车客服的对话记录照片无原始载体核对,且其内容也无法直接证明尹某所持陈某军与杨某哲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故亦不予采用。尹某主张杨某哲提前将购车款项全额转账给陈某军,再由陈某军全额转账给杨某哲支付至车行,但未充分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此外,两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未经陈某军确认,杨某哲所述不能代表陈某军的意思表示。 综合所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以下案件事实予以认定:陈某军与杨某哲系母子关系。杨某哲、尹某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8年9月、10月间,陈某军向杨某哲转款4次共2064875元,用于支付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产的首付款、税费、中介费。杨某哲收款后将款项用于上述用途。2018年9月7日,杨某哲、尹某签署保证书,确认涉案1014房产首付等由陈某军出资,贷款由杨某哲、尹某承担,房产的所有权益归属于陈某军等。2018年10月13日,杨某哲、尹某向陈某军开具收据,确认收到涉案1014房产首付等共2064750元。1014房产购买后登记在杨某哲、尹某名下,由二人出租。2019年7月8日,陈某军向杨某哲转款20000元。杨某哲同日向案外人转款20000元,用于交纳购买案涉保时捷汽车的定金。次日,陈某军2次向该案外人支付案涉保时捷汽车的购车款共438000元。该保时捷汽车购买后登记在杨某哲名下,但一直由陈某军使用,该车辆的保险费、路油费等支出均由陈某军任职的某某公司报销。2020年9月7日、10月1日,陈某军2次向杨某哲转款共15853元。杨某哲当日向案外人转款15853元,用于支付1014房的装修费。2022年10月间,陈某军向杨某哲转款4次共350000元,用于购买案涉蔚来汽车。杨某哲收款后将款项用于上述用途。该蔚来汽车购买后登记在杨某哲名下,一直由杨某哲使用。2023年07月19日,杨某哲向尹某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及悔过承诺书后将蔚来汽车交由尹某及其父母使用。由于杨某哲与尹某存在离婚意愿,且婚内财产协议书内容涉及陈某军出资购买的上述房产、车辆的分配归属,陈某军为此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支付,还应包括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陈某军出资2064875元支付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三1014房产的首付款、税费、中介费,出资15853元支付1014房的装修费,以及出资350000元购买蔚来汽车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上述出资性质的认定。就此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原告陈某军主张用于案涉房产的首付款、税费、中介费、装修费为其向两被告出借的借款,相当于其确认案涉房产归两被告所有。但陈某军提交的保证书中又确认案涉房产的所有权益归属于陈某军,同时陈某军诉讼中也主张案涉房产为其借用两被告名义购买,等同于主张其为案涉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原告陈某军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两被告之间就案涉房产的首付款、税费、装修费等存在借贷合意。蔚来汽车为陈某军向杨某哲个人赠与财产,已登记在杨某哲名下,由杨某哲使用、处分。因此,陈某军主张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诉请两被告归还案涉房产的收付款、税费、中介费、装修费,以及蔚来汽车购车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陈某军出资458000元借用杨某哲名义购买入户的保时捷汽车,该车辆一直由陈某军自用、支配,实际属陈某军所有,故原告诉请两被告归还保时捷汽车的购车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案涉房产的出租收益应归于房产所有权人。由于陈某军在本案中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存在相互矛盾的主张和举证,故其诉请被告返还房屋租金,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240元,由原告陈某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文彪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