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粤0605民初29533号
黎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某甲,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梁某甲,女,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佳,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乙,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黎某甲、梁某甲诉被告张某、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绮梅,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佳、何红斌,被告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返还两原告48064.96元借款,被告黎某乙返还两原告48064.96元借款;2.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原是夫妻关系,被告黎某乙是两原告的儿子,被告张某是两原告的前儿媳。两被告经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2023年6月25日解除婚姻关系。两原告出借款项给两被告为黎某丙和张某购买股权,出借款项合计80335元+15794.92元=96129.92元,这是两原告出借给两被告的款项,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并非是对黎某丙和张某的赠与。现两被告已xxx,该借款应由两被告返还,两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由张某返还两原告48064.96元借款,黎某乙返还两原告48064.96元借款。由于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审理涉及两原告的上述事项,需要两原告另案主张,因此两原告只好另案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一、案件基本事实及背景。原告黎某甲、梁某甲是被告黎某乙的父母,被告黎某乙是被告张某的前夫。被告黎某乙与被告张某在2003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9日生育一女黎某丙(今年10周岁)。因被告张某与被告黎某乙结婚,原告黎某甲、梁某甲作为被告黎某乙的父母,于2003年11月21日自愿主动出资15798.92元向佛山市南海区某合作联合社(简称“某合作社”)购买0.9股股权赠与被告张某;2006年1月20日,被告张某从其持有的0.9股股权分红款当中出资3539.32元向某合作社增购0.1股股权,至今合计持有1股股权。黎某丙是被告张某千辛万苦通过人工受孕诞下,原告黎某甲、梁某甲当时因爱孙女,分别在2013年6月3日、2013年12月5日自愿主动出资24100.5元、56234.5元向某合作社购买了0.3股、0.7股股权,赠与黎某丙,黎某丙至今合计持有1股股权。被告黎某乙为霸占财产清偿赌债,于2022年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xxx,被告张某因被告黎某乙存在婚内出轨(致出轨对象怀孕并监胎)、严重的赌博行为(对外背负赌债高达上百万)、存有严重自杀倾向(两次喝老鼠药)、捏造女儿黎某丙所谓违规就读公立学校的事实逼迫女儿退学、婚后十几年对家庭基本没有经济和情感的贡献等种种原因,果断同意和被告xxx,但要求被告黎某乙不得争夺被告张某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赠与给张某一人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简称“XXX601房”)的房产,且女儿的抚养权要归被告张某所有。遗憾的是,即便被告黎某乙在婚内存在严重的过错以及在XXX601房完全是被告张某父母单方全额出资购买和黎某乙豪无关系的情况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案号:(2023)粤06民终*****号],仍要求被告张某将XXX601房20%的份额分配给被告黎某乙,且仅判决黎某乙每月负担女儿1500元的抚养费(完全无法覆盖女儿的开支)。xxx案件的判决书生效之后,被告张某被被告黎某乙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3)粤0605执***号],被告张某已经向被告黎某乙支付了733512.46元执行款,因该执行款的支付,已经导致被告张某和女儿黎某丙现在的生活陷入极大的经济困境,捉襟见肘。被告黎某乙强制执行张某733512.46元之后,至今未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给被告张某(从2021年11月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完全对女儿不管不顾,毫无责任心可言。被告张某极其失望、伤心至极,因自己过去如此失败的婚烟和遇人不淑而给孩子带来的严重伤害,终日陷入懊恼、悔恨之中。如今,被告黎某乙竟然又鼓动其父母黎某甲、梁某甲提起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另案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标的30万),意图从被告张某身上进一步搜刮报复,被告张某对此行为表示极其愤恨、无奈、失望。二、原告黎某甲、梁某甲与被告张某、黎某乙之间从未达成过“借贷”合意,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认定自然人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首先要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否则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如上所述,原告黎某甲、梁某甲是基于被告黎某乙、张某当时缔结婚烟关系,以及基于对孙女的疼爱,自愿出资购买某合作社的股权给被告张某、黎某丙,是一种赠与行为,各方之间由始自终从未达成过“借贷”的合意,不能认定是民间借贷。梁某甲曾经在离婚纠纷案件的二审程序[案号:(2023)粤06民终*****号)中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其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当时因为黎某乙和张某结婚,所以出资购买股权给张某,但是没有想到张某、黎某乙会xxx,现在要xxx,所以才要求返还(详见庭审笔录第9-10页)。梁某甲在另案纠纷当中的说法,已经足以证明其当时出资购买股权的动因并非是基于黎某乙、张某向其提出借款,而是因黎某乙、张某结婚而“自愿买给张某”,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原告黎某甲、梁某甲在起诉状中提出其是“出借款项给两被告为黎某丙和张某购买股权”明显是前后矛盾、虚假陈述。三、案涉款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赠与,但这是不可撤销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赠与行为并非可随意撤销,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列的可法定撤销的三种情形之一,但本案明显不存在该三种情形,原告黎某甲、梁某甲如要求撤销赠与也不存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从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来说,赠与行为的撤销权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原告黎某甲、梁某甲出资购买股权并赠与给被告张某、黎某丙早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也已经丧失了撤销权。因此,从赠与行为的角度出发,原告黎某甲、梁某甲也无权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股权购买款。四、原告黎某甲、梁某甲出资80335元用于购买并赠与给黎某丙的款项,黎某丙是受益人,该财产权益属于黎某丙,与被告张某、黎某乙均无关,被告张某、黎某乙也无权擅自处分黎某丙的财产,更是无权将黎某丙作为未成年人的纯获益事实认定为民间借贷。无论是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的角度出发,本案都无权要求被告张某、黎某乙承担该80335元款项的返还责任。原告黎某甲、梁某甲并未在本案中起诉黎某丙,与黎某丙相关的80335元并非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应当剔除。与被告张某有关的款项仅仅只是在2003年11月21日原告黎某甲、梁某甲出资购买0.9股股权所花费的15798.92元。假设,法院认定该股权款要返还给原告黎某甲、梁某甲,被告张某有且也仅承担15798.92元的一半,即7899.46元。另外,需要提请法庭注意,原告黎某甲、梁某甲不认识字,基本不会写字,被告张某不相信原告黎某甲、梁某甲会起诉要求返还用于购买黎某丙股权所花费的80335元,该案件的起诉甚至都有可能不是原告黎某甲、梁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黎某乙一手操办,请法院一定要求原告黎某甲、梁某甲出庭并接受法院庭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五、从经济实益分析,也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黎某乙在与被告张某的婚姻中,基本没有作出过任何贡献,在xxx案件中还因为分割了被告张某父母购买的房子而白白获益70多万,其所获得的款项已经远远超过其对整个家庭的贡献,其多年的赌博陋习至今未改,将其父母黎某甲、梁某甲的毕生积蓄都用于清偿赌债,且据了解其目前所拖欠的赌债仍然是个无底洞。如法院仍然支持其请求,还要向被告张某索要股权购买款,这无疑将被告张某、黎某丙后续的生活推入深渊,即便其胜诉又额外从被告张某处获得款项,该款项也必然不会归属于原告黎某甲、梁某甲,也必然会被被告黎某乙用于清偿赌债。 对于被告张某来说,在长达十几年的婚烟生活当中,几乎单方面地在为整个家庭、孩子付出所有的一切,连名下唯一一套房子也是被告张某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但在xxx的时候却被被告黎某乙分配走了20%的份额(折价大约60万元)并对外去清偿赌债。被告黎某乙父母仅仅出资几万元购买股权赠与被告张某母女,如果因为双方xxx还要被黎某乙父母追回该几万元款项,那么对于被告张某及其父母来说,被告张某的这段婚烟无论是从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损失巨大,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何以能够获得体现。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黎某甲、梁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张某、黎某丙的合法权益不被进一步侵害。 被告黎某乙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同意按照各自一半的原则进行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对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能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的,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黎某甲与梁某甲于1975年4月25日结婚,双方生育了儿子黎某乙。 黎某乙与张某于2003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9日生育女儿黎某丙。 2003年11月21日,以张某名义购买佛山市南海区某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夏某”)股权0.9股,金额为15794.92元,是黎某乙父母支付;2005年再购买0.1股,金额为3539.32元,为张某支付。2013年6月3日和12月5日,以黎某丙名义购买夏某股权0.3股和0.7股,共计80335元,是黎某乙父母支付的款项。截至2016年12月15日确权时点,黎某乙、张某和黎某丙分别持有夏某股权各1股。股权户代表为黎某乙。 黎某乙诉xxx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认为黎某甲确有出资为张某、黎某丙出资购买股权,若黎某甲与张某、黎某丙就此产生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判决:一、准许黎某乙与xxx;二、婚生女儿黎某丙(公民身份号码XXX)由张某携带抚养,黎某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黎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15日前向张某支付黎某丙的抚养费1500元,并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黎某乙、张某均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某甲在该案二审询问笔录中陈述:那时候没有想到黎某乙、张某会xxx,当时是我们出钱买的。2023年6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黎某甲、梁某甲在本案庭审中陈述:前面是张某的父亲借了15万元给黎某乙、张某做试管婴儿,后面小孩出生后,既然女方家里借了钱,男方家也借钱给他们购买股份,就是这个意思,基于黎某乙、张某当时没钱,双方家长作为父母都借款出资给他们,都是口头讲,没有书面借条。借款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法院判决黎某乙、xxx后,黎某甲、梁某甲就主张该款项;在二审中,梁某甲也出庭主张过该款项,但是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该部分,所以黎某甲、梁某甲另案起诉。 黎某乙在庭审中陈述:梁某甲三次购买股份,每次都是黎某乙去向父母借钱。 张某在庭审中陈述:张某2003年嫁到黎某乙家中,黎某甲、梁某甲是将0.9股股权赠与给张某的;黎某丙2013年1月出生,黎某乙的父母分两次赠与孙某黎某丙1股股权,他们从来没有说过是借款,是赠与给张某和黎某丙的股权。 本院于庭后向黎某甲、梁某甲核实,提起本案诉讼是黎某甲、梁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有黎某甲的指模(因不能签字,由黎某乙代签名)、梁某甲的签名及指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黎某甲、梁某甲与张某、黎某乙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黎某甲、梁某甲主张本案为借贷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有两个要件,一是款项的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黎某甲、梁某甲并未提交借据、欠条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在父母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将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上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一方面,赠与的单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需作出其他积极行为。另一方面,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购股为赠与的可能性通常高于借贷。具体到本案中,张某、黎某乙没有向黎某甲、梁某甲出具借条,也没有证据证明黎某甲、梁某甲在支付案涉款项时表示系赠与,因此,对于案涉款项系借款还是赠与这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即黎某甲、梁某甲承担不利后果。最后,虽然黎某乙认可案涉款项系借款,但是基于黎某甲、梁某甲与黎某乙之间的父子、母子关系,加之黎某乙的自认发生在其与xxx这一特定时期,因此,黎某乙的自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直接及于张某。综上,黎某甲、梁某甲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张某、黎某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其要求张某承担50%即48064.96元的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于黎某乙的自认,黎某乙应偿还借款48064.96元予黎某甲、梁某甲。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黎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黎某甲、梁某甲偿还借款48064.96元; 二、驳回梁某乙、黎某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1.63元(梁某乙、黎某戊已预交),由梁某乙、黎某戊负担案件受理费600.82元,由黎某乙负担案件受理费500.81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梁某乙、黎某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昭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