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辽04民终937号
秦佳悦与卜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佳悦,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老虎台街道老虎台街18号楼1单元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军,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志荣,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葛山路12号楼8单元4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杰,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友,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佳悦因与被上诉人卜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3)辽04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佳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改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440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卡系因其与被上诉人儿子刘夺利结婚以来,二人均无工作,无生活来源,被上诉人主动将以自己名义申办的信用卡交给上诉人及刘夺利使用,用于生活的日常开支,实际上卡的消费也确实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娱乐也属于生活的一部分),密码也是被上诉人主动告知的,是一种概括性的授权,是赠与关系,正如被上诉人直接收取了上诉人与刘夺利共同房产变现房款的行为一样,已经高度概然可以推定为赠与,如果不是,那么被上诉人收取的原属于上诉人与刘夺利21.5万元售房款亦应返还。其次,即使并非赠与关系,那么卡内资金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上诉人与刘夺利的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更应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另外,若按照被上诉人主张的不当得利需返还的情况,2022年7月4日,上诉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上诉人转款1206元,而此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多次主张的还款金额也是3万元,均剔除了1206元,一审判决上诉人再次被上诉人返还1200元系重复给付。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程序中,被上诉人起诉时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调查与辩论阶段法院亦是按照民间借贷来进行审理,上诉人也是按照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答辩,但庭审结束前法官询问被上诉人,要求返还31200元的性质即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与另一笔2000元借贷是否一致,被上诉人才回答是不当得利返还,进而对2000元借贷的返还诉请撤回起诉。在一审判决书中原审法院也认定了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应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辩论权、处分权,但原审法院未充分保证上诉人的辩论权,程序违法。2针对庭审焦点问题即该卡的消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卡内资金致使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还是不当得利的债务关系是关键性问题,与本审理结果直接相关,但属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客观证据,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该信用卡的流水以证明卡内资金使用情况,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刘夺利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无财产及债务、上诉人在微信中承诺还款问题为由未予批准,上诉人并不否认曾在微信中承诺还款,但该承诺均是在被上诉人多次到上诉人母亲处吵闹威胁,上诉人不堪其扰才应付答应的,而且按照常理来说,正如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债务人虽然承诺还款(高额利息),但对于职业放贷人或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的利息,即使是债务人曾经做出还款承诺,但在法院进行审理时均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同理本案中上诉人应当按照承诺进行还款的前提是此前确实存在还款的义务,而对于上诉人是否存在还款义务这个关键性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予批准调查,径直下达判决结果,程序违法。庭审补充:本案案由不应该为不当得利,卜志荣将银行卡交付秦佳悦并告密码,秦佳悦持续使用,这是一种承诺。本案属于赠与。从事实履行过程来看,基于卡的实际所有人与持卡人特殊家庭关系,尤其是本案秦佳悦与卜志荣儿子均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支撑,父母对于子女的爱护授权使用信用卡,并将密码告知结合交易习惯,卜志荣将银行卡交付秦佳悦的行为是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
卜志荣辩称,一、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首先,被上诉人名下的案涉信用卡,最初是被上诉人用于装修房子用钱,所以上诉人才知道密码,后期该卡暂放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儿子的房子里,被上诉人没再见过,也没再使用过,被上诉人多次问过上诉人卡的去向,其称找不到了,不知放哪了,肯定在家里。直到银行通知被上诉人该卡透支31206元,被上诉人十分惊讶,最初甚至报警,最后经过询问,上诉人才承认其私自透支用于日常网络打麻将使用。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名下信用卡31206元,上诉人也承认自己在网上打麻将花费较多金钱,愿意偿还,以上事实由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还款证明等证据证明,与实际情况相符,属实无误。二、本案案由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在本案中,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信用卡,没有告知被上诉人,没有经过被上诉人的同意,双方从未达成过关于该卡及卡内额度赠与的合意。其次,上诉人与刘夺利离婚协议中表示无债务纠纷,且上诉人承认案涉钱款用于网上打麻将。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刘夺利对案涉3万余元的花费毫不知情,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上诉人的个人债务。综上,被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作为得利人,其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是指他人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就案涉的信用卡来说,上诉人的行为造成被上诉人偿还了本没有的3万余元债务,其行为造成了上诉人获利,被上诉人受损失,与被上诉人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从未赋予过上诉人使用卡内资金与信用额度的权利,卡在上诉人处不等于允许其使用卡以及卡内资金的权利,且卡放在家庭房屋中,被上诉人也没有脱离对该卡的控制。上诉人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动用卡内额度的权利,仍进行透支属于恶意,依据民法典987条,须偿还损失。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原审法官在一审法庭辩论中就此问题已经向双方询问,双方均表达了自身的观点,已经保障了上诉人的辩论权,程序合法。
一审原告诉称
卜志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秦佳悦一次性返还卜志荣信用卡透支款3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秦佳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卜志荣与秦佳悦原系婆媳关系。秦佳悦与卜志荣儿子刘夺利已于2022年9月5日离婚。秦佳悦与刘夺利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无财产及债务问题。秦佳悦使用卜志荣名下尾号1229交通银行信用卡共花费31206元,以上款项原告卜志荣已于2022年7月4日一次性偿还清。卜志荣还清以上信用卡欠款后通过微信聊天向秦佳悦发送其已偿还信用卡欠款31206元的交易凭证并向被告秦佳悦索要此笔钱款。秦佳悦承认自己在网上打麻将花费较多金钱,并承诺卜志荣通过日后打工偿还以上钱款,双方对以上钱款未约定还款利息与期限。另查,秦佳悦为购买蜜袋鼯向卜志荣借款2000元,卜志荣通过其丈夫刘俊令微信于2002年6月27日向秦佳悦转账2000元。庭审中,卜志荣对秦佳悦为购买小动物2000元借款在此案中放弃主张权利,表明对该借款另案再诉。卜志荣对秦佳悦使用其信用卡透支消费31200元主张不当得利并要求秦佳悦依法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卜志荣为其尾号1229交通银行信用卡所有人,秦佳悦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31206元,并以微信聊天记录方式承诺返还卜志荣。卜志荣将信用卡透支款31206元予以偿还,秦佳悦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卜志荣垫付透支款31206元。秦佳悦辩称双方非民间借贷关系,系卜志荣的自愿赠与,卜志荣对此予以否认,且提交被告秦佳悦同意返还涉案钱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秦佳悦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钱款系卜志荣自愿赠与,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秦佳悦提出钱款系卜志荣借给秦佳悦与刘夺利的共同借款及申请调取原告尾号1229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一节,秦佳悦与刘夺利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无财产及债务问题,秦佳悦在微信聊天记录承认使用了卜志荣信用卡,并承诺通过日后打工偿还以上钱款,故本院不予支持。卜志荣放弃在本案中主张2000元借款,表明另案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卜志荣主张秦佳悦返还31200元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秦佳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卜志荣信用卡透支款3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佳悦负担6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应予退还原告630元。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本院组保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秦佳悦申请证人杨某(秦佳悦的母亲)出庭作证,证明:秦佳悦向卜志荣所做的还款承诺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迫于卜志荣压力。卜志荣质证称,对证人杨某阐述事实真实性不予认可,事实情况是卜志荣得知秦佳悦进行网络打麻将将信用卡的钱透支以后,才去与证人杨某进行沟通。刚才证人杨某也明确沟通时无其他人在场,所以没有给秦佳悦及证人造成不良良影响。基于证人与秦佳悦特殊关系,证人证言效力应当不予采信。针对二当事人争议,本院认定如下;证人杨某只能证明卜志荣去找过证人杨某,但是不能证明秦佳悦所做的还款承诺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在二审诉讼中仅围绕的上诉秦佳悦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卜志荣与秦佳悦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争议之二、秦佳悦应返还卜志荣款项的数额认定。本案争议之三、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焦点之一、卜志荣与秦佳悦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双方当事人就秦佳悦使用卜志荣所有的案涉信用卡的事实且拖欠归还银行透支款的事实没有争议。卜志荣将其名下信用卡交付秦佳悦使用透支消费,秦佳悦作为信用卡实际透支消费的人,应当负担归还透支款的义务。信用卡透支消费人虽然为秦佳悦,但负有向发卡行归还透支款的义务法律上仍系卜志荣,卜志荣履行了法定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义务后,即与秦佳悦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考虑产生该债权债务的原因,系出借信用卡透支额度所至,结合出借信用卡目的,本案法律关系仍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较为恰当。一审将案由定为不当得利不当,但不影响实际审理结果。关于秦佳悦主张使用案涉信用卡为赠与一节,秦佳悦未向本案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信用卡使用为卜志荣赠与行为,且结合秦佳悦与卜志荣微信聊天记录上看,秦佳悦一直承诺偿还案涉信用卡,故不能认定其使用信用卡是卜志荣对秦佳悦的赠与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此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之二、关于返还金额的问题。从卜志荣与秦佳悦的微信记录上,秦佳悦与案外人刘夺利离婚前一直承诺偿还案涉信用卡,后秦佳悦与案外人刘夺利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无财产及债务问题。故一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存款单认定秦佳悦应向卜志荣偿还案涉信用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秦佳悦主张已经偿还1206元一节,秦佳悦虽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但其并未注明该笔款项的性质,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为秦佳悦偿还本案案涉信用卡的款项,故此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之三、关于秦佳悦主张一审程序违法,1、向一审申请调取案涉银行流水,未调取。经查一审法院以秦佳悦与刘夺利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无财产及债务未予调取并无不当。2、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案由定为不当得利案由,剥夺其权利。经查一审庭审笔录,程序正当,并无剥夺其权利,案由定性并不影响其实体审理。秦佳悦此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秦佳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第一百七十五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上诉人秦佳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爽 审判员 王炜 审判员 车承娇 法官助理 王 莎 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唐 瑀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