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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7)皖12民终3348号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8-02-01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张西用与朱永雷、张梓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西用,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邓泽虎,颍州区三塔镇司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雷,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梓俞,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西用与朱永雷、张梓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张西用与张梓俞系父女关系,朱永雷与张梓俞系夫妻关系。朱永雷、张梓俞于2011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8日张梓俞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同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张西用于2013年6月2日以转账的方式向朱永雷汇款15000元、2014年5月19日以转账的方式向朱永雷汇款50000元、2014年8月25日以转账的方式向朱永雷汇款50000元、2014年9月2日以转账的方式向朱永雷汇款20000元、2015年3月9日以转账的方式向朱永雷汇款6000元、2015年4月27日以转账的方式向朱永雷汇款50000元,合计六次汇款191000元。张西用称其出借后朱永雷还款50000元,下欠141000元至今未付。张梓俞于2016年9月10日给张西用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西用人民币141000元,借款人张梓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满足当事人之间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等条件。当事人主张相应法律关系存在的,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岳父张西用与女婿朱永雷、女儿张梓俞之间,基于各方的亲属关系,本案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张西用虽持有女儿张梓俞出具的借条,但已明确系2016年9月10日补的,张西用与女儿张梓俞有利害关系,因此,该借条不足以证实张西用与朱永雷、张梓俞达成借贷合意;且朱永雷对借条不予认可并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条系张西用女儿张梓俞所出具,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朱永雷、张梓俞存在离婚诉讼的实际情况,在张西用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张西用要求朱永雷、张梓俞归还借款141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西用对朱永雷、张梓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张西用负担1560元,原审法院减收156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张西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朱永雷、张梓俞偿还欠其款项14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永雷、张梓俞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均错误,朱永雷、张梓俞欠张西用款项事实清楚,有欠条与电话录音为证。

被上诉人辩称

朱永雷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张西用向本院提交录音资料一份,证明朱永雷欠张西用款的事实。
朱永雷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被上诉人张梓俞于2016年12月2日起诉被上诉人朱永雷要求离婚时并没有提到本案的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张梓俞又在同月26日撤回离婚起诉,该录音反而证实本案中的借条存在的逻辑关系是张梓俞起诉朱永雷离婚,发现没有材料将赠予款项变为借款,就通过制作电话录音,补写借条的方式改变本案基本事实以达到制造虚假诉讼的目的。此外,上诉人张西用系被上诉人张梓俞的父亲,具有利益关系,因此该录音不能证实上诉人与朱永雷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数额同样不属实。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意见:对录音证据的证明效力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查明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二审另查明:2017年2月23日,朱永雷之父朱付刚持朱永雷出具的190000元借条,诉请判令朱永雷张梓俞偿还借款234200元,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予以驳回,朱付刚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5966号判决中载明,张梓俞二审辩称,2014年其与朱永雷买房时,张梓俞父亲资助小夫妻50000元,朱付刚赠与150000元,当时说的都是赠与的,其余都是我们夫妻所出。双方父母出资都是赠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朱付刚未能就借贷合意的存在完成举证责任,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满足当事人之间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等条件。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岳父张西用与女婿朱永雷、女儿张梓俞之间,基于各方的亲属关系,本案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对于本案涉案款项借贷合意的审查,更应从资金出借的背景、借条出具的过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审慎分析。张西用虽持有女儿张梓俞出具的借条,但已明确于2016年9月10日补的,张西用与女儿张梓俞有利害关系,结合已生效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5966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张梓俞辩称双方父母出资的都是赠与。因此,该借条及二审举证的录音资料不足以证实张西用与朱永雷、张梓俞达成借贷合意。故原审对张西用要求朱永雷、张梓俞归还借款141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张西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玉峰
审判员  孙 荣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