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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闽0102民初4832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08-15 · 配偶担责 支持

陈某某与蔡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福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光路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被告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俩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6.96万元及利息207979.2元,本案受理费由俩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某、蔡某是陈某某的女儿、女婿,于2013年结婚。俩被告工作不稳定,尤其是蔡某好逸恶劳,无力养家。
2017年间,俩被告购买坐落于鼓楼区**路**房后,没钱装修及支付应缴的按揭款,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己夫妻俩数十年来的养老积蓄,根据其要求分别汇入被告陈某的帐户;2019年3月陈某生育蔡某某(原告外甥)的各项费用,都要向原告借支,包括生育后的生活费等。俩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66.96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0.6%计息。
原告借给两被告数十万款项后,本以为蔡某能看在原告对其的支持,以及陈某生育男孩的份上,珍惜家庭,珍爱妻子。岂料蔡某时常殴打陈某致伤,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欲抛弃家妻,侵吞原告的巨额养老款。

被告辩称

蔡某辩称,陈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是依据多份银行交易明细,综合多份借条,但是银行流水仅能证明陈某某与陈某双方存在经济的往来,其无法得知陈某与陈某某有多少经济往来。如果仅通过一方银行流水补签的借条就认可双方存在借款,这会极大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父女之间有银行流水是正常的,娘家的家境优越自愿补贴女儿家庭开支以改善女儿的生活条件,这应当被认定为父亲对女儿的赠与,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诉争款项的借条均是陈某一人单方向陈某某出具,均是格式借条,均为事后补签,基于陈某某与陈某特殊的父女关系,借条可以随时补签,内容可以随意书写,这对于蔡某是极其不公的。父女之间借款约定利息也是不符合生活常理。蔡某对陈某的借款事实均不知情,也未认可和事后追认,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中,从未提供任何他要求蔡某还款的证据,也可证明蔡某从未向陈某某借钱。若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陈某借款的6年时间里,陈某某不可能从未披露陈某借款金额、期限等事实,这也明显不符合常理。
陈某借款90万元,远远超出了共同借住的房屋的装修金额151402.33元,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该房屋装修的钱是陈某某出的,但是并非是借款,因蔡某与陈某无房子居住而自愿赠与给两被告,诉争的借款应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发生于2017年至今已经约6年的时间,蔡某与陈某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21年也曾在贵院离婚,双方也从未提及过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但是陈某某却在2022年5月13日蔡某第二次起诉陈某离婚纠纷时才提起本案诉讼,陈某与陈某某共同串通,虚构债权债务,损害蔡某合法权益。陈某是有收入的,有积蓄的,无需向陈某某借款。
原告称俩被告工作不稳定,尤其是蔡某好逸恶劳,无力养家。但其自2017年至今有工资收入,从来没有中断过。
原告称2017年间,俩被告购买坐落于鼓楼区某某路xx号金某1号楼xxxx房屋,没钱装修,请求向原告借款,属虚假陈述。其从未购买该房屋。
原告称2019年3月陈某生育蔡某某的各项费用,都要向原告借支,包括生育后的生活费等。也是虚假陈述!当时原告带陈某住进医院,其还在上班,但陈某在紧迫情形下已无法作出意思表示,其应享有紧迫情形处理的家事代理权,即有单方决定是否向原告或第三人借款的权利,而事实是原告与其未签订借款合同,其也未向原告借款。
原告的经济实力现在大家是有目共睹。回归情理,对于一个父亲来说在自己的亲生女儿马上要分娩的情况下,是自愿转钱给医院的,其曾询问过原告费用情况,原告告知我不用管,这是他为女儿和孩子应该做的。事后平安分娩双方父母都是很开心的,该费用应为父女间的赠与。
原告仍仅与陈某沟通,且未向其出示确切的装修款项。因为所有装修的钱均由陈某花费,然后收据给我看一眼我记录了数字,随后把收据藏起来,直至离婚诉讼,才看到对方提供的所谓的收据,里面有诸多的虚假成分。
原告要求其与陈某一次性返还借款,并约定月利率0.6%,也是虚假陈述!其不知道这对父女有这些借款项目还约定利息,就算要借高利贷,也会告知利息多少什么时间还,其起码可以选择借或不借。
原告作为父亲为女儿多分财产而与陈某虚构借贷关系,并预谋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陈某辩称,两被告合意共同原告借款62万元,主要用于一、两被告共同向蔡某的表弟陈某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二、两被告每月向蔡某的陈某某的房贷账户转账,支付房贷3200余元;三、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费用;四、入住金某前的房租;五、陈某治疗、调养身体费用;六、陈某无法工作,原告不忍加重女儿女婿经济负担,答应借款。
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11月30日,两被告合意共同向原告借款49600元,主要用于生育孩子的开支及家庭生活开支,房贷等,全部育儿开支都是向原告借款。
2017年7月-2018年5月陈某是有工作的,但每月工资只有5000余元,需要由原告负担购房款、装修款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蔡某是陈某某的女儿、女婿。2022年4月12日,蔡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
2017年7月5日、7月15日、8月8日、9月16日、9月23日,陈某某分别向陈某转账支付5万元、5万元、4万元、1万元、3万元。
2017年9月28日,陈某出具借条写明向陈某某借款18万元,用于XXX单元的装修、房贷、购置家俱、家电,月利率0.6%。
2017年10月11日、10月12日、10月16日、10月21日、10月27日,陈某某分别向陈某转账支付4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3万元。
2017年10月27日,陈某出具借条写明向陈某某借款19万元,用于XXX单元的装修、房贷、购置家俱、家电,月利率0.6%。
2017年11月6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8日、11月30日,陈某某分别向陈某转账支付1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
2017年12月1日,陈某出具借条写明向陈某某借款9万元,用于XXX206单元的装修、房贷、购置家俱、家电,月利率0.6%。
2017年12月9日、12月15日、12月26日,陈某某分别向陈某转账支付4万元、4万元、3万元。
2017年12月28日,陈某出具借条写明向陈某某借款11万元,用于XXX206单元的装修、房贷、购置家俱、家电,月利率0.6%。
2018年1月8日、1月13日、12月26日,陈某某分别向陈某转账支付3万元、2万元。
2018年1月15日,陈某出具借条写明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用于XXX206单元的装修、房贷、购置家俱、家电,月利率0.6%。
2019年3月6日、5月15日、7月1日、7月12日、10月21日、2020年5月11日、7月25日、9月28日、11月30日,陈某某分别向陈某转账支付0.3万元、0.38万元、0.2万元、0.38万元、0.3万元、0.2万元、0.3万元、0.3万元、0.3万元。
2019年3月18日、21日、22日,陈某某分别向福建省某某院转账支付0.5万元、1万元、0.8万元。
陈某出具借条写明于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向陈某某借款49600元,用于生育、育儿、家族生活开支,月利率0.6%。
蔡某确认其与陈某共同借住的房屋的装修金额151402.3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某与陈某是父女关系,陈某某于蔡某与陈某离婚诉讼期间提起本案诉讼,对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应从严审查。陈某向其父亲陈某某借款,先后出具5份借条,均由陈某出具,未经蔡某签名,金额从0.2万元至4万元不等,并约定借款利息,明显不符合常理。蔡某、陈某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陈某某仍不断借款给两被告,亦有悖常理,无法排除陈某某与陈某串通将赠与转为借贷,损害蔡某利益的合理怀疑。陈某称,两被告合意共同原告借款62万元,主要用于向蔡某的表弟陈某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入住金某前的房租、陈某治疗、调养身体费用等项开支,均无证可佐。蔡某确认其与陈某共同借住的房屋的装修金额151402.33元,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向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转账支付的费用,应视为代其女儿支付的生育费用,不能认定为借款。原告的其他诉请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蔡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51402.33元;
二、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5元,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6288元,由陈某某负担4866元,由蔡某、陈某负担1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