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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赣1029民初2021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9-12-17 · 配偶是否要还 配偶要还

李小华、艾姝萍等与李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华,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艾姝萍,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木兰,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伟,男,汉族,1993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宋芳珍,女,汉族,1993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诫,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小华、艾姝萍与被告李伟、宋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艾姝萍及其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木兰,被告李伟、被告宋方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46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一、被告二系儿子、儿媳关系,被告一系原告一、原告二独子。2018年二原告名下的老家住宅被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政府征收使用,2018年10月25日,二原告与抚州市东乡区政府签署《东乡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补偿款总计为3940536元。2018年11月20日,二被告看上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江大道2号万达广场5幢1304室的房产,因二被告购房资金欠缺便向二原告提出借款请求,二原告考虑到家庭和睦,便于2018年11月23日,将146万元的款项汇入被告二宋方珍账户,二被告随即当日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购房款。为此,二被告写下一份《借条》交于二原告,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拆迁款146万元整。二原告借款给二被告购房的本意是希望二被告能够孝顺父母,但可怜天下父母心,二原告的一番好意并没有唤醒被告一、被告二的感恩之心,反而加剧被告一、被告二对亲情的漠视,二被告平时对老人态度恶劣,不尊重、不孝顺,不承担赡养义务;2019年5月8日晚,外面下着大雨,被告二宋方珍将原告一及家中老母赶出家门,原告一及老母四目相对,眼泪婆娑,无处可依;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一李伟对原告一进行打骂,导致原告一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现二原告考虑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十分痛心,二被告对原告夫妻及家中老母不孝顺、不赡养,以及随意打骂的行为,已无视双方之间的亲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146万元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伟辩称,2018年11月因为想买房炒房,向父母借了钱,当时是赚了差价,但是房子一直没有卖掉,后来因跟我父亲闹矛盾,我父母就想要求我还款,但是房子没卖出去,没有钱还给他们。
被告宋方珍辩称,2018年11月23日,原告艾姝萍通过银行转账给我方的款项是原被告作为共同家庭成员给被告的财产属于赠与行为,并非原告所称的是李伟向原告借的款项。原告向法院出具的由李伟书写的借条存在着李伟与原告恶意串通伪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后,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退一步说,即使李伟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属实,但因原告未向李伟出借款项也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小华、艾姝萍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东乡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银行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借条》,证明2018年二原告名下的住宅被抚州市东乡区政府征收,并获得补偿款3940536元,被征收房屋属二原告夫妻共有财产,案涉款属于借款;2018年11月20日,二被告向二原告提出从补偿款中借146万元的请求(用于二被告在漳州购买房屋),二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将146万元汇入宋方珍账户,二被告当日在漳州用此款购房,被告李伟出具《借条》交于二原告。
证据二:李伟与宋方珍短信聊天记录,李小华门诊病历记录。证明2019年5月8日晚被告宋方珍将原告及其老母亲赶出家门。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李伟对原告李小华打骂,导致原告李小华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的事实。
被告李伟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宋方珍质证意见:对《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银行转账记录》、《房产买卖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借条》的三性均有异议。原告艾姝萍对出具借条的具体时间不清楚,《借条》系宋方珍起诉李伟离婚后,为了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而伪造的,存在虚假诉讼可能。对李小华门诊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对李伟与宋方珍的聊天记录,是二被告夫妻吵架时所说的气话,可能与事实不符,也不能证明宋方珍将二原告赶出家门。
被告宋方珍为支持其抗辩,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艾姝萍转给宋方珍的146万元是艾姝萍、李小华赠送给宋方珍购买房屋的。
证据二:《银行交易记录》9份,证明宋方珍履行了对二原告的赡养义务,及对自己小孩的抚养义务。
原告李小华、艾姝萍质证意见:
一、对《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办法证明被告主张的内容。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伟在2018年11月份的时候已经有向父母借款的意图。聊天记录中一直没有说将房屋赠与给两人,一直说是给两人居住。被告也在聊天记录中说到房子是属于投资,对房价都有明确。一直以来艾姝萍都是会转钱给宋方珍,叫宋方珍转钱过来也是让她转钱过来刷单而已,并不是让他们转钱过来赡养父母。
二、对于《银行交易记录》的证明目的,转账记录没有原件,对三性均有异议。对于现在来讲,被告从来没有履行过赡养父母的义务,甚至被告的小孩也一直都是原告二艾姝萍在东乡区进行抚养。
被告李伟质证意见:对这组证据没有什么异议,但是该笔款项是因为我想去买房投资,当时手上没钱想向我爸妈借钱。但因为我跟我爸妈的关系本来就不好,所以我就有让宋方珍从中跟我父母调济,然后我再去借款。
被告李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小华与艾姝萍属夫妻,被告李伟系原告李小华、艾姝萍独子,被告宋方珍与李伟属夫妻。宋方珍曾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与李伟离婚,2019年10月16日,宋方珍撤回离婚诉讼。
2018年10月25日,原告李小华、艾姝萍与东乡区房产管理局签订《东乡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协议》,原告李小华、艾姝萍获得补偿款3940536元。2018年11月23日,原告艾姝萍转款146万元到被告宋方珍账户。2018年11月23日,被告李伟与林振辉、林伟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振辉、林伟勤将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江大道2号万达广场5幢1304室房屋卖给李伟价款1398000元。被告宋方珍将案涉146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该房现所有权人为李伟、宋方珍。
另查明,2019年6月中旬,被告李伟在厦门出具借条给其父李小华,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到父母李小华()和艾姝萍(3653119730814392X)两人房屋拆迁款人民币共计壹佰肆拾陆万元整父母需用款时及时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姝萍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告宋方珍转账146万元借款即生效,被告宋方珍将此借款用于购房,所购房屋为被告宋方珍、李伟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李伟认可为借款,故案涉146万元为被告宋方珍、李伟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方珍主张案涉款146万元为原告李小华、艾姝萍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赠与人必须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被告宋方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李小华、艾姝萍将案涉146元赠与给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伟、宋方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小华、艾姝萍借款14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0元,由被告李伟、宋方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章和国
人民陪审员  吴晓明
人民陪审员  俞虎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