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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7)粤0105民初650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7-06-27 · 配偶担责 支持

崔细林、钟丽宽与崔接盈、陈文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细林,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钟丽宽,女,1957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崔接盈,女,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罗树强、顾斐,均为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奕,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谭红斌、温建良,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崔细林、钟丽宽诉被告崔接盈、陈文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细林、钟丽宽,被告崔接盈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斐,被告陈文奕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建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细林、钟丽宽诉称,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崔接盈是其女儿,陈文奕是女婿。2014年的时候,崔接盈准备结婚,需要买婚房,就向父母借钱。原告考虑到女儿的终身大事,就拿出全部积蓄给她去付房款首期,等她结婚了再还款,一共借出36万元。崔接盈在买房时,和陈文奕尚未登记结婚,但房产证已经写了二人的名字。他们二人于201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住在上述婚房,共同生活。现在原告年纪大了,需要钱看病养老,今年年初时向女儿女婿提过几次,催他们还钱,但至今也没有还过。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崔接盈、陈文奕共同向原告崔细林、钟丽宽归还36万元的欠款;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接盈承认于2014年1月至3月期间,一共向原告崔细林、钟丽宽借款36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的事实,并表示购房合同上有崔接盈和陈文奕的签名,房产证显示房产也为二人共同共有,以被告崔接盈的个人职业和收入,不可能突然拿出几十万来买房,且被告陈文奕又未支付一分钱买房,因此陈文奕对借款的事实是知情的。被告崔接盈确认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陈文奕辩称,2012年经同学介绍认识崔接盈,确定恋爱关系后,父母催促陈文奕与崔接盈早点结婚。2014年初双方谈到婚房居住问题,考虑到婚后经济压力大,陈文奕父母建议二人婚后继续租房住,崔接盈父母则要求二人搬到崔接盈自己的房子住,陈文奕不愿被误认为入赘,反对搬去崔接盈的房子居住。为此,双方产生了分歧。后来原告钟丽宽向被告陈文奕的母亲提出想法,想让陈文奕与崔接盈买婚房,购房首付款36万元由原告支付,作为原告赠予女儿崔接盈的嫁妆。陈文奕和崔接盈办完购房手续后,新房所有家俬、布置、装修均由陈文奕出资。2014年10月陈文奕与崔接盈开始供房,2014年11月两人领取结婚证,2014年12月两人摆酒。因此被告陈文奕和崔接盈与两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涉案金额36万元是原告赠予被告崔接盈的嫁妆款项。另外陈文奕与崔接盈婚后由于家庭矛盾,两人感情破裂,从2016年9月开始分居。2016年10月崔接盈曾拿一张写着45万元的欠条到陈文奕单位,要求陈文奕签名,陈文奕拒绝,随后就被本案起诉,故两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再次,由于原告与被告崔接盈是父母子女关系,涉案的36万元均是在陈文奕与崔接盈婚前产生,即使是借款也是崔接盈与其父母之间的债务,与陈文奕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崔接盈是其女儿,被告陈文奕是其女婿。2014年1月3日,原告钟丽宽通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向被告崔接盈转账200000元;2014年3月24日,原告崔细林通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向被告崔接盈转账100000元,原告钟丽宽向被告崔接盈账户现金存款60000元。被告崔接盈于2014年3月28日、4月9日、4月27日分三次合计向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时代倾城花园)支付35万元。2014年4月29日,被告崔接盈、陈文奕与广东广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东线路160号5栋2203房的房产。2014年11月20日,崔接盈、陈文奕二人登记结婚。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对于原告崔细林、钟丽宽通过银行转账给予被告崔接盈36万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对上述36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的事实也无异议。并且被告崔接盈、陈文奕二人均认可上述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陈文奕主张原告给予被告崔接盈的36万元款项为赠与的嫁妆,为此其母亲林碧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钟丽宽曾提出出钱给崔接盈和陈文奕作为购买婚房的首付。另外陈文奕还提供与崔接盈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光盘,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陈文奕对借款的事情不知情,原告与崔接盈涉嫌虚假诉讼。经质证,原告以及被告崔接盈均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崔接盈对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光盘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持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夫妻感情不好,属于离婚纠纷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原告给予被告崔接盈36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36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原告主张是借款,提供了向被告崔接盈转账的银行流水和凭据为证证实,虽然双方没有借款的书面合意,但考虑到原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借款往往不具备书面形式,并且被告崔接盈也表示承认,故本院对于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而被告陈文奕主张是赠与的嫁妆,仅提供证人证言为证,且经过质证原告与被告崔接盈均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考虑到该证人是被告陈文奕的母亲,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在待证事实上仅有该单一证据,故本院对于被告陈文奕的主张不予认可。
被告陈文奕认为原告与被告崔接盈涉嫌虚假诉讼,为此提供的夫妻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光盘为证,虽然经质证,被告崔接盈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但该证据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关联性,无法达到其证明力。另外考虑到两原告在2014年即转账36万元的事实,而两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纠纷却是近期发生,故本院对于被告陈文奕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被告陈文奕抗辩称借款是在夫妻婚前产生,是被告崔接盈的个人行为,即使该36万元是借款,那也是崔接盈的个人债务。诉讼中,被告陈文奕与崔接盈均确认36万元款项用于购买婚房做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并且二人均确认上述婚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也显示为二人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崔接盈向两原告借款36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应视为为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接盈、陈文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崔细林、钟丽宽偿还借款3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崔接盈、陈文奕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文玲
人民陪审员  梅玉兰
人民陪审员  凌娟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