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565号
母亲向女儿账户转入20万元,汇款用途备注「购房」,没有借条,女婿主张是赠与。二审援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仅转账凭证」的条款,把赠与的举证责任放在女婿一方,举证不能即认定借款,并因款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判女儿、女婿共同归还。读这一份可以看清无借条时备注与举证分配怎样一起推着一起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69/83(83%) · 同类事实出现过相反结论,个别事实需单独看
读完本页,可把握广州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结合用途审查是否共同偿还;下辖基层法院各院按借款与按赠与并存,须对照阅读。
依据:广州相关判决 83 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 39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44 件);与本题无关 45 件另列。
广州共 128 件(相关判决 83 件/与本题无关 45 件)。相关判决 83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要还+只还一部分)69/83,配偶要还 45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24 件、配偶不用还 14 件。审查先问父母与收款的子女之间按不按借款算,没有书面约定时广州多按「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把握,赠与要有明确意思表示,口头赠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第二问才轮到配偶,看款有没有落到夫妻共有房产、车位、车辆等大额置产,配偶有没有收款、知晓或追认。分歧落在三类事实上:一是借条由子女单方事后补写、在感情不和或离婚期间补签;二是出资发生在婚前或离婚之后;三是法院把婚后父母出资按旧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或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推定为赠与。中院 35/39 判担责,做法较为稳定;下辖基层法院分歧较大,海珠、白云、黄埔、番禺都有按赠与推定驳回父母请求的判决。
做法不统一,需逐案看相关判决 83 件。中院 39 件(配偶要还 22/配偶只还一部分 13/配偶不用还 4,偏向父母一侧 35/39);下辖基层法院 44 件(配偶要还 23/配偶只还一部分 11/配偶不用还 10,偏向父母一侧 34/44)。全市偏向父母一侧 69/83。中院内部相反:有一组在出资时没有借据、事后补签的情形下结论相反;另有两件均由同一法官独任审理,一件购车出资按「嫁妆」认定为赠与、配偶不用还,一件购房出资按借款、配偶要还,结论相反。基层同类事实相反:海珠一组购房、购车出资按赠与、配偶不用还,与另一件购房出资按出借、配偶要还相反,其中按赠与的两件同日同合议庭、结论一致,与按出借的一件相隔约五个月;海珠另有按赠与和按出借相反的两件;白云、番禺、黄埔各有按赠与和按出借相反的组合。主方向占 83%,但同院同类事实结论相反,按规则记为做法不统一。另有与本题无关 45 件。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广州共 128 件,相关判决 83 件、与本题无关 45 件(排除理由见末节)。相关判决 83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要还+只还一部分)69/83:配偶要还 45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24 件、配偶不用还 14 件。分布到两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9 件(配偶要还 22、配偶只还一部分 13、配偶不用还 4,担责 35/39);下辖基层法院法院 44 件(配偶要还 23、配偶只还一部分 11、配偶不用还 10,担责 34/4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书面约定时按出借,款落到夫妻共有房产即一起还。该院 39 件相关判决中,35 件判配偶一起还。(2019)粤01民终4382号把话写定: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继续无条件给付的法定义务,出资金额较大不属于日常人情往来,「赠与须有赠与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按「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处理,判儿子、儿媳一起还 720540 元;同案还写明旧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只解决赠与给一方还是双方,不解决赠与还是借贷。(2019)粤01民终15466号补上举证标准:赠与事实的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高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由主张赠与的配偶举证;此后多件沿用这一思路。中院也按款项去向划定判配偶一起还范围,只就查实用于夫妻共有房产的部分判一起还。配偶只还一部分 13 件集中在三类:只起诉配偶一方、按离婚财产分割结果分摊、原告自己只主张各半。配偶不用还 4 件,理由分别为借条形成时间无法鉴定且离婚协议写明无共同债务、出资时未要借据且离婚后儿子单方补写、首付在婚前且借条只有儿子签名并按揭现金交付举证不足、购车款按女儿「嫁妆」即赠与处理。
下辖基层法院法院:同类事实在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都落到相反结论。下辖基层法院 44 件相关判决中,34 件判配偶一起还。按出借的一侧与中院同向,荔湾 6 件全部判担责、花都 3 件全部判担责、越秀 5 件中 4 件担责。另一侧把婚后父母出资推定为赠与或认定借贷不成立,集中在海珠、白云、黄埔、番禺:白云一件按旧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认定父亲全额出资购房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黄埔一件对父母出资 20 万元还房贷同样按解释(二)第 22 条认定赠与;番禺两件分别按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赠与;海珠两件同一天把购车、购房出资认定为赠与。同一法院内部也有相反:海珠按出借判一起还的一侧与三件按赠与不用还相反;白云按出借判一起还的两件,与一件按赠与相反;番禺按出借判一起还的一件,与两件按赠与相反;黄埔就购房出资部分判一起还的一件,与按赠与的一件相反。
第一步问父母与收款的子女之间按不按借款算。转账只说明钱到了谁的账户。父母主张借款,通常要拿转账凭证,加上借条、催还记录或子女认账的材料;配偶主张赠与,要说明父母一出手就是无偿给予。没有书面约定时广州多按出借把握(83 件相关判决中按出借处理 69 件、按赠与处理 12 件、无需认定 2 件),判决里反复出现「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并非父母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赠与须有赠与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父母只拿转账凭证起诉的,援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仅转账凭证」的条款,让抗辩赠与的配偶举证;口头赠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旧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被限定在很小的范围:中院有判决写明它「主要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关于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并非用来解决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适用前提是已确定存在赠与事实;同类表述另一件判决中也有。
第二步问未在借条上签名的配偶要不要一起还。配偶没签名,父母仍要求一起还,通常要说明三组事实之一:钱用于夫妻共同购买的住房,或车位、车辆、建房等大额置产;配偶直接收款、知晓,或对所购财产享有权利;配偶事后认账。说得清时判配偶一起还,或者按份额、按离婚分割结果让配偶担一部分。这里还有一步按款项去向分开:能对应到夫妻共有房产的部分判配偶一起还,去向不明、混入子女共有房产售房款或与购房无关的部分留给出资的子女个人。
没有书面约定时的两条走法。按出借处理的,中院与基层都有。按赠与处理或认定借贷不成立的,中院与基层也都有。
广州只有一个中院,中院做法大体稳定,39 件相关判决中 35 件判配偶一起还。
2010 年至 2016 年,判决已经用「配偶知晓、款项用于共同购房就一起还」的写法。有一件里女儿单方借条加女婿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两人共同清偿 20 万元;有一件里 80 万元分五笔汇入儿媳账户、用于两人共同购房,认定儿媳知晓并判一起还;还有一件把购地建房这种大额置产按同一思路处理。
2019 年前后,说理定型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加「赠与须明确意思表示」。(2019)粤01民终4382号写明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继续无条件给付的法定义务、出资金额较大不属于日常人情往来,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判儿子、儿媳一起还 720540 元;(2019)粤01民终15466号补上举证标准,把赠与的证明抬高到排除合理怀疑;此后多件沿用这一思路。
2019 年至 2024 年出现几件把父母主张的多笔款项拆开的判决。有一件区分日常小额赠与与大额置产借款,逐项核减后判儿媳一起还 1535800 元;有一件不计入混入的售房款与用途对不上的部分,只就查清的 920000 元判一起还;有一件只就用于两套房的 67 万元判一起还;有一件只把直接用于共有房产的 1165000 元判一起还。
配偶只还一部分 13 件原因有三类。只起诉配偶一方,如一件判女婿承担剩余 20 万元的一半。按离婚财产分割结果分摊,如一件按二人离婚时各自分得财产酌定儿媳只担 80000 元,另有按生效离婚判决的比例判配偶担一半。原告自己只主张各半。另有按各方后签的《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只认定 103 万元中的 20 万元为共同借款。对赠与抗辩的处理,在一起再审案里看得最清楚:该案再审认为儿媳提交的谈话录音形成于夫妻关系紧张时、内容不明确,不能证明赠与,从事后补签借据不违法、公序良俗不容「坐享其成」的角度,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判儿媳与儿子共同偿还 196.2 万元。这是唯一一件再审判决,审级最高。
中院内部相反走向,数量少但存在。有两件形成对照:一件出资时未要借据、离婚后由儿子单方补写,认定转账时没有借款合意,驳回对儿媳的请求;另一件母女口头借款、事后补齐借条,即使离婚期间倒签、配偶申请鉴定,仍判女儿、女婿一起还。另有两件均由余锦霞独任审理,一件把购车款按「嫁妆」处理,一件把购房出资按借款判配偶一起还,结论相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12 件,配偶要还 6、配偶只还一部分 1、配偶不用还 5):这是全市分歧最大的基层院。按出借的判一起还,包括婚内转款按解释(二)第 24 条一起还、婚前出资购婚房按解释(二)第 23 条一起还、购车款女婿主张赠与举证不足、子女单方借条被指串通仍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判一起还等情形。不支持的,包括离婚期间补签借据、借条形成时间无法鉴定、工程款转款事后补签借条被认定无效、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赠与等情形。同院同类事实相反的有:两件按赠与、配偶不用还,与另一件按出借、配偶要还相反;按赠与的两件同日、同合议庭、结论一致,与按出借的一件相隔约五个月。另有按赠与和按出借相反的两件。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6 件,配偶要还 4、配偶只还一部分 2,无不支持):做法一致按出借。(2016)粤0103民初7375号里借款合同与借据由儿子单方倒签,仍判儿媳对本金共同清偿;其余配偶要还的案件沿同一思路,后一件只把来源可查的部分计入。配偶只还一部分两件分别按离婚后各半判配偶担 75000 元、以及婚前出资 115700 元不计入后婚后 1403494.66 元各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5 件,配偶要还 3、配偶不用还 2):按出借的三件,一件生效离婚判决已确认共同债务、直接引用,一件继母出资、按普通民事主体处理仍判一起还,一件转账备注「借款给容某购房」、判本金 361000 元一起还;不支持的两件,一件借条事后补写、按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认定赠与,一件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推定赠与。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5 件,配偶要还 2、配偶只还一部分 2、配偶不用还 1):配偶要还两件分别按逐笔核查只就查实用于婚房房贷的 148626.95 元判一起还、以及车位出资判一起还;配偶只还一部分两件分别按离婚后各半判配偶担 626076.47 元、以及婚前交付的 1513250 元判儿子个人偿还而只婚后装修款 340000 元判连带;配偶不用还一件认定出资为借款,但双方口头约定房屋、车位未出售前无需返还、条件未成就。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4 件,配偶要还 1、配偶只还一部分 3):配偶要还一件;配偶只还一部分三件分别按购房出资各半且装修按 70%/30% 分担、只就查实用于购房的 2561510.56 元判一起还、以及父母与子女夫妻共同签《欠款条》各半负担判配偶担 60000 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3 件,配偶要还 2、配偶不用还 1):两件支持,一件单方事后补签借据、仍以款项用于购房及还贷判一起还,一件没有书面凭证、按转款时间与结婚购房吻合认定借款;不支持一件,父亲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名下,按旧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认定赠与。同一院支持的一件与不支持的一件结论相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3 件,配偶要还 3,无不支持):一件否定「父母出资即赠与」的推定;一件购车借款、二审改判扣除已还 92000 元后判一起还 198000 元;一件把购房、购车、房贷车贷一并认定共同债务,用途不明的 205000 元只判子女个人。
从化市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2):(2019)粤0117民初5469号与(2020)粤0117民初4132号是同一系列(前者被中院裁定撤销、发回重审)。两件都按「临时性资金出借」认定,因原告只起诉儿媳且只主张一半,判配偶担出资本金的一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2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1、配偶不用还 1):(2020)粤0112民初10694号购房借款 20 万元按共同债务各半,购车 9 万元无书面亦无自认按赠与;不支持(2020)粤0112民初11017号对父母出资 20 万元还房贷按旧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认定赠与。
增城市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1 件,配偶要还 1):(2020)粤0118民初7818号,借条未载明的现金交付部分因举证不足被不计入,配偶对余下经查明的购房、车位、装修出资 352000 元全额一起还。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1 件,配偶要还 1):(2022)粤0191民初1593号,配偶在离婚财产分割前案中已确认购房出资为夫妻共同借款,本案不得再主张赠与,判一起还 96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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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向女儿账户转入20万元,汇款用途备注「购房」,没有借条,女婿主张是赠与。二审援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仅转账凭证」的条款,把赠与的举证责任放在女婿一方,举证不能即认定借款,并因款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判女儿、女婿共同归还。读这一份可以看清无借条时备注与举证分配怎样一起推着一起还。
父母在儿子登记结婚前转出26万元,用于购买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房产首期。二审明确婚前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本案房产在离婚时未扣除这25万元、按各占二分之一分割,儿媳因此受益,故维持认定为共同借款,判儿媳与儿子共同偿还25万元、余1万元由儿子单独偿还。这是部分支持中因财产分割结果调整的样本。
母亲主张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50万元为借款,持两份由儿子签名的打印借条。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借条落款的具体形成时间,母亲又拿不出转账记录,离婚协议写明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录音也不足以证明儿媳在购房时有共同借款合意。二审撤销一审对儿媳的连带判项,只判儿子返还。这是③类 B 档的另一代表。
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50万元,出资时没有要求出具借据,离婚后由儿子单方补写《借据》。二审写明父母出资存在出借与赠与两种可能,要看能否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当时知道这是借款、二人离婚庭审时又确认没有共同债务,认为单方补写的借据不足以证明转账时有合意,维持驳回对儿媳的请求。这是③类的 B 档代表。
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支付首付52万元、税费中介费10万元并代还按揭18万余元。二审写明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继续无条件给付的法定义务,赠与要有明确意思表示,在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按「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处理,判儿子、儿媳共同偿还720540元。读这一份可以看清广州中院没有书面约定时的默认落点与常用表述。
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支付首期款并提前还贷。二审援引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写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高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由主张赠与的儿媳举证;举证不能即按借款认定,扣减已还款项后判两人共同偿还275402元。读这一份可以看清广州中院怎样在赠与抗辩上分配举证责任。
母亲为儿子购买婚房支付首付、代还按揭,主张借款。二审把首付款与婚后按揭款分开:首付发生在结婚之前,借条只有儿子签名、事后无追认,公证协议也未记载该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按揭款以现金交付,母亲未能说明收入来源、支付能力、现金提取与实际交付,举证不足。两段合起来只判儿子清偿。这是③类的 A 档代表。
父母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103万元,持儿子单方签名的《借条》。二审认为只有儿子一人签名的借条不足以反映儿媳有共同借款103万元的意思,而各方后签的《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是新的合意,据此只认定103万元中的20万元为共同借款,判儿媳与儿子共同偿还。读这一份可以看清单方借条与后签协议并存时该院怎样取舍。
父母先后转账121万元为儿子、儿媳购房。二审逐笔核对资金流向,只认定用于购买104房、3211房的67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儿媳与儿子共同偿还;不能证明用于购房的54万元由儿子个人偿还。与34628号同一道理,能看清购房本金与判配偶一起还范围的对应关系。
父亲出资196.2万元为儿子、儿媳购房,儿媳提交谈话录音主张赠与。再审认为录音形成于夫妻关系紧张时、内容不明确,不能证明赠与;从事后补签借据不违法、公序良俗不容「坐享其成」的角度,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处理,判儿媳与儿子共同偿还全额。这是其中唯一一件再审判决,审级最高,能看清该院对赠与抗辩的尺度。
岳父为女儿、女婿购车支出262410元,另代还信用卡80000元。二审认为购车款是 POS 机直接消费、未进入女婿账户,交付方式与借贷常理不符,女儿又在微信里称车是「嫁妆」,认定购车款是赠与,女婿不返还;只有80000元信用卡还款认定为借款。这是③类中按赠与处理的一种。
父母出售自有房产后为儿子、儿媳购房出资194万余元。二审认定出资整体是借款,但只有能证明直接用于购买夫妻共有房产及中介费的1165000元判儿媳共同偿还,其余775115.73元因去向不明、不能证明用于共同购房或共同生活,只由儿子偿还。读这一份可以看清该院怎样按款项去向划定判配偶一起还范围。
父母以拆迁补偿款为儿子、儿媳购买406房出资。二审写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赠与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无明确表示的按临时性资金出借处理,判儿媳就购房本金3375000元与儿子共同偿还。属近年判决,可直接看到该院当前做法。
父母为儿子、儿媳购买1001房及装修出资520万元。二审从生效离婚判决只就房屋内部分配、父母出资另案处理的记载入手,结合转账备注「购房款」和儿子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认定款项是借款;又写明离婚判决确定的夫妻内部财产分配比例只具有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债权人,判儿媳与儿子共同偿还全额。属近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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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0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7-09 | 配偶要还 |
| (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23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1 | 配偶要还 |
| (2016)粤01民终456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21 | 配偶要还 |
| (2016)粤01民终455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12 | 配偶要还 |
| (2016)粤01民终1158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01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16)粤01民终1338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24 | 配偶不用还 |
| (2016)粤01民终1803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03 | 配偶不用还 |
| (2017)粤01民终967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5 | 不涉配偶 |
| (2017)粤01民终958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0 | 配偶要还 |
| (2018)粤01民终22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8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17)粤01民终2418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3 | 不涉配偶 |
| (2018)粤01民终1383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03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19)粤01民终438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7 | 配偶要还 |
| (2019)粤01民终848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7 | 配偶要还 |
| (2019)粤01民终1011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5 | 配偶要还 |
| (2019)粤01民终837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0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19)粤01民终1013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9 | 配偶要还 |
| (2019)粤01民终1437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1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19)粤01民终1546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配偶要还 |
| (2020)粤01民终159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不涉配偶 |
| (2020)粤01民终159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配偶不用还 |
| (2020)粤01民终397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7 | 不涉配偶 |
| (2020)粤01民终211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不涉配偶 |
| (2020)粤01民终868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1 | 不涉配偶 |
| (2020)粤01民终1283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0)粤01民终1536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0)粤01民再9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不涉配偶 |
| (2020)粤01民终1731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不涉配偶 |
| (2020)粤01民终1732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配偶要还 |
| (2020)粤01民终1723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民终55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1)粤01民终1073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配偶要还 |
| (2021)粤01民终1287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1)粤01民终1650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6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民终2034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7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0)粤01民再15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8 | 配偶要还 |
| (2021)粤01民终1956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4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民终2199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9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民终2327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1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民终2315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17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民终2516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20 | 配偶不用还 |
| (2021)粤01民终1772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26 | 不涉配偶 |
| (2022)粤01民终461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5 | 配偶要还 |
| (2022)粤01民终195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3 | 配偶要还 |
| (2022)粤01民终747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3 | 配偶要还 |
| (2021)粤01民终3025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4 | 配偶要还 |
| (2023)粤01民终1510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0 | 配偶要还 |
| (2023)粤01民终249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5 | 不涉配偶 |
| (2023)粤01民终1761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4 | 不涉配偶 |
| (2023)粤01民终2230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1 | 不涉配偶 |
| (2023)粤01民终2230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1 | 不涉配偶 |
| (2023)粤01民终20522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05 | 配偶要还 |
| (2023)粤01民终3220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8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3)粤01民终3462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8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4)粤01民终4864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8 | 配偶要还 |
| (2024)粤01民终4835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30 | 不涉配偶 |
| (2024)粤01民终10887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27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4)粤01民终25011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1-25 | 配偶要还 |
| (2026)粤01民终10436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6-05-29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9)粤0117民初5469号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2019-12-20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0)粤0117民初4132号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2020-12-28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0)粤0118民初7818号 | 增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3-03 | 配偶要还 |
| (2020)粤0118民初5254号 | 增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7-23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1)粤0191民初19337号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91民初19449号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不涉配偶 |
| (2022)粤0191民初6922号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3-06-30 | 不涉配偶 |
| (2022)粤0191民初1593号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8)粤0106民初2844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不涉配偶 |
| (2018)粤0106民初2674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1)粤0106民初747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2-25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1)粤0106民初2209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6-28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1)粤0106民初4095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7-12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4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5-01-16 | 配偶要还 |
| (2016)粤0105民初10358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7-04-17 | 配偶不用还 |
| (2017)粤0105民初65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7-06-27 | 配偶要还 |
| (2019)粤0105民初7086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06-04 | 配偶要还 |
| (2019)粤0105民初889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配偶不用还 |
| (2019)粤0105民初8891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配偶不用还 |
| (2019)粤0105民初28311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不涉配偶 |
| (2019)粤0105民初28312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配偶要还 |
| (2019)粤0105民初35568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配偶要还 |
| (2019)粤0105民初15882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不涉配偶 |
| (2019)粤0105民初15708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0)粤0105民初31858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配偶不用还 |
| (2021)粤0105民初8997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05民初2629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12-27 | 不涉配偶 |
| (2023)粤0105民初780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配偶不用还 |
| (2024)粤0105民初1423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0)粤0113民初9263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13民初4489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10-30 | 配偶要还 |
| (2021)粤0113民初9026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2-04-11 | 配偶要还 |
| (2021)粤0113民初18053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2-11-20 | 不涉配偶 |
| (2022)粤0113民初19855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配偶不用还 |
| (2025)粤0113民初11200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1 | 配偶要还 |
| (2024)粤0113民初21476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5-06-20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8)粤0111民初10810-1081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11-14 | 不涉配偶 |
| (2019)粤0111民初502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04-23 | 配偶不用还 |
| (2020)粤0111民初29628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11民初3363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5-06 | 配偶要还 |
| (2022)粤0111民初1474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不涉配偶 |
| (2022)粤0111民初14741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不涉配偶 |
| (2022)粤0111民初1555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不涉配偶 |
| (2022)粤0111民初15552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不涉配偶 |
| (2022)粤0111民初1555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不涉配偶 |
| (2022)粤0111民初1555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不涉配偶 |
| (2024)粤0111民初800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8)粤0114民初6176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7-19 | 配偶要还 |
| (2018)粤0114民初12115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1-18 | 配偶要还 |
| (2020)粤0114民初11592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配偶要还 |
| (2025)粤0114民初6216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5-05-30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6)粤0103民初7375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7-08-23 | 配偶要还 |
| (2016)粤0103民初7376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7-08-23 | 不涉配偶 |
| (2019)粤0103民初212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19)粤0103民初1483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配偶要还 |
| (2020)粤0103民初1063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配偶要还 |
| (2021)粤0103民初1176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1)粤0103民初1655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10-27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8)粤0104民初2825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19)粤0104民初1314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不涉配偶 |
| (2020)粤0104民初2086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配偶不用还 |
| (2020)粤0104民初610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0)粤0104民初1397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04民初594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04民初803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不涉配偶 |
| (2021)粤0104民初3559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11-26 | 配偶要还 |
| (2021)粤0104民初4187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12-08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0)粤0112民初1069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配偶只还一部分 |
| (2020)粤0112民初1101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配偶不用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