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8)粤0106民初28440号
梁凯与许一靖、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凯,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亭,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许一靖(曾用名:许靖靖),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周颖(曾用名:樊华),女,1988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彬,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凯与被告许一靖、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凯,被告许一靖,被告周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凯诉称:原告是被告许一靖的姐夫,两被告于2017年7月29日登记结婚,2018年8月31日经判决离婚。两被告结婚前,双方家庭对购买婚房作出了商定,且发生了一些问题。在购房及代支装修费过程中,原告的丈母娘一共借支购房首付款、税费、中介费、银行贷款评估费、后期房屋装修费、筹资首付款所付利息等一共77万元,原告也因此借支用于购房款的首付70000元。但被告周颖反复提出离婚并已经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所购房屋亦已分配。现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各自向原告偿还35000元,合计7000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许一靖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一同偿还原告的所有借款。两被告于2017年7月29日登记结婚,我方父母表示可以出借50万元作为两人婚房首付,被告周颖母亲也表示可以为房子帮助20万元。后由于被告周颖出现增加彩礼数额、提出无理要求、威胁离婚等情况,且未按承诺提供20万元购房款,导致我方向多位亲人借款支付购房首付、税费、中介费等。现法院判决两被告离婚,被告周颖获得涉案房屋一半利益分配,其理应承担相应债务。 被告周颖辩称:一、涉案借款并非事实,借条是被告许一靖串通原告根据银行流水而虚构后补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让周颖离婚时净身出户”。两被告通过网聊认识,被告许一靖母亲承诺赠与婚房让两被告结婚,两被告也因此而结了婚。后双方感情不合,以(2018)粤01民终19211号离婚诉讼判决双方离婚,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该离婚案二审开庭过程中,许一靖大胆表达“自己只能房子全部归自己,周颖净身出户的结果”、“许一靖与冯小娟本是母子,二人串通一起打民间借贷诉讼又有什么”,被法庭记录在笔录中;二、被告周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如果知情,也不同意被告许一靖去借款。两被告结婚是以男方买房为条件,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购置婚房的问题上,双方都同意量力而行。所以被告周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如果知情,也不会同意被告许一靖去借款。如果知道是借款,被告周颖就不会与男方结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一靖与周颖于2017年7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判决离婚。 原告称其向两被告出借70000元,对此提交以下证据:一、被告许一靖于2017年10月20日出具的《借款条》,内容:许一靖于2017年10月20日向梁凯借款70000元,借款事由及用途用于广州购买房产;二、交易明细表,证实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告许一靖转账支付了70000元。被告许一靖对此表示确认。被告周颖则认为购房的首付是被告许一靖母亲赠与,也是被告周颖嫁给许一靖的条件之一,被告周颖对借款不知情,是许一靖背后伪造的,首付款是被告许一靖父亲转账给被告许一靖的,无须借款。 被告许一靖确认涉案款项为借款,并认为被告周颖要共同承担责任,对此,被告许一靖提交以下证据:一、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其于2017年10月24日收到涉案款项后,连同其父许清于2017年10月23日转账支付的480000元款项,一并于2017年10月25日分三笔向被告周颖转账支付,在收到许清及梁凯支付上述款项前,被告许一靖该账户余额为2596.28元;二、微信记录,证明被告周颖母亲于2017年7月17日表示出20万帮助购房;三、中介收据与购房合同,证明2017年7月24日,两被告在婚前确定购买婚房并给付中介费订金;四、微信记录,证明2017年7月25日,被告周颖突然要胁大量的彩礼;五、微信记录,证明2017年8月30日,被告周颖母女编理由不帮忙出资购房要求被告许一靖自备;六、微信记录,证明2017年9月5日被告周颖第一次提出离婚,后又多次提出以要胁利益及被告周颖多次提离婚;七、微信记录,证明2017年10月5日,被告周颖微信拉黑被告许一靖父母;八、房产证与购房收据,证明2017年12月贷款批下后发放,两被告按50:50分配房产的房产证;九、微信记录,证明被告周颖清楚被告许一靖向亲友借钱,非她自称的不知情。原告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周颖对上述证据真实性确认,但认为双方沟通认识之初对结婚彩礼是磋商的过程,不是确定的承诺,其并未承诺出资帮助购房,大量的微信记录显示双方确定由男方出资,且被告周颖并未同意被告许一靖借款。 被告周颖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两被告结婚是以男方买房为条件的,涉案诉讼是被告许一靖与原告串通的,对此,被告周颖提交以下证据:一、周颖、冯小娟微信沟通记录,证明男方家买房是相亲结婚条件,在买房问题上,双方同意量力而行,被告周颖根本不会同意被告许一靖借资购房,也不知情;二、许一靖、周颖微信沟通,证明许一靖陈述其母亲冯小娟出首付,装修款均已按承诺完成。许一靖要求周颖返还彩礼,净身出户、赔偿损失、否则刨掉周颖的工作,本案就是被告许一靖串通梁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提起的虚假诉讼;三、离婚诉讼中被告许一靖的代理律师曾祥彬与被告周颖之间的短信沟通记录,证明被告许一靖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和解时仅涉及共有房屋、礼金、金饰以及冯小娟欠周颖母亲款项的借条,并未提及到本案所涉借款。可见,根本不存在未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所涉借款是原告一家人为了恶意报复被告周颖而虚构的;四、离婚诉讼一审中被告许一靖提交的答辩状,证明被告许一靖主张“所有购房资金均来自父母借款”,可见,不存在向本案原告梁凯借资购房的事实;五、另案民间借贷中被告许一靖的父母提交的起诉状,证明该起诉状与本案起诉状的内容相似度高达90%,认为该一系列民间借贷都是被告许一靖串通其家人包括父母、姐夫为了达到让周颖净身出户的目的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原告对此不予确认,认为两被告的对话与其无关,且被告周颖认为是串通仅是其猜测。被告许一靖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微信记录根本没有提到赠与,其父母另案纠纷也确认不是赠与的行为,律师当时是进行调解,并未涉及金钱,且另案答辩状还有另一份提及了涉案借款的问题。 庭审中,被告许一靖称其向被告周颖转账支付的550000元包括双方购房首付款480000元和3%的税费(房屋总值1680000元),税费总额为50400元,另有18000元的中介费。被告周颖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否认是借款,同时被告周颖确认支付了首付款、税费及中介费。另,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确认,原告是被告许一靖姐夫。 另查明,被告周颖因与被告许一靖离婚纠纷,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荔湾区南岸路X号之二X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共有房产归被告许一靖,被告许一靖支付周颖房屋折价款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粤0106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许两被告离婚、涉案房屋归被告许一靖所有及许一靖补偿周颖448850元等。同时,该份判决查明的事实包括被告许一靖主张购房及装修款700000元均系借款,其中向本案原告借款70000元。后被告许一靖不服判决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查明,被告许一靖父亲许清及母亲冯小娟分别因向两被告出借款项纠纷,已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8)粤0106民初26749、26750号,均要求两被告各自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款项是否为真实存在的借款;二、被告周颖是否应对该笔款项承担责任。 关于是否真实存在的借款问题,本院作如下辨析:一、关于是否真实交付的问题,原告已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告许一靖转账支付70000元,从被告许一靖提交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可以看出,被告许一靖将该笔款项连同前一日许清支付的480000元,合计550000元,一并转账支付给了被告周颖,可以看出,涉案款项确已由原告真实交付;二、关于款项性质的问题,首先,被告许一靖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确认向原告借款,并称该笔款项70000元连同其父母出借的480000元是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和3%的税费及18000元的中介费,被告周颖虽不确认是借款,但承认确实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由周颖支付了相关费用,足以见得涉案款项确实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相关费用;其次,被告周颖称购房相关费用是被告许一靖方赠与,但对此并未提交被告许一靖方或原告明确表示赠与的相关证据。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已提及涉案债权债务,且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足以证实原告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被告主张涉案款项为男方家买房赠与的抗辩明显缺乏理据;再次,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和亲戚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没有原告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受资助人理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偿还,系原告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综上,原告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周颖是否应对该笔款项承担责任的问题。涉案款项已由原告支付给被告许一靖,又由被告许一靖支付给了被告周颖,周颖已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期款税费及中介费等相关费用,可见涉案款项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涉案房屋经两被告离婚诉讼判定归被告许一靖所有、由许一靖补偿周颖448850元,足以证实被告周颖已分享了涉案款项所带来的利益,现以对借款不知情、涉案房屋为男方家赠与、涉案债务为虚假诉讼等为由进行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法认定涉案债务为两被告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各自偿还35000元,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一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凯偿还借款35000元; 二、被告周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凯偿还借款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许一靖、周颖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诗媛 人民陪审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赖小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燕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