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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8)粤0114民初6176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8-07-19 · 配偶担责 支持

邝炳容、卢宝珍等与邝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邝炳容,男,193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卢宝珍,女,194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小燕,系两原告的女儿。
被告:邝成勇,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朱金焕,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邝炳容、卢宝珍与被告邝成勇、朱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炳容、卢宝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成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金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施、王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邝炳容、卢宝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2327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邝成勇和被告朱金焕于2015年为买房向两原告借款,被告父亲邝炳容当时以现金10万元给被告邝成勇,2016年9月3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卢宝珍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有银行流水作为凭证。父母含辛茹苦养大子女,子女孝敬父母,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被告邝成勇和被告朱金焕在取得两原告的借款买房后,对父母不但没有感恩之意,连起码的赡养费也不支付,在要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末果的情况下,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遭到拒绝,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邝成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朱金焕辩称: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原被告双方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用于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分别为卢宝珍的存折本以及答辩人的银行流水。从卢宝珍的存折本只能看出,卢宝珍将人民币二十万元从2012年4月开始存定期,多次存入和销户的过程,并没有看到将存款转账给两被告的记录。而从朱金焕的银行流水中,也没有看到任何两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记录。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既要有达成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也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在本案中关于借贷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缺失,两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借款合意的证据,既没有书面的借条,也没有口头约定,更没有就借款何时归还、利息如何计算等作出过任何意思表示,而且,如果是借款并约定利息的,作为两被告也没有过任何还款记录,两原告在诉状中也没有提到两被告应何时还款及如何支付利息的约定,不符合常理。在借贷关系中,双方需明确表明借款的意愿,借款方明确是借钱,收款方表明在一定时期后会还款,而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体现出这种合意。退一万步来说,在本案中,两原告在诉状中明确是为了给两被告买房而提供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综上可见,两原告主张借款给两被告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对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要素均没有达成任何的借款合意,所以,根本不存在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的事实。另外,本案不但缺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也缺乏实质要件,即两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款项提供给了两被告。本案中,并无双方的任何转账记录,无法形成提供款项的完整证据链,因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定两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两原告依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仅应当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存在,还应当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但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完全无法证明这两点,所以,原被告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二、关于被告邝成勇自认能否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请法院了解本案发生的背景因素。答辩人和被告邝成勇是夫妻,于2014年2月认识,2014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2月13日生下儿子邝启然,孩子由于早产,身体一直不好,需要答辩人照顾,但是被告邝成勇就一直怀疑儿子非自己亲生,因为从认识到孩子出生也才十个月,这种怀疑导致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到2018年邝成勇提出离婚,双方就孩子抚养费和财产分割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邝成勇为了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甚至要求去做亲子鉴定,这一举措让答辩人已经彻底绝望,到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邝成勇还是不承认这个儿子,双方矛盾家人也清楚,为了在双方唯一的房产上多分配一些,现在被告邝成勇联合父母即两原告来引发了此次诉讼,想要通过虚假诉讼来达到给答辩人制造债务的目的。所以,被告邝成勇在本案中不需要猜测,都是站在其父母那边,会作出承认借款并同意还款的答辩意见的。两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没有双方借款的合意,也没有向借款人提供款项的凭据,如果仅有被告邝成勇的当庭自认,那么,答辩人认为,被告邝成勇与两原告是直系亲属关系,而答辩人与被告邝成勇现在处理离婚诉讼阶段,被告邝成勇的自认明显是为了加重答辩人的义务,制造夫妻共同债务,建议贵院可以判决由自认有借款的被告邝成勇独自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答辩人,没有任何借款合意,也没有提供其所谓的借款资金,应当判决驳回两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是希望借此诉讼增加答辩人的负担,减少答辩人在离婚中应分得的财产,其动机非常明确,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邝成勇一定要自认,那么该债务应该为其个人债务,也无需答辩人承担。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认定如下:
1、现查明:邝成勇系邝炳容、卢宝珍的儿子,邝成勇、朱金焕系夫妻关系;朱金焕于2018年7月5日起诉离婚。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的问题。该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处的对“赠与”的理解并非指只要是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即视为赠与;此处强调的应为在父母明确其系赠与行为之前提下,探讨在何种情况下视为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
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邝炳容、卢宝珍对邝成勇购房的出资明确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不宜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3、关于邝炳容、卢宝珍主张的100000元借款的认定问题。邝炳容、卢宝珍主张,2015年3月21日,邝成勇、朱金焕因买房支付首付向邝炳容、卢宝珍借款100000元,邝炳容将100000元现金交付给邝成勇。2017年2月6日,邝成勇向邝炳容、卢宝珍补签一张借条。邝成勇对以上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朱金焕陈述“我后来听邝成勇说过两位老人给了100000元,但我没有见过这笔100000元,我们的房子首付是250000元,我出了100000元,邝成勇出了150000元,但我不知道邝成勇出的150000元是否包含邝成勇说两位老人给的100000元。但邝成勇说100000元是两位老人支持我们的。”即朱金焕并未对该笔100000元借款确认,考虑到邝成勇系邝炳容、卢宝珍的儿子,朱金焕于2018年7月5日起诉离婚,仅凭借条(逾两年后补签的借条难以证明交付款项时主观的意思表示)这一孤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辅证,但邝炳容、卢宝珍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100000元借款事实的存在,故本院对该笔100000元借款不予确认。
3、关于邝炳容、卢宝珍主张的200000元借款的认定问题。邝炳容、卢宝珍主张,2015年9月3日,邝成勇、朱金焕因支付房贷向邝炳容、卢宝珍借款200000元。邝炳容从中国农业银行分两次取现190025.33元,另一笔14501.93元;当天,由邝成勇代为将184900元分21笔存入朱金焕的银行账户(尾号6804),邝成勇称将部分现金亦交付给了朱金焕。2017年2月6日,邝成勇向邝炳容、卢宝珍补签一张借条。邝成勇对以上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朱金焕确认其收到邝炳容、卢宝珍的184900元,但未收到现金部分;其主张该笔184900元系邝炳容、卢宝珍赠与给邝成勇、朱金焕用于支付房贷,双方没有任何约定该笔款项为借款。
如前所述,邝炳容、卢宝珍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现金部分借款事实的存在,故本院对该笔借款中的现金部分不予确认。至于朱金焕确认收到的184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鉴于(1)根据双方的婚姻生活状况,很难直接推定邝炳容、卢宝珍存在将184900元赠与给邝成勇、朱金焕的意思表示;(2)朱金焕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邝炳容、卢宝珍将184900元赠与给邝成勇、朱金焕;(3)作为父母的邝炳容、卢宝珍将大笔资金出借给儿子、儿媳妇用于支付房贷符合日常生活基本经验法则;(4)朱金焕亦为该笔款项实际受益人之一;综上,本院对该笔184900元借款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邝成勇、朱金焕向邝炳容、卢宝珍借款184900元,有银行流水及双方当庭陈述为凭,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邝炳容、卢宝珍要求邝成勇、朱金焕归还借款184900元本金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但以不超过23272.5元为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邝成勇、朱金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炳容、卢宝珍归还借款本金184900元。
二、被告邝成勇、朱金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炳容、卢宝珍支付借款利息(以1849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但以不超过23272.5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邝炳容、卢宝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5元,原告邝炳容、卢宝珍负担1316元,被告邝成勇、朱金焕负担17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凯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莫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