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粤0105民初8890号
梁桂香与张亮、王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桂香,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杜佳,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亮,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王胜楠,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桂香诉被告张亮、王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桂香的委托代理人杜佳,被告张亮、王胜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桂香诉称:原告和被告张亮是母子关系,被告张亮、王胜楠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4月1日两被告婚后需要购置小汽车,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代被告双方通过工商银行向广州市龙星骏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该款项,被告张亮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系退休职工,上述借款是原告与丈夫维系今后生活的养老金,代两被告支付购车款应视为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出借,不能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原告从出借之日起,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以暂时周转不开为借款并未偿还,2019年初原告得知两被告已经离婚并分割财产,因借款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用于婚后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亮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上是有用到这笔款项。 被告王胜楠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有:1、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相关判决已将出资性质认定为赠与;2、本人对借款毫不知情,原告与被告张亮是母子关系,双方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可能;3、被告张亮在另案开庭陈述及与本人达成的协议中,多次声明不存在除房屋贷款外的其他夫妻共同债务;4、若借贷关系真实,仅为原告与被告张亮之间的纠纷,与本人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桂香提供其名下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丽影华庭支行卡号为62×××17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主张2017年4月1日向广州市龙星骏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300000元。 2017年4月6日张亮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向梁桂香(母亲)借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用于购买奔驰E200L轿车,购买此车余款为变卖前一辆大众朗逸轿车所得,前一辆大众轿车亦为梁桂香(母亲)全资购买,所以张亮名下的奔驰E200L轿车由梁桂香(母亲)有实际拥有权,而张亮只有使用权,特此证明”,张亮在上述借条中签名并捺指模。 另查,张亮、王胜楠于2014年5月9日登记结婚,后王胜楠向本院起诉张亮要求离婚,案号为(2017)粤0105民初4674号,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王胜楠撤回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张亮亦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2017年8月11日本院判决准予张亮、王胜楠离婚。 后王胜楠又在本院对张亮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登记在张亮名下的粤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案号为(2018)粤0105民初1705号,在该案中王胜楠与张亮达成民事调解,上述车辆归张亮所有,并由张亮补偿本案被告王胜楠175000元。 王胜楠提供《析产协议书》,拟证明王胜楠与张亮在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三案判决后,自行达成协议。该协议明确王胜楠应支付张亮1410877.35元,在张亮配合王胜楠办理广州市白云区青梧街7号603房房屋过户等手续后支付,在房屋过户手续办妥且款项付清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没有其他争议财产需要处分。原告梁桂香和被告张亮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 在诉讼过程中,王胜楠确认原告梁桂香出资购买上述车辆,但表示对借款不知情,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张亮出具的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函复我院称“因受现有文检技术的限制,无法对上述《借条》的形成时间做出准确的判断,故无法接受本案的鉴定委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梁桂香出资用于购车的300000元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对两被告的赠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涉案款项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条为张亮一人出具,并无王胜楠签名确认,同时梁桂香并未举证证明借款基于两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王胜楠作为夫妻另一方在事后有追认等意思表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仅凭借条来证明梁桂香出资购车时其与张亮、王胜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的证明力较弱。借条由张亮一人出具,而梁桂香与张亮为母子关系,张亮在与王胜楠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后来双方根据判决结果达成的析产协议中均表示不存在任何债务,同时梁桂香知晓两被告之间婚姻变动状况,并旁听了关于房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庭审,对张亮在案件中的表态及处理结果梁桂香均应知悉,但其在相隔多时后才提起本案诉讼,故梁桂香及张亮在本案中的诉讼理由均存在有违常理地方。虽然鉴定机构因文检技术限制无法对借条形成时间做出准确判断,但综合上述因素考量,借条的证据效力较弱。最后,梁桂香出资购车的行为在两被告张亮、王胜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车辆符合我国传统家庭观念,且本院另案判决中对梁桂香出资给两被告购房的性质认定为赠与,故本案中梁桂香出资购车行为亦属于对两被告的赠与更符合常理,而非民间借贷。综上所述,梁桂香出资用于购车的300000元款项的性质应属于对两被告的赠与,不属于张亮与王胜楠的夫妻共同债务。现梁桂香认为该款属于借款性质,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张亮认为该出资为民间借贷,应自行偿还本债务,属于张亮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张亮可自行向梁桂香支付该款,本院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桂香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6325元,由原告梁桂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蒙 刚 人民陪审员 李绮文 人民陪审员 何少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