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粤0104民初20862号
胡少霞与罗振威、梁益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少霞,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振威,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辉,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益娴,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少霞诉被告罗振威、梁益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颖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华、彭亚,被告罗振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辉,被告梁益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少霞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被告罗振威和被告梁益娴人共同向原告胡少霞偿还借款人民币135781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胡少霞系被告罗振威的母亲。2007年3月1日,被告罗振威与被告梁益娴登记结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购房、购车、购车位、购买保险等。2010年9月23日,被告罗振威、梁益娴与佛山市裕东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二被告购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115号糖果雅苑23栋1204房,房款总价为人民币1072688元,二被告应于2010年9月21日内支付首期房款即542688元,剩余房款530000元须于2010年9月2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照按揭方式付款。为支付房款首期、偿还购房借款及房屋贷款,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23000元。房屋购买后二被告又因购买同一小区的车位,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后来,二被告又因购买汽车的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158412元。自2008年10月起,原告开始领取退休养老金,养老金存折一直由被告梁益娴保管。截至二被告离婚之际,原告发现二被告借支原告养老金合共315815元。2020年1月15日,二被告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认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347227元,该款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二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有权依法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罗振威辩称,被告罗振威从几岁开始由原告一人抚养,两被告婚后向原告借款远不止原告起诉的金额,还有其余现金、微信、代付款、银行转账等,原告起诉的只是有明确证据指向的部分借款,2010年原告和被告罗振威在广州分别有房屋,为了资产升值,保障原告将来,原被告决定卖了原告唯一的房屋在佛山买房,银行不允许年老的人贷款,原告虽共出资823000元,但房屋、车位只是以被告名义登记,现已升值一倍,将为被告梁益娴所有,被告梁益娴在离婚协议第一点承诺分别还款50万元、10万元,应由被告梁益娴偿还,余下223000元被告罗振威愿意还款。2017年到2018年期间两被告总共向原告借款174600元,买了第三辆汽车,由两被告及被告儿子使用,现已经贬值,将为被告罗振威所有,被告罗振威愿意偿还该部分车款。原告养老金存折一直由被告梁益娴保管,原告的养老金是由被告梁益娴占用,与家庭日常开支、及被告罗振威无关,我方只同意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梁益娴辩称,一、答辩人梁益娴从未向被答辩人胡少霞提出借款,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不存在借贷关系,胡少霞给予梁益娴与罗振威购买房屋的款项,属于赠与。1、根据胡少霞提交的证据5显示向梁益娴转账共计10万元,而不是12万元,该笔钱是胡少霞主动提出给予儿子罗振威和梁益娴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该笔款项属于赠与,双方没有任何借款的约定。2、胡少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向罗振威转账20万元,更不能证明该20万元是用于偿还购买房屋的借款。3、胡少霞向梁益娴转账的6万元和31.5万元,均是自愿提出自己卖房了有钱,主动给予罗振威和梁少霞偿用于还房贷,减少他们的贷款压力,该款项均是赠与,三方从未就借款有合意或任何的约定。4、罗振威与梁益娴已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按照协议约定,罗振威应当向梁益娴一次性支付3万元用于还房贷,剩余房贷由梁益娴负责。而胡少霞于2020年2月2日向梁益娴转账的6万元系受罗振威的指示而进行转账,并非梁益娴向胡少霞提出借款。5、答辩人梁益娴没有向被答辩人胡少霞借款购买车位,胡少霞提交的证据不动产权证仅仅能证明该车位登记在梁益娴名下,无法证明有借贷款项的来往。二、罗振威与梁益娴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对房屋和车位的处理,并非确认双方的债务。《离婚协议》第四条第1点房屋约定“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女方和儿子罗钧曦共同所有,男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如以后在胡少霞在生之年女方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115号糖果雅苑23栋1204房出售,将售房所得房款的其中50万元分与男方母亲胡少霞所有。”第四条第2点汽车位“如以后在胡少霞在生之年女方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115号糖果雅苑88号058号车位出售,将售房所得房款的其中10万元分与男方母亲胡少霞所有。”该约定系属于罗振威与梁益娴对处理房屋和车位的约定,不是确认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更不是承认向胡少霞的借款。胡少霞要分得60万元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在胡少霞有生之年,二是上述房屋和车位分别出售后并获得售款项。协议对此进行约定是因为罗振威与梁益娴协商离婚时,为了孝敬胡少霞所作出的约定。况且目前房屋和车位尚未出售,胡少霞要分得款项的前提条件尚未成立。胡少霞所列出的借给罗振威与梁益娴购买房屋的款项共计87.3万元,与协议约定给付的60万元完全不一致的,进一步说明该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确认他们的借款或债务,三方从未有过借贷的合意,胡少霞所述的借款明显违背了事实,要求还款毫无依据。在《离婚协议》第五条债权债务处理中,罗振威与梁益娴没有列明胡少霞的借款,也没有确认任何的债务的处理,而且该离婚协议系经胡少霞的主持下协商达成一致,说明了三方没有发生借贷关系,也没有债权债务的纠纷。退一步而言,如果确认60万元是债务,那么该约定应当列在第五条中,而不是列在第四条财产处理的约定中。因此,罗振威、梁益娴和胡少霞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三、被答辩人胡少霞称答辩人梁益娴借款158412元购买车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胡少霞提交的证据仅仅能证明信用卡消费3万元,虽然车辆行驶证登记在梁益娴的名下,但是当初是胡少霞提出要买车且同意出资购买,车辆是由一家人共同使用,该笔款项是属于赠与。四、被答辩人胡少霞要求返还315815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被答辩人胡少霞要求返还315815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案由系借贷纠纷,而被答辩人胡少霞要求返还315815元不属于借贷款项,法律关系不同,不应列入本案的诉求及审理范围内。3、被答辩人胡少霞称退休金存折由梁益娴保管,在200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未经同意取出315815元,该存折系胡少霞自愿交给梁益娴保管并交代其取出款项用于家庭的一切开支,包括不限于衣食住行、购买保险、小孩的学费等等。200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4日整整十年,胡少霞不可能不知道存折的款项被取出,但从未主张过要求返还存折以及款项,正说明了胡少霞的本意就是让梁益娴取款用于家庭开支,这些款项多年来均已用于日常花销,胡少霞自己也有使用,要求返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三方没有借贷的合意,共同生活同在一个家庭,共同开支属于正常的情况,并不能因为罗振威与梁益娴离婚后而改变家庭开支款项的性质,违背了事实,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胡少霞要求答辩人偿还借款和占用的退休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胡少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罗振威系母子关系,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月5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115号糖果雅苑23栋1204房住房一套所有权归女方与儿子罗钧曦共同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余下房屋贷款由男方一次性支付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给女方,剩余房贷由女方负责,如以后在男方母亲胡少霞在生之年女方将房屋出售,将售房所得房款的其中50万元分与男方母亲胡少霞;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115号糖果雅苑88号058号车位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如以后在男方母亲胡少霞在生之年女方将车位出售,将售车位所得款项的其中10万元分与男方母亲胡少霞所有;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要求男方进行现金补偿,男方享有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而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女方配合男方进行车辆过户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男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支配、收益、债务等一切事宜由男方负责,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处理、还款义务等一切事宜均由男方负责处理,女方一概不负责。 原告主张借款的构成如下:一、房屋部分。1、诚意金2万元由原告支付;2、2010年9月15日、16日、20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梁益娴转账1万元、6万元、3万元合计10万元(有转账记录证实);3、2010年10月,原告出售房屋,2011年1月4日,原告指定买家将20万元首期款直接支付至被告罗振威账户(有转账记录证实);4、2011年3月19日,原告支取6万元给被告梁益娴(有取款记录,无款项去向证明);5、2011年4月21日,原告出借315000元给两被告还清商业贷款(有银行记录证实);6、2020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梁益娴转账28000元还清银行贷款(有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二、车位部分。原告主张车位部分向两被告出借15万元,其中44000元向开发商支付(44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证实)。三、车辆部分。1、2017年1月8日至2018年6月18日间,原告向被告梁益娴转款144600元(有转账记录证实);2、2017年5月29日,原告向有道汽车公司支付3万元车款(有转账记录证实)。四、退休金部分。原告将其退休金存折交由被告梁益娴保管,原告主张被告梁益娴支取其存折内款项304700元,被告罗振威支取其存折内款项5513元。被告梁益娴主张从原告退休金账户内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共计279200元。 另查明,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梁益娴的微信聊天记录,摘取部分中下:1、2019年12月20日:原告:娴,因为近期我在家庭开支太大,经济上支持不到啦,你把我退休的工资卡还是还给我吧,另外天河的房屋租住人联系人名字和电话号码都给我一下,下个月开始房租我自己收回来好了你们2人的事希望好好解决,有事最好在外面协商,最主要不好影响到你们的儿子我的孙子学业和心情,至于我已经是无语,在你们2人的婚姻事情上我已经尽心尽力啦。被告梁益娴:一日未离,我不改变家庭所有野如果你要拿回,个家庭一日存在,每个人都有份,家庭开支共同支付是理所当然,而家每个月都是我在支撑开支,连家用都无?原告:你们的关系怎样不管我老人家事,我没有靠你们养一天,我一辈子所有的积蓄都贡献给你们了,说好的借钱给你们买房子,你们到今天都没有还。我本人的退休存折从退休第二天起到现在都是交给你,已经有11年有多,难道支持你们的还不够多吗?还想让我怎么样?现在你们2人闹离婚,我还拼命工作,我现在身体也不好,做几次手术你也不是不知道,还要每天负责2个孙子的生活开支。你们非要吵吵闹闹,搞的家里鸡犬不宁,我现在我要求归还我本人的财产是理所当然。你有什么理由扣留不给我?11月份我给了3500你供楼款,帮你们负责了孙子奶粉1千几贰仟,12月份帮你出了小孙的学费贰仟几,全部都是我老人家在维持这个家,你这几个月你又出了多少?你在家住过多少晚?煮过几餐饭?现在要我的退休卡,你既然说我的卡里钱,有你的份?什么逻辑?你不还给我的我的退休存折,没有道理的。你们是想逼死我嘛?我报警也要你还给我。你们的事我管不了,我为了你们,出钱给你们旅游,让你们多点沟通,你们怎么做的?没有一个听我的劝,我还要怎样做,你才满意?你们有没有为孩子着想?我要回我自己的东西,不需要经过你同意,希望你不要不讲道理!你们都是成年人,都为人父母,应该都明白我的用心!我真的很失望,很痛苦,我的两个孙子还要靠我去照顾,为了他们,我必须存钱,必须拿回我的存折!你们欠我的钱,也必须要还给我! 2、2020年2月2日:被告梁益娴:系你吾讲道理,协议有甘样的条件吗?原告:我要求拿开始交首期的那2年记录,其他我不需要被告梁益娴:协议上的条款你地几样都无实现,都话你自己有记录原告:协议是协议会遵守,但我要求拿供楼记录好正常,你去问问啦。 3、2020年2月2日:原告:农行供楼处叫他们打一份从开始交首期打出来被告梁益娴:你喜欢你去打,你地不去办过户就是有心违约,做甘多就系故意拖时间不去原告:我能够舍得几百万的屋全部给你,就打算是给你,从来没想过点样,是你自己疑心重被告梁益娴:你的房子是你的,我的房子是我的,将来你喜欢怎样,我也不会去干预你地,你地不要来干预我,现在疑心重的系你原告:我是对比还有感情才会这样顺你意,你话要整间屋,车库,都愿意给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针对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问题。针对原告主张的出借给两被告用于购买房屋、车位、车辆的部分,被告梁益娴主张此部分款项系赠与,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梁益娴主张此部分款项系赠与但无证据予以证实,达不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此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针对原告主张的退休金部分的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在退休后即将退休金存折交给被告梁益娴,至2019年12月20日才要求被告梁益娴返还,在十余年间原告对被告梁益娴支取存折内的款项应当知情,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对款项的支取提出过异议。另外,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生活,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负担家庭生活支出符合家庭生活的常态,原告在与被告梁益娴的微信对话过程中亦表示“我本人的退休存折从退休第二天起到现在都是交给你,已经有11年有多,难道支持你们的还不够多吗?”,这也表明其将退休金用于支持两被告及抚养孩子的生活开支,此部分款项不宜认定为借款,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原告主张的购买房屋、车位、车辆的借款两被告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在两被告离婚后,原告与被告梁益娴在微信对话过程中表示“协议是协议会遵守,但我要求拿供楼记录好正常,你去问问啦”,“我能够舍得几百万的屋全部给你,就打算是给你,从来没想过点样,是你自己疑心重”,“我是对比还有感情才会这样顺你意,你话要整间屋,车库,都愿意给你”,可见原告参与了两被告离婚协议的协商与签订过程,亦认可协议的内容。原告虽然没有与两被告签订书面合同,但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结合原告在微信对话过程中的表示和两被告离婚协议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与两被告就借款返还达成“在被告梁益娴未出售房屋时,两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梁益娴出售房屋和车位时,即应向原告返还50万元和10万元”的口头协议。现被告梁益娴未出售涉案房屋和车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梁益娴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振威答辩时表示其同意向原告偿还购买房屋和车位部分的借款223000元和购买车辆的借款174600元,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罗振威向原告胡少霞偿还借款39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少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25元,由原告胡少霞负担12430元,由被告罗振威负担4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颖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