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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粤01民再150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11-18 · 配偶担责 支持

冯建雄、冯棋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建雄,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棋伟(冯建雄次子),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棋聪,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琛,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致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建雄与被申请人冯棋聪、王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1民终678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粤民申857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冯建雄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支持冯建雄的全部诉讼请求;3.被申请人按照月息1%的标准支付利息;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冯棋聪、王琛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二审法院对王琛提供的录音未进行充分质证,即将此作为涉案关键证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录音的内容与涉案款项无关,是王琛故意混淆视听,法院应结合全文语境认真审查录音内容。2.冯建雄无义务、无责任无偿赠与冯棋聪、王琛二百万元,这是冯建雄辛苦打拼多年的血汗钱,其中有一部分更是向案外人借款,冯建雄向别人借款再赠与王琛,与常理不符。一、二审法院仅凭王琛及其家人有预谋的录音就将2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推翻,有违公平原则。3.冯建雄与冯棋聪虽为父子关系,但是独立个体,冯棋聪与王琛二人婚姻状态如何,与冯建雄无关,冯建雄一直主张这笔钱是借款,无论冯棋聪与王琛是否离婚,都需要归还。4.假设冯建雄是自愿将款项赠与王琛,理应将款项直接转给王琛,而涉案款项是冯建雄转给冯棋聪,冯棋聪与冯建雄之间有借条,冯棋聪再将款项转给王琛,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冯建雄曾在一审表示未主张利息与还款期限,只是表达如果二人可以及时还款,就可以不主张利息的意思,一审法院认定其表述与《借据》上的注明“月息1%,还款期限2年”相矛盾错误。6.涉案款项为冯建雄与妻子白少芳婚内共同财产,若王琛主张该款项为赠与,应当举证证明白少芳同意赠与。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冯棋聪辩称,认可同意冯建雄的再审请求,并且承认该涉案债务。
王琛辩称,1.在本案指令再审裁定作出前,王琛不知冯建雄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亦未向王琛送达再审申请书,省法院仅凭冯建雄的再审申请书作出裁定,显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2.民间借贷需有交付事实,还要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本案中,王琛从未向冯建雄借款,并无达成任何借贷合意,未签署借贷协议,本案根本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3.2017年6月21日、2018年1月5日的录音及王琛与冯建雄微信聊天等证据,完全证实该涉案款项为赠与款项,是赠与给王琛和冯棋聪。如果涉及借贷合意,那么相关录音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不可能作出如此表述。4.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的《借据》不能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该借据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但冯棋聪称该借据为2017年8月左右签订,且该借据属于冯棋聪自行制作,根本不是王琛的意思表示;该借据具体何时制作,根本无法核实,即便如冯棋聪所言是在2017年8月制作,该时间段两人因冯棋聪出轨、家暴等问题存在重大矛盾,甚至在2017年9月份,王琛因为家暴问题还进行报警。在此向法庭请求查明冯棋聪非法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当时冯棋聪没有收入,王琛也处于二胎中无收入,常理而言在无收入的情况下,怎么会考虑借款购房,且约定每年还款100万。从王琛提交的材料可以看出,冯棋聪在(2020)粤0105民初338号案件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7.5.12的借据,该借据载明冯棋聪向冯建雄借款2124500元,而该借据也完全无法核实由何时制作。该借据也不涉及所谓的还款期限以及利息,显然与本案存在重大矛盾。冯棋聪还在(2020)粤01民终8585号案件中,提交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的证据材料清单,载明其向冯建雄借款18383513元,冯棋聪以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单方出具存在出现重大矛盾的材料,再此情况下,其出具的证据及材料根本无可信力。况且冯建雄在一审并未提交借据原件,其在一审陈述关于涉案款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的内容与借据又存在重大矛盾。冯建雄在其上诉状事实与理由的第一点,又说该借据由冯棋聪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与冯棋聪的陈述又存在矛盾。5.冯建雄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冯建雄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事实上,冯建雄资金实力雄厚,经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放贷活动,从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冯建雄均会与借款人就借款协议签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同时还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责任,诉讼管辖甚至是连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而本案之中,冯建雄所依据的是冯棋聪单方制作甚至无法核实具体签订时间的借据,显然不符合一个对借贷活动有丰富经验理性成年人的处理方式。6.冯建雄的配偶即案外人白少芳对涉案的款项是知情且同意的。在王琛家属处理王琛与冯棋聪婚姻矛盾纠纷过程中,白少芳基本均参与其中。2017年12月29日,白少芳还陪同王琛共同到开发商售楼部沟通退房事宜。冯建雄陈述白少芳对案涉款项的处理不知情,显然违背客观事实,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7.除了依法对冯建雄与冯棋聪涉嫌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王琛恳请法院对其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予以严惩。

一审原告诉称

冯建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冯棋聪、王琛向冯建雄偿还借款196.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冯棋聪、王琛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建雄与冯棋聪是父子关系。冯棋聪、王琛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10日,冯建雄向冯棋聪尾号为0171的银行账户转账两笔,金额分别为96.2万元和100万元,合计196.2万元。其后,冯棋聪将上述款项转账给王琛。王琛将上述款项中的1828514元用于购买中海锦汇华庭项目A3栋1604号房屋的款项支付。冯棋聪、王琛确认剩余款项用于冯棋聪、王琛共同生活支出。对于上述款项的性质,冯建雄及冯棋聪均主张是出借给冯棋聪、王琛购买房屋的款项。王琛则辩称是冯建雄赠与冯棋聪、王琛的款项。对于各自的主张,冯建雄提供了其向冯棋聪转账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冯棋聪、王琛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及支付凭证,冯棋聪提供了一份《借据》复印件,其上记载:“今借到冯建雄(父亲)人民币:贰佰万元正(¥:2000000)用于购买房屋之用。还款期限2年每年还款壹佰万(¥:1000000)直至还清为止。借款期间利息按1%/月计算。借款人:冯棋聪身份证:4401051988010857172017年5月10日”,冯棋聪称该《借据》是在2017年8月份左右签订,当时冯棋聪、王琛之间已经产生矛盾。王琛则提供了在2017年6月21日和2018年1月5日冯建雄与王琛及其亲属因处理冯棋聪、王琛夫妻矛盾而形成的谈话录音、冯建雄与王琛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谈话录音中冯建雄作出如下表述:“如果真的万一你们分开的话,肯定两个孩子一人一个,别说我拿了两百万,我给他们俩,也是一人一百万,我公平公正的,我反正都给到你们的了,到时候分我也是拿出来给两个,一人一百万,两个人也这样分,如果你真的要分开的话”、“万一,他们真的不在一起的话呢,反正我给一百万你,一百万买个房子的是没有可能的事情,我只能承诺,现在有当初给他200万元,我给你一人一百万,但是我不可能都给他的,我是给你的我是,我给你一百万而已”。庭审中,冯建雄表示涉案借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另查明:冯棋聪、王琛的离婚纠纷案目前亦在一审法院审理之中。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冯建雄与冯棋聪、王琛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冯建雄主张出借196.2万元给冯棋聪、王琛,故冯建雄对其与冯棋聪、王琛间已订立借贷合同和已实际交付借款的两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冯建雄所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其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但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并无法证明。现王琛辩称该款项是冯建雄赠与冯棋聪、王琛的购房款,并提供冯建雄与王琛及其亲属的谈话录音为证。在谈话录音中,冯建雄并未提及涉案款项是出借给冯棋聪、王琛,反而表示是给,给到冯棋聪、王琛,且表示若冯棋聪、王琛分开,也是一人一百万,这与冯建雄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显然不相符。至于冯棋聪所提供的《借据》复印件,首先该份证据没有原件予以核对,冯建雄及冯棋聪虽表示该《借据》是在2017年8月补签的,但《借据》上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息与冯建雄在庭审中所做的“涉案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陈述亦不符合,故该份《借据》不能作为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据。再结合本案中,冯建雄与冯棋聪之间为父子关系的事实,以及冯棋聪、王琛之间存在离婚纠纷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王琛所提供的证据对于其主张事实的证明力超过冯建雄所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事实的证明力,即王琛已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故冯建雄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冯棋聪、王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冯建雄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该事实予以佐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冯建雄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冯建雄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458元,由冯建雄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冯建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为冯棋聪、王琛向冯建雄偿还借款196.2万元;2.判决冯棋聪、王琛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二审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冯建雄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涉案《借据》,王琛一审提交的录音文字版本,王琛离婚起诉状首页,律师函,冯建雄向案外人借款的转账记录、借条及情况说明,冯建雄与王琛的微信聊天记录,冯棋聪与王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复印件。王琛认为冯建雄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并不予质证,其他与一审提交过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时发表的意见一致。冯棋聪对此未发表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冯建雄与冯棋聪、王琛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即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冯建雄一审时为证明其向冯棋聪、王琛出借了196.2万元,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但仅凭该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冯建雄向冯棋聪付款的事实,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冯棋聪一审虽提交了涉案《借据》复印件,用于证明其与冯建雄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冯建雄与冯棋聪双方均确认该《借据》为2017年8月补签,鉴于冯建雄与冯棋聪系父子关系,冯棋聪与王琛存在离婚纠纷的情况,而冯建雄一审对双方是否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陈述与《借据》上对借款期限和利息的约定不相符,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王琛抗辩称涉案款项是冯建雄赠与其与冯棋聪的购房款,提交了谈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为据,冯建雄虽认为谈话录音中其未表达出赠与的意思,但又未否认该谈话录音中其陈述的内容,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冯建雄在谈话中提及的内容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不符,故王琛对其抗辩的内容尽到了举证的责任,冯建雄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以及其在转出涉案款项时与冯棋聪、王琛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等,但冯建雄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一审判决据此驳回冯建雄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维持。现冯建雄上诉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但其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亦未能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因此,冯建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冯建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8元,由上诉人冯建雄负担。

本院查明

再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再审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冯建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月息1%的标准支付利息,超出一审诉讼请求,再审对该部分再审请求不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与,冯建雄与冯棋聪、王琛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此再审认为,王琛所提交谈话录音的形成背景是王琛与冯棋聪夫妻关系紧张,2017年6月21日的录音形成时王琛还怀有二胎,冯建雄作为父母当然希望冯棋聪、王琛夫妻关系和谐稳定,录音中涉及赠与的内容不是冯建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录音含有“如果真的万一你们分开的话,肯定两个孩子一人一个,别说我拿了两百万,我给他们俩,也是一人一百万……”的内容,并不能清晰、明确的表达出冯建雄将涉案款项赠与冯棋聪、王琛二人,王琛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是赠与的抗辩事实。
冯棋聪一审提交的《借据》虽然系事后补签,事后双方对款项性质进行确认或者追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冯棋聪作为借款人之一,借款当时他与王琛是夫妻关系,其在《借据》上签字,并没有违背事实。本案借款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双方最初没有办理借款手续,也符合情理。
结合当今现实,当子女有资金需求时,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196.2万元款项算是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在王琛主张的赠与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附有偿还义务,故冯棋聪、王琛对案涉款项应予以偿还。
综上所述,冯建雄的再审请求基本成立,再审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粤01民终6786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4500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冯棋聪、王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冯建雄偿还借款196.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8元,均由被申请人冯棋聪、王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广芳
审判员张 怡
审判员周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