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粤01民终15368号
廖建环、肖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廖建环,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惠敏,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展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子彦,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汪君妍(曾用名汪金岩),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叶竹盛,广东思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建环、肖惠敏因与被上诉人廖子彦、汪君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廖建环、肖惠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廖子彦、汪君妍向廖建环、肖惠敏归还借款本金1030000元及利息979873.33元;2.廖子彦、汪君妍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将已作废的《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并将该协议视为赠与协议,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1.赠与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从字面上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廖建环、肖惠敏也当庭表示不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由于加上利息估计共需偿还壹佰万,计划双方共同努力四年还清欠债,由于于甲方负责捌十万,乙方负责贰拾万”,该内容针对的是如何偿还廖建环、肖惠敏为帮助廖子彦、汪君妍买房而向亲友借款所产生的债务的问题,并不能当然的认定廖建环、肖惠敏对廖子彦、汪君妍作出了赠与80万元的意思表示。如果认定《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有廖建环、肖惠敏对廖子彦、汪君妍的赠与意思,那么该协议与第一份《借条》的内容矛盾,廖建环、肖惠敏作出前后矛盾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不能仅仅从模糊的模棱两可的字面意思推定廖建环、肖惠敏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2.《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签订于2016年9月16日,2016年9月18日汪君妍就反悔,汪君妍给其丈夫廖子彦施压要求其取回《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后来廖子彦通过自残方式向其父母施压,其父母同意不再履行《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并将四方协议原件交由廖子彦汪君妍销毁,从这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双方最终未能就《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达成合意,《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并未实际成立。一审法院以《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认定涉案款项有赠与的性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从逻辑上看,汪君妍反对《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具有合理动机。汪君妍觉得本来就签订了《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10年后一次性归还本息,现在又签订《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该协议要求廖子彦、汪君妍在4年内就要先偿还20万,而相较第一份借期为10年的《借条》,廖子彦、汪君妍更倾向于第一份还款周期更长的《借条》。二、《借条》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最高标准,考虑到廖子彦、汪君妍因购置不动产获取了巨大的升值利益,且廖建环、肖惠敏的资金是民间高息借来的,所以该利息约定并无不合常理之处,该《借条》虽仅有廖子彦一人签名,但该借条在廖子彦、汪君妍人婚内签订,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借款利益由夫妻二人共享,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以廖子彦与廖建环是父子关系就对《借条》中约定了利息而对《借条》的合理性予以排除是错误的。三、廖建环、肖惠敏为廖子彦、汪君妍购买广州市海珠区聚德南路36号1004房支付103万,该房屋的首付款为98万元在《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中各方均予以认可。这印证了廖子彦、汪君妍向廖建环、肖惠敏出具《借条》借款103万的事实。廖建环、肖惠敏与廖子彦、汪君妍及其父母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借条借款一事时,对方并未否认,可见廖子彦、汪君妍及其父母借条的事实。同时,廖建环、肖惠敏明确表态103万属于借款。四、廖子彦、汪君妍于2015年9月9日结婚,汪君妍要求必须要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廖建环、肖惠敏借款给廖子彦、汪君妍购房,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于2019年9月19日提出与廖子彦离婚,并提出析产,企图从中获利。2019年10月30日,廖建环、肖惠敏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12月25日汪君妍收到法院送达的本案起诉材料,同日,汪君妍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案(2019)粤0105民初32041号的起诉。因为,当汪君妍在起诉离婚正要和廖子彦析产时收到廖建环、肖惠敏的起诉状,按照《借条》中的约定,廖子彦、汪君妍就要面临归还廖建环、肖惠敏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汪君妍才撤回离婚起诉,以达到《借条》中约定的附加条件不能成就,不用马上还款的目的。五、在购房中,汪君妍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廖建环、肖惠敏的上诉请求。 廖子彦称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可廖建环、肖惠敏的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辩称
汪君妍辩称:二审的答辩意见与一审期间的答辩意见一致。
一审原告诉称
廖建环、肖惠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廖子彦、汪君妍偿还廖建环、肖惠敏欠款本金1030000元及利息979873.33元(利息从2015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廖子彦、汪君妍清偿之日止);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均由廖子彦、汪君妍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廖建环、肖惠敏于1988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廖子彦、汪君妍于2015年9月9日登记结婚。廖建环、肖惠敏、廖子彦、汪君妍均确认廖建环、肖惠敏为廖子彦的父亲母亲,2015年9月5日,廖子彦作为买受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合同约定的房价为171.5万元,其中按揭100万元。2015年12月11日,广州市海珠区**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权利人为廖子彦、汪君妍,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该房屋按揭款由廖子彦、汪君妍共同向银行贷款,使用廖子彦的银行账户作为还款账户。2016年9月16日,廖建环、肖惠敏作为甲方,廖子彦、汪君妍作为乙方,在《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上分别签字。《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内容为,“由于乙方(廖子彦、汪君妍夫妻)在广州市海珠区坚真花园购买一套二手房首付玖拾捌万(980000元含过户费和部分装修费),其中借款玖拾贰万(920000元)是甲方(廖建环、肖惠敏夫妻)向亲友借来的,实际上甲方已将壹佰零叁万(1030000元)于2015年12月前交给乙方,为了更好地落实各方责任,督促乙方小家庭和谐发展。便于有计划落实借款的偿还,双方订定如下协议。由于加上利息估计共需偿还壹佰万,计划双方共同努力四年还清欠债,由甲方负责捌拾万,乙方负责贰拾万,视情况可作适当调整。2、如果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甲方都有权向乙方拿回捌拾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1)不尽孝道,不能与甲方良好交流相处,没有较好地照顾甲方的晚年生活。(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变卖或处置乙方坚真花园的房产。(3)不思进取,贪图享乐或夫妻出现重大矛盾分歧以致夫妻不能携手共谋发展,共建和谐家庭。3、此协议一式四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9年9月19日,汪君妍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19)粤0105民初32041号],要求与廖子彦离婚。2019年10月30日,廖建环、肖惠敏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以(2019)粤0105民调626号进行诉前联调,2019年12月25日汪君妍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本案起诉材料。同日,汪君妍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离婚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32041号]的起诉。此后,因诉前调解无果,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诉讼中,为证明其主张,廖建环、肖惠敏还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借条》内容为,“兹借到廖建环(身份证:)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元整(1030000元)。此款专用于购买坚真花园的房子(海珠区**)的首付、过户和装修。借期10年,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利息约定为按如下两种情况计算:1、如果所购房产不升值,则按年化12%计算利息(即每年12.36万利息);2、如果所购房产升值,则按年化24%计算利息(即每年24.72万利息)。如果所购坚真花园房子未满10年,就出现户主(廖子彦、汪君妍)离婚等情况,要进行变卖、过户、析产,则所借以上本金和利息要在变卖、过户、析产前归还。如果债务人不能按以上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则债权人有权处置该房产。”借条内容书写在一张信纸背面,信纸发黄,并有破损和透明胶粘贴痕迹。 诉讼中,廖建环、肖惠敏陈述:2015年12月14日,在增城的家里,我们四个人在家里面协商,一开始我不同意房子写汪君妍的名字的,后来他让他坚持写他名字,后来磋商以后才出了这个借条当时汪君妍在场;我认为男方就直接把两夫妻都代表,廖子彦可以代表汪君妍,就没有要求汪君妍在《借条》上签字;廖建环将《借条》放在西装上衣胸口的口袋里,后来不小心忘了放在那里没拿出来,就洗了衣服,后来才发现;廖建环、肖惠敏迫于经济压力及廖子彦、汪君妍没有履行口头协议中先支付借款中的一部分,要求签订四方协议,9月15日签订借条,9月18日汪君妍就反悔,双方在微信上发生激烈冲突,汪君妍认为前面已经有借条,为什么还要重写借款协议,后来迫于廖子彦自残,至此结束。 廖子彦陈述:《借条》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16年3、4月份。后又变更陈述为,2015年12月4日在增城我父母即廖建环、肖惠敏的家,然后在场的是我们4人,然后由我执笔所写这样一个借条,当时认为有一人代表就可以,没有要求汪君妍签名。 汪君妍陈述:我不在场,我都不知道该借条的存在,直到上次离婚我才见过该借条;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通地铁,我们也没有车,我们每次回增城男方父母家,都需要从天河客运站买大巴票回去,票价是20元钱,他是有票根的;如果我们是那个时候回去的,我希望对方可以提供一下购票的记录;因为12月3日我们办理过户,12月4日我们在他们公司的单位宿舍客村那里商量装修的一些事情,根本就没有回家(增城),而且那一天中介还有联系我,要求支付当时过户的时候还欠中介一些钱,我有转账记录,那天我根本就没有回去增城,他(廖子彦)也没有回去;廖建环、肖惠敏表示结婚不给彩礼,只帮廖子彦、汪君妍出资购房,婚后一年左右,廖建环、肖惠敏要求廖子彦、汪君妍承担其中20万元,8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应对赠与应否撤销进行审理,剩余20万元实际收到为92万元后,扣除80万后,廖子彦、汪君妍还款责任为12万元,因四方协议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汪君妍同意在认定12万元借款的基础上,支付合理利息,具体方法由法院认定,如法院支持汪君妍关于借款金额的主张,汪君妍可于确认支付义务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廖建环、肖惠敏。 廖建环、肖惠敏、廖子彦、汪君妍均确认讼争房产仍登记在廖子彦、汪君妍名下,本案讼争的103万元发生于2015年,其中2015年9月8日前,即廖子彦、汪君妍结婚前由廖建环通过银行和支付宝转账给廖子彦11.7万元,2015年9月23日-2015年12月6日期间由廖建环通过银行和支付宝转账给廖子彦84.3万元,转账给汪君妍7万元,共91.3万元。合计103万元。廖子彦、汪君妍表示廖子彦、汪君妍目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廖建环、肖惠敏坚持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要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案。此外,诉讼中,廖建环、肖惠敏、廖子彦、汪君妍均表示不就《借条》的形成时间申请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廖子彦、汪君妍结婚时,廖建环、肖惠敏为其购买广州市海珠区**出资103万元的事实,有廖建环、肖惠敏、廖子彦、汪君妍之间的转账记录、《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结婚证等为证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根据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该103万元款项的性质。廖建环、肖惠敏主张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依据廖子彦2015年12月4日的《借条》,103万元属借款,并应根据房产升值与否按照年利率12%或者年利率24%向廖建环、肖惠敏计付利息。廖子彦同意廖建环、肖惠敏主张。汪君妍反驳认为不存在借条记载的借贷事实,其对借条不知情,且借条存在不合理及伪造痕迹,应履行2016年9月16日的四方协议。对此,一审法院的意见是,廖建环、肖惠敏作为男方父母在廖子彦、汪君妍结婚时为其购房出资,汪君妍(女方)向法院起诉与廖子彦离婚后,廖建环、肖惠敏起诉要求廖子彦、汪君妍偿还出资款及支付利息。结合我国民间存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出资的情形,本案不能单凭一方陈述判断款项性质,应在全面审核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款项性质。一审法院对证据综合评析如下:第一、《借条》只有廖子彦一人签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仅及于其本人,仅凭《借条》不足以反映汪君妍具有与廖子彦共同向廖建环、肖惠敏借款的意思表示。第二、廖子彦与廖建环、肖惠敏系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本案廖建环、肖惠敏起诉系在汪君妍起诉与廖子彦离婚过程中,处于廖子彦、汪君妍夫妻关系的不稳定期间。第三、廖子彦关于《借条》书写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也无法对书写《借条》时的具体细节进行描述,其就《借条》的有关陈述可信性较低。第四,《借条》和《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内容均指向103万元出资款。廖建环、肖惠敏在诉状中主张《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是对借款事实的再次确认。分析两份文件的内容,《借条》内容为,廖子彦在2015年12月4日确认103万元是借款,房产升值要还本金及按每年24.72万元支付利息给廖建环、肖惠敏。《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内容为,廖建环、肖惠敏已于2015年12月将103万元交给廖子彦、汪君妍,其中92万元是廖建环、肖惠敏向亲友借来的,由于加上利息估计共需偿还壹佰万,计划双方共同努力四年还清欠债,由甲方负责捌拾万,乙方负责贰拾万;等。可见,《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所指借款为廖建环、肖惠敏向亲友借92万元,该92万元借款本息估计共100万元,廖子彦、汪君妍负担其中20万元。比较两份材料的内容,后者约定的廖子彦、汪君妍还款义务明显低于《借条》,数额甚至低于《借条》中的一年利息。假如汪君妍对《借条》知情或当时具有与廖子彦共同向其父母借款103万元购买婚房的意思表示,在《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大幅减免其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就《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发生激烈冲突显然有违常理。第五,《借条》约定最高利息为每年24.72万元(年利率24%),该标准是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范围。近亲属之间借款约定如此高息,实践中较少见。第六,即使《借条》书写时间确为2015年12月4日并且当时汪君妍知情,《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形成在《借条》之后,并由四方共同签名确认。《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属于双方达成的新的合意,应按照《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借条》不应予以认定。根据《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廖子彦、汪君妍需于四年内承担92万元对外借款产生本息100万元中的20万元,其余80万元如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形,廖建环、肖惠敏有权向廖子彦、汪君妍拿回80万元。 综合本案证据和整体情况,本案中20万元可认定为借款,其余款项的性质不足以认定为借款。20万元还款期限至2020年9月16日,廖子彦同意廖建环、肖惠敏诉请,汪君妍同意在确认支付义务后七日内一次性还款及支付合理利息,表明廖子彦、汪君妍放弃对应的还款期限利益。根据款项的比例进行核算,廖子彦、汪君妍应承担的20万元中含本金18.4万元和利息1.6万元。廖建环、肖惠敏承担的80万元中含本金73.6万元和利息6.4万元。按照款项交付至今的期间进行核算,本金18.4万元产生利息1.6万元,利息标准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且该利息经廖建环、肖惠敏、廖子彦、汪君妍四方共同确认,汪君妍亦同意支付合理利息。故按照该条款确定廖子彦、汪君妍当前的还款义务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因此,廖子彦、汪君妍应向廖建环、肖惠敏偿还借款本息共20万元(含本金18.4万元和利息1.6万元)。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如廖子彦、汪君妍未在2020年9月16日前偿还前述款项,应从逾期次日即2020年9月17日起以18.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廖建环、肖惠敏。双方关于赠与应否撤销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处理,不属于本案范围。廖子彦、汪君妍目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产仍登记在廖子彦、汪君妍名下,根据目前客观情况,其他法律关系亦不宜在本案中处理。一审法院在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廖子彦、汪君妍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廖建环、肖惠敏清还20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给廖建环、肖惠敏;二、驳回廖建环、肖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2879元,由廖建环、肖惠敏负担20602元,廖子彦、汪君妍负担227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和《借条》的效力。廖建环、肖惠敏主张《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未成立,廖子彦、汪君妍应依据涉案《借条》约定承担还款责任。经审查,廖子彦向廖建环出具《借条》载明:廖子彦向廖建环借款103万元用于购房,借期10年,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该《借条》仅有廖子彦一人签名确认,汪君妍并未在该《借条》签名确认。2016年9月16日,廖建环、肖惠敏、廖子彦、汪君妍共同签署《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约定廖子彦、汪君妍负担20万元的购房债务,廖建环、肖惠敏、廖子彦、汪君妍均在该《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签名确认。廖建环、肖惠敏、廖子彦、汪君妍自愿签署《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该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该协议真实有效。廖建环、肖惠敏主张《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未成立,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借条》的效力,该《借条》只有廖子彦一人签名,汪君妍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仅凭《借条》不足以反映汪君妍具有与廖子彦共同向廖建环、肖惠敏借款103万元的意思表示。另外,《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形成在《借条》之后,属于各方达成新的合意,《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应按照《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履行义务。一审判决依据《关于购房首付借款的协议》认定涉案103万元中的20万元为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廖建环、肖惠敏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79元,由上诉人廖建环、肖惠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嘉璘 审判员 汤 琼 审判员 张 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