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粤0191民初19337号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5-12 · 配偶担责 支持

刘某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龙、李冠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H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峰、关虹敏,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CH某(以下简称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龙、李冠雄,被告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峰、关虹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现暂计8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保全费2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褚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8月10日以被告陈某某名义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于同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本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6%。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某银行向被告陈某某转账80万元,被告陈某某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此后被告陈某某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2800元。2019年8月初,将近还款日期,被告陈某某告知原告资金依然紧张,无法按期偿还涉案借款,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借款续期合同》,约定将还款期限延至2023年8月9日,利息按照原来的《借款合同》支付,但被告只支付至2020年12月,从2021年开始,两被告就再未支付过利息,己构成严重违约。两被告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经原告反复催促,但均未果,其依然拒绝履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是夫妻二人共同的生意经营,被告褚某对该笔借款知情也表示同意,因此,被告褚某应对涉案款项承当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一、我方与褚某的婚姻情况与该案涉借款产生的原因:1.我方与褚某均属第二次婚姻,二人2012年开始在广州市番禺某地共同生活,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22日生育一儿子。褚某自己工作在深圳,我方一直带孩子工作生活在广州,褚某多数为周末回广州某地家里。2.我方在广州独自经营生意多年,结婚前我方已购买7套广州房产,全为我方单独所有,均属于我方婚前个人财产。我方勤劳努力,在我方日夜不离亲力养育一对儿女、全力照顾好家庭的同时,生意经营也稳定良好,故我方有尚可的经济能力可以养家养育孩子并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褚某的年家庭基本开支均在80-100万左右,均为我方在独资承担,对我方的收入而言,原本也绰绰有余,我方还可以不间断购入房产。两人至今十年婚姻家庭生活中,褚某除跨度多年间断转款总计仅28万元之外,再无任何养家扶养孩子的付出,其从不履行任何养家养育孩子的家庭责任,因我方自身经济能力尚可并珍惜与褚某的婚姻,故我方对褚某极其担待和包容。3.褚某品行不良,对婚姻家庭毫无诚意与尊重,仅为依赖自己外国人身份,蔑视中国法律,惯用通过缔结婚姻方式获取她人钱财让自己不劳而获。2017年褚某出轨,与第三者数年对我方施尽迫害侵占行为,我方经营的生意在长达四五年时间里,均遭到褚某及第三者的阻扰,我方生意经营完全受阻,自2017年9月起近四年时间,完全斩断我方任何收入来源。4.2021年4月褚某及第三者同步发起四宗恶意诉讼案件,企图迫害我方,以及褚某恶意侵占转移我方财产诉讼二宗。褚某在2021年8月9日发起离婚诉讼,该案仍在审理中,双方仍未解除婚姻关系。5.我方于2021年1月春节前后亲自拍摄到褚某及第三人非法同居行为,才知晓褚某多年出轨。此前,在褚某完全不付任何养育家庭孩子的家庭支出情况下,我方一直积极努力开展生产经营,以顾全儿女生活学习。在我方购买的惠东某地房屋,2017年9月可以收楼之际,褚某开始阻扰,致使我方计划收楼装修并于2018年元旦开始经营生意的计划完全受耽搁而无法按期启动,我方预留半年的养家资金也在褚某的阻扰拖延下至2018年中完全消耗殆尽,我方当时资金非常紧张,账户上只有5万多元,既不够启动装修工程,也急需负担至少一年以上的养家资金,故我方被迫于2018年8月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向刘某某短期借款80万元,借款时间一年,故案涉债务的产生,完全是因褚某而导致。后续因褚某数年的阻扰破坏下,不但导致修建的房屋出现大量烂尾问题,我方生意也被迫根本无法进行,即便有开业也随即关门停业,甚至多次根本无法开业。本案借款期间,我方有过短暂经营的二项生意也皆无收入,仅两个月的收入也均被褚某拿走,两项生意也均提前结束经营终止。2019年10月7日,在我方生意被阻扰停业根本经营无望后,我方被迫带员工回广州。2019年11月起为避开褚某,另外在广州帮朋友开展新的生意,朋友聘请我方为其职业经理人,而新开展的生意能步入正轨,可以有稳定回报均需要时间过程,而家庭孩子开支均需我方全部独资承担,褚某拒不付分文家庭开支,我方才被迫另向姜某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维持至少一年以上全部家庭孩子生活学习所需及继续支付刘某某借款利息支出。由于自2017年9月长达四年我方无任何收入来源,导致本案借款周期被迫延长至今无力归还,利息仍需照常支付。二、我方收到案涉80万元款项的用途说明:1.自借款之日起,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共15个月我方每月偿还利息12800元,共计192000元的借款利息,系借款合同约定的必要支出。2.借款后,2019年1月、9月我方支付女儿每学期学费54500元,是家庭生活开支的必要开支。3.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31日用于养家养育孩子的家庭开支,包括一辆车使用费用,我方以微信支付的部分,经统计312931.6元,支付宝经统计52786.73元,系家庭基本生活的开支支出。4.我方与褚某2018年9月与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港口某地房屋加工工程合同,付承包单位周某某工程款409658元,在我方此借款必须优先给付借款利息,和承担至少一年以上养家开支及学费后,剩余20万元左右,支付了房屋装修款,分别向周某某及该公司员工等转账支付。对于案涉借款褚某自始至终完全知情,其也在另案中自证清楚其知情。三、案涉借款属于褚某应承担而其从不承担的家庭责任,更是其恶意迫害行为导致的家庭借款,应由褚某承担偿还责任。通过其他诉讼案件调取的褚某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其完全弃养家庭孩子,从不负任何家庭责任,其支出均并非用于家庭开支,甚至直接转移家庭财产至其母亲及姐姐账户。我方独自支撑整个家庭,至今仍然是我方在独自承担养育家庭孩子的全部重担,在几年疫情之下,我方万般不易,无力再承担案涉借款的归还,且对我方也极不公平。请求判令案涉借款由直接责任人褚某承担偿还责任。另补充:我方对本案借贷关系是予以确认的,确认没有还款,只是借款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为褚某从不顾任何家庭开支,都是我方独自承担养家责任,案涉借款是由于褚某在2017年开始出轨,其伙同第三者为侵占我方的财产,对我方进行了数年的迫害,导致我方有近4年无任何收入来源,其也从不付家庭开支,故导致案涉借款我方无力归还至今。
被告褚某辩称:法院应当驳回原告针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案涉款项发生在两被告离婚期间,在此前所涉及的两被告之间的十多起诉讼中,原告与陈某某从未向我方提及案涉借款或主张权利。见我方提供的证据1-证据5。案涉款项金额巨大,远超出两被告的正常家庭生活开销。也没有用于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我方常年生活在深圳,陈某某生活在番禺,此前在2016年我方已经向陈某某转账100万元的生活费,足以应付生产及生活开销。因此,所谓借款不具备借款的必要性。而是陈某某串通原告伪造的虚假诉讼。即便案涉款项认定为借款,但原告与陈某某之间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双方约定借款合同截止至2023年8月9日才到期,原告现在主张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案涉款项需要提前清偿,我方在借款时不知情,此后也没有追认,案涉款项应由陈某某个人承担。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出借80万元,但陈某某在次日已返还给原告12800元,上述借款应当在本金中扣除,实际出借本金为787200元。此外,陈某某在收到80万元借款后,其中转入到陈某某个人名下账户多达42万多元,剩余30多万元也在未经我方同意下转给案外人。因此,案涉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6日,刘某某(乙方、债权人)与陈某某(甲方、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刘某某申请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月利率为1.6%;陈某某自愿提供其名下房产抵押给刘某某;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归还本息时,除按合同约定返还本金及利息,还要承担引起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时每日按未还款金额万分之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日,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陈某某将其名下房产作抵押,抵押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止,并于2018年7月19日办理抵押登记,2021年9月6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2018年8月10日,刘某某向陈某某名下尾号6415的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同日,陈某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据,记载陈某某向刘某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借款期满一次性偿还清借款,如未能如期偿还清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支付借款金额1%的逾期违约金给刘某某。
2019年8月10日,刘某某(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订《借款续借合同》,约定续借金额80万元,续期期限为48个月,即2019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续借借款利率为每月1.6%;变更原《借款合同》的管辖条款为“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他条款以《借款合同》为准。
刘某某提交其名下尾号3911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陈某某于2018年8月11日、2018年9月10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10日(李某某账号汇入)、2019年6月11日、2019年9月12日各支付12800元。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24日、2020年10月20日微信各转账12800元;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14日微信转账10000元;2021年7月18日微信转账20000元。
陈某某与褚某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22日共同生育一子。2021年8月6日,褚某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查明双方分居两地,女方与儿子在广州市番禺生活居住,男方与其父母在深圳居住。2022年5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17609号(以下简称17609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褚某与陈某某离婚。判后,褚某、陈某某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离婚案件审理中,褚某认为陈某某并未主张存在案涉借款,并认为双方经济相互独立,案涉款项并未用于两被告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刘某某为证明支出律师费5000元,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人合同及发票予以证明。刘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后,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另为证明支出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提交了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及发票予以证明。
陈某某提交了其名下7套(其中3套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6年11月售出)房产的查册表,以证明其在与褚某结婚前具有独立经济能力。陈某某还提交了其本人及褚某的银行流水,显示褚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陈某某转账459000元、2016年10月31日向陈某某转账541000元,共计100万元。2017年2月陈某某收取该款项的账户向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入100万元。陈某某称,虽然褚某向其转账100万元,但该100万元后续又转入陈某某名下开具但实际由褚某控制的股票账户,由褚某实际使用。另上述银行流水显示褚某向陈某某于2018年3月转账11万元、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每月1万、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每月1万、2019年2月、3月每月2万;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每月2万元;共计29万元。陈某某认为其与褚某十年婚姻中,褚某除上述款项的给付以及儿子幼儿园两年学费外未支付任何家庭开支。原告认为从银行流水可见两被告在夫妻关系需期间存在频繁转账往来,证明两被告实行共同财产制度,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夫妻生活期间产生的因家庭开支所负的债务,也证明了陈某某借款的缘由。褚某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其转账的100万元为其支付陈某某的家庭生活开支款项,同时还陆续向陈某某支付20余万元,足以支付多年家庭正常生活开支,陈某某主张的案涉借款完全没有合理性与必要性。陈某某另提交了2021年9月其与“ma***”的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某询问对方如何查询某证券的账号;其与褚某2018年1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某要求褚某提供交易密码,其现在去褚某的某证券去办,褚某告知相应的密码。陈某某称因褚某为加拿大国籍无法在国内开设证券账户,故双方一起到某证券以陈某某名义开户,陈某某在2018年1月才得知该款几乎亏空。对此,褚某提交了销户申请表,显示其于2021年10月11日将其名下某证券相关账户销户,开户日期2018年10月17日。褚某认为其自行开设证券账户,无须借用陈某某名义,且陈某某名下证券账户须绑定陈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即使陈某某未操作该证券账户也可自行支配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陈某某主张褚某没有承担家庭生活开销不属实。对此原告认为,2018年8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前,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是无权开设国内证券账户的,故褚某的证据恰恰印证在此前褚某只能使用陈某某名义开设的账户。
陈某某提交了**15932号民事判决书,系褚某起诉陈某某母亲要求其搬离位于某地街的房屋,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驳回褚某该案的诉讼请求。陈某某认为该判决中褚某自认婚内唯一转账100万元系养育儿子的费用,但实际又借走该款,褚某并未支付家庭支出,其唯有借款维持家庭及孩子生活所需。同时,陈某某为了证明褚某存在出轨行为,提交了视频、情况说明、出入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律师调查令回执等。陈某某为证明褚某阻扰其经营并转移财产,提交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3790号判决书(部分,以下简称3790号案,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座落于某地12号房及1号房属于陈某某所有,褚某B应配合陈某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照片、微信记录等。陈某某称其在借款期间,短暂经营两项生意,但褚某不参与经营还要求分得一半,加之褚某阻扰经营导致合作提前终止,即使有短暂经营但并无收入,家庭开支全赖本案借款,为此陈某某提交了合作伙伴或租客的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合作的声明等予以证明。褚某称其在3790号案仅放弃提出独立诉求,并未放弃对案外2处房屋享有的权利,判决书有明确记载但陈某某并未提交完整判决书。
陈某某提交了17609号案中褚某提交的证据清单,显示本案抵押房产的查册表为其中的证据,褚某用以证明陈某某未经其同意擅自以房抵押借款80万元,属于陈某某个人债务。陈某某认为上述可证明褚某明确知悉本案借款并清楚知悉借款用于家庭开支。
陈某某另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其向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支付款项。《港口某地房屋加建工程合同》记载褚某及陈某某委托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周某某签名,以下简称某公司)就某地房屋进行施工。收据显示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工程预付款3.1万元、2019年1月25日收到工程预付款378658元(其中8.5万元转给张某某)。褚某提交了其向“物业王经理”发送要求物业审批其名下物业装修时需要产权所有人书面同意认可的书面意见。2018年8月的聊天记录显示,褚某向陈某某称陈某某对某地的任何加建其没有同意,产生的问题由陈某某负责。对此,褚某认为装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其明确向陈某某表示不同意对某地房屋进行装修,陈某某也没有提供实际履行装修合同的证据。
褚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无偿使用证明(陈某某及褚某无偿提供某地111房作为案外公司经营用处,有陈某某及褚某签名)、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业主处有陈某某、褚某签名),证明褚某发现陈某某联合案外人伪造合同和工商登记资料紧急要求停止装修以及陈某某有假冒褚某签名行为。陈某某则称该材料系刘某自行准备后丢弃的废纸,上述中“褚某”名字为刘某冒签。
陈某某提交其女儿2020年-2021学年第一学期学杂费确认表显示应收学杂费54500元,以其女儿账户扣款(陈某某银行流水中有向其女儿银行账号转账记录)。另,陈某某还提交另案中褚某申请调取的陈某某微信及支付宝记录,陈某某认为该等记录均反映其支出家庭衣食住行、水电煤电话网络费用、车辆交通费、家庭设备购置及维修费、补习费及社团活动费、医疗费、节假日中开销等。陈某某提交的户口本显示其于2017年迁入广州市番禺某地,其女儿与其同一户口。陈某某还提交了租赁合同、其女儿某地英语实验学校的在校证明(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照片、其与女儿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拟证明为女儿读书便利,自2012年女儿入学某地英语实验学校以来,就在广州市番禺某地租赁房屋直至后来购买房屋,其女儿一直跟随生活,与陈某某及褚某形成长达10年的抚养教育关系。同时,陈某某还提交其前夫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其女儿一直随其生活。
陈某某提交了其与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2月褚某生病,其与儿子一直住在深圳全程照顾以及陈某某探望褚某生病父亲。同时,陈某某提交了刘某的证人证言,证人称2020年9月褚某致电其称不想离婚,知道陈某某很好,某地的房子、装修也是陈某某做好的,请求证人劝劝陈某某一起解决问题。陈某某还提交了部分于17609号案中提交的证据以证明褚某虚假陈述。陈某某提交的****6149号案件的询问笔录中显示,褚某父母称褚某与陈某某结婚后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广州。
褚某另提交了***21379号赠与合同民事判决书,为陈某某起诉褚某及陈某,主张撤销褚某对陈某的赠与,该判决书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3447号人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为陈某某对陈某提起人格权诉讼,褚某作为该案第三人,该判决书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19572号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为陈某起诉陈某某侵犯名誉权纠纷,褚某作为该案第三人,该判决书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证明陈某某曾出资委托他人通过跟踪、拍照等方式非法调查褚某生活交往、行踪轨迹等情况。
褚某提交了陈某某名下尾号6415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认为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陈某某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支出575348元,其中转账给刘某某64000元,认为案涉借款并未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陈某某称所属银行账户挂账微信或支付宝,部分现金支取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褚某还提交了其与陈某某的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3月,双方协商离婚事宜;2018年3月陈某某向褚某发送银行卡,后告知已收到9万。短信记录显示陈某某辱骂褚某并称到褚某公司。褚某B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劝说陈某某好好协商解决。褚某与褚某B的聊天记录显示,褚某称在陈某某包里找到伪造的公章。2019年10月19日褚某报警回执,褚某称系陈某某拿菜刀追砍故而报警。褚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显示褚某告知刘某其希望与陈某某离婚并处理某地问题,刘某称陈某某只是提到维护赔偿的事情,褚某则称某地的事情陈某某没有尊重他。2020年2月18日的报警回执短信以及褚某受伤照片、褚某与“某地值班”聊天记录,褚某称因陈某某殴打导致其报警处理。
褚某提交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显示褚某在深圳市某区,居留许可证件有效期自2023年4月19日。某贸易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于2023年4月23日出具的工作证明记载褚某自2000年6月起在该公司工作,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某区。褚某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其长期与陈某某分居,并未与陈某某女儿共同生活居住,同时褚某认为其工作及投资收入更高于陈某某,现在工作收入足以支撑其本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对此原告认为上述登记表不能证明褚某的长期居住地,褚某于2003年11月14日即获得在华的居留许可,但其在深圳办理入住登记于2021年4月6日,此时其已向陈某某提出离婚,但两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共同购置番禺某地房屋作为共同居住实属正常,也与褚某父母另案询问陈述一致。
褚某提出鉴定申请,就本案起诉状、证据目录的落款签名“刘某某”与案涉《借款合同》、《借款续期合同》的落款签名“陈某某”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以及案涉《借款续期合同》正文内容及落款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经过两次摇珠确定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对上述第二项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本院在咨询鉴定名录中的鉴定机构后,经过本案当事人同意,决定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分析测试鉴定所)对褚某的鉴定申请进行鉴定,分析测试鉴定所回函称经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事项及送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现行有效的文书鉴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文书鉴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笔迹书写时间鉴定均未有上述标准、规范和方法,故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事项不予受理,最终对上述第一项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鉴定。2023年4月12日,分析测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时间2021年9月30日的民事起诉状、落款时间2021年9月30日的证据目录上“刘某某”签名与落款日期2018年7月16日的《借款合同》、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的《借款续借合同》上的“陈某某”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书三性予以认可,对具体的鉴定内容无异议,排除了褚某主张陈某某冒签的抗辩,进一步证明了案涉借款的真实性。陈某某对该鉴定意见书三性予以确认,证明案涉合同系原告及陈某某各自签署,借贷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褚某对于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便鉴定结论认为案涉合同签名并非陈某某所签,但不能就落款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不能排除原告与陈某某恶意串通倒签合同的可能性,同时起诉状及证据清单正文最后预留大面积的空白但签名却另起一页,明显不符合常理。
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再查明,另有案外人姜某某于2021年11月17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陈某某、褚某至本院,案号为**19449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褚某为加拿大国籍,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被告陈某某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本院依法取得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依法适用中国法律。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续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实际向陈某某转账80万元,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80万元。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往来记录,原告出借80万元本金后次日,陈某某即支付一个月利息12800元,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核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陈某某尚欠原告本金785714.76元、利息28067.84元(见附表)。虽双方约定借款2023年8月9日到期,但陈某某未按期支付利息并明确表示无力偿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陈某某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在案证据虽显示2021年7月18日陈某某偿还刘某某20000元,但不足以清偿其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所需偿还的剩余利息,原告主张陈某某已清偿2021年1月1日前的利息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则自2021年1月1日起,陈某某应向刘某某支付以785714.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若该年利率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对于原告主张律师费5000元,案涉合同有相关约定,陈某某应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对于原告主张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承担问题,且法院不限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的方式,原告主张财产保全担保费由陈某某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褚某的责任。陈某某自认案涉借款用于支付2018年某地房屋加工合同款项、陈某某女儿2019年全年两个学期学费及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之间的家庭开支。陈某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高度一致,本院对其上述款项用途予以确认。从在案证据可见,某地房屋系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物业,并准备将某地房屋装修后进行经营,褚某共同签署了相关装修合同,故陈某某对某地房屋装修的支出属于家庭共同经营支出。陈某某的女儿自陈某某离婚后一直由陈某某抚养并一起生活,褚某作为陈某某的二次婚姻的配偶,在法律上与陈某某的女儿形成继女、继父关系,褚某应当对陈某某女儿负有抚养义务。同时,从陈某某婚前持有房产状况、婚后双方置办物业等可见,双方均具有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陈某某希望维持对应的生活水平而保持以往的生活消费习惯无可厚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确认,陈某某的案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家庭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褚某及陈某某仍在婚姻存续期间,褚某应对陈某某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785714.76元给原告刘某某;
二、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以785714.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若该年利率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刘某某;
三、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刘某某;
四、被告CH某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陈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32元,由被告陈某某、CH某共同负担12518元;案件保全费49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90元,被告陈某某、CH某共同负担4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梦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 梁镁妍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唐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