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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粤0106民初40954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07-12 · 配偶担责 支持

段福根、段俊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福根,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段俊伟,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勤,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白雪,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莉,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段福根与被告段俊伟、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福根,被告段俊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勤、徐白雪,被告胡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福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原为夫妻,已于2019年10月2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为被告段俊伟的父亲。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产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4月28日、5月26日分别向两被告支付260000元、80000元、50000元。2016年5月27日,被告段俊伟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2017年7月,被告段俊伟又陆续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7年11月19日出具借条。上述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夫妻共同房产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段俊伟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全部属实,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段俊伟同意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
被告胡莉辩称:1.涉案款项中的390000元实际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的款项,被告胡莉及其父母也有出资,该款项应视为赠与;2.在两被告离婚协商过程中曾协商将涉案390000元认定为借款,但最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是被告段俊伟的父亲。
2016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段俊伟转账20000、240000元。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段俊伟转账80000元。2016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段俊伟转账50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系用于两被告购买位于珠海市的房产。
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2016年6月4日,两被告向珠海九控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102176元房屋,首期房价款为502176元。2016年6月4日,珠海九控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两被告开具502176元发票,款项性质注明首期款。
贷款还款计算表显示,还款日为每月17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递减还款。
2017年7月13日、2017年8月11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1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段俊伟转账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另有5000元通过现金的形式直接交付给被告段俊伟,上述转账均是借给两被告用于偿还房贷。
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显示,被告段俊伟确认借到原告出借的390000元用于购置珠海房产及确认借到原告出借的50000元用于偿还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的珠海房产房贷。被告段俊伟在上述两张《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庭审中,被告段俊伟主张上述两张《借条》系两被告2018年、2019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补签的。
庭审中,原告主张出借款项来源于亲戚朋友的借款,两被告均未还款。被告段俊伟确认未还款事实,被告胡莉主张被告段俊伟曾告知被告胡莉偿还50000元,但不清楚是否有偿还及偿还对象。双方确认涉案款项未约定利息。
另查明,两被告于2015年4月8日结婚,现已判决离婚。被告段俊伟与被告胡莉离婚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涉案的位于珠海的房产没有进行分割。庭审中,两被告确认该房产在四川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要求分割,但该案仍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款项的性质;二、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首先,原告与被告段俊伟之间签订《借条》且通过转账完成交付,被告段俊伟亦确认借款事实,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胡莉虽未在《借条》中签字,但该借款系用于购买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两被告在四川自由贸易区试验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亦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故应认定被告胡莉对债务知情。被告胡莉虽主张涉案款项是赠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虽然原告是被告段俊伟的父母,但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仅限于未成年之前。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或为子女房屋提前还贷,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最后,两被告是具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有相应收入来源。涉案款项金额较大,且从涉案款项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购买两被告名下的房产。父母并无向成年子女赠与大额款项的法定义务,子女亦不应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为法律所倡导和司法所确认。故在原告没有明确表示涉案款项为赠与的情况下,被告胡莉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原告主张涉案款项性质是借款,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综合被告段俊伟的银行流水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认定涉案款项分别用于支付两被告名下位于珠海的房产及还贷。涉案借款中均发生在两被告结婚之后,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共向被告段俊伟支付435000元,原告虽主张另有5000元系通过现金交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原告主张两被告均为偿还借款,被告段俊伟确认未向原告偿还款项,被告胡莉虽主张曾偿还部分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综上,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偿还涉案借款本金43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9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段俊伟、胡莉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段福根偿还借款本金43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段福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段福根负担50元,被告段俊伟、胡莉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奕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