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粤0113民初4489号
徐华荣、熊美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华荣,男,汉族,1957年6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熊美清,女,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平,系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朱婧云,女,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华荣、熊美清诉被告徐伟、朱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华荣及徐华荣、熊美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平、被告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婧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华荣、熊美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两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58287.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截止至2021年2月27日止利息为515852.72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是原告的儿子儿媳。2017年年中,被告徐伟的单位有福利房可以购买,因其两被告称资金用于其他地方,周转不足,向两原告借款购买,很快可以归还。因此款是原告的养老钱,2017年8月25日由被告徐伟作为代表出具借条,同日,根据被告的安排,由原告熊美清的银行帐号直接转给其福利房屋的出售方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500000元购房款。借款当初两被告承诺很快就可以归还。但经两原告多次催还,至今仍没有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朱婧云递交书面答辩状称,朱婧云与徐华荣、熊美清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事实上是朱婧云与徐伟离婚诉讼中,徐华荣、熊美清与徐伟恶意串通,意图损害朱婧云的利益而编造的所谓借款事实。在徐伟与朱婧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增城区的房屋,徐华荣、熊美清赠与了双方50万元。(2019)粤0113民初6715号以及(2020)粤01民终24217号民事判决确定50万元债务由徐伟负责清偿,朱婧云向徐伟支付补偿款25万元。上述判决对案涉50万款项作出认定以及判决,徐华荣、熊美清起诉系滥用诉讼。此外,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徐伟需向朱婧云支付130多万元,朱婧云只需要向徐伟支付本案案涉款项的一半即25万元,经过法定抵销后,徐伟还需要向朱婧云支付110多万元。朱婧云在执行的时候有权行使且已经行使了法定抵销权。朱婧云在支付或视为支付25万元款项后,无需就该款项再次向徐华荣、熊美清清偿。朱婧云与徐伟已经离婚,双方已经不再是夫妻关系,故朱婧云对该款项不负连带责任,案涉款项应由徐伟全部负责清偿。退一步讲,即使案涉债务真实,根据法律规定也不用支付利息。借款是事后制造,借条中也没有约定利息,现实中徐伟也并无支付利息。徐伟以及徐华荣、熊美清应尊重并履行法院判决。 被告徐伟辩称,2017年8月25日父亲徐华荣在客厅说同意给徐伟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福利房,但要求徐伟与朱婧云给父亲及母亲即徐华荣、熊美清养老并善待他们。若不给他们养老,就要按照最高利率计算利息并归还本金。朱婧云听完后直接回房间,由徐伟一人签署借条。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徐华荣、熊美清为夫妻关系。朱婧云与徐伟于2014年12月2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5月,朱婧云起诉徐伟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9)粤0113民初6715号、(2020)粤01民终24217号】。 2017年8月25日,徐伟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父母徐华荣、熊美清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福利房。2017年8月25日,熊美清向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转账50万元。熊美清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8日通过微信向朱婧云发出《催款函》,要求徐伟于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偿还借款50万元以及利息。 (2019)粤0113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朱婧云与徐伟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如下认定以及裁判:徐伟购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新时路198号32栋(新时路198号32栋)XXX房向徐华荣、熊美清借款50万元;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新时路198号32栋(新时路198号32栋)XXX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购买该房屋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朱婧云应承担50%即25万元,该50万元应由徐伟向徐华荣、熊美清偿还,朱婧云向徐伟补偿25万元;判决徐伟向徐华荣、熊美清借款50万元,由徐伟偿还,朱婧云向徐伟支付补偿款25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2020)粤01民终2421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9)粤0113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50万元债务的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伟因购买该房屋向徐华荣、熊美清借款50万元,且该债务为朱婧云、徐伟夫妻共同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朱婧云以其与徐伟之间夫妻债务的分担对本案借款予以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朱婧云、徐伟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向徐华荣、熊美清偿还上述借款,现徐华荣、熊美清要求朱婧云、徐伟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并无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故本院酌定借款利息应自徐华荣、熊美清要求徐伟、朱婧云归还借款而其逾期之日即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伟、朱婧云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华荣、熊美清共同偿还借款500000元以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华荣、熊美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71元,由原告徐华荣、熊美清负担3485.5元,由被告徐伟、朱婧云负担34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欧阳志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韵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