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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粤0113民初9026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04-11 · 配偶担责 支持

卢连波、王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连波,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彦云,系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管芯玙,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运勇,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卢连波诉被告王**、管芯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连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彦云,被告王**、管芯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马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连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535.6元(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3月10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其余部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金及利息之日止);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2日,两被告因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原告同意,并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两被告提供了借款。此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该借款。2021年3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一催还借款,被告未予回应,此后更是拒接电话,亦不还款,极大地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王**、管芯玙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卢连波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案涉的100万元是属于赠予,双方不是借关系。1、卢连波与王**系母子关系,2018年11月30日,王**与管芯玙登记结婚,为了解决王**与管芯玙婚后住房的问题,卢连波出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于2018年12月12日向王**汇入了100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王**收到该笔款项后购买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88号东雅园19座403房屋。该100万是卢连波对王**的赠与,而非借款。2、卢连波已明确表示该100万元系赠与给答辩人。从卢连波要求王**提供银行账号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来,当时卢连波转账100万元给王**时并没有预先告知王**,只是问了答辩人的银行账号就立即汇款过来了,王**收到款项后才知道该100万是卢连波给予其作为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在这之前或收到款项之后,王**都没有明确提出向卢连波借款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条件,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另外,在“有爱协会”的微信群里,卢连波也明确表示该100万元是出于良心道义给予王**。如果该100万元是借款,卢连波不可能不在汇款前向王**明确告知,或要求王**出具书面的借款凭据,这显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综上所述,在卢连波转账100万元给王**时,已明确作出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卢连波主张该100万元属于借款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卢连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卢连波和王逊于2018年结婚。王**是王逊在与卢连波结婚前所生育的儿子。王**和管芯玙为夫妻关系。因王**和管芯玙需购买房屋解决婚后住房问题,卢连波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支付了1000000元。2021年3月10日,卢连波通过微信向王**要求偿还该1000000元。因王**未予偿还,卢连波遂起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连波与王**之间虽为继母子关系,但双互间不具有抚养义务。卢连波与王**之间应按普通民事主体来确定两者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卢连波以转账凭证主张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王**则认为该转账是用于支付卢连波向其赠与的款项,但王**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卢连波有明确赠与大额金钱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王**的主张不予采纳。卢连波与王**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卢连波在出借款项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卢连波可以催告王**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卢连波在2021年3月10日已通过微信方式向王**进行了还款催告,现卢连波主张王**偿还借款1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卢连波在出借款项时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卢连波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王**与管芯玙为夫妻关系,案涉借款用于购买夫妻生活所需住房,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卢连波主张管芯玙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管芯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卢连波返还借款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卢连波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20元,由原告卢连波负担20元,由被告王**、管芯玙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俊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