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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粤0111民初14741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11-03 · 配偶担责 支持

陈舒锦、卢桂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舒锦,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孟杰,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桂海,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李恒幸,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舒锦与被告卢桂海、李恒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舒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被告李恒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桂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舒锦向本院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2019年8月19日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74573.33元(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月息0.8%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仍按该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息暂合计424573.33元;2、判决确认原告对两被告位于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水边227号706房的房产享有抵押权,上述债权在变卖或拍卖该房产并偿还首押权人后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确认原告对两被告位于荔湾区锦御三街4号地下1层B1831车位享有抵押权,上述债权在变卖或拍卖该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确认原告对两被告位于荔湾区锦御二街10号1901房的房产享有抵押权,上述债权在变卖或拍卖该房产并偿还首押权人后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是亲戚关系,被告李恒幸是原告姐姐的女儿(即是原告的外甥女),被告卢桂海与被告李恒幸原是夫妻关系。被告卢桂海因企业经营周转需要于2019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35万元,且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归还,利率按月息0.8%计息,并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两被告为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其名下位于荔湾区锦御三街4号地下1层B1831车位、位于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水边227号706房的房产、位于荔湾区锦御二街10号1901房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上述借款已至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卢桂海均以经济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清偿借款本息。李恒幸于2020年7月20日清偿了利息300000元,其中2933.34元为本案的利息。被告李恒幸作为被告卢桂海的妻子对本案的借款均是知情的,被告李恒幸亦同意提供其夫妻共同财产即以上三套不动产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被告李恒幸理应对本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卢桂海未答辩。

原告诉称

被告李恒幸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9日,原告向卢桂海转账250000元、50000元,合计300000元。
同日,卢桂海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本人卢桂海,因企业经营周转需要,于2019年8月19日向陈舒锦借款35万;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归还,利率按月息0.8%计息。
原告表示,剩余50000元系以现金交付给卢桂海。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三份),分别载明:1、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义务人为卢桂海、李恒幸,抵押物坐落于白云区××大道水边街××房,抵押范围为全部,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债权数额为9350000元,二次抵押,时间为2020年7月8日;2、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义务人为卢桂海、李恒幸,抵押物坐落于荔湾区锦御三街4号地下1层B1831车位,抵押范围为全部,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9350000元,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3、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义务人为卢桂海、李恒幸,抵押物坐落于荔湾区锦御二街10号1901房,抵押范围为全部,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9350000元,再次抵押(二次抵押),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
2020年7月23日,卢桂海(男方)与李恒幸(女方)签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于2012年10月8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J1440111-2012-004459),……现双方就自愿离婚达成如下协议: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一)房产/车位。1、双方婚后购置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二街10号190l房的房产。双方与中国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房屋贷款金额2500000元,双方均为房屋贷款的借款人,贷款后女方作为主要贷款人每月定期还款,现尚剩余贷款金额2130000元。由于该房产已抵押给陈舒锦融资935万元,款项用于男方投资经营。故中国银行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中国银行月供款划入女方指定账户。男方根据其他协议约定偿还陈舒锦的款项。现双方约定,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自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居位权、使用权、授期权等给予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属女方;……。2、双方婚前购置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水边街227号706的房产;该房产由女方父母出资购买赠与给女方。虽然该房产登记到男女双方名下,但双方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授期权等给予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属女方,男方不得有任何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因男方公司广东百家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佰家尚全铝家居有限公司)经营困难,该房屋目前用作抵押贷款,尚有银行抵押贷款未结清,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3、双方婚后购置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4号地下1层B1831车位。该车位由女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赠与给女方,虽然该房产登记到男女双方名下,但双方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当在女方指定期限内配合女方办理车位所有权过户手续。……。四、债务处理。1、由于男方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广东百家尚全铝家居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百家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男方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贷款。男女双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l990000元,抵押物为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水边街227号706的房产,贷款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至2029年3月11日。该贷款金额并非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双方离婚以后该笔贷款应由男方自行承担,男方应每月定期还款。如女方因此被追究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女方有权向男方主张权利,最终债务由男方承担。等等。
庭审中,原告表示,两被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与别人投资开厂。李恒幸表示,卢桂海以经营周转为由,在很多金融机构以李恒幸的名义借钱,但之后无力偿还,影响李恒幸的征信,故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
另查,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26日期间,原告共向两被告出借款项615万元(包含本案的35万元),原告均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具体出借款项的具体情况为:
时间
金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200万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35万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30万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40万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90万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90万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90万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40万元
合计
615万元
李恒幸为证明案涉借款的用途,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助保控股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深圳用友力合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结清证明或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截图等材料,李恒幸共向上述主体借款1943000元。另,根据李恒幸提交的其名下的尾号为3207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李恒幸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7月11日期间,共向卢桂海转账1531259.7元,李恒幸称卢桂海因需要资金周转,故其向卢桂海转账,但具体款项去向其并不清楚。
庭审中,原告表示,李恒幸曾于2020年7月20日偿还300000元,其中2933.34元为本案的利息。
再查,在本院受理的陈舒锦诉卢桂海、李恒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11民初5105号】中,上述李恒幸偿还的300000元中的297066.66元已作为该案中的利息进行了处理。
2022年6月17日,李恒幸向原告出具《确认书》,载明:本人李恒幸确认,本人与卢桂海是于2012年10月8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于2020年7月23日因感情不和,在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本人与卢桂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向本人舅舅陈舒锦借款用于卢桂海的生意周转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具体借款情况如下:(1)2019年1月10日借款200万元、(2)2019年8月19日借款35万元、(3)2020年5月6日借款30万元、(4)2020年5月26日借款40万元、(5)2020年6月10日借款90万元、(6)2020年6月12日借款90万元、(7)2020年6月15日借款90万元;(8)2020年6月16日借款40万元,以上八笔借款合计共615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0.8%。对于上述借款,本人是知情的,并确认属于本人与卢桂海的夫妻共同债务,本人与卢桂海提供了共同共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1)位于白云区××大道水边××房××房产、(××)××区××街××地下××车位、(××)××区××街××房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再查,本院经在审判系统查询本市案件,除去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卢桂海作为被告的案件有十余件,立案时间均在陈舒锦出借款项之后,债务发生的时间仅有一件在陈舒锦开始出借款项之前。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交易明细、借据、不动产登记证明、离婚协议、结清证明、转账记录截图、确认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卢桂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就款项的清偿等进行抗辩,且原告陈述可与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认定原告与被告卢桂海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卢桂海出借本金350000元。关于还款情况,因李恒幸清偿的300000元中的297066.66元已在他案中进行了处理,本院不再在本案中处理,关于剩余2933.34元还款,原告明确系本案利息,则本院亦予以确认。因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标准并未违法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上述标准计付,2933.34元系归还约32天的利息,故2019年9月20日之前的利息已清偿完毕,即卢桂海应付利息为: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卢桂海、李恒幸在涉案借款发生时为夫妻关系,且李恒幸在诉讼中确认涉案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恒幸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关于优先受偿的问题。现卢桂海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李恒幸认可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债务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且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要求就处分涉案抵押物(卢桂海、李恒幸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白云区××大道水边街××房、××于××区××街××地下××车位、××于××区××街××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白云区××大道水边街××房、荔湾区锦御二街10号1901房,均为再次抵押(二次抵押),原告仅能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依法受偿完毕后,方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卢桂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卢桂海、李恒幸共同向陈舒锦清偿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的标准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陈舒锦对于卢桂海、李恒幸共同共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4号地下1层B1831车位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陈舒锦对于卢桂海、李恒幸共同共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水边街227号706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依法受偿完毕后,方能行使上述优先受偿权);
四、陈舒锦对于卢桂海、李恒幸共同共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二街10号1901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依法受偿完毕后,方能行使上述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陈舒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68.6元,由卢桂海、李恒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陈舒锦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娄丹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