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粤0191民初1593号
谭某满、刘某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某满。 原告:刘某芳。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平,广东君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I(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超。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满、刘某芳诉被告××LI(以下称李某)、谭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满、刘某芳及二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树平,被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雯,被告谭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某满、刘某芳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李某、谭某超共同向谭某满、刘某芳返还968000元;2.李某、谭某超赔偿谭某满、刘某芳的信赖利益损失125262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某、谭某超承担。事实与理由:谭某满、刘某芳为谭某超的父母。谭某超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区××城××路××号××房(以下统称涉案房屋)。谭某满、刘某芳为二人购买涉案房屋出资968000元。上述款项来源于谭某满、刘某芳的个人积蓄以及卖掉二人名下一套住房所得。由于谭某满、刘某芳的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购房款,且因年龄限制无法申请贷款,故只能以儿子谭某超的名义贷款购买涉案房屋。2018年,李某、谭某超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但李某、谭某超没有对购买涉案房屋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968000元进行清偿。谭某满、刘某芳据此起诉要求二人返还购房款。另外,涉案房屋在2018年10月8日的评估价为3785153元。因房屋已被李某、谭某超分割,谭某满、刘某芳产生了赖利益损失1252623元,李某、谭某超应向谭某满、刘某芳赔偿该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谭某满、刘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谭某满、刘某芳分别在2019年、2020年以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法院均已认定涉案房屋为谭某超所有。谭某满、刘某芳就涉案房屋不存在信赖利益损失,李某无需进行赔偿。本案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相同,谭某满、刘某芳提起本案诉讼有滥用诉讼权利之嫌,法院不应受理。2.谭某满、刘某芳从李某、谭某超离婚时就已知道权利的行使时间,现二人以物权保护为由提起诉讼,已超过时效。 被告谭某超辩称:同意谭某满、刘某芳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谭某满、刘某芳系谭某超的父母。谭某超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 涉案房屋于李某、谭某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交易价格为165万元,其中首付款92万元、公积金贷款50万元、商业贷款23万元。2013年7月30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谭某超名下。 2018年,李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粤××民初××号离婚纠纷民事诉讼,要求与谭某超离婚,并分割涉案房屋。谭某超在该案中主张谭某满、刘某芳为购买涉案房屋出资968000元,包含谭某满、刘某芳向卖家陈某璋支付的2000元诚意金、198000元购房款,以及刘某芳向谭某超转账的768000元。李某除对2000元诚意金有异议外,确认其他款项的支付情况,并认可其中的901500元属于双方向谭某满、刘某芳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满、刘某芳仅代为支付部分购房款,并未构成全额出资,不能视为只对谭某超一方的赠与,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该院作出(××)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所有权归谭某超所有,另根据司法评估结论确定的涉案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即3785153元),判令谭某超一次性向李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443152.62元。 谭某超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粤××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措施。谭某满、刘某芳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二人所有,提出执行异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粤××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涉案房屋是登记在谭某超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拍卖、变卖涉案房屋依法有据,裁定驳回谭某满、刘某芳对涉案房屋所提的异议请求。 谭某满、刘某芳随即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粤××民初××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并确认房屋归谭某满、刘某芳所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谭某超名下,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房屋属于李某、谭某超的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满、刘某芳希冀以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文书去修正或否定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于法无据。据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谭某满、刘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裁判文书已于2021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谭某满、刘某芳为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向本院提交了刘某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以及谭某超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交易信息显示:刘某芳在2013年7月7日向陈某璋转账支付198000元;另于2013年9月2日向谭某超的账户转账768000元,转账摘要为“购物”;谭某超在2013年9月18日向陈某璋转账703500元。谭某满、刘某芳另主张发生在2013年5月23日的一笔2000元的ATM取款,系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诚意金。 李某在本案中否认谭某满、刘某芳的出资为借款。李某认为,双方未对借款时间、还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本金以及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故相应款项应视为谭某满、刘某芳的赠与。 谭某超主张有不定期向谭某满、刘某芳还款,每次还款5000元至7000元不等。谭某满、刘某芳对此不予确认。 另查明,谭某满、刘某芳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寄送立案材料。我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已有生效判决予以审查和确认。谭某满、刘某芳以为购买涉案房屋出资为由,要求李某、谭某超返还购房款,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李某为加拿大国籍公民,本案系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本案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处理本案纠纷所适用的法律,而本案争议行为发生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我国境内,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本院确认我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粤××民初××号、(××)粤××民终××号案件查明的事实可知,谭某满、刘某芳在李某、谭某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为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部分购房款。李某在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亦确认部分购房款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谭某满、刘某芳要求二人返还借款,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在确认出资属于借款的情况下,又在本案中主张为赠与,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本院不予采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粤××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对涉案房屋的权属以及出资款性质进行了认定。谭某满、刘某芳在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寄送立案材料并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某辩称二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欠款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谭某满、刘某芳提交的付款凭证,可以确认二人直接向房屋出卖人陈某璋支付了198000元购房款,另在购买涉案房屋期间向李某、谭某超出借768000元。刘某芳在2013年5月23日通过ATM机支取的2000元现金,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为二人代为支付的涉案房屋的诚意金。据此,本院确定李某、谭某超合计向谭某满、刘某芳借款966000元。李某、谭某超未能举证证明已清偿欠款,二人应及时足额归还上述款项。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谭某满、刘某芳要求李某、谭某超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LI(李某)、谭某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满、刘某芳偿还欠款966000元; 二、驳回原告谭某满、刘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65元,由原告谭某满、刘某芳负担13879元,由被告××LI(李某)、谭某超负担10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LI(李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assistant_judge
法官助理 谢雨虹
审判人员
书记员 陈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