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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粤0191民初6922号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6-30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陈永贤、陈娇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贤,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香港居民。
原告:陈娇良,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煖,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红琴,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国梁,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贤、陈娇良与被告田红琴、陈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煖,被告田红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潇,被告陈国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16.6万元及利息(以116.6万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田红琴原是原告儿媳妇,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田红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8年5月18日田红琴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8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2018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8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8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9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9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以上借款共计1466000元。被告田红琴借到上述款项后,即以性格不合为由在2019年9月8日与原告儿子陈国梁离婚。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实际上用于购买跑车、奢侈品、整容等个人消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经多次催讨无果。陈国梁与田红琴是共同借款人,应一并承担还款责任。庭审时,原告补充陈述称,陈国梁已于2020年9月23日向原告偿还30万元,故予以相应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田红琴辩称:一、我方与两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均为两原告对我方及陈国梁的赠与。1.我方与两原告之间从不存在借贷合意,两原告声称多次要求我方还款与事实不符。对于案涉款项交付的事实,原告仅提供了转账凭证,且没有任何一笔转账有备注或摘要为借款,并不能反映出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所谓借款关系,原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我方形成过借贷合意;其次,在(2021)浙04民申26号调查笔录中,原告陈娇良声称“结婚期间在陈娇良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娇良的配偶转了100多万到田红琴账户”,可见,陈娇良亦自认与我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两原告声称我方向其借款与事实严重不符,两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再次,若如两原告所述,其多次要求我方还款,为何两原告至今仅提交案涉款项的转账凭证却未能提供任何其向我方主张归还借款的证据,明显与常理不符。2.案涉款项均为两原告对我方及陈国梁的赠与,且绝大部分涉案款项由两原告的儿子陈国梁支配和使用。(1)原告陈永贤于2018年5月18日转账至我方账户的50万元系因我方与陈国梁结婚而两原告赠与给我方的彩礼。2018年5月17日我方与两原告的儿子陈国梁登记结婚,两原告提出按习俗给予我方50万元作为彩礼,陈国梁与我方沟通时,亦多次确认该笔款项为两原告给我方的“奖励金”。收到该款项后我方于2018年5月29日转账20万元至我方母亲处,剩余大部分款项为陈国梁支配及使用。(2)陈永贤于2018年11月12日转账10万元至我方处系赠与我方与陈国梁办理婚礼所用。我方结婚后并未办理婚礼,两原告考虑到我方实际家庭情况提出给钱我方与陈国梁在我方老家办理婚礼,我方收到款项后于2018年11月19日转账4万元至我方母亲处,后于2018年11月28日在湖北的银行支取现金6万元交至母亲处,次日,我方与陈国梁在老家举办了婚礼。(3)陈永贤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14日各转账8000元至我方处,系赠与我方用于对我方父母在节日时的祝福和关怀。2019年5月12日为母亲节,2019年6月16日为父亲节,两原告体恤我方父母在农村不容易,提出赠与款项给我方让我方用于关心、孝敬父母。我方收到款项当天即转账8000元至母亲处,另考虑到父亲的实际需求转账2000元至父亲处,待父亲需要时再予转账。(4)除上述款项外,陈永贤转账至我方的款项,均系两原告用于支持陈国梁的投资创业。两原告与陈国梁聊天沟通时,了解到陈国梁的创业经费不够,提出赠与陈国梁资金以支持其创业,但又担心陈国梁肆意挥霍,提出转账至我方处,由我方多加约束。我方收到款项后,绝大部分款项均转账至陈国梁尾数1336账户,或由陈国梁直接支配和使用。2018年8月21日收到40万元转账后于2018年8月29日转账399950元至我方名下尾数8538账户(该账户由陈国梁实际支配和使用,详见我方证据7代持股协议、证据8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9月4日收到10万元转账后于2018年9月6日转账99999元至陈国梁尾数1336账户;2018年11月5日收到10万元转账后于次日转账8万元至陈国梁尾数1336账户;2019年6月28日收到25万元转账后,陈国梁通过使用我方名下尾数8538账号实际支配和使用资金。我方与陈国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和《离婚协议》均充分证明了我方名下尾号8538账户收到的案涉款项为陈国梁实际支配和使用,我方从未从陈国梁经营的公司获利半分,公司的经营与收益均与我方无关。此外,《离婚协议》亦明确我方与陈国梁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多次沟通,陈国梁父亲陈永贤向我方转账的任何款项与我方无关且不作任何追究。3.陈娇良与陈国梁均存在对我方提起虚假诉讼的“前科”,缺乏基本诚信。事实上,两原告明显是不满我方与陈国梁离婚且提起虚假诉讼未获法院支持而事后不甘,恶意提起本案诉讼。在提起本案诉讼前,陈娇良与陈国梁提起(2019)浙0411民初4690号民事诉讼,企图隐瞒该诉讼的存在从而侵害我方合法财产,将我方名下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我方申请再审后,法院认定陈娇良与陈国梁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存在倒签和内容虚假的行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撤销了原审判决。两原告再次恶意提起本案诉讼,企图抹黑我方冠以“拜金女”形象,事实上,我方在收到案涉款项后除部分彩礼和用于婚礼的费用转账至我方母亲外,其他绝大部分款项均由陈国梁支配和使用。此外,在我方与陈国梁沟通离婚事宜时,陈国梁亦多次提及案涉款项,称“我只是告诉你,我们家花了很多钱结婚”“然后弄成这样”“好的,等我列个表算下、看看浪费他们多少钱”,以及劝说我方收购其经营的公司及店铺以减少陈国梁一家的损失。此外,陈国梁近期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我方恶意提起(2022)沪0115民初57214号诉讼,经法院查明,陈国梁存在刻意隐瞒事实的不诚信行为,又提起该案诉讼主张撤销离婚协议,驳回陈国梁的全部诉讼请求。可见,两原告与陈国梁均存在提起虚假诉讼的前科,明显是不满我方与陈国梁离婚且提起的虚假诉讼未获法院支持而心有不甘。自我方与陈国梁结婚以来,我方努力经营家庭,对两原告尊敬有加,两原告亦曾对我方十分喜欢和疼爱,故赠与我方及陈国梁案涉款项。转眼间,因陈国梁婚内多次出轨,与我方发生激烈争吵后向我方提出离婚,陈国梁便与陈娇良串通提起4690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提起57214号诉讼。我方为此深感心寒,原本对我方疼爱有加的一家人赠与给我方财产,却因我方无法忍受陈国梁的出轨行为与其离婚,两原告及陈国梁就此心有不甘,一反之前的说辞,将我方塑造成恶意侵占、借款不还的恶劣形象,逼迫我方返还其赠与给我方的财产,我方深感无奈。综上,我方与两原告之间并未达成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均是两原告对我方及陈国梁的赠与,且绝大部分案涉款项均由案外人陈国梁支配和使用。二、我方认为,即使两原告主张我方返还其赠与给我方的案涉款项,两原告的主张亦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我方无需返还两原告案涉款项。自我方与陈国梁结婚以来,陈永贤陆续转账至我方处共计146.6万元,用于赠与我方彩礼、办理婚礼及支持陈国梁的投资创业,陈永贤于2019年6月28日最后一次转账25万元至我方处,但两原告从未向我方主张返还案涉款项,直至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且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我方无需返还。三、两原告要求我方向其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陈国梁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意见,同意偿还款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永贤与陈娇良是夫妻关系,陈国梁系两原告儿子。陈国梁与田红琴于2018年5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9月8日离婚。原告主张陈永贤向田红琴如下转账均为应田红琴提出的借款要求进行支付并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
时间
金额
转款人
收款人
收款账户尾数
陈永贤
田红琴
陈永贤
田红琴
陈永贤
田红琴
陈永贤
田红琴
陈永贤
田红琴
陈永贤
田红琴
陈永贤
田红琴
陈永贤
田红琴
田红琴确认收取上述款项,但认为并非其向原告提出的借款,作如下解释并提交相应转账凭证:
时间
金额
收款账户尾数
用途
去向
结婚彩礼
2018.5.29转账20万至其母亲詹秀英账户、2018.5.31转账10万至平安证券公司(陈国梁指定)、2018.7.26转账8万至陈国梁账户、剩余为店铺日常开销
陈国梁支配使用
2018.8.29转账399950元至田红琴8538账户,该账户2018.8.30转账30万元至陈国梁1336账户
陈国梁支配使用
2018.9.6转账99999元至陈国梁1336账户
陈国梁支配使用
2018.11.6转账80000元至陈国梁1336账户
办理婚礼的费用
2018.11.19分四笔共转账4万元至4977账户(田红琴称为其母亲账户)、2018.11.28日取现6万元,田红琴主张交由其母亲用作2018.11.29日老家办婚礼的费用并提交婚礼照片
慰问其母亲的赠与
同日转账8005.64元至支付宝215500690账户
慰问其父亲的赠与
2019.6.16日转账2000元至支付宝215500690账户,称剩余款项待其父亲有需要再予支付
陈国梁支配使用
2019.6.30分2笔转账25万至田红琴8538账户,其中该账户2019.7.1日转账一笔5万、一笔79491.24元至陈国梁1336账户;
2019年8月15日,陈国梁(实际出资方、甲方)与田红琴(代持方、乙方)签订《代持股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持上海影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以及上海浦东区三林镇影魔电子产品商店;上述公司及店铺实际经营者为甲方,分红、股份、责任归属于甲方,并以上企业借用乙方法人银行账户(田红琴名下8538及3056银行账户)以及附属的支付宝账户和手机号码153××××****为以上公司和店铺的收款账户,乙方应配合甲方使用以上两个银行账户,里面钱款属于甲方和对应其他股东,乙方不得私自处理。同时田红琴提交了与陈国梁之间关于银行账户使用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陈国梁实际使用其名下8538的银行卡,案涉部分款项由陈国梁支配使用。
2020年9月8日,田红琴及陈国梁签订《离婚协议》,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田红琴提交的(2022)沪0115民初5721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陈国梁于2022年8月17日起诉田红琴,诉请撤销上述《离婚协议》中“不动产根据实际夫妻财产按份所有,且按夫妻财产约定书为准”的约定。2022年10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15民初572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国梁的诉讼请求。
田红琴提交的(2021)浙04民再19号(以下简称19号案)民事判决书,记载该案中陈娇良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其配偶即陈永贤多次私自向田红琴汇款,该案中田红琴亦辩称其中50万元为彩礼,其余款项为陈国梁经营所需。同时陈娇良提交银行流水以证明陈国梁无收入,全靠向父母举债度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19号案民事判决书,认为陈娇良与陈国梁签署的房产代持协议存在倒签,对该协议真实性不予确认,最终判决驳回陈娇良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同时,田红琴还提供了该案中调查笔录,记载陈娇良称“陈国梁是没有收入的,是靠陈娇良与其配偶举债度日,当时陈国梁认识田红琴标榜自己是有钱人,都是靠陈娇良借钱度日……结婚期间在陈娇良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娇良的配偶转了100多万到田红琴账户”、“陈国梁平时做什么游戏……在上海开店,VR游戏店”;田红琴称“没结婚前陈国梁与人合伙做海外房产在上海,结婚后陈国梁称在广州做外贸把运动衣卖到国外,与其认识前在地产公司上班,认识之后其没有上班,一同在上海开了VR店”、“帮我买了野马汽车,之后就说去买房,资金来源陈国梁称是他自己的,还说广州三套房子都是自己的”;陈娇良代理人称“就是陈国梁拿着陈娇良的钱忽悠田红琴,钱都是陈娇良出的,他们认识这几年已经花了四五百万了”。
田红琴提交了其与陈国梁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的沟通,田红琴提出不明白为什么陈永贤非要把钱给她,陈国梁也表示不清楚,田红琴提出其不想要这些钱,是陈永贤非要转账,最后还要怪她全花光,陈国梁则称并非田红琴全花了,也有到店铺的,并称店铺大约有76万,田红琴称算上给母亲的自己应该拿了50万元,陈国梁表示知悉田红琴给了20万其母亲。2020年初陈国梁提出想把店铺折价给田红琴,并希望以田红琴母亲收的款以及田红琴手上的现金打个折,田红琴表示不同意。田红琴指责陈国梁把其彩礼中的十几万投入店铺,陈国梁则称还有20万在田红琴母亲处,加上手头现金10多万,一共40万把店铺卖给田红琴;田红琴则表示店铺是陈国梁要开的,陈国梁予以确认,但认为自己不打算在上海了就想卖给田红琴,并认为自己还亏了一点。后陈国梁提离婚协议内容之一为彩礼以及其他已经给予女方的珠宝和金钱不做任何追究;田红琴表示不同意,随即双方对钱款去向进行核对,田红琴称自己最多拿了50万,陈国梁则表示彩礼归彩礼。后陈国梁向田红琴发送希望继续一起生活的意见,其中提到当初结婚时其父亲陈永贤奖励了田红琴很多钱,其母亲陈娇良也送了钻石首饰、金镯子等。
原告亦提交了田红琴及陈国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3月田红琴称“我的彩礼钱也没给我,还想让我生孩子”,陈国梁回复“当然,不然我爸妈就老了,你也想收到100万元吧,我爸不答应给”,几日后田红琴询问陈国梁彩礼什么时候还;2019年5月田红琴称“还彩礼,我不想买假包……养孩子读书、奶粉钱没150万下不来,你每个月给我10万元,你手机我不查,家务活干的干干净净,回家给你提鞋,你喜欢泡什么妹子……”;2019年7月田红琴称“不离,年底不给买车,不给我彩礼钱……不减肥,必须离”,陈国梁回复“好吧,尽量做吧,车能贷款不”,田红琴称“我要的不是这种生活呀,我想有个有钱会赚钱的老公”,陈国梁称“好的,知道了,那么互相观察,那么你暂住我家”;2019年11月陈国梁称“我跟他说肯定是跟他说借了,你就不要在意这个事情,无论是他给还是他借我”,田红琴称“不然不会转到我账户,如果这个有问题,你就法院说吧”,陈国梁“反正这个钱不会找你讨回去好不好”,田红琴回复“你就是这个意思”,陈国梁“我们也没想找你去把这个钱套回去,我在这里说这个钱是我私人借我爸的,或者是我爸私人给我的和你完全没什么债务关系要还也是我个人还……我在这里也和你说明白,但是我心里面记着我是用的我爸的这个钱”。
对此田红琴不予确认,主张还彩礼是因为50万元彩礼中有近30万元被陈国梁支配及使用,并认为上述记录发生在陈国梁出轨后双方沟通离婚事宜,且在陈国梁及陈娇良串通提起(2019)浙0411民初4690号案(19号案的原审案件)期间,不排除陈国梁刻意制造所谓借款证据,其刻意删减部分聊天内容。田红琴亦提交了其与陈国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陈国梁提出离婚,并称需要再创业,并提及钱是其父亲出的那个店铺的钱,田红琴则称那也不是借的,陈国梁就则说肯定说是借的,让田红琴不要在意这个事情,无论是给还是借,后续又称在微信已经说的很清楚与田红琴完全没有什么债务,若后续其讨债可以作为证据。
原告另提交了陈国梁于2020年9月23日向陈娇良转账30万元的凭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贤、陈娇良,被告陈国梁均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民事纠纷,应参照涉外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庭审时当事人均同意选择适用内地法律,本案应以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案涉款项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但未有相应的借据或借条予以佐证。本案的原告与陈国梁是父母、儿子的关系,在款项往来期间,田红琴是两原告的儿媳妇。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来看,确实存在彩礼,而田红琴及陈国梁亦确曾登记结婚,对于彩礼部分原告认为属于借款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款项,田红琴能解释大部分款项的去向及用途,微信聊天记录未能体现田红琴曾向两原告提出借款,反而可见陈国梁为投资经营等需要两原告的资金支持。但陈国梁对田红琴的描述中,时而告知其个人借款,时而又称系父亲给的,无法从该等证据判断陈永贤案涉款项转账时的真实意图。陈娇良亦曾在另案中明确表示案涉款项系陈永贤私自转账,在陈娇良的角度更不能说明田红琴及陈国梁向其借款。综上,两原告关于案涉款项认为系借款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永贤、陈娇良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永贤、陈娇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梦芷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镁妍
书记员 唐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