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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粤01民终2230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12-21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姜玉秋、陈东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CHUHAO(褚浩),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加拿大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峰,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虹敏,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玉秋,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平,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龙,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CHUHAO(褚浩)与被上诉人姜玉秋、陈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9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褚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姜玉秋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姜玉秋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姜玉秋主张的案涉借款并不属实。姜玉秋、陈东平恶意串通,将两人经营公司的往来款捏造为借款,并据此提起虚假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真实存在、并判令褚浩与陈东平共同清偿案涉借款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陈东平、姜玉秋恶意串通、捏造的虚假债务。首先,广州有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舍公司)在陈东平与褚浩离婚纠纷期间于2019年12月18日登记成立,于2021年11月1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原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均为姜玉秋。姜玉秋常年在北京居住生活,其不远千里来到广州设立酒店管理公司、又无法直接经营管理不符合常理。陈东平曾作为有舍公司的监事,更将其本人的房屋作为有舍公司的注册地址,可见陈东平与姜玉秋具有密切关系,两人完全具有借合伙经营而恶意串通、伪造陈东平与褚浩夫妻债务的主观恶意。其次,案涉借条与往来款项明显与正常借款不同:从案涉借条的时间来看,陈东平出具案涉2张借条时并未收到案涉款项,而是在时隔6个月后才收齐案涉款项,明显违背常理;从案涉款项的时间来看,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与有舍公司成立、经营期间相吻合;从案涉款项的金额来看,2019年11月分别转账3笔合计40万元符合有舍公司成立初期需投入较多的资金用于房屋装修、采购大批酒店用品相吻合;从2022年3月9日转账10401.75元、2020年7月9日转账25045元、2020年9月7日转账16874元的金额来看,明显与正常的交付借款的金额不符,应系姜玉秋为陈东平购买酒店用品或相关支出而交付的款项。再者,陈东平完全没有借款的必要,陈东平在与其前夫离婚时已取得多处房屋;在与褚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共同购买双月湾的17处房屋,还将褚浩婚前个人购买的番禺房屋据为己有。上述房屋由陈东平独自占有使用,其中大多数房屋已出租或与案外人共同经营。陈东平将每年高达数百万元的租金及经营收入据为己有,足以支付陈东平、褚浩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最后,结合有舍公司委托陈东平与业主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以及采购酒店设施用品等事实来看,案涉款项系姜玉秋与陈东平之间经营往来款项而非借款,系两人捏造的虚假债务。

一审法院查明

二、即使案涉借款真实存在,也应扣除陈东平先行偿还的88897.91元,且借款金额高达100余万元,远超褚浩、陈东平的必要家庭生活开销,也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理应认定为陈东平的个人借款。一审判决认定为陈东平、褚浩的夫妻债务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遗漏查明了11笔陈东平向姜玉秋的转账,即2020年7月20日的12000元、2020年8月12日的8473.06元、2020年11月30日的12000元、2020年12月11日的8003.66元、2021年5月26日的8089.96元、2021年8月15日的2050.04元、2619.81元、5340.75元、2021年8月18日的17923.96元、2021年8月19日的11196.67元、1200元,金额合计为88897.91元,且一审判决认定在案证据也无显示陈东平向姜玉秋支付任何款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陈东平称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主张不构成自认,陈东平的主张仅构成对本人的自认,系要求褚浩与其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明显系对褚浩不利,而非构成褚浩对债务的自认。且陈东平提供的证据亦无法佐证其主张,因此一审认定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应由姜玉秋承担案涉款项用于陈东平与褚浩的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以举债人陈东平的自认而免除姜玉秋的举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认定陈东平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高度一致无证据证明。陈东平提交生活支出与其收取姜玉秋的款项无必然联系,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陈东平的支出系来源于案涉款项。褚浩从未与陈东平的女儿余某某共同生活,未形成继父女关系,余某某高达近40万元的教育费用不应由褚浩承担。陈东平在与其前夫离婚时已约定余某某的抚养费由陈东平与其前夫共同承担,一审判决以褚浩须承担余某某高额的抚养费,而认定案涉款项为陈东平与褚浩的夫妻债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涉款项高达100余万元,远超正常家庭的生活开销。褚浩与陈东平长期分居两地,未曾同生活,故陈东平的花销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其自称资金紧张、需要借款度日,又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消费50万余元,明显矛盾。即使借款消费为实,其借款用于个人的高消费,也应由其个人承担。综上,褚浩对案涉款项并不知情,既未签名也未事后追认。案涉款项也未用于陈东平、褚浩的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一审判决严重偏离本案事实。
姜玉秋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姜玉秋与陈东平的借贷是真实发生的,褚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任何依据。首先,姜玉秋已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与陈东平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陈东平亦承认其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向姜玉秋借款共计1000620元,并能充分举证证明借款的用途及去向,即全部用于家庭开支,跟其向姜玉秋借款时所述一致。其次,陈东平与姜玉秋的案涉借款与其他与本案无关的转账往来均已在一审详细说明,且能够对应每笔往来,充分证明与案涉借款无关。
关于姜玉秋在广州开设有舍公司的事实。2019年,姜玉秋向陈东平了解到广州有投资民宿或者酒店公寓的市场,2019年7月底8月初也到广州调研。后姜玉秋经过综合考察,决定在广州注册有舍公司用于经营广州南站的公寓。该公司是姜玉秋个人投资的公司,公司事务有广州公司员工处理,涉及现场事务也委托陈东平帮忙办理。姜玉秋借钱给陈东平度过家庭难关,纯粹是朋友间的互相帮忙,并未收取陈东平利息,陈东平也从未收取姜玉秋给付的任何报酬。姜玉秋因酒店公司是亏损状态,也未有能力给予陈东平报酬。陈东平向姜玉秋的借款早已发生,依据姜玉秋的招商银行及工商银行流水,姜玉秋的案涉借款,均来源于其自己的家庭资金,完全没有源自有舍公司的任何收入。因此,有舍公司是姜玉秋个人开设的独资公司,与陈东平无关,更与本案无关,案涉借款均为姜玉秋的个人出借款。
关于姜玉秋为何分多次向陈东平借款而不是一次性出借的问题。陈东平性格比较要强,没有要求姜玉秋一次性出借,而是约定其需要时才借,最终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陈东平先给姜玉秋出具50万元的借条,约定后面如果生意仍无营收,继续需要帮助的话,姜玉秋再出借另外的50万元,后续因疫情爆发,陈东平明确其没有其他营收来源还是需要按100万元借款,所以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其陆续向姜玉秋借款100余万元,并在中途即2020年4月16日向姜玉秋补签了50万元的借条。本案有别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均是在陈东平需要为家庭生活支出的情况下,姜玉秋无条件出借金钱帮助其渡过难关,才出现多笔出借的情况。
关于陈东平有无借款合理性的问题。首先,由于陈东平与褚浩的生活水平和质量都较高,二人的子女一直就读于贵族学校或在国外读书,根据陈东平提交的家庭支出情况相关证据,其家庭年均消费超百万,其向姜玉秋借款无论是金额还是借款方式上都符合其家庭消费的需求及模式,才会出现既有大额也有小额的借款。其次,在认定“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时,应综合全案事实,兼顾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并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水平、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负债金额大小以及资金流向。本案证据显然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一审认定并无错误。
关于褚浩提及的陈东平向姜玉秋微信转账十一笔的问题,该十一笔转账不属于陈东平向姜玉秋偿还的案涉借款范畴,系陈东平返还给姜玉秋的其他款项。(一)2020年7月20日的12000元转账,系陈东平需要挂靠在有舍公司购买社保。(二)2020年8月12日的8473.06元、2020年12月11日的8003.66元以及2021年5月26日的8089.96元,均系陈东平返还给有舍公司的工资,因为挂靠购买社保需要有工资记录,该三笔款项均是有舍公司转给陈东平的工资。(三)2020年11月30日的11000元,系姜玉秋于2020年11月16日,姜玉秋委托陈东平办事,给其转了12000元的办事费用,后因事情解决无须继续办理,陈东平于2020年11月30日退还给了姜玉秋,刚好接近姜玉秋生日,陈东平遂转多了1000元称是补给姜玉秋的生日红包。(四)剩余的六笔是陈东平返还给姜玉秋的业主退还租赁房屋押金以及清理酒店物品获得的款项。其中包括退还的押金21600元以及清算物品的18731.23元。
关于陈东平在本案的自认是否关联褚浩以及褚浩是否需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首先,本案并非仅凭陈东平的自认而判定其与姜玉秋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双方均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其次,关于褚浩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姜玉秋及陈东平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陈东平用于家庭生活,根据借款方式以及时间亦能推定该事实。而褚浩称案涉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再者,债权人本身对夫妻内部关系举证客观上存在很大难度,将举债人陈东平的举证视为债权人对此事实的举证更符合公平原则,结合陈东平提交的证据以及其与褚浩日常家庭生活和养儿育女支出,亦能认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后,本案综合姜玉秋与陈东平提交的证据,借款方式以及借款的时间、背景等,足以证明陈东平向姜玉秋借款系用于家庭开支,作为配偶的褚浩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陈东平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并驳回褚浩的上诉请求。
一、姜玉秋主张的案涉借款属实。本案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均来源自姜玉秋的家庭自有资金,不存在姜玉秋与陈东平二人经营公司、案涉借款源自姜玉秋帮陈东平代收的公司经营收入。一审法院判定案涉借款真实存在,判令褚浩与陈东平共同清偿案涉借款属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二、案涉款项为借款。借款产生的原因,褚浩阻挠陈东平在双月湾的经营,另案刘心桂的借款根本无法按计划在开展生意经营后如期归还,2018年8月向刘心桂的借款在2019年10月已完全支出用尽,陈东平只能回广州开展生意,而生意走入正轨需要时间,褚浩又完全不给付任何养家费用,陈东平只好再向姜玉秋借款100万元,用以维持家庭至少一年以上全部家庭开支及儿女学费的生活生存所需。
姜玉秋与陈东平不存在二人共同经营公司的事实。姜玉秋的公司与陈东平无关,陈东平在案涉借款的产生及全部使用完毕的期间均无任何收入来源,也无有舍公司给付陈东平的任何收入所得,有舍公司与陈东平无关。姜玉秋的有舍公司2020年11月开始营业,2021年7月即关门停业,在不足一年的经营期间,其从开业到关门停业完全都是在疫情之下,几乎都没经营过生意,姜玉秋的公司都为亏损状态。案涉借款也均发生在公司经营之前,故褚浩所称的案涉借款“为姜玉秋返还的是陈东平的酒店公司收入”不属实,褚浩捏造2019年11月共3笔近40万元是酒店前期房屋装修、采购大批酒店用品支出。褚浩举证说明2020年7月有舍公司才开始承租酒店用房,装修都是2020年8月-10月的事情,自然不会有褚浩所述的“姜玉秋该公司2019年11月的装修和酒店用品采购”。
三、褚浩主张的“案涉借款应扣除陈东平转姜玉秋的88897.91元,是陈东平提前归还姜玉秋的案涉借款”不属实。褚浩自制表格中所列的11笔陈东平转姜玉秋款项均不属陈东平偿还案涉借款,与本案借款毫无关系。其中:
(一)2020年7月20日,转款12000元,为陈东平委托姜玉秋公司自2020年7月开始帮陈东平代扣代缴社保,陈东平按每月1000元预付自己一年的代扣代缴社保费。
(二)2020年8月12日,转款8473.06元;2020年12月11日,转款8003.66元;2021年5月26日,转款8089.96元。此三笔转款,均为姜玉秋公司帮陈东平代扣代缴社保,依据社保缴纳要求,姜玉秋公司账号需有支付陈东平工资的出账手续,但因为不是给陈东平的工资,所以,陈东平在收到其公司出账的工资后,需同时再返回给姜玉秋。
(三)2020年11月30日,转款12000元。为姜玉秋委托陈东平代其个人办事,陈东平在2020年11月16日收到姜玉秋的11000转款,后姜玉秋不需要再办,陈东平退回该笔款项,因当日为姜玉秋生日,陈东平给其1000元生日红包,故陈东平向她转款12000元。
(四)2021年8月15日,转款2020.54元;2021年8月15日,转款2619.81元;2021年8月15日,转款5340.75元;2021年8月18日,转款17923.96元;2021年8月19日,转款11196.67元;2021年8月19日,转款1200元。此6笔转款均为姜玉秋的有舍公司于2021年7月注销,其广州已无公司员工,姜玉秋委托陈东平帮其代收一个业主退回的房屋押金21600元,及委托陈东平帮其分期收取的其公司清算回收款18731.23元,陈东平将二笔代其收取的酒店清算回收款,分此6笔悉数转回给姜玉秋。
四、案涉借款均用于褚浩与陈东平二人的家庭生活开支及家庭共同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陈东平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一)褚浩以陈东平“自认对己不利”属“对褚浩不利,即对陈东平自己有利”的论述,主张一审以陈东平对己不利的自认不构成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责任,是错误的。陈东平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交全部事实证据,一审法院基于陈东平提供的充分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二)一审判决认定陈东平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高度一致,案涉借款均用于褚浩与陈东平的家庭生活支出及家庭共同经营,陈东平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褚浩另案调取的陈东平微信、支付宝流水证明案涉借款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逐笔支出的全部去向,离婚诉讼中陈东平自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银行卡流水记录,均证明褚浩明确自知以下事实:案涉借款使用时间段,褚浩完全不给付养家资金,陈东平也无任何收入来源,所有家庭开支均依赖借款;借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和儿女学费教育费支出,无作除此以外的支出使用;借款全无任何转移转存;借款至2021年5月使用完毕。褚浩在该《质证意见一》中也自认“褚浩工作及投资收入均高于陈东平,现在工作收入足以支撑其本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印证褚浩有经济能力,但从不养家庭和孩子,并逃避承担案涉借款的偿还责任。
五、陈东平女儿自陈东平离婚后归陈东平抚养并一直与褚浩、陈东平的家庭共同生活,褚浩作为陈东平的二次婚姻配偶,在法律上与陈东平的女儿形成继父女关系,应当对陈东平女儿负有抚养义务。
六、褚浩自证其完全无视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不承担法定的家庭责任,以其个人享乐及需求为唯一出发点,陈东平提交另案调取的褚浩微信、支付宝支出记录证据可见,自2017年9月-2021年8月褚浩所有收入支出均无任何用于其家庭和养育自己的儿女,而是悉数用于第三者陈娟的全部生活所需及旅游度假娱乐消费,每月平均支出高达27000元。本案证据已证明及褚浩自证其从不承担夫妻家庭责任的事实。

一审原告诉称

姜玉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东平向姜玉秋偿还借款本金1000620元。2.判令陈东平向姜玉秋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10006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褚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决由褚浩、陈东平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5日,陈东平出具借条,记载借姜玉秋50万元;2020年4月16日陈东平出具借条,记载陈东平借姜玉秋50万元。姜玉秋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其于2019年11月2日、2019年11月3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0日、11日、28日,2020年3月9日、29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8日、9日、18日、19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9月7日、27日,2020年10月9日、12日分24笔共计1000620元支付至陈东平银行账号(其中2020年9月7日一笔5000元为微信转账)。陈东平确认上述借款,并确认未就上述借款偿还任何款项。
姜玉秋提交了机票订单及机票支付记录,拟证明其于2020年4月14日到达广州探访褚浩、陈东平并于2020年4月18日返还上海,其在广州期间,于2020年4月16日,陈东平在家中向其出具上述借条。陈东平亦提交了朋友圈截图及其与姜玉秋于上海的合照、购票记录、餐饮等消费记录,拟证明2019年10月21日陈东平到达上海并于2019年10月25日返回广州,陈东平于2019年10月25日于上海向姜玉秋出具上述借条。
陈东平与褚浩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22日共同生育一子。2021年8月6日,褚浩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查明双方分居两地,女方与儿子在广州市番禺区生活居住,男方与其父母在深圳居住。2022年5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3民初17609号(以下简称17609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褚浩与陈东平离婚。判后,褚浩、陈东平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2)粤01民终2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离婚案件审理中,褚浩认为陈东平并未主张存在案涉借款,并认为双方经济相互独立,案涉款项并未用于褚浩、陈东平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陈东平提交了其名下7套(其中3套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6年11月售出)房产的查册表,以证明其在与褚浩结婚前具有独立经济能力。陈东平还提交了其本人及褚浩的银行流水,显示褚浩于2016年10月20日向陈东平转账459000元、2016年10月31日向陈东平转账541000元,共计100万元。2017年2月陈东平收取该款项的账户向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入100万元。陈东平称,虽然褚浩向其转账100万元,但该100万元后续又转入陈东平名下开具但实际由褚浩控制的股票账户,由褚浩实际使用。另上述银行流水显示褚浩向陈东平于2018年3月转账11万元、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每月1万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每月1万元、2019年2月、3月每月2万元;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每月2万元;共计29万元。陈东平认为其与褚浩十年婚姻中,褚浩除上述款项的给付以及儿子幼儿园两年学费外未支付任何家庭开支。姜玉秋认为从银行流水可见褚浩、陈东平在夫妻关系需期间存在频繁转账往来,证明褚浩、陈东平实行共同财产制度,褚浩、陈东平应共同承担夫妻生活期间产生的因家庭开支所负的债务,也证明了陈东平借款的缘由。褚浩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其转账的100万元为其支付陈东平的家庭生活开支款项,同时还陆续向陈东平支付20余万元,足以支付多年家庭正常生活开支,陈东平主张的案涉借款完全没有合理性与必要性。陈东平另提交了2021年9月其与“may”的聊天记录,显示陈东平询问对方如何查询国信证券的账号;其与褚浩2018年1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陈东平要求褚浩提供交易密码,其现在去褚浩的深圳证券去办,褚浩告知相应的密码。陈东平称因褚浩为加拿大国籍无法在国内开设证券账户,故双方一起到国信证券以陈东平名义开户,陈东平在2018年1月才得知该款几乎亏空。对此,褚浩提交了销户申请表,显示其于2021年10月11日将其名下国信证券相关账户销户,开户日期2018年10月17日。褚浩认为其自行开设证券账户,无须借用陈东平名义,且陈东平名下证券账户须绑定陈东平个人银行账户,即使陈东平未操作该证券账户也可自行支配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陈东平主张褚浩没有承担家庭生活开销不属实。对此姜玉秋认为,2018年8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前,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是无权开设国内证券账户的,故褚浩的证据恰恰印证在此前褚浩只能使用陈东平名义开设的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

陈东平提交了(2021)粤0191民初15932号民事判决书,系褚浩起诉陈东平母亲要求其搬离位于祈福街的房屋,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驳回褚浩该案的诉讼请求。陈东平认为该判决中褚浩自认婚内唯一转账100万元系养育儿子的费用,但实际又借走该款,褚浩并未支付家庭支出,其唯有借款维持家庭及孩子生活所需。同时,陈东平为了证明褚浩存在出轨行为,提交了视频、情况说明、出入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律师调查令回执等。陈东平为证明褚浩阻挠其经营并转移财产,提交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粤13民终3790号判决书(部分,以下简称3790号案)(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坐落于万科双月湾12号房及1号房属于陈东平所有,褚鸿应配合陈东平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照片、微信记录等。陈东平称其在借款期间,短暂经营两项生意,但褚浩不参与经营还要求分得一半,加之褚浩阻挠经营导致合作提前终止,即使有短暂经营但并无收入,家庭开支全赖本案借款,为此陈东平提交了合作伙伴或租客的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合作的声明等予以证明。褚浩称其在3790号案仅放弃提出独立诉求,并未放弃对案外处房屋享有的权利,判决书有明确记载但陈东平并未提交完整判决书。
陈东平另于2018年7月16日向刘心桂借款8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2018年8月10日收到刘心桂转账的80万元,2019年8月10日陈东平与刘心桂签署《借款续期合同》将上述借款续期至2023年8月9日。陈东平提交了其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显示陈东平向刘心桂每月偿还借款利息12800元。陈东平称其借款100万元中部分用于偿还刘心桂借款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共14个月的借款利息179200元。
陈东平提交其女儿名下的存折,其建设银行账户银行流水、银行业务回执等,主张案涉借款支付其女儿2020年12月的上学期学费50300元及升入国际高中后的学费共计385347元。陈东平称其女儿从幼儿园起即就读国际学校,不具备中国学籍,无法中途转入公立户籍学校,只能延续国际学校教育模式,否则将中断学业。陈东平提交的户口本显示其于2017年迁入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其女儿与其同一户口。陈东平还提交了租赁合同、其女儿祈福英语实验学校的在校证明(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照片、其与女儿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拟证明为女儿读书便利,自2012年女儿入学祈福英语实验学校以来,就在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租赁房屋直至后来购买房屋,其女儿一直跟随生活,与陈东平及褚浩形成长达10年的抚养教育关系。同时,陈东平还提交其前夫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其女儿一直随其生活。另,陈东平还提交另案中褚浩申请调取的陈东平微信及支付宝记录,陈东平认为该等记录均反映其支出家庭衣食住行、水电煤电话网络费用、车辆交通费、家庭设备购置及维修费、补习费及社团活动费、医疗费、节假日中开销等。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微信支出共计413652.32元、支付宝支出共计98470元。陈东平认为其借入案涉借款,均用于家庭生活支出,褚浩应承担连带责任。
褚浩提交了(2021)粤0307民初21379号赠与合同民事判决书,为陈东平起诉褚浩及陈某,主张撤销褚浩对陈某的赠与,该判决书驳回陈东平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粤0307民初23447号人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为陈东平对陈某提起人格权诉讼,褚浩作为该案第三人,该判决书驳回陈东平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粤0307民初19572号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为陈某起诉陈东平侵犯名誉权纠纷,褚浩作为该案第三人,该判决书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证明陈东平曾出资委托他人通过跟踪、拍照等方式非法调查褚浩生活交往、行踪轨迹等情况。褚浩认为其与陈东平双方存在大量诉讼,矛盾尖锐,但陈东平从未提起过本案借款,其对本案借款不知情更未追认。
褚浩提交了陈东平名下尾号6415银行账号交易明细,截止至2019年10月25日,陈东平该账户收取款项419484元,其有充足的资金可以支付家庭日常开销,没有借款必要。姜玉秋认为褚浩仅统计了该流水中的收入部分,并未统计支出部分,但该流水可以显示收支完全相抵,几乎无差别,并非褚浩声称的陈东平有充足的资金供家庭开销,而且该流水明细发生在案涉借款之前,姜玉秋与陈东平并未有款项往来,而从2019年以来陈东平该账户余额从未超过一万元,在一线城市养儿育女,该余额不足以养家。陈东平称所属银行账户挂账微信或支付宝,部分现金支取均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陈东平确认在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其有短暂经营但因褚浩的侵占迫害即关门停业,所谓收入仅为该两项经营的短暂收入,同时也能反映同样需要支付经营成本,截至2019年10月25日该银行账户仅余1406.17元。
褚浩提交了有舍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注册,注册地址1430房系陈东平名下房产,法定代表人为姜玉秋,唯一股东为姜玉秋,陈东平为该公司监事。同时,褚浩还提交了押金条、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陈东平尾号6415银行账户的记录,主张陈东平多次代表有舍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屋押金和租金,并使用其账户为多处房屋缴纳电信网络/通话费用,认为陈东平是有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褚浩还提交了录音,认为有舍公司加盟携程后陈东平借用姜玉秋的银行账户以按月收取携程返还的租金收入,案涉款项系从姜玉秋账户收取的租金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按月返还至陈东平账户。
姜玉秋称有舍公司为其个人所有,该公司在2021年7月因疫情影响将原租赁的业主房屋退租,重新签订同意降租业主的房屋,该等资料为褚浩非法获取的资料,不应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陈东平仅是作为有舍公司的员工办理业务,在经办人处签名。有舍公司的所有房屋宽带费电话费等均使用对公账户按照合同支付,并非褚浩所陈述由陈东平支付。姜玉秋委托陈东平管理有舍公司,但有舍公司直至2020年7月至8月才开始启动签收业主房屋,收到的房屋也需经过几个月的装修及配置酒店设施,实际于2020年11月才开始经营,又因疫情原因,至2021年7月有舍公司根本无利润收入,更无所谓利润给予陈东平。案涉款项均发生在有舍公司经营之前,与有舍公司无关。所谓录音根本无法解读其中含义。对此,姜玉秋提交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及2021年)、委托银行划缴税费三方协议等予以证明。
陈东平称有舍公司系姜玉秋所有,其仅为公司监事,并非股东,并无该公司权属。对于有舍公司的注册地址,确为陈东平婚前财产房屋地址,但系其无偿提供给姜玉秋使用,后续因有舍公司的经营场地装修投入使用开始经营即已迁移。其银行账户支付的系其家庭开通一户的宽带费以及加装路由器、预交电话卡费用,并非褚浩所称用于有舍公司。陈东平提交了其与“淡淡的云”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显示陈东平找对方为有舍公司经营的酒店刷单,其向对方支付的刷单费用印证了姜玉秋向其返还的17228元。陈东平还提交了其与“孙雪林”、“何军”、“小禾”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20年9月底有舍公司经营的酒店才陆续完成装修,2020年11月才开始正式营业,而此时姜玉秋已支付完毕案涉借款,案涉款项并非褚浩所称的经营有舍公司的收入。陈东平与有舍公司完全无关。
褚浩还提交了其与陈东平的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3月,双方协商离婚事宜;2018年3月陈东平向褚浩发送银行卡,后告知已收到9万元。短信记录显示陈东平辱骂褚浩并称到褚浩公司。褚鸿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劝说陈东平好好协商解决。褚浩与褚鸿的聊天记录显示,褚浩称在陈东平包里找到伪造的公章。2019年10月19日褚浩报警回执,褚浩称系陈东平拿菜刀追砍故而报警。褚浩与刘毅的聊天记录显示褚浩告知刘毅其希望与陈东平离婚并处理双月湾问题,刘毅称陈东平只是提到维护赔偿的事情,褚浩则称双月湾的事情陈东平没有尊重他。2020年2月18日的报警回执短信以及褚浩受伤照片、褚浩与“祈福值班”聊天记录,褚浩称因陈东平殴打导致其报警处理。
陈东平则提交了其与褚浩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2月褚浩生病,其与儿子一直住在深圳全程照顾以及陈东平探望褚浩生病父亲。同时,陈东平提交了刘毅的证人证言,证人称2020年9月褚浩致电其称不想离婚,知道陈东平很好,双月湾的房子、装修也是陈东平做好的,请求证人劝陈东平一起解决问题。陈东平还提交了部分于17609号案中提交的证据以证明褚浩虚假陈述。陈东平提交的(2020)粤1323民初6149号案件的询问笔录中显示,褚浩父母称褚浩与陈东平结婚后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广州。
褚浩提交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显示褚浩在华××为深圳市福田区,居留许可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4月19日。马天尼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于2023年4月23日出具的工作证明记载褚浩自2000年6月起在该公司工作,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褚浩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其长期与陈东平分居,并未与陈东平女儿共同生活居住,同时褚浩认为其工作及投资收入更高于陈东平,现在工作收入足以支撑其本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对此姜玉秋认为上述登记表不能证明褚浩的长期居住地,褚浩于2003年11月14日即获得在华的居留许可,但其在深圳办理入住登记于2021年4月6日,此时其已向陈东平提出离婚,但褚浩、陈东平于2014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共同购置番禺祈福新村房屋作为共同居住实属正常,也与褚浩父母另案询问陈述一致。
褚浩向一审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姜玉秋名下尾号0361银行账户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流水,褚浩认为,通过该流水可见,姜玉秋账户收取的部分费用当日或次日向陈东平账户予以支付对应金额(部分备注携程刷单返回、美团最后一笔等),认为姜玉秋向陈东平的转账属于经营有舍公司的分配,不属于借款。同时褚浩认为该流水显示姜玉秋与陈东平有其他资金往来,如备注“双月湾天福七店尾款”、“天福货款”等,姜玉秋自认处案涉借款外与陈东平没有其他款项往来与事实不符,褚浩认为在有舍公司经营期间,该0361的账户实际由陈东平控制使用。姜玉秋认为对于褚浩罗列的前7项转账均是委托陈东平帮忙刷单的金额,故全部转回给陈东平,其中详细说明:1.2020年3月9日姜玉秋收取赫程公司10401.75元,系姜玉秋个人刷单的回款,此时正好陈东平提出需要借款,而姜玉秋账户内仅有该笔回款故如数转借给陈东平;2.2020年3月23日姜玉秋收取赫程公司5474元刷单回款,其中包含陈东平在携程帮忙刷单的1858.34元及美团刷单的221.5元,均如数返还;3.2020年3月31日姜玉秋收取赫程公司刷单回款4593.76元,其中包含陈东平在携程帮忙刷单的621.72元及美团刷单260.3元均如数返还,其余刷单款亦与陈东平刷单款对应。而2020年4月起姜玉秋再未委托陈东平进行刷单,此后均是姜玉秋或委托他人刷单,赫程公司的回款与陈东平无关。此后与陈东平发生的交易均为案涉借款。至于褚浩所列的其他款项姜玉秋认为与本案无关,亦与陈东平无关,属于姜玉秋个人处分范畴。
对于褚浩申请调取的姜玉秋尾数9355账户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银行流水,由于一审法院未收到调查回执,要求姜玉秋自行提交,其提交的流水中仅有向陈东平的支付记录,未见陈东平向该账户转入款项。
褚浩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案涉两份借条的正文内容及落款的形成时间以及该案起诉状、证据目录的落款签名“姜玉秋”与案涉两份借条的落款签名“陈东平”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经过两次摇珠确定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对上述第一项形成时间的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咨询鉴定名录中的鉴定机构后,经过本案当事人同意,决定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分析测试鉴定所)对褚浩的鉴定申请进行鉴定,分析测试鉴定所回函称经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事项及送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现行有效的文书鉴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文书鉴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笔迹书写时间鉴定均未有上述标准、规范和方法,故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事项不予受理,最终对上述第二项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鉴定。2023年4月12日,分析测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时间2021年11月11日的民事起诉状、落款时间2021年11月11日的证据目录上“姜玉秋”签名与落款日期2019.10.25的《借条》、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的《借条》上的“陈东平”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姜玉秋对该鉴定意见书三性予以认可,对具体的鉴定内容无异议,排除了褚浩主张陈东平冒签的抗辩,进一步证明了案涉借款的真实性。陈东平对该鉴定意见书三性予以确认,证明案涉合同系姜玉秋及陈东平各自签署,借贷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褚浩对于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便鉴定结论认为案涉合同签名并非陈东平所签,但不能就落款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不能排除姜玉秋与陈东平恶意串通倒签合同的可能性,同时起诉状及证据清单正文最后预留大面积的空白但签名却另起一页,明显不符合常理。
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再查明,另有案外人刘心桂于2021年10月25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陈东平、褚浩至一审法院,案号为(2021)粤0191民初19337号。本案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于2022年3月24日送达陈东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褚浩为加拿大国籍,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陈东平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一审法院依法取得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依法适用中国法律。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东平向姜玉秋出具两份借条,姜玉秋已举证证明向姜玉秋实际出借1000620元,陈东平确认该金额为借款。褚浩认为案涉款项为姜玉秋与陈东平就有舍公司的经营款项,姜玉秋及陈东平能对有舍公司的运营、收支等作出与本案款项无关的解释,在案证据也无法反应陈东平为有舍公司实际投资人,一审法院对褚浩该项抗辩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确认姜玉秋与陈东平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1000620元。姜玉秋及陈东平均确认就案涉款项陈东平未偿还任何款项,在案证据也无显示陈东平向姜玉秋支付任何款项,双方对案涉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则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陈东平之日起,陈东平应向姜玉秋偿还案涉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陈东平应向姜玉秋支付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10006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褚浩的责任。陈东平自认案涉借款用于支付另案刘心桂借款利息、陈东平女儿学费及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之间的家庭开支。陈东平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高度一致,一审法院对其上述款项用途予以确认。从在案证据可见,陈东平向刘心桂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款项支付该债务的利息,亦为夫妻共同债务。陈东平的女儿自陈东平离婚后一直由陈东平抚养并一起生活,褚浩作为陈东平二次婚姻的配偶,在法律上与陈东平的女儿形成继女、继父关系,褚浩应当对陈东平女儿负有抚养义务。同时,从陈东平婚前持有房产状况、婚后双方置办物业等可见,双方均具有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陈东平希望维持对应的生活水平而保持以往的生活消费习惯无可厚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陈东平的案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褚浩及陈东平仍在婚姻存续期间,褚浩应对陈东平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东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1000620元给姜玉秋;二、陈东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利息(以10006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4日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姜玉秋;三、褚浩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陈东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姜玉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5.58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陈东平、褚浩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褚浩、姜玉秋、陈东平分别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姜玉秋二审提交的其与陈东平微信聊天记录内容:
2019年11月2日下午7:24,姜玉秋发出20万元转账截屏后:“检查一下”,陈东平:“好的,跨行,可能要24小时呢”,姜玉秋:“对了我就转了哈”“两个小时到账”,陈东平发出银行短信通知截图后,姜玉秋:“今天就让转20万”,陈东平:“马上到”,姜玉秋:“明天再转那10万”。陈东平:“好,不急”,姜玉秋:“我换地铁不聊了”,陈东平:“好,你忙你的,不要急,慢慢来,晚上聊”。
2019年12月11日下午1:03,姜玉秋:“5万转过去了”,陈东平:“你可别难为了儿子”,姜玉秋:“没事,过几天就发钱了”,陈东平:“嗯,也别急王辉”。
2019年12月18日下午7:21,陈东平:“月供15000,利息12800”,“不怕,我们家底深着呢,就是卡在这几个月么,艰苦点儿早有心理准备,你们完全不用担心”,姜玉秋:“不是担心,是看怎么想着在王辉没发大钱时给你攒月供利息生活费,不用担心,有我和王辉,咱们一起苦一阵子就熬过去了哈”,陈东平:“吃饱了,你下楼遛弯去”,姜玉秋:“好,25号报销就给你,后面你的月供利息生活费攒够了就立马给你,等王辉发了钱就立马好了”“我熬药呢”。姜玉秋:“王辉加班没回来,我熬完药就在屋里走走,你忙吧”。
2019年12月25日上午9:21,姜玉秋:“亲爱的,报销房费下来了,赶紧给你转了5万”,陈东平:“我今早刚想问你,儿子到家了没”,姜玉秋:“到家了,今早回北京了,我这两天搬家休息一下再回,还要和旧房东交接一下手续”,陈东平:“好的”。
2019年12月27日上午10:12,姜玉秋:“发钱了,儿子留下42万,剩下五万给你了”,姜玉秋:“1月10号我们还发工资了,我还有点年终奖,赶紧攒甜甜学费,她的学费交完了咱再干别的”,姜玉秋:“我坐高铁回北京追儿子去了”。
2019年12月27日下午1:08,陈东平:“嗯嗯,我知道,有你们我就是有家人的,心理也没当回事,活的有尊严着呢,不是心甘情愿给的都不要,别说不愿意给了,我去,谁稀罕,世界也是公平的,不会全是缺失,我也除了家里这点事,做事遇人历来都是收到关爱和善待,这些真没任何一丁点儿委屈过,所以也算了,所以我心态好着呢”。
2020年1月10日下午5:12,姜玉秋发出1万元的微信转账及5万元的银行转账截图,并称:“忙咋样了,发工资了,赶紧把甜甜学费给你,五万记账,那一万不记账哈,单给孩子们过年的”。
2020年3月26日上午7:51,陈东平:“不要汇”“还没到用到的时候”“用的少对我们不是压力”,姜玉秋:“你不是要交银行贷款吗”,陈东平:“昨天晚饭前给人家转的啊,所以剩15000了啊”,姜玉秋:“那用钱就说,你们的生活必须保证”。陈东平随后发出银行通知截图,姜玉秋:“你就剩904块钱了,我给你转点吧”,随后发出转账5万元的截图。
2020年5月6日上午7:34,陈东平:“甜甜她们11号开学了,要准备会找我交上学期学费了哈”,姜玉秋:“那我把学费转你吧”,并发出5万元转账截图,姜玉秋:“人家要了就立马给吧,孩子上学第一”。
陈东平:“亲爱的,阿霞催我先交这社保呢”“你先借我三万吧”,姜玉秋:“好”“现在给你”。2020年6月24日下午4:37,姜玉秋:“我把三万打给你”,并发出3万元的转账截图。
2020年7月8日下午5:37,姜玉秋:“你来电话了听不见了”,并发出2万元的转账截图。
2020年7月18日上午11:28,姜玉秋:“好的”“买菜回来了”。
2020年7月18日下午6:52,姜玉秋:“别搭理他了,太差劲了”。
2020年7月18日下午9:09,姜玉秋:“转了3万”。
2020年7月19日上午10:12,陈东平:“不过,用哪的都是很低的了,再少也要起码这些,那你说烂人一毛不拔,好像我们在这些一线城市养孩子过日子不用钱似的”。2020年7月19日下午1:16,姜玉秋发出2万元的转账截图,并称:“给你转了2万”。
2020年8月12日下午7:04,陈东平:“能过每一天,真是一分都不能再跟你借的了,我急着快点还完你啊,我本来不用借你的钱啊,我心里疼的”,姜玉秋:“那你可别太苛刻自己哈,那你不给人家也不行啊,是高利贷吧”,陈东平:“是,我今天跟她说了,等几天再说,她们也都知道我们的,没担心”。2020年8月12日下午7:39,姜玉秋发出2万元的转账截图,并称:“给你了”,陈东平:“你转我了啊”,姜玉秋:“你先把高利贷的给了吧”。
2020年9月7日上午11:09,姜玉秋并发出16874元的转账截图,并称:“刚转完你1.6万,我的工行剩这么点了,等10号发工资了”“我微信有点钱先转你哈”“我妹昨天没钱交保险要走1.5万”,姜玉秋又发出5000元微信转账。
2020年9月27日下午9:07、9:15、姜玉秋发出两张转账截图后:“我今天刚交完房费,王辉那也不报销,我都自己交两个季度了,要不咱还不至于这么紧张”,陈东平:“可知道,所以,能不用我都不想跟你这再拿一分,我在凑的么,你先不用转我先”,姜玉秋:“转了,我到医院了”,随后发出3300元的转账截图。陈东平:“先看病,不急,没别的事了,你看病去吧,没别的了”。
2020年10月9日下午6:32,姜玉秋发出2万元转账截图后:“转完了,我记上账,等周一再借款再转你1万,这样两个利息都够”。
2020年10月12日下午5:48,姜玉秋发出1万元转账截图后:“我今天发工资了,先攒一攒,留着用”“正好金月找我,我跟她拿了五万,你手头紧不用给我8500”。
2021年4月4日下午6:20,姜玉秋:“已经这样了,我知道你不会有钱不给我的,要不是赶上我急,我怎么可能跟你催还钱,你知道我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褚浩系加拿大国籍人,本案为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中国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围绕上诉人褚浩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姜玉秋与陈东平两次签署《欠条》,分别约定陈东平向姜玉秋借款50万元,该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陈东平、褚浩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对于争议的案涉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否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另一方予以追认等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根据刘心桂与陈东平借款案件查明的事实,陈东平在2018年7月向刘心桂借款80万元,且在知悉该借款后,褚浩并未表示反对,也未表示其家庭无须借款,更未表示其可以支付款项以缓解家庭存在的困难,故应当认定褚浩对于陈东平对外借款的不持异议,也印证了其家庭需要借款缓解困难的事实。
第二,陈东平先后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4月16日分别向姜玉秋出具各50万元的借条,记载借款共100万元。根据姜玉秋提交证据并主张的借款支付情况,姜玉秋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向陈东平支付的款项为750401.75元,在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向陈东平支付的款项为250219元。付款的时间上、金额上均无法与借条相对应。除了姜玉秋以上支付的款项外,该期间姜玉秋还通过不同银行、不同方式向陈东平另支付多达20多笔的款项。姜玉秋与陈东平是大学同学关系,两人关系密切,姜玉秋主张本案借款用于陈东平、褚浩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姜玉秋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应举证证实其支付的款项是用于支付借条项下借款且用于陈东平、褚浩家庭生活。根据姜玉秋二审提交的其与陈东平微信聊天记录中,姜玉秋支付款项用于陈东平家庭生活、子女教育所需的费用,可以认定为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本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认定以下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支出:2019年12月11日的5万元、2019年12月25日的5万元、2019年12月27日的5万元、2020年1月10日的5万元、2020年4月13日的5万元、2020年5月6日的5万元、2020年6月24日的3万元、2020年7月8日的2万元、2020年7月18日的3万元、2020年7月19日的2万元、2020年8月12日的2万元、2020年9月7日的16874元、2020年9月7日的5000元、2020年9月27日的3300元、2020年10月9日的2万元、2020年10月12日的1万元,合计475174元。2019年11月2日的20万元、2019年11月3日的10万元,虽有微信聊天记录提及转账事实,但该款数额较大,无证据证实用于家庭生活,故本院对该两笔款项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褚浩知悉案涉借款情况且未表示反对,对于姜玉秋无证据证实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其他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褚浩主张陈东平向姜玉秋微信转账的11笔共88897.91元系陈东平向姜玉秋归还借款问题。本院认为,即使上述88897.91元可认定为陈东平向姜玉秋归还的借款,可减少陈东平应归还的本案借款,陈东平应归还的借款为911722.09元(1000620元-88897.91元=911722.09元),由于褚浩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的借款为475174元,小于陈东平应归还姜玉秋的借款数额,且褚浩未能举证证实上述88897.91元系归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款项,又因陈东平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债务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88897.91元是否归还借款不作处理,且不影响对褚浩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的债务数额的认定。
本案中,陈东平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债务并无异议,且未提出上诉,故本院对陈东平应承担的责任不予变更,仅对褚浩应承担的债务进行改判。
综上所述,褚浩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对共同债务认定存在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9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944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94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CHUHAO(褚浩)应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陈东平应清偿的借款本金1000620元中的475174元、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陈东平应清偿的利息中以本金475174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姜玉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5.58元,由陈东平负担,CHUHAO(褚浩)对其中的6800元与陈东平共同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陈东平负担,CHUHAO(褚浩)对其中的2500元与陈东平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5.58元,由CHUHAO(褚浩)负担6800元,由姜玉秋负担7005.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一扬
审判员  俞 颖
审判员  赵 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