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黔01民终4485号
朱孟航、于寅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孟航,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贵阳市南明区市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寅翔,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娟,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惠水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孟航因与被上诉人于寅翔、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0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朱孟航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公平合理重新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所得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二被上诉人偿还。首先,上诉人提供了其通过母亲毛桂英银行卡转账给被上诉人于寅翔代为偿还房屋贷款的银行流水,二被上诉人均认可该款用于偿还房贷,虽然没有注明借款也没有注明是赠与,但金额与转款时间均与被上诉人于寅翔名下房产贷款的还款时间一致,足以证明该款出借给被上诉人是用于偿还房屋贷款。但原审法院却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事实未进行认定,对款项作出赠与的认定。其次,二被上诉人婚后购买的一辆东风日产机动车(发动机号码:2XXXXX,车牌号:贵A×××××),购车首付款、购置税、保险等所有费用是上诉人先行垫付,银行流水足以证明事实,二被上诉人均予以认可。虽上诉人未曾让二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但是是考虑家庭稳定因素,且一般而言,子女向父母借款一般不会出具《借条》;仅因上诉人考虑为不影响子女间的夫妻感情没有明确还款时间,原审法院因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血亲、姻亲关系,有很强的身份色彩,而认定为赠与行为没有依据。第三,上诉人只有在被上诉人需要还款时按照实际金额转款,被上诉人于寅翔在有奖金时也会将极小部分借款偿还上诉人,这样的借出和还款虽然没有双方的《借条》或《收条》佐证,但是按照逻辑推理是完全可以推断出借款事实的存在。被上诉人方娟主张为赠与也仅仅为口述,无其他实质证据证明。2.原审法院法律逻辑推理错误。二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从未提出该款项为赠与,原审法院却根据自己超出审理范围认定为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被上诉人方娟在与于寅翔结婚前就已经欠下大额信用卡债务,婚后于寅翔将所有资金交给方娟帮其偿还信用卡债务。上诉人系一个负债累累靠打工兼职偿还对外借款的人,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赠予二被上诉人,赠予完全不符合合理的逻辑推理。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上诉人暂为垫付偿还债务及为二被上诉人购置车辆及偿还房屋贷款均应属于二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上诉人共同偿还。
被上诉人辩称
于寅翔辩称,没有意见,当时不管是方娟还是于寅翔,向于寅翔母亲朱孟航借钱时,双方都知道,而且母亲朱孟航也给二人讲了钱是借给方娟、于寅翔,当时还款时间没有具体定,方娟是知道的,只是到一审法庭的时候就信口雌黄。 方娟辩称,借钱方娟不知道,钱没有打到方娟账户,借条上也没有方娟的签字,认可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朱孟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7952.8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87952.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计算至付清本金、逾期利息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于寅翔系母子关系,二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二被告婚后因经济拮据,原告多次、不等额的转款给二被告用以帮助二人生活,后二被告因感情不和,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5月29日,被告于寅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2015年开始,本人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等方式向母亲朱孟航借到人民币387952.87元,用于偿还车款、房贷、借款软件债务及私人债务。由于本人收入仅4000元左右,本人难以维持生活,承诺本人今后会在有余款时足额还清并给予母亲朱孟航一定经济利息。如本人久拖不还,母亲朱孟航为维护权益向我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均由本人承担,且我本人同意母亲朱孟航可直接强制执行我个人名下所有资产。如果有必要可协助母亲朱孟航就本借条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借款人:于寅翔(手印)”。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庭审中,原告表示当初将钱转给二被告时并没有向二人说该款是借款,因为被告于寅翔工资低,所以帮助他们,现在二被告要离婚,所以要求他们还我钱,不离婚就不用还。 另查,被告于寅翔于2020年6月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与被告方娟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不等额的向二被告转款,转款时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明示该款系借款,须由二被告偿还。从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来看,原告当时向二被告的转款行为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目的是出于为了让自己的子女生活得更好,而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是对子女生活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赠予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且原告和被告于寅翔均陈述,二被告生育子女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从原告的银行流水看出,原告与被告于寅翔有频繁的经济往来,不能只以原告向被告转款就认定为借贷关系。被告于寅翔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该借条的形成时间,是二被告有矛盾准备离婚期间,在被告方娟未知的情况下由被告于寅翔单方面出具,故被告向原告出具该借条的真实目的,并不是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实质是想在二被告离婚过程中要求被告方娟就此支付一定的款项,故就该借条而言也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称其母毛桂英多次向被告于寅翔转款用于于寅翔偿还房屋贷款,而从原告提交的毛桂英的银行流水只能看出向被告于寅翔转款的事实,并不能证实该款的用途,且原告与毛桂英的代付协议也是在二被告离婚期间后补,其真实性不能认定,故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就毛桂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孟航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原告朱孟航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上诉人朱孟航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于寅翔建设银行卡号尾号为XX80的账户2015年8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的交易明细,金额为101610元,拟证明朱孟航借给二被上诉人偿还房屋贷款。被上诉人于寅翔对该证据无异议。被上诉人方娟对证据没有意见,是银行打出来的,但是是打到于寅翔账户上的。 证据2,朱孟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4日的微信账单截图,金额为2021元,拟证明朱孟航借给二上诉人用于孩子的费用及生活开支。被上诉人于寅翔对该证据无异议。被上诉人方娟对微信转账没有异议,但5月20日方娟、于寅翔已经分开,是转给于寅翔的,对所有微信转账不予认可。 被上诉人于寅翔提交(2020)黔0102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手机照片。上诉人朱孟航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判决不能表明夫妻二人无共同债务,不能对抗上诉人的诉请,且二被上诉人以离婚方式恶意逃避债务。方娟对判决书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上诉人朱孟航一审中陈述:签借条时方娟不清楚,因为当时二被告正在闹离婚。被上诉人于寅翔一审中陈述:出具借条时确实在办理离婚,打款时没有说借也没有说给,只是希望我和方娟把生活过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向其借款,诉请要求判令二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息,则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就案涉款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而借款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支付,还包括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上诉人有向被上诉人于寅翔打款的事实,但基于二人系母子关系的特殊身份关系,案涉款项亦是多次、不等额的转款,上诉人朱孟航和被上诉人于寅翔在一审中也均陈述打款时并未明确是借款,故上诉人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虽然被上诉人于寅翔于2020年5月29日向上诉人出具借条,但出具时二被上诉人已发生矛盾,并处于办理离婚期间,且该借条与被上诉人于寅翔一审陈述相矛盾,故该借条并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对款项性质达成的意思表示;即上诉人并不足以证明其在打款时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其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上诉人朱孟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朱孟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20元,由上诉人朱孟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龚国智 审判员 喻 兰 审判员 汪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一灵 书记员 张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