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浙0108民初5526号
葛斌、赵兔英等与王婧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斌,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晓燕,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兔英,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晓燕,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婧雅,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上,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葛斌、赵兔英诉被告王婧雅、葛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葛斌、赵兔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晓燕,王婧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葛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葛斌、赵兔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婧雅、葛上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葛斌、赵兔英是葛上的父母,是王婧雅的公公婆婆。在2015年6月份的时候,王婧雅、葛上确定恋爱关系,在2015年7月份的时候,葛上得知王婧雅已经怀有身孕,双方决定结婚,并且计划购买婚房。因为双方当时都是刚刚出来工作不久,手头上都是资金不宽裕,于是葛上就找到葛斌、赵兔英,向葛斌、赵兔英借款100万元购买婚房。葛斌通过银行刷卡的方式向开发商分两次支付,第一笔为25000元,作为购房的定金,存25000抵50000元的活动,第二笔为975000元,作为购房的首付款,共计100万元。当天,葛上向葛斌、赵兔英出具借条一张。因为王婧雅当时还没有与葛上结婚,葛斌、赵兔英也不好让未过门的儿媳王婧雅在借条上面签字。可是到了2019年3月18日的时候,王婧雅就向法院起诉葛上要求离婚,因为葛斌、赵兔英给王婧雅、葛上购买婚房的钱,都是葛斌、赵兔英养老用的钱,于是葛斌、赵兔英就要求王婧雅、葛上归还当初购买房屋所借的款项,但是王婧雅却不予以理会。综上,为维护葛斌、赵兔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婧雅辩称:一、本案葛斌、赵兔英给付的100万元款项是其对葛上及王婧雅的赠与,并非所谓的民间借贷。王婧雅对于葛斌、赵兔英为葛上购买房屋出资100万元的事实本身并无异议,但认为该款项的性质是赠与。因为当时王婧雅怀有身孕,所以葛斌、赵兔英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父母出钱为儿子购买婚房,并非所谓的民间借贷。至于葛上出具借条的行为王婧雅一直都是不知情的,王婧雅认为该借条是葛上在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伪造的虚假证据,如果葛斌、赵兔英及葛上对此节事实予以否认,王婧雅申请本院对借条的形成时间是否与借条落款时间一致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本案100万元款项的性质的确是借款,但王婧雅、葛上至今为止为什么没有归还分文借款而且按照王婧雅、葛上的薪酬水平以及在2017年再次购房的情况来看,王婧雅、葛上没有任何归还借款的记录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况且葛斌、赵兔英也从来没有向王婧雅催讨过该借款,葛上告诉王婧雅这100万元是父母资助其与王婧雅结婚买房的钱,法律上来讲就是赠与给儿子、儿媳的购房款,也从来没有告诉王婧雅其向葛斌、赵兔英借款一事。王婧雅的父母也先后为女儿买房、购买装修材料等出资100万元,王婧雅父母的出资事实也进一步证明了本案款项的性质就是赠与,因为双方父母完全是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对成家立业的子女在经济上进行必要的资助。如果本案款项的性质是民间借贷,那葛上也同样应该对王婧雅父母的100万元出资款承担偿还责任。二、本案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8月13日,当时王婧雅与葛上尚未结婚,即使借条是合法有效的,该100万元借款也是葛上婚前的个人债务,王婧雅也不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王婧雅与葛上的离婚之诉本院正在审理,但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因此王婧雅与葛上财产纠葛及权益保障完全可以在今后的财产分割之诉中进行适当平衡。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王婧雅认为本案100万元款项性质就是赠与,并非所谓的民间借贷,即使是借款,也是被告葛上婚前个人债务,王婧雅也不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请本院依法驳回葛斌、赵兔英对王婧雅的全部诉讼请求。 葛上辩称:一、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二、事后已经向王婧雅告知借款事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葛斌与赵兔英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葛上。葛上与王婧雅于2015年9月2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处于离婚诉讼中。 2015年8月13日,葛上出具一份《借条》记载:“今借到爸爸葛斌、妈妈赵兔英因购买杭州阳光郡10幢1801室首付款100万元。” 另查,2015年8月13日,葛斌向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5000元;2015年8月14日,葛斌向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975000元。上述款项,用于购买杭州市拱墅区阳光郡公寓10幢1单元1801室房屋。该房屋的产权人为葛上与王婧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出资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已经生效。对民间借贷的审查,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贷资金是否实际交付。葛上出具一份《借条》,表明葛斌、赵兔英与葛上之间形成借贷合意。葛斌、赵兔英出资100万元,用于支付杭州市拱墅区阳光郡公寓10幢1单元1801室房屋首付款,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葛上与王婧雅名下,也表明借条所涉款项已经交付。葛斌、赵兔英要求葛上归还借款1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双方未约定的,应作无息借贷处理,但起诉之后,葛斌、赵兔英要求年利率6%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二、本案民间借贷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葛上举债不是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夫妻共同购房所需,故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应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现葛斌、赵兔英要求王婧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三、本案出资款项不属于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法律规则旨在解决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但适用该法律规则的前提是该出资行为已经定性为赠与之情形。目前,葛斌与赵兔英已经明确该出资款为借款,并要求儿子葛上出具借条以示之,与此同时,对于本案的大额出资款,王婧雅也未能举证该出资款为赠与,故本院认为涉案100万元不属于赠与性质。本院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葛上出具借条时间的问题,不管当时出具,还是事后出具,均不影响借款关系成立。在诉讼中,王婧雅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借条出具时间,已没有实际意义,故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婧雅、葛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葛斌、赵兔英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6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葛上、王婧雅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费,由被告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蓝钦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