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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浙01民终3655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10-23 · 配偶担责 支持

王菲菲、许一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菲菲,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慧,浙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一芝,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梦绿,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文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菲菲为与被上诉人许一芝以及原审被告许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1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菲菲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许一芝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许一芝在2010年出资给其子(即许文渊)购买案涉房屋时,许文渊与王菲菲尚未恋爱。许一芝出资购买房屋真实目的在于为许文渊准备婚房,并非向许文渊借款。从王菲菲与许文渊恋爱至王菲菲收到一审诉讼材料,王菲菲均始终不清楚所谓借款事宜。从许文渊出具的借条看,也仅仅表述“我父亲许一芝在我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并非借款购买。同时,案涉借条亦不符合借款常理,从2010年至2019年长达十年时间里许一芝始终未提及还款事宜,也未告知王菲菲。而恰恰是在王菲菲与许文渊离婚诉讼时,出现该份借条,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二、许文渊在婚后将房产权证加上王菲菲名字时,许一芝是知情同意的。办理时,许一芝与许文渊均未告知王菲菲案涉房产系借款购买,要从未要求王菲菲承诺归还借款。另外,从诉讼时效来看,从诉讼失效上来看,本案所谓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自王菲菲名字加在房产权证上是2016年8月,案涉借条直至2019年出具,已超出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支持王菲菲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许一芝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针对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一审诉讼中王菲菲从来没有提过诉讼时效抗辩;其次,本案诉讼时效没有问题,房产证加名与许一芝向许文渊、王菲菲主张债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自许一芝向王菲菲、许文渊提出还款要求开始计算。关于购房款项的来源问题。王菲菲在结婚时,知道房产是由许一芝出资购买的,借款用途是购买婚房。所以,许一芝出借的款项,实际上是为王菲菲和许文渊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用。关于还款事实,自2010年到2019年,许一芝其实向许文渊提过还款的事情,只不过没有对还款时间作出硬性要求,一方面是出于对子女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子女的家庭创造良好的婚姻生活环境。本案中许一芝出资用于购房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许文渊发表意见称:真实情况是婚后许一芝向许文渊、王菲菲提过还款事宜的,只不过当时没有对归还时间作硬性要求。王菲菲未有证据证明房产是许一芝赠与的事实,其陈述的事实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许一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许文渊、王菲菲归还借款本金1716019元;2.判令许文渊、王菲菲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716019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为411845元;3.诉讼费用由许文渊、王菲菲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一芝与单海燕系夫妻,许文渊系二人儿子。杭州市拱墅区XX幢XX单元XX室、502室房屋虽然按两套房屋登记,但建成后进行户型变更按一个套型配置功能空间,该两套房屋无法单独满足居住使用要求。2010年12月27日,以许一芝夫妻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订立了购买杭州市拱墅区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许文渊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订立了购买杭州市拱墅区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两套房屋购房款由许一芝、单海燕夫妻出资。杭州市拱墅区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的总房价为1716019元。嗣后,许一芝夫妻与许文渊分别领取了该两套房屋的权属证书。2015年10月10日,许文渊与王菲菲登记结婚。2016年8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的权利人由许文渊变更登记为许文渊与王菲菲共同共有。2019年6月12日,王菲菲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浙0105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驳回王菲菲的离婚请求。2019年7月3日,许文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现我与王菲菲所有的杭州市拱墅区XX室,房产实为我父亲许一芝在我婚前全额出资购买,房款共计1716019元。该房屋是与502室的拼接户型。应房产公司的要求,该两套房产不能为同一人共有,且两套房户主必须为直系亲属关系,所以当时501室用了我的名义购买。我与王菲菲结婚后,我主张房产证上加上王菲菲的名字。当时我俩就承诺,购买501室的款项算是我们向父亲许一芝借的,以后由我俩归还。利息从加上王菲菲名字当天起,按照月息一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杭州市拱墅区XX室房屋的购房款由许一芝出资,由许文渊作为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现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许一芝与许文渊之间是否构成借贷关系,以及王菲菲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该院认为,虽然在诉讼中,许一芝提交了许文渊出具的借条。但由于二人为父子关系,且出具借条时许文渊与王菲菲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故该借条载明内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许一芝和许文渊主张,在给王菲菲房产加名时,许文渊和王菲菲共同承诺购房款作为二人向许一芝的借款,并承诺支付月息一分的利息,王菲菲对此予以否认,且许一芝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许一芝主张的许文渊和王菲菲共同承诺还款及承诺支付月息一分利这一节,该院不予认定。由于杭州市拱墅区XX室房屋的购房款由许一芝出资,现许一芝要求许文渊归还购房款,许文渊对此予以认可。诉讼中,王菲菲未提交证据证明许一芝与许文渊之间构成赠与关系或存在其他权利受到妨碍的事实。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借贷事实的成立,其证明标准是达到盖然性证据优势。在本案中,王菲菲未提交相应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但许一芝所提交的证据,虽然不能排除其与许文渊之间为赠与的可能性,但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对待证事实达到了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故该院对许一芝主张许文渊归还购房出资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王菲菲是否需要承担债务的问题,该院认为,购房出资的事实发生在许文渊与王菲菲婚前,故该债务应当认定为许文渊的婚前个人债务。但在许文渊与王菲菲结婚后对房产权利进行了加名,该房屋转化为许文渊与王菲菲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案事实,许一芝系为购房出资,购买的房屋现转化为许文渊与王菲菲的共同财产。现许一芝要求王菲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院予以支持。对于许一芝主张的月利率1%的利息,如前所述,由于许一芝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利息约定,该利息主张缺乏依据。但对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文渊、王菲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一芝借款本金1716019元;二、许文渊、王菲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一芝借款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许一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2元,由许一芝负担2269元,由许文渊、王菲菲负担9643元。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许一芝、许文渊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王菲菲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委托书》、《签收单》一组,欲证明许一芝明案涉房屋产权证加名的事实。对于该证据,许一芝质证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许一芝是否明知房产加名与本案借款是否成立没有关系,即使许一芝明知房产加名事实,也不等于许一芝同意将购房款无偿赠与给王菲菲、许文渊。对于该证据,许文渊质证称房产证加名由王菲菲、许文渊签字办理,许一芝仅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和代为缴纳不动产登记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案涉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相关事宜与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之间缺乏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以及王菲菲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房屋由许一芝出资购买,登记于许文渊名下,后变更登记在许文渊、王菲菲名下。对于许一芝出资的购房款,王菲菲主张系赠与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父母并无为成年子女改善生活条件而赠与财产之义务,故不能当然认定许一芝购买房屋的出资款系对许文渊的赠与。一审法院认定许一芝与许文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鉴于案涉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房产,该房产在王菲菲、许文渊婚后变更至夫妻双方名下,应认定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王菲菲、许文渊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王菲菲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86元,由王菲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剑
审判员 王杨沁如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典
书记员 方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