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黑0125民初5428号
尹铁刚、任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铁刚,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广,黑龙江张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雪峰,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芮,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爽,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姝,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学,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尹铁刚与被告任雪峰、赵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铁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广,被告任雪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芮、林爽,被告赵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雪峰、赵姝本人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铁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尹铁刚与被告任雪峰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于2018年1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于2020年4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48万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后双方多次发生经济往来,但一直保持欠原告58万元借款,原条未换。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以没钱为由推拖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任雪峰辩称,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分期偿还,但因生意周转、赌博输钱暂无力偿还,希望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被告将该笔借款主要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前妻对此笔借款并不知情,因此案涉债务均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赵姝辩称,原告与赵姝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任雪峰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其和赵姝的家庭生活,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一是从案涉借款形成及履行上看,原告将案涉款项出借给任雪峰时,仅要求任雪峰为其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并未要求赵姝对案涉借款予以确认。原告出借案涉款项后,因任雪峰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任雪峰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原告接受任雪峰还款,未向赵姝催要案涉款项。原告早已认识赵姝,但自2018年1月31日出借案涉款项至2021年9月20日(2021年10月25日起诉)期间从未告知赵姝案涉借款事实,亦未向赵姝催要欠款。依据上述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原告与任雪峰形成借贷关系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将案涉款项借给赵姝及任雪峰夫妻二人。二是从案涉款项用途上看,任雪峰向原告借款时称系做生意,实际上是以做生意之名行赌博之实。任雪峰向原告的借款用于了赌博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在现有证据情形下,依法不能认定案涉借款用于赵姝和任雪峰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证实任雪峰向原告借款取得了赵姝同意及认可。三是从夫妻生活状态上看,赵姝与任雪峰在2013年10月结婚后,赵姝及任雪峰的父母经常帮扶他们二人一家,包括但不限于帮着带小孩、定期或不定期给赵姝一些生活费等以维持家庭生活。因任雪峰无法正常支付家庭生活支出,尤其是听说任雪峰经常在外面赌博后,夫妻感情逐渐不和,矛盾越来越激化,最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前述事实从而证明了任雪峰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四是从价值判断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打击“假离婚、真逃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本案中,赵姝与任雪峰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财产归女方所有”。赵姝名下的一处房产系祖父在2011年5月30日卖给赵姝,实际上是赠与,只不过当时是为了避税,以房产买卖之名办理的过户手续。该房产属于赵姝的婚前财产(赵姝与任雪峰201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10日离婚)。丰田轿车是赵姝的母亲出资购买的,只是当时登记的是任雪峰的名字。因两个人婚姻关系出现了痕裂,矛盾激化,赵姝要求任雪峰将该丰田轿车过户至赵姝名下亦属人之常情。赵姝抚养着婚生子,且赵姝及任雪峰二人婚内共同财产较少,赵姝取得婚前房产实属理所当然,故赵姝及任雪峰亦未通过离婚逃避债务。且上述房产及轿车均购买于借款发生日,即2018年1月31日之前,该事实进一步证明了任雪峰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如认定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既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立法目的,又违背婚姻法平等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宗旨。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任雪峰未经赵姝允许以做生意之名向原告借款用于赌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借款用于赵姝和任雪峰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亦不能证实赵姝知晓案涉借款行为、同意共同偿还,故案涉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姝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最后,依据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任雪峰向原告借款高达100多万元,原告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赵姝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赵姝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且任雪峰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其和赵姝的共同生活,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赵姝无需与任雪峰共同偿还借款。故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亦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原告名下的一处房产及一台丰田轿车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任雪峰、赵姝原系夫妻关系,尹铁刚与任雪峰系朋友关系。任雪峰、赵姝于2020年6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前赵姝名下有房产一处,任雪峰名下有车辆一台,离婚时约定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财产归女方所有,任雪峰于离婚后将车辆过户到赵姝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雪峰因做小额贷款及押车需要资金多次在尹铁刚处借款,于2018年1月31日给尹铁刚出具10万元借条,于2020年4月20日给尹铁刚出具50万元借条,后双方多次发生经济往来,但一直欠尹铁刚58万元借款。2021年10月20日,尹铁刚与案外人薛景欣去宾县翼龙庄园门市任雪峰的办公室向任雪峰、赵姝索要欠款,任雪峰、赵姝同意偿还借款,但至今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尹铁刚提供的借条、收条、录音光盘、文字材料、证人薛景欣出庭作证,被告赵姝提供的房产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铁刚与被告任雪峰、赵姝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任雪峰、赵姝应及时偿还借款。被告赵姝虽抗辩借款未用于赵姝和任雪峰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赵姝对借款行为不知情、未同意共同偿还,此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姝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等,但原告尹铁刚提交了录音资料及证人薛景欣出庭作证,尹铁刚与任雪峰、薛景欣均为初中同学、好朋友,催要借款时尹铁刚、任雪峰、赵姝、薛景欣四人在任雪峰的办公室,赵姝称卖房子卖地也偿还此借款,能够证明赵姝对任雪峰的借款予以追认,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结合任雪峰的借款用途用于小额贷款及押车,应认定为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共同生活;任雪峰、赵姝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尹铁刚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任雪峰借款用于赌博、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此借款应认定为任雪峰与赵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〇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任雪峰、赵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尹铁刚借款5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保全费3420元,由被告任雪峰、赵姝负担,与上款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新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