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苏0804民初2262号
2262陈国祥与陈锋、苏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祥。 被告:陈锋。 被告:苏婷婷。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国祥与被告陈锋、苏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锋、苏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国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共同归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陈锋的父亲,两被告原为夫妻。2019年1月28日,两被告协议离婚。2018年3月,两被告因购买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小区G5幢1918室房屋需支付首付款,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陈锋辩称: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是事实,同意还款。 被告苏婷婷辩称:两被告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为640000元,首付款240000元,贷款400000元,首付款中被告苏婷婷从借呗里借了70000元,还有170000元是陈锋家里人出资,包括陈锋的两个姐姐出资30000元。这个钱是原告赠予给两被告的,并非是出借,所以不同意归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陈国祥为被告陈锋的父亲,被告陈锋、苏婷婷原为夫妻,于2019年1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夫妻共同债务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小区G5幢1918室房贷暂由男方承担,等女方有经济能力后剩余房贷由女方承担,无夫妻共同债权。2018年3月,原告陈国祥为两被告购买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小区G5幢1918室房屋出资支付首付款。其中原告陈国祥于2018年3月15日转账给被告陈锋20000元。为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系借款关系,原告陈国祥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8日,被告陈锋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由于买帝景豪庭房子向父亲陈国祥借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借款人陈锋”,并陈述20000元是转账,110000元是现金存入被告陈锋的银行账户,还有为两被告缴纳中介费、税费等。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为两被告购买房屋出资应认定为赠予还是借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予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本案全部事实,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理由如下,1、原告提供的借条是被告陈锋单方面出具,被告苏婷婷并未签字,被告苏婷婷有无借款买房的意思表示值得商榷;2、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结合本地风俗习惯,男方父母在子女购房过程中予以资助也是普通情形,因此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款买房的客观事实;3、两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未载明存在本案180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与两被告之间为借款关系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国祥对被告陈锋、苏婷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陈国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原告陈国祥婷缴纳上诉费账号:62×××09,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红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