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8民终1712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判配偶共同偿还。二审先审查出资当时是借还是赠,再审查未签字配偶应否共同偿还。法院说理强调: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731173元及407400元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淮安在认定借款或临时出借之后,依据购房用途、共同生活或追认等事实,如何仍判未签字配偶共同偿还。
父母出资地图
判配偶一起还 5/7(71%) · 有个别相反判决
读完本页,可对照淮安中院已见路径。本中级法院检索到的相关判决只有 4 件,数量偏少,归纳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依据:淮安相关判决 7 件(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4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与本题无关 3 件另列。
淮安共 10 件判决(相关判决 7 件/与本题无关 3 件)。相关判决 7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 5/7(配偶要还 5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审查先问出资时有没有借贷合意、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出资为借款的父母举证不能、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时,由父母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结合本地风俗、离婚协议未载明债务等认定赠与。再问出资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有、已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房屋,或直接转入配偶账户、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一起还。同院内部两个方向并存:二审 4 件中 3 件支持、1 件不支持;两件不支持都以父母未能证明出资为借贷为由驳回。
做法不完全一致相关判决 7 件(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4 件、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判配偶一起还 5/7(配偶要还 5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偏向父母一侧占 5/7,主方向占约 71%,落 60–80% 区间,记为做法不完全一致。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4 件中 3 件支持、1 件不支持;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2 件支持、1 件不支持。可归纳的两条线:有借条或款项直接转入配偶账户、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的判一起还;父母不能证明出资为借贷、真伪不明的按赠与处理。
该院做法未统一,建议逐份阅读下列判决,并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淮安共纳入 10 件判决,其中相关判决 7 件、与本题无关 3 件。相关判决 7 件中判配偶一起还 5/7:配偶要还 5 件,配偶只还一部分 0 件,配偶不用还 2 件。淮安只有一家中院,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4 件,3 件支持、1 件不支持。支持的 3 件:一件以儿子出具的欠条表明该款并非赠与、且用于购房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为由维持一审;一件认为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义务、未有明确赠与表示不直接推定赠与,且房屋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女婿共同偿还购房出资;一件援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认定未明确赠与的购房出资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把首付款、维修基金、代还房贷合计 380492 元(扣除已还 200000 元)判二人共同返还,与购房无关的开饭店、家用借款 123500 元只判儿子个人承担。不支持的一件:交付首付款时未告知系借款、双方当时无借贷合意,儿子在夫妻矛盾期补写借条、配偶不知情,且离婚协议未载明该债务,撤销一审、驳回。
下辖基层法院一审 3 件,2 件支持、1 件不支持。支持的 2 件:一件认为旧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只在出资性质已确认为赠与的前提下区分赠与对象,不能推出父母出资即为赠与,且配偶实际收到款项、款用于婚后购买自住商品房,判儿媳共同偿还;一件以赠与须有明确可察的表示、款项用于购房、房屋系二人共同所有,判儿媳共同偿还。不支持的一件:认为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主张返还的,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结合借条仅儿子单方出具、本地风俗、离婚协议未载明该债务,认定借贷不成立,驳回。
另列 3 件与本题无关的判决,分别系执行异议裁定、出借人不是父母、原告系被告前妻,均不属本题范围,与「法院不判配偶还」是两件事。
第一步把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分给父母。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主张返还、子女或配偶主张赠与的,由父母就出资为借贷举证;举证不能、出资性质真伪不明的,由父母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步审查出资时有没有借贷合意。交付首付款时未告知系借款、子女在夫妻矛盾期或离婚后才补写借条的,不能认定交付时存在借贷合意。
第三步审查借条与款项交付能否相互印证。有子女出具、载明购房用途的欠条或借条,且款项实际用于购房的,认定借款;借条虽在转账后补写,但不影响借款事实的,仍按借款处理。
第四步审查出资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并分别认定数额。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有、已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房屋,或直接转入配偶账户、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判配偶一起还;与购房无关的经营、家用借款只判子女个人承担。
没有书面约定时的两条走法:认定借款的一路,有借条或款项直接转入配偶账户、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否定赠与后按出借认定;认定赠与或不认定借贷的一路,交付时未表明借款、父母举证不能,结合本地风俗与离婚协议认定赠与。
淮安只有一家中院样本,全市以该院二审说理为准,下辖基层法院一审仅作对照。
借条表明非赠与、用于购房即共同生活所需。(2015)淮中民终字第01257号(配偶要还)写:「对于上述款项由蔡小军向蔡学文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该款并非属于赠与性质,应当属于借款且已实际发生,并用于购房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据此,一审判决伍笑荣与蔡小军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并无不当。」
为子女出资购房非父母义务,未明确赠与不直接推定赠与。(2019)苏08民终1712号(配偶要还)写:「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的义务,在父母未有明确表示对子女赠与的情况下,出资款不应直接推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虽然借条系孟蕾蕾单方出具,但……该房屋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戴朋春与孟蕾蕾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款确系用于其二人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未明确赠与的购房出资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2023)苏08民终1167号(配偶要还)写:「曹恒飞和倪志兄结婚后,曹正朋为其购置房屋出资,但未明确该出资是对曹恒飞、倪志兄夫妻的赠与,故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曹恒飞、倪志兄夫妻负有偿还义务。」
交付时无借贷合意、事后补条不约束配偶。(2018)苏08民终3425号(配偶不用还)写:「王萍交付房屋首付款时并未告知严静、张煜东涉案款项是借给他们的,双方在当时并无借贷合意。虽然张煜东于2017年5月9日向两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将涉案17万元变更确认为借款,但严静对张煜东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知情,更未征得严静同意,且当时双方处于矛盾期,三个月后张煜东与严静就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未注明有该笔债务,据此无法认定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张煜东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
该院内部两个方向并存,分开处在于事实组合与举证情况:三件有欠条或借条、款项用于夫妻共有房屋,判配偶一起还;一件交付时未表明借款、事后补条且配偶不知情,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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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判配偶共同偿还。二审先审查出资当时是借还是赠,再审查未签字配偶应否共同偿还。法院说理强调: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731173元及407400元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淮安在认定借款或临时出借之后,依据购房用途、共同生活或追认等事实,如何仍判未签字配偶共同偿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未支持配偶一起还的请求。二审先审查出资当时是借还是赠,再审查未签字配偶应否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淮安在借贷合意不足、仅有单方或事后借条、或赠与能够成立时,如何驳回配偶一起还的请求。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调父母出资非法定义务,未明示赠及时可推临时性出借。二审先审查出资当时是借还是赠,再审查未签字配偶应否共同偿还。法院说理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淮安在认定借款或临时出借之后,依据购房用途、共同生活或追认等事实,如何仍判未签字配偶共同偿还。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未支持配偶一起还的请求。二审未支持配偶一起还的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淮安在合意不足、单方补签或赠与能够成立时,怎样驳回配偶一起还的请求。说理要点:异议人曾小丫主张其为涟水县涟州小区D3号楼甲单元202室房产的受赠与人,但其并未依法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一起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未支持配偶一起还的请求。二审先审查出资当时是借还是赠,再审查未签字配偶应否共同偿还。争点、认定顺序与结果见上文;读时以终审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与金额为准,勿只记说理标签。精读这份,是为了看淮安在借贷合意不足、仅有单方或事后借条、或赠与能够成立时,如何驳回配偶一起还的请求。
按上级法院分组:先中级人民法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是否要还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5)淮中民终字第01257号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08 | 配偶要还 |
| (2018)苏08民终3425号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7 | 配偶不用还 |
| (2019)苏08民终1712号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2 | 配偶要还 |
| (2020)苏08民终642号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7 | 不涉配偶 |
| (2023)苏08民终1167号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9 | 配偶要还 |
| (2024)苏08民终509号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3 | 不涉配偶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16)苏0803执异18号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7-15 | 不涉配偶 |
| (2017)苏0803民初5229号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5-25 | 配偶要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0)苏0804民初2262号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配偶不用还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是否要还 |
|---|---|---|---|
| (2021)苏0812民初9055号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1-12-17 | 配偶要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