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8)皖0403民初188号
叶善臣、马玉珍等与叶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善臣,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马玉珍,女,1947年6月13日出生,回族,系原告叶善臣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习习,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建国,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郑莉,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叶善臣、马玉珍诉被告叶建国、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善臣、马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陈习习,被告郑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善臣、马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5万元。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叶建国系两原告之子。两被告于2017年8月离婚,离婚前的2014年5月为购买本区泉山南苑村房屋,需要用钱为由,向两原告借款8.5万元,及两原告女儿叶建林借款10万元,基于亲情关系,两原告将银行卡交给被告郑莉,由被告郑莉刷卡支付了首付购房款14.6万元。2015年2月22日,被告叶建国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款项至今未还。2017年8月,两被告离婚,由于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郑莉辩称:1、原告诉请事实与理由部分与事实不符,被告从原告处用钱买房属于对子女的赠与而不是借贷。2、原告以两被告离婚的调解书主张偿还借款,该调解书是基于特定时期,为了离婚的目的,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认可所谓的借款,不应作为本案认定借贷事实的理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叶建国缺席,未作答辩,对两原告及被告郑莉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叶建国系两原告之子,被告叶建国与被告郑莉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离婚。 被告叶建国与被告郑莉在婚姻存续期间的2014年,因购买住宅房,位于本区泉山二期A11-2-9室,于2014年5月,从两原告卡中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提取了部分现金。2015年2月22日,被告叶建国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父母(叶善臣、马玉珍)人民币8.5万元,用于购买田区泉山南苑二期A11-2-9房屋。借款人:叶建国2015.2.22”。 2017年8月22日,两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郑莉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2017)皖0403民初2612号案件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第五项确认,双方共同债务18.5万元(向叶建国父母、妹妹借款),由郑莉负责偿还8.5万元,叶建国偿还10万元,于2020年8月底还清。 经庭审核实,被告郑莉认可向两原告借款8.5万元,离婚调解书中的18.5万元债务,其中8.5万元系两被告对两原告的债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两原告与两被告原系亲属关系,父母借钱给子女购房,符合我国民风民俗,且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了被告郑莉刷卡的银行清单,另在庭审中,被告郑莉也当庭对本案款项,及离婚调解书中的债务予以认可,同时,被告叶建国向两原告书写的借条,印证了本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因此,被告郑莉辩解该款项系赠与的意见,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 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两被告在离婚时,对于债务的清偿达成了协议,但两被告之间的协议,并不能对抗两原告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因此,现两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建国、郑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叶善臣、马玉珍借款8.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叶建国、郑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