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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皖04民终1046号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08-25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卞菊梅、陶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菊梅,女,1954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丽,女,1977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卞菊梅因与被上诉人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卞菊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陶丽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7日,卞菊梅的儿子王磊与陶丽需购买房屋,从卞菊梅处借款。卞菊梅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至陶丽账户80000元整,用于购买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村旧改项目5栋2008房屋。此后,卞菊梅多次要求王磊、陶丽偿还80000元借款,在陶丽与王磊离婚时,卞菊梅也要求王磊及陶丽偿还借款,且王磊在离婚时也将该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陶丽一并承担。卞菊梅在陶丽与王磊离婚之前及离婚时均主张过债权。其次,考虑到卞菊梅与陶丽之前毕竟是一家人,在其将80000元出借时并未要求陶丽出具“借条”,借条虽然是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但并不是唯一证据,本案中,双方曾是一家人,卞菊梅才没有让陶丽人出具借条,但双方已形成了借款合意。再次,卞菊梅夫妇已退休,退休金能维持生活,但陶丽在与王磊离婚之前,其一家人均在卞菊梅处生活,老人也负担着孙女的学习费用,因此,卞菊梅夫妇的退休金已不足以让卞菊梅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被上诉人辩称

陶丽针对卞菊梅的上诉答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卞菊梅的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卞菊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陶丽支付欠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陶丽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陶丽与卞菊梅儿子王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7日卞菊梅将8万元现金存入陶丽所有的工商银行账号13XXX75中,陶丽用于购买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公园城5栋2008室房屋。2019年5月15日,王磊与陶丽经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4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磊与被告陶丽离婚。二、婚生一女王韵婵,由陶丽抚养,王磊每月负担王韵婵抚育费12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电社区洛河电厂生活区10栋202室房屋一套,大众牌波罗牌轿车一辆及王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田家庵区电厂的为20265.03元、截止到2018年9月17日现单位的为126064元,王磊名下的企业年金截止到2018年10月为16336.45元,王磊名下的股票账户款2086元,归王磊所有;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村旧改项目5栋2008住宅房屋一套及陶丽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截止到2018月11月1日为40969.97元,企业年金截止到2018年11月为13348.35元归陶丽所有。陶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折款100000元给王磊。”2019年9月11日,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民终10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王磊与陶丽自愿离婚。二、婚生一女王韵婵,由陶丽抚养,王磊每月25日前支付王韵婵抚养费1200元(至18周岁),王磊每两周可带领王韵婵生活一天,陶丽负有协助义务。三、夫妻共同财产: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电社区洛河电厂生活区10栋202室房屋一套,大众牌波罗牌轿车一辆及王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田家庵区电厂的为20265.03元、截止到2018年9月17日现单位的为126064元,王磊名下的企业年金截止到2018年10月为16336.45元,王磊名下的股票账户款2086元,归王磊所有;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村旧改项目5栋2008室住宅房屋一套及陶丽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截止到2018月11月1日为40969.97元,企业年金截止到2018年11月为13348.35元归陶丽所有。陶丽于2019年9月26日前一次性折款100000元给王磊。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村旧改项目5栋2008室住宅房屋一套过户到陶丽名下,王磊负有协助义务,过户费用双方均摊。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电社区洛河电厂生活区10栋202室房屋一套过户到王磊名下,陶丽负有协助义务,过户费用双方均摊。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分割费405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9150元,由王磊负担5500元,陶丽负担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王磊负担。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婚姻案件未对王磊母亲卞菊梅转款给陶丽的8万元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卞菊梅诉称陶丽向其借款8万元用于购房,陶丽未向其出具《借条》,且卞菊梅无其他证据证明对王磊、陶丽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该笔款应视为对王磊、陶丽的赠与。故其诉请陶丽归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卞菊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卞菊梅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8万元银行转款的性质应如何认定,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本案中卞菊梅主张的系民间借贷纠纷,该纠纷的法律特征是双方确立借贷关系,本案中,卞菊梅未能提供陶丽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仅提供了其通过银行向陶丽转款的凭证,而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转款存在多种可能性,现陶丽否认其向卞菊梅借款,而卞菊梅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同时,鉴于转款发生时,卞菊梅和陶丽之间系婆媳关系,双方也认可该款项用于购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加之本案转款金额不大,一审法院将案涉转款性质认定为赠与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卞菊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卞菊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瑞
审判员 王元元
审判员 李 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姚丽娅
书记员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