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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皖0403民初232号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3-05 · 配偶担责 支持

蒋雷鸣、严丽等与蒋昊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雷鸣,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本市人,住田家庵区。
原告:严丽(系蒋雷鸣妻子),女,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本市人,住田家庵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昊愚,男,1989年7月31日生,汉族,本市人,住田家庵区。
被告:潘楠楠(系蒋昊愚的妻子),女,1991年11月7日生,汉族,本市人,住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蓝祝,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蒋雷鸣、严丽诉被告蒋昊愚、潘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丽及原告蒋雷鸣、严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到庭、被告蒋昊愚到庭、被告潘楠楠的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雷鸣、严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103351元借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两原告的儿子和儿媳。2019年10月两被告购买淮南恒大御府6#2107室房屋时,声称没有钱,借到原告1068551元用于全款购房。有被告蒋昊愚出具的《借条》为证。两被告为了生活开销,在2019年又借到原告34800元,原告蒋雷鸣将钱款转到被告潘楠楠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里了,被告蒋昊愚也出具了借条。今年原告做生意急需钱款,但是两被告始终不想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蒋昊愚答辩称认可借款。
被告潘楠楠答辩意见: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诉称的购房款,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款应认定为赠与,原告诉称的34800元借款,被告认为该款系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经济往来;二、本案纠纷起因是二被告正在离婚,谢家集区法院正在受理该离婚案件。
原告蒋雷鸣、严丽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表示无异议。
二、结婚证,证明两被告至夫妻关系及其身份信息。二被告表示无异议。
三、收据、银行付款单、银行卡、借条、买卖合同及附件一套、网备单,证明被告借款1068551元买房的事实。被告蒋昊愚认可真实性,表示是与潘楠楠商量后进行的借款。被告潘楠楠表示不认可借条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该套房屋购房款是原告提供的,但该款不是借款。
三、借条、微信(2019.8.10转款20000元、9.25转款4500元、9.29转款4300元)、支付宝(9.23转款6000元)转款记录、蒋雷鸣银行转款明细(2019.8.10转款20000元、9.25转款4500元、9.23转款6000元),证明被告因为生活开销借款34800元的事实。被告蒋昊愚表示认可借款,妻子潘楠楠没有工作,我工资较低,因为生活支出向父母借款。被告潘楠楠表示不认可证明目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不是借款。
被告蒋昊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潘楠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和被告蒋昊愚表示无异议。
二、潘楠楠账户从2018年3月29日到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转款351750.95元的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向原告转款的事实。原告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被告观点。现提供被告家庭支出明细,潘楠楠婚后一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其家庭生活支出、购买保险的资金均来源于公婆。由于两原告现在山东居住,被告转款系原告房屋收取的租金等投资收入。被告应提供其资金来源以证明其观点。被告蒋昊愚表示婚后家庭资金均由潘楠楠管理。
三、谢家集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是二被告离婚引起的。原告表示与本案无关。本案借贷关系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蒋昊愚、潘楠楠系原告蒋雷鸣、严丽的儿子、儿媳。被告因购买恒大御府6#2107房屋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0月28日分别向恒大御府账户刷卡支付20000元、943606元,2019年10月28日恒大御府给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No.8570332收据入账日期:2019年10月28日交款单位:蒋昊愚、潘楠楠6#2107收款方式:Pos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万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整¥1068551收款事由:全款(含优惠)2019年10月28日单位盖章: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盖章)……”2019年12月5日,被告蒋昊愚、潘楠楠和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恒大御府6栋6单元21层2107号房屋,原告提供的《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显示该房屋由二被告共同共有。被告蒋昊愚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我因经济困难,向我父亲蒋雷鸣、母亲严丽借款壹佰零陆万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整(¥:1068551元)用于购买恒大御府6#2107号房屋,特立此据借款人:蒋昊愚2019.10.28”。2020年5月25日,被告蒋昊愚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2019年8月10日借到我父亲蒋雷鸣20000元。2019年9月25日借到我父亲蒋雷鸣4500元。2019年9月29日借到我父亲蒋雷鸣4300元。以上三笔款项均由我父亲蒋雷鸣打入我妻子潘楠楠的微信里。2019年9月23日借到我父亲6000元,该款由我父亲蒋雷鸣的支付宝打入我妻子潘楠楠的账户里。以上总借款34800元。借款人:蒋昊愚”,原告提供了相应转款记录加以印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及的购房款,原告提供了963606元的POS机刷卡凭证、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向二被告出具的金额为1068551元《收据》、购房合同、网备单等证据证明两原告替二被告支付了963606元购房款用以购买二被告共同共有的恒大御府6栋6单元21层2107号房屋,另有被告蒋昊愚出具的金额为1068551元《借条》证明该事实,二被告亦当庭表示认可原告替其买房的事实。经核实,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963606元。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案涉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借款金额为963606元。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96360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另向本院提交被告蒋昊愚出具的金额为34800元《借条》及相应转款凭证(四笔借款分别为:20000元、4500元、4300元、6000元),被告潘楠楠表示该借条所涉款项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不是借款。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潘楠楠向其借款亦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共同借款的合意,本院不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蒋昊愚偿还借款34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蒋昊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蒋雷鸣、严丽借款998406元;被告潘楠楠对上述借款中的963606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蒋雷鸣、严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0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被告蒋昊愚、潘楠楠负担6892元,由原告蒋雷鸣、严丽负担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保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