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7)鲁0181民初1388号
苏德臣、杨玉珍等与杨立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德臣,男,生于1965年4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杨玉珍,女,生于1965年8月3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代理人王胜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立昌,男,生于1986年9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于菲,女,生于1987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代理人高广河,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苏德臣、杨玉珍与被告杨立昌、于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德臣、杨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胜强,被告杨立昌,被告于菲及委托代理人高广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两原告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杨玉珍是杨立昌的亲姑,杨立昌父母以种地为生,多年来杨玉珍对娘家接济资助,从小杨立昌便受到杨玉珍的疼爱。 2011年,两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菲提出不到大柏村居住,要杨立昌家买楼房。终于在于菲父亲的操作下,从普集镇明珠小区订下楼房一处,从我们这里拿走50000元现金交了定金,后来又拿走120000元,共计借了170000元,买了现在于菲居住的楼房。拿钱时杨立昌的父亲与杨玉珍讲的是兴还不兴要。因杨立昌当兵,2015年复员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借款也没还。今年春节期间,我们听说两被告要离婚,经询问杨立昌,其购买的楼房2015年7月3日已变更为两被告共同共有,现两被告一直分居,与我们借钱时的情形已大相经庭,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7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立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2011年我购买明珠小区5号楼206室时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当时准岳父于仁贵借我13000元,买楼房共借款183000元,借钱时有个约定,短期还不了,兴还不兴要。 两原告是我的亲姑和姑夫,2011年经在普集镇政府工作的街坊刘桂云给我介绍了于仁贵的女儿于菲,当时讲的是不到大柏村居住,必须到普集买楼房,买楼于仁贵给操心,我家出钱就行,我家如不买楼房媳妇就不跟,光棍就得继续打。如果没有干企业的亲姑帮忙,我和于菲就无缘结合。 我家在东岭山下,父亲身小力薄,无一技之长,家里经济状况不好,我要不是当了兵媳妇也不好找,能买的起楼房是不可能的事,但楼房还必须买,还好有个姑夫家开厂子,姑夫苏德臣慷慨相助,借给我170000元,加上我自己的10000元,我把180000元给了于仁贵,于仁贵拿出13000元,共计193000元经于仁贵之手给了卖主。 楼买好后登记在我的名下,是我个人独有。2013年我与于菲登记结婚,2015年生了女儿杨雨惠茹后,于仁贵坚持要求将我个人所有的房屋登记为我与于菲共同共有,言称“只有是夫妻的才好共同还账”。2015年7月3日,该房屋变更登记在我与于菲共同共有。 2013年我和于菲结婚,为了给于菲彩礼,我曾向姑夫苏德臣借款30000元,结婚时姑父为帮我家办喜事,给了我父亲10000元礼钱,明说随礼,实为相帮。就是我叔伯弟弟结婚,姑夫比照给了的彩礼也是支付了10000元,俺杨家啥时候也忘不了姑夫苏德臣。 2015年我退伍,部队给我的退伍费和自主择业费打到于菲卡上部分,我还了借姑夫的30000元,要求于菲取出钱来先还姑夫家部分买楼款,于菲既不同意从卡上取钱,也不同意我还部分购房款,说我找工作还需用钱,等找到工作挣了工资再还。我姑没催,姑夫也不提还钱,170000元和13000元一直拖到现在。只因一个穷字,我对不起于菲,于菲没跟着享福;又因一个怂字对不起姑夫,让人家拿钱惹气生,嫡亲的姑姑成了原告。 被告于菲辩称:婚前、婚后我从来也没有听杨立昌说过从原告处借钱的事,杨立昌是否借款我不知道。杨立昌2013年在部队的月工资已达到5000元,且每年都增加,杨立昌本人完全有能力购房。杨立昌已起诉要和我离婚,杨立昌是为了多争取财产而与原告串通伪造债务。另外,杨立昌自己说当时买房两次借款仅书具一个借条,与事实不符。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苏德臣与杨玉珍系夫妻关系。杨立昌为苏德臣书具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到苏德臣现金17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 2011年初杨立昌与王化东达成购房意向,2011年7月18日杨立昌与王化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为149000元,两被告均认可实际成交价为193000元。2011年7月19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把王化东、周凤侠名下房产过户到杨立昌个人名下。 被告杨立昌与于菲201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24日生一女儿取名杨雨惠茹,2015年7月3日,杨立昌将上述个人房产变更登记在于菲名下,共有人是杨立昌。2016年于菲起诉要求与杨立昌离婚,2016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3月15日杨立昌提起诉讼,要求与于菲离婚,于菲同意离婚。 诉讼中,于菲对杨立昌为苏德臣书具的借条不认可,认为是杨立昌和苏德臣事后伪造,2017年5月5日,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借条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我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8年3月19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终止鉴定函,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补充样本,终止鉴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房产变更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立昌2011年7月从案外人王化东处购买房屋时,尚未与于菲登记结婚,且涉案房产在购买后登记在杨立昌个人名下,该房产原系杨立昌个人财产。杨立昌自认其本人借两原告钱款是为购买涉案房产所借,该债务应为杨立昌婚前个人债务。 2013年11月,杨立昌与于菲结婚,虽然结婚后杨立昌与于菲共同使用该房产,但依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房产不因与他人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婚后另一方因婚姻家庭生活也使用该房产,该使用与婚姻法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非同一内涵,杨立昌对该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没有改变,杨立昌婚前购买涉案房产所认可的个人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7月3日,杨立昌将个人房产变更登记在于菲名下,涉案房产由杨立昌个人所有转变为杨立昌和于菲共有,该行为是杨立昌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是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并未附加受赠人需清偿相关债务的条件,赠与行为本身不能使赠与人自身的债务转向受赠人,受赠人也无义务偿还赠与人的个人债务。退一步讲,即便杨立昌起诉和于菲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涉案房产需要分割处分,作为涉案房产共有人的杨立昌亦享有相关份额,杨立昌本人的个人财产及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财产权也不会妨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综上,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对涉案借条享有共有债权,杨立昌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偿还,是自认状态下承担偿还义务的承诺,应予准许,两原告持有杨立昌认可的借条向杨立昌主张权利,要求杨立昌偿还的请求应予支持。杨立昌为原告书具借条所形成的债务系杨立昌认可状态下的婚前个人债务,该债务并未转化为杨立昌、于菲的共同债务,于菲对该债务并无偿还之义务,两原告持杨立昌书具的借条向于菲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偿还义务,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立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德臣、杨玉珍借款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苏德臣、杨玉珍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杨立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业群 人民陪审员 谢 芳 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