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鲁0112民初953号
张德江与张方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29日,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兴芹、贾君,均系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方刚(系张**之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5月22日,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张盼盼(系张方刚之妻),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5月1日,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圆,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方刚、被告张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讼代理人于兴芹、贾君,被告张盼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方刚、张盼盼偿还借款645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45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张方刚、张盼盼承担。事实与理由:张**与张方刚系父子关系,张方刚与张盼盼系夫妻关系。2017月9月份张方刚、张盼盼为购买济南市高新区山钢新天地X号楼公寓XXXX室的房屋向银行借款65万元,借期10年,张方刚偿还9个月后,为了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向张**借款65万元,张**实际转款645300元。现张**配偶身体不好,需要用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张方刚、张盼盼偿还上述借款。
被告辩称
张方刚缺席未答辩。 张盼盼辩称,本案的张**与张盼盼、张方刚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张盼盼于2020年6月11日向历城区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9月15日,历城区法院作出(2020)鲁011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予离婚。本案实际上是张方刚为了避免离婚时分割财产,想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财产利益最大化,本案诉讼的目的在争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严格审查本案的情况,来综合判断本案否属于虚假诉讼。在法院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对虚假诉讼方,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方刚、张盼盼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20日,张方刚、张盼盼(合同买受人)与济南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1份,张方刚、张盼盼购买济南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济南市高新区山钢新天地X号楼XXXX号公寓房屋1套,房屋价款728544元;房款全部由张方刚支付,张盼盼未付款。张方刚于2017年9月向平安银行济南北园支行贷款65万元用于支付该房款。此后,张方刚按月偿还该银行贷款至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25日,张方刚向张**借款用于偿还该笔银行贷款并为张**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本人张方刚现为偿还我购买的济南市高新区山钢新天地X号楼公寓XXXX室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的需要,向父母借款65万元整;借款人张方刚,日期2018年6月25日。同年6月29日,张**向张方刚的该贷款银行账户转款645300元用于张方刚偿还银行贷款。张方刚用张**支付的该款项偿还该笔银行贷款。此后,张盼盼与张方刚夫妻发生矛盾,张盼盼于2020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鲁011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张盼盼与张方刚离婚。 张盼盼对张**主张的上述借款不予认可,对张**提供的上述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在与张方刚2020年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双方的债务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张方刚并未在该案中主张购房贷款及本案借款之事实,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借条是张方刚离婚诉讼后后补的借条,目的就是为了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以达到离婚时多分财产的目的;张**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方刚借款65万元是用于购买山钢新天地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证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盼盼提供本院(2020)鲁011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开庭笔录、张方刚的外祖母杨德芳与张方刚于2016年4月11日赠与合同、张方刚与案外人郭锐于2018年3月9日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权属信息两张、与张方刚的微信记录证实其主张。该赠与合同证明赠与人杨德芳将其所有的济南市历城区钢城新苑东X号楼XXXX房产一套赠与张方刚。该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以及郭锐为所有人的权属信息一份,证明张方刚将赠与的该房产于2018年3月9日售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方刚、张盼盼于2017年9月20日购买济南鲍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济南市高新区山钢新天地X号楼XXXX号公寓房屋1套,房屋价款728544元;该房款全部由张方刚支付,张盼盼未付款;张方刚为购买该房屋向平安银行济南北园支行贷款65万元,张方刚按月偿还该银行贷款至2018年6月21日。张方刚为偿还该笔贷款向张**借款,张**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张方刚借款645300元用于偿还该笔银行贷款,张方刚亦为张**出具借条,张**与张方刚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方刚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涉案借款系因张盼盼、张方刚二人为购买上述房屋产生,属于张盼盼、张方刚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张盼盼对涉案借款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张**要求张方刚、张盼盼偿还借款本金6453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张盼盼所辩本案实际上是张方刚为了避免离婚时分割财产,想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财产利益最大化,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张方刚、张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借款本金645300元; 二、张方刚、张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645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4元,减半收取5127元,由张方刚、张盼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钱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艳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