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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浙0783民初2848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2-10-10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何某1、何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1,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上卢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婷,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闪闪,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2,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上卢社区。
被告:应某,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上卢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婷、陆闪闪,被告应某到庭参加庭审,被告何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胡金冰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婷,被告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何某2与被告应某共同归还原告何某1借款本金178941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日,原告何某1与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且原告何某1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16日投入3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万元共计100万元作为位于东莞工厂设立的启动资金。2015年1月15日原告何某1向被告何某2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何某2全权经营管理东莞的工厂。2015年5月4日被告何某2与被告应某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系父子关系且原告何某1长期在河南工作,办理银行业务不便,所以东莞工厂一直用被告何某2的银行卡进行流水走账。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何某2用东莞工厂的走账卡内的资金以及原告何某1出借的部分资金全款购买了位于东阳涵园的房子。另,被告何某2与被告应某在代为经营工厂期间的一切费用均使用走账卡内的资金进行开支。原告何某1认为子女已长大成人,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而被告应某与被告何某2系夫妻,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经营,因此,被告应某理应与被告何某2共同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何某1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应某辩称,一、原告何某1起诉目的不纯。本案的提起是在被告应某与原告何某1的儿子被告何某2离婚诉讼期间,其真实目的是为了侵吞被告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让被告应某不分或少分的目的,所以才捏造事实恶意起诉。被告应某与被告何某2于2007年高中相识相恋。双方父母也早就见过双方。2013年确定结婚事宜。看八字择婚期,于2014年9月订婚,2015年5月4日领证。因当初无房无车,便由原告何某1的妈妈,也就是被告应某老公何某2的奶奶和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总说给予两被告小夫妻个创业奋斗的机会。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的王总是原告何某1的表亲。被告应某和被告何某2于2014年年底到东莞开始了新家庭的开创。从创业至今,此工厂不归原告何某1所属。而现在,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已搬空工厂、客户货款变形式到达原告何某1与其妻子何小芳、女儿何晨阳等人手里、找仙鹤表亲加盖各种不符合事实的章、完全不顾被告应某及其6岁孙子多年来生活不易。去年就曾起诉被告应某最后以失败告终。其全家目的之险恶,都已忘了东莞工厂是多年前被告应某小小年纪努力在异地他乡艰辛的一手打拼沉淀下的。更何况被告应某早产生子前也挺着大肚子去客户处收款跑业务,创业直至生产生子才将全部事务交于被告何某2。怎么可以因被告应某老公出轨要离婚,做出争夺工厂并抢夺被告应某多年所积累买来的房产钱财等。如今因被告何某2起诉离婚,所以原告何某1为配合其儿子被告何某2恶意起诉。
二、本案所诉借款根本不存在,被告应某夫妻和原告何某1之间从来没有借贷关系。买房的1789417元系2017年6月21日从被告何某2卡上支出。是被告应某、何某2多年创业努力的成果,也从未和原告何某1借款,打借条,做还款承诺等各种借款手段。是被告应某自己的财产,所以应驳回对被告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何某1起诉主体资格不符。
原告何某1所称位于广东东莞的工厂是原告何某1所有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理由如下:1.无任何工商证明、营业证明、生产许可等证件证明东莞工厂归原告何某1所有。而被告应某从2014年年底去创业起,从第一个仓库第一个客户第一记账都是被告应某一一去完成的。特附上被告应某夫妻签署的租房合同、租仓库合同。2.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为原告何某1的表亲,故仙鹤公司相关的依据不应采信且本就与本案不具有关联。3.其中一家供应商的虚假合同等也无法决定东莞的工厂归属权归原告何某1所有。被告应某以前从未想过被告何某2全家会如此多的手段及目的。被告应某一直都很尊重长辈,孝敬长辈。一直认为原告何某1是孩子的爷爷,一直以来关系也极为和睦。在被告应某的老公与原告何某1全家未将东莞工厂搬空所有可转移可流动资产前,被告应某也曾愿意给予长辈养老休养的钱财。如果没有被告应某老公出轨要离婚,被告应某对原告何某1一家是比亲父母更礼让的,努力做让他们喜欢的儿媳妇,故在娘家不会的,学,不干的,干。洗衣做饭做生意一手抓,甚至挑小便去种菜,过年手工年货送亲朋。被告应某也相信,如果不离婚,原告何某1也不会做这么多伤人心的事。直至今天,被告应某也想说,请停止吧,让被告应某夫妻自己处理其夫妻的婚姻。
综上所述,东莞工厂非原告何某1所有,买房支出的1789417元非借款,原告何某1向被告应某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原告何某1对被告应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2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原告何某1与被告应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何某1系被告何某2父亲。被告何某2、应某系夫妻。2021年6月14日,被告何某2的农业银行卡上支出14482.40元,2017年6月21日,被告何某2的农业银行卡上支出100000元和1674935元;上述款项用于被告何某2、应某购买商品房所需。被告何某2、应某夫妻感情不和后,原告何某1曾于2021年5月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应某,后该院于2021年6月判决驳回原告何某1的诉讼请求。被告何某2于2021年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判决驳回被告何某2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何某2于2022年5月20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尚未审结。
上述事实,由原告何某1提供的被告何某2的农业银行流水、被告应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何某1与被告应某庭审中的一致陈述予以佐证。原告何某1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录音,被告应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均达不到两被告曾就购买房屋向原告何某1借款1789417元的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主张被告何某2银行上支出的用于购买房屋所需的1789417元系被告何某2、应某向原告何某1的借款,对此应由原告何某1承担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交付的证据,但是原告何某1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在购买房屋之前有向原告何某1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的合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何某2、应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何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的实际所有人系原告何某1的事实。且原告何某1在两被告感情尚未出现裂痕未有离婚纠纷案件前从未向两被告主张还款,恰恰相反,原告何某1在两被告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后先后两次对被告应某提起诉讼,且被告何某2作为本案被告且系涉案款项直接经手人却不到庭应诉,结合两被告第二次离婚诉讼尚未审结的客观情况,不排除原告何某1和被告何某2串通起来以原告何某1名义提起诉讼以达到使被告应某在离婚纠纷中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多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至于原告何某1关于两被告系受原告何某1委托代为经营广东东莞的工厂,经营所得及工厂财产应为原告何某1所有的主张,即使属实,也应由原被告之间另行就委托合同另行主张权利,而非在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前提下提起本案民间借贷之诉。原告何某1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民间借贷存在的事情,对此应由原告何某1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何某1对于被告应某、何某2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04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金冰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朱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