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7民终5128号
父母多次转账供子女还房贷及生活开支,子女事后出具借条,配偶主张赠与。二审认为配偶未能证明赠与,应尊重出资人主张借款的意愿;并写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解决的是赠与给一人还是双方,不能直接把未说明性质的出资写成赠与。款项用于购房与日常生活的,维持共同债务认定。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金华怎样把「临时出借」与解释二十二边界写进同一份共还判决。
父母出资地图
读完本页,可把握金华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纳入件数有限,边界案须对照全文。
金华中院纳入件数有限,下列只就已见判决归纳: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金华中院较常按借贷(临时出借)把握,而不是一上来按赠与结案——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又用于帮助子女渡难关的,说理常见「应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如(2017)浙07民终4389号、(2018)浙07民终5128号。配偶主张赠与的,也要拿出材料;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只解决「赠给一方还是双方」,不能单独断定「转账当时是借还是赠」,(2019)浙07民终3160号、(2019)浙07民终4397号均写明这一点。
审查顺序仍是先问借贷是否成立,再问未签字配偶应否共还。能认定借款之后,再看钱是不是用于夫妻买房、建房或共同生活;用途说得清的,即便配偶没在借条上签字,也可能判配偶一起还。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20)浙07民终4965号);C(借条形成或交付举证不被采信,如(2019)浙07民终1874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2017)浙07民终4389号、(2018)浙07民终5128号、(2019)浙07民终3160号等。与上海相比,金华没有「债权人是父母就要更高证明」的通报口径,更多在借条是否补写、配偶是否同意、钱是否用于购房上较真。与北京相比,未写明赠与时按出借、再看购房用途,和北京二中常见写法相近;样本太少,看不出按年份收紧的变化。
本批样本未见典型「借贷成立后仅因父母与配偶无合意而不支持配偶、同时判子女偿还」的独立说理。(2020)浙07民终4965号中,子女事后补借条、无证据证明配偶存在借贷合意,但二审同时认为整案借款主张依据不足,驳回父母全部诉讼请求;不宜单独写成「只免配偶、子女必还」。
普通人容易把两件事揉成一件:房子是夫妻一起住的,所以父母出的钱就该夫妻一起还。法院却要先回答另一个问题——父母和收款的子女之间,这笔钱按不按借款算。转账只说明钱到了谁的账户。父母主张借款,要说明交付和借款意思;配偶主张赠与,也要说明为何一出手就是无偿给。这一步没谈清,后面「共同债务」往往没有稳定前提。
金华说理里常见两段衔接。第一段: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可以按临时出借把握。(2017)浙07民终4389号写,「在父母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予的情况下,出资系帮助子女度过经济难关的,该出资应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较妥。」(2018)浙07民终5128号写,未明确表示赠与意思的,款项「应认定系帮助……度过经济困窘期的临时性出借资金」。第二段: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不能直接推定未说明性质的款项就是赠与;(2019)浙07民终4397号写,「该条款解决的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问题,未说明性质的款项并不当然默认为赠与。」
两段过了之后,才看配偶。购房、车位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合同主体包括配偶的,可以认定共同债务——(2019)浙07民终4397号对四十五万元购房与车位款即如此处理。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形成共同财产的,也可以认定用于共同生活——(2020)浙07民终4208号说理如此,但主文按笔切割配偶责任(清单标签现为不支持,须以主文义务人与金额为准)。主张赠与的一方举证要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时,本院会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赠予事实证明的规定,例如(2019)浙07民终1874号。
全市中院样本归口本院。下列按「借赠如何分」与「配偶如何还」说明。
未明示赠与时按临时出借。(2017)浙07民终4389号、(2018)浙07民终5128号见上引原文。建房、购房用途说得清时,配偶即便未签字,仍可能被判共同偿还。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借还是赠」拆开写。(2019)浙07民终3160号指出,该条以父母已有赠与意思为前提,不能直接用来推定支付购房款的性质;(2019)浙07民终4397号写明未说明性质的款项「并不当然默认为赠与」。
离婚前后补写、仅子女签字的借条,难以及于配偶。(2020)浙07民终4965号查明借条实际事后补写,且「无证据证明」配偶存在借贷合意,对配偶的请求未予支持。
读金华须以主文列明的给付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出现「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统计上记为对配偶不支持。基层一审清单另列,结论以中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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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父母多次转账供子女还房贷及生活开支,子女事后出具借条,配偶主张赠与。二审认为配偶未能证明赠与,应尊重出资人主张借款的意愿;并写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解决的是赠与给一人还是双方,不能直接把未说明性质的出资写成赠与。款项用于购房与日常生活的,维持共同债务认定。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金华怎样把「临时出借」与解释二十二边界写进同一份共还判决。
母亲持多份载明用于还房贷的借条起诉子女夫妻;借条仅子女签字,且庭审承认部分借条事后补写,时值离婚争议。二审认为出具时间陈述矛盾、补写原因与夫妻不和交织,不能证明配偶存在借贷合意,未支持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金华在「补写借条 + 离婚背景」下怎样排除配偶责任。读时应同时核对终审主文是否已不列配偶为还款义务人,避免把说理里的批评误读成仍判共还。
父亲出售宅基地所得用于儿子建房,借条事后补写,配偶否认借款。二审综合建房事实、收入状况、离婚诉讼陈述与证人证言,认定三十万元借款存在;借条虽事后补写,仍在未明示赠与的前提下按临时出借把握,并因建房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判配偶共同偿还本金。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金华怎样用建房用途稳住「事后借条」案的共还结论。读时应同时核对终审主文里的还款义务人,避免只记住「临时出借」或「用途清楚」等说理用语。
父亲刷卡支付购房首付与车位款四十五万元,配偶为买房合同主体之一并主张赠与。二审认为解释二十二不能把未说明性质的款项当然写成赠与;配偶未能证明明确赠与意思,款项用于购房车位且属共同生活所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金华怎样用「合同主体 + 购房用途」支撑配偶责任。读时应同时核对终审主文里的还款义务人,避免只记住「临时出借」或「用途清楚」等说理用语。
父母持子女出具的一百万元收条主张借款,配偶主张该款是赠与。二审指出:赠与须有双方合意,不能因父母多年经济支持就推定每笔都是赠与;在赠与合意说不清、亦不足以按父母主张把配偶纳入偿还安排时,未支持对配偶的相应请求。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金华怎样把「有没有赠与合意」当成决定谁还钱的关键一步。说理关键句指向: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李宁出具的100万元收条中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
母亲支付购房款一百二十五万元,后由子女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配偶认为支付时就是赠与。二审认为:支付时母亲未明示赠与,配偶单方理解不构成合意;此后父母与子女一致确认借款并出具借条,解释二十二也不能直接推定支付性质为赠与。精读这份,是为了看金华怎样处理「先支付、后借条确认」的借赠争议。说理关键句指向:鉴于借款发生在贾时京、陈慧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贾时京、陈慧娟共同偿还。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7)浙07民终2600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02 | 不支持 |
| (2017)浙07民终4389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6 | 支持 |
| (2018)浙07民终5128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7 | 支持 |
| (2019)浙07民终1874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2 | 不支持 |
| (2019)浙07民终3160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支持 |
| (2019)浙07民终4397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08 | 支持 |
| (2020)浙07民终4965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不支持 |
| (2020)浙07民终4208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0 | 支持 |
| (2021)浙07民终1426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支持 |
| (2021)浙07民终4228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27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浙0783民初195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8-08-01 | 支持 |
| (2019)浙0783民初395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6-20 | 支持 |
| (2022)浙0783民初284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0-10 | 不支持 |
| (2024)浙0783民初1085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5-11-24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浙0782民初8171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01-08 | 不支持 |
| (2019)浙0782民初6981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05-30 | 支持 |
| (2020)浙0782民初4687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7-07 | 支持 |
| (2020)浙0782民初6898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8-17 | 支持 |
| (2021)浙0782民初8426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7-26 | 支持 |
| (2022)浙0782民初9593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2-07-05 | 不支持 |
| (2023)浙0782民初1431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3-08-02 | 不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8)浙0781民初58号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3-15 | 支持 |
| (2020)浙0781民初1316号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2-29 | 不支持 |
| (2022)浙0781民初785号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2-06-02 | 支持 |
| (2023)浙0781民初1498号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8-07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1)浙0784民初6709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2-03-3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19)浙0726民初6162号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1-14 | 支持 |
| (2024)浙0726民初3851号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5-04-22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浙0702民初7891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支持 |
| 案号 | 法院 | 日期 | 配偶担责 |
|---|---|---|---|
| (2020)浙0703民初4006号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支持 |
| (2023)浙0703民初2277号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