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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0)鲁0828民初2398号

金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0-09-09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黄文福与黄海锋、周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文福,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香,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静,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海锋,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周林林,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英翠,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文福与被告黄海锋、周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香、杨思静、被告黄海锋、被告周林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英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文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暂计9万元(自2011年10月25日至付清为止,按月息1分计算);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黄文福与被告黄海锋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24日二被告以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周林林账户两次汇款共计10万元,被告黄海锋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息1分。原告因需用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原告支付利息0.99万元,剩余的款项至今未付。后原告再向被告催要借款时,二被告以离婚为由相互推诿拒绝偿还。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黄海锋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是事实。2011年被告和周林林登记结婚后需要买房子,周林林让被告向父母借钱,因父母都是农民,父母碍于被告刚结婚,所以没有拒绝。但是这些钱也是他们向别人借的,利息一分,被告征求周林林同意后,父母从别人处借了10万元,同时该款汇到周林林名下,被告向父亲黄文福出借了借条。2018年因被告母亲有病,父亲向被告要钱,因为被告的收入均在周林林处,被告给周林林说了后,周林林向原告还款0.99万元。后因为被告和周林林离婚,所以该款一直未还。因该款用于购买被告和周林林婚后的房屋,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分割一半,因此被告同意偿还该借款本息的一半。
周林林辩称,本案是原告与被告黄海锋合谋提起的虚假诉讼,双方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更不存在子与父借款还约定利息的情况。周林林向原告支付的0.99万元并不是用于偿还本案借款,而是因黄文福老家盖房子需要用钱,周林林才向黄文福支付的0.99万元,该0.99万元是黄文福向周林林借的钱。本案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还款,二被告自2010年结婚到2018年周林林提起离婚诉讼八年的时间,无论是被告黄海锋还是原告黄文福从来没有说过黄文福给的10万元是借款,而一直说的是该10万元是黄文福给二人买房子进行的出资,因此本案系虚假诉讼,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判决,并追究原告与被告黄海锋提起虚假诉讼的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文福与被告黄海锋系父子关系。黄海锋与被告周林林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4日,黄文福两次存入周林林银行账户10万元。同年11月14日,二被告以周林林的名义与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金乡县(水岸尚郡)2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处,房屋总价款361419.47元,按揭贷款21.6万元。后周林林、黄海锋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21.6万元用于支付房款。
2018年8月21日,周林林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该案庭审中,黄海锋提出购房时向其父黄文福借款10万元,提交了上述黄文福向周林林银行账户存款的凭证两份。2018年9月11日,本院判决不准二被告离婚后,周林林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在该案庭审中黄海锋提交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内容为:因购房借款拾万元正(100000.00),月息一分,借款人:黄海锋,2011年10月24号。本案借款10万元借条内容与该复印件内容一致。
2020年3月17日,周林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鲁0828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准予周林林和黄海锋离婚,对黄海锋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10万元未做处理。
2020年7月25日本案诉讼期间,黄文福在周林林与其通话的录音中,认可当时同意出资为黄海锋、周林林二人婚后买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海锋和周林林婚后以周林林的名义购买了房屋,黄文福将10万元存入周林林名下,结合本案诉讼期间周林林与其通话录音的内容,可以认定黄文福出资为黄海锋和周林林购买房屋,该10万元出资是赠与黄海锋和周林林二人,双方之间是赠与关系,而非借贷关系。黄文福提交的借条仅有黄海锋一人签名,如果该借条系黄海锋借款时所出具,至2018年8月21日周林林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近七年的时间里,黄文福完全可以向周林林主张并由其签名,且此次离婚诉讼中黄海锋仅提交了存款的凭证并未提交借条,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借条系2018年8月21日之前形成。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黄文福请求黄海锋、周林林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月息1分计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文福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黄文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熙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