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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3)鲁0812民初1984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3-09-06 · 配偶担责 不支持

邢某民、邢某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某民,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少林,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辰,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王某,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济宁市兖州区,现租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朋,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民与被告邢某辰、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7月20日、同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少林、被告邢某辰、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邢某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邢某民欠款本金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并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LPR计算上述款项利息直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邢某辰系邢某民之子,邢某辰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在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11月20日,两被告为购置济宁市兖州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向邢某民借款人民币171066.19元用于交纳房屋首付款。2018年3月份房屋交付后,因某戌辰收入有限,王某待业在家无收入来源,为装修房屋需要,再次向邢某民借款8万余元。房屋入住后,两被告又以交纳税款、公共维修基金等理由,又多次向邢某民借款。婚后两被告感情破裂多次起诉离婚,最终于2023年2月1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协议明确邢某辰目前居住的济宁市兖州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二人离婚后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式为在扣除王某应当承担的邢某桐抚养费之外,邢某辰再给王某房屋折款人民币90000元。邢某民基于亲情关系已经将全部积蓄毫无保留的出借给两被告,期间因生活窘迫、没收入来源曾多次向两被告主张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未归还任何款项。现两被告通过调解方式共同分割了上述房产的财产权利,故本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

邢某辰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与金额均无异议,认可向原告借款28万元用于购房和装修,愿意偿还本金及利息,只是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希望能缓一缓偿还。
王某辩称,1.王某与原告间从未达成借贷关系的合意,更没有接收(受)所谓的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济宁市兖州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系王某与被告邢某辰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予以分割,该房屋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必然代表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购置房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质证意见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邢某民系邢某辰父亲,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7年11月20日,二被告为购置济宁市兖州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原告通过其妻子李某兰尾号2816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取款137390.29元,加上现金43000元,为被告缴纳房屋首付款171066.19元。邢某辰办理相关购房手续,以邢某辰名义交纳了房屋首付款179616.50元,济宁市兖州区祥泰置业有限公司向邢某辰出具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另查明,就涉案280000元邢戌辰向邢全民出具借款条一张,第一张载明“邢某辰因购房XX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于2017年10月底借款邢某民拾柒(170000)万元邢某辰”,落款日期2022年10月21日;庭审中邢某民称实际借款为180000元,笔误写成170000元。借款中剩余100000元系房屋装修款项,该装修款是邢某民直接向装修商家支付的装修款项,包括材料款、人工费等。邢某辰称该两笔借款都是事实,均是由于个人收入有限,没有能力购买房屋及装修,均是向其父亲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但借条被王某拿走,当时并报警。王某称邢某辰陈述的不属实,原告与被告王某没有达成借贷的合意,因二被告已经离婚,并且依法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排除原告与被告邢某辰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王某权益的情形。
又查明,王某与邢某辰因感情问题,王某曾于2021年4月6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鲁081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王某于2022年2月23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鲁081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王某又于2023年1月6日再次提出起诉离婚,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鲁0812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王某与邢某辰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均签收了该调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邢某民与邢某辰、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邢某民与邢某辰主张争议款项系借款,王某则否认是借款。对此,本院分析如下:1.邢某民主张其在邢戌辰、王某购房时的出资为借款,并提供了邢某辰出具的借款条为证,但借条上没有王某的签字确认,该借款条日期为2022年10月21日,该期间在邢某辰与王某尚未离婚阶段,但王某在此日期前已经起诉过邢某辰两次离婚,故邢某辰单方书写的借款条不能证明邢某民与王某之间就房屋出资款的借贷形成借贷合意。结合二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邢某辰在(2021)鲁0812民初1241号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审判员问“夫妻共同财产”王某陈述“兖州区鼓楼街道XX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XX室房屋一套,113.77平方米,购房款不清楚。”邢某辰陈述“该房子是婚后买的属实,是2017年11月购买的,但是首付款是我父母拿的,首付款18万元左右,总房款48万元。”审判员问“还有无其他共同财产”王某陈述“没有了。”邢某辰陈述“装修时我父亲装修的,花了10万元左右。”审判员问“你父母交纳的首付款18万元、装修款10万元,有无约定”邢某辰陈述“都是我借的我父母的。有向我父母出具的借条。该房子合同是我签的。”在(2023)鲁0812民初96号离婚诉讼案件的庭审笔录中,审判员问其“双方婚后共同置办了哪些财产”时,邢某辰陈述“……首付款17万余元是我借我父亲邢某民的钱交的。”审判员问“双方有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及债务”邢某辰及王某均陈述“没有存款、债权、债务”。上述当事人陈述亦均不能证明邢某民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的合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现有国情中,基于双方的亲缘关系以及子嗣传承的传统观念,在子女婚后购房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的可能性要高于资金借贷,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系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的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结合到二被告离婚诉讼案件中,邢某辰在(2023)鲁0812民初96号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审判员问其“双方有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及债务”邢某辰及王某均陈述“没有存款、债权、债务”。表明邢某辰对其父亲邢某民为其买房的出资不应是借贷的意思表示。3.若将父母的出资放在子女婚姻状态背景下去认定,如果子女离婚就要求还款属于借贷,如果不离婚就不要求,视为赠予,让子女时刻背负一种隐性的“债务”,既不利于家庭关系稳定,也不是社会公序良俗及诚实守信原则所倡导;4.在本案诉讼发生前,邢某辰与王某已经调解离婚,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已经协商处置完毕,邢某辰作为邢某民的儿子,认可邢某民的购房出资系借款且自认邢某民向其主张偿还的陈述,具有增加王某债务负担的合理怀疑,虽然有邢某辰向其父亲邢某民出具的借款条,但邢某民主张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令人生疑,且邢某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主张过该笔款项。虽然邢某辰曾于2022年4月20日19时49分拨打110报警称:报警人的妻子把家中买房子的借条拿走了。基于以上分析,邢某民主张其与邢某辰、王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并要求偿还其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某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邢某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传东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