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父母出资地图 · 山崖官网 · 联系我们 · 公益工具首页

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4)官民一初字第2546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4-09-12 · 配偶担责 支持

原告杨XX、高XX诉被告杨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XX,男。
原告高XX,女。
被告杨XX,男。
被告郑XX。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高XX诉被告杨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高XX、被告杨XX、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高XX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分别系原告的儿子与儿媳。2011年6月2日,被告因购房需要,分三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135,000元,其中第一次于2011年6月2日借款10,000元,2011年6月3日借款490,000元,2011年11月23日借款635,000元,为明确这一借款事实,被告于2011年11月27日亲自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签字按手印确认。然自被告借款至今,被告却未向原告付过一分钱。期间,原告也曾多次向被告讨要,但均无结果。原告认为,被告依法依约均有向原告还款的义务,但其拒绝归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35,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XX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现在没有钱还,可以用房抵债。房屋可以过户给原告,但房屋应由被告居住。
被告郑XX辩称:本案是两原告与被告杨XX一手策划、制造的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意图侵占被告郑XX财产的恶意诉讼。两被告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2014年5月起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无果,被告郑XX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于2014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离婚必将涉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之一坐落于官渡区民航路26号香樟俊园二期11幢1单元7层702室住房的分割,该房系两原告对两被告夫妻二人的赠与。因为,两被告购房时,两原告自愿出资,依法应视为两原告对两被告夫妻二人的赠与。购房的过程被告郑XX全程参与,两原告从未要求两被告出具借条。本案完全是被告杨XX一家人为达到在离婚诉讼中侵占被告郑XX财产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的恶意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对被告郑XX提起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两被告购买房屋时两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1,135,000元是借给两被告的款项,还是赠与两被告的款项,两原告是否有权要求两被告偿还,两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郑XX的辩解能否成立。
针对以上争议问题,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欲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135,000元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流水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流水凭证各一份,欲证实原告通过两个银行打款给被告的事实;3、房屋买卖合同、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欲证实被告用于购买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26号香樟俊园二期11幢1单元7层702室房屋的款项全部系原告所借。
经质证,被告杨XX对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均无异议。
经质证,被告郑XX对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证据1被告郑XX不知道,反正款项是两原告赠与的;证据2无异议,是两原告无偿出资给两被告买房;证据3购房合同无异议;情况说明无异议,但认为是两原告出资赠与给两被告购房;房屋所有权证无异议。
被告杨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郑XX为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登记查询摘抄表一份,欲证实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26号香樟俊园二期11幢1单元7层702室系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传票一份,欲证明被告郑XX起诉被告杨XX离婚后,原告主张的该债务才出现,被告郑XX对原告主张的债务不知情。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郑XX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传票与本案无关。
经质证,被告杨XX对被告郑XX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无意见。
本院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借条被告郑XX虽表示其不清楚,系两原告与被告杨XX伪造债务恶意诉讼,但庭审中被告郑XX明确表示其不申请对借条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故本院确认该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郑XX提交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证实被告郑XX主张的两原告与被告杨XX恶意串通伪造债务的事实存在。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案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XX系两原告之子。被告杨XX与被告郑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被告杨XX向其父母即两原告借款1,135,000元购买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26号香樟俊园二期11幢1单元7层702室房屋一套,购房款1,135,000元由原告高XX分三次(2011年6月1日付10,000元,2011年6月2日付490,000元,2011年11月23日付635,000元)直接支付给了原房屋产权人。上述房屋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杨XX,共有人为郑XX,由两被告居住使用。2011年11月27日,被告杨XX就上述借款1,135,000元向原告高XX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老妈高XX人民币1,135,000元,用于买住房,等我有钱的时候一定还,平时不要逼我还。被告杨XX向原告高XX出具上述借条时,被告郑XX并未在场。两被告至今未向两原告偿还借款。两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两被告,主张上述诉请。被告郑XX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现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执点为:两被告购买房屋时两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1,135,000元是借给两被告的款项,还是赠与两被告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杨XX2011年6月购买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26号香樟俊园二期11幢1单元7层702室房屋,购房款1,135,000元由原告高XX全额支付,虽然被告杨XX在购房时未就该款向原告高XX出具借条,但被告杨XX在2011年11月27日向原告高XX出具借条,明确了被告杨XX购买房屋时原告高XX所支付的购买款1,135,000元系被告杨XX向原告高XX的借款。庭审中,被告杨XX对其向原告高XX借款1,135,000元的事实也无异议。故本院认定两被告购买房屋时两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1,135,000元是借给两被告的款项。对于被告郑XX提出的两原告是自愿出资为两被告购买房屋,是无偿赠与给两被告的意见,因被告郑XX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郑XX提出的该案是两原告与被告杨XX一家人为达到在离婚诉讼中侵占被告郑XX财产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的恶意诉讼的意见,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郑XX陈述两被告是2014年5月开始闹离婚,被告郑XX2014年8月6日才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而本案中被告杨XX2011年11月27日即向原告高XX出具借条明确了借款事实,且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在被告郑XX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故被告郑XX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高XX与被告杨XX未就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杨XX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经两原告向被告杨XX催要借款后被告杨XX至今未向两原告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郑XX虽并未在被告杨XX出具给原告高XX的借条上签字,但被告杨XX向原告高XX借款是用于购买两被告共有的房屋,该笔借款是为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郑XX应与被告杨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杨XX与原告高XX系夫妻,原告杨XX有权与原告高XX共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135,0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杨XX、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XX、原告高XX借款1,1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5元,由被告杨XX、被告郑XX承担7507.5元,其余7507.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杨XX、原告高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严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