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19)云0111民初11782号
梁秀萍、龚朝贵等与张加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秀萍,女,汉族,1958年4月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龚朝贵,男,汉族,1954年10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关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加强,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龚雪,女,汉族,1981年12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秀萍、龚朝贵诉被告张加强、龚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龚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加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因购买昆明市官渡区房屋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529944.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两原告梁秀萍与龚朝贵系夫妻关系,两被告龚雪与张加强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龚雪曾于2018年3月20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张加强离婚,贵院于2018年7月10日判决驳回原告诉状。2019年3月7日被告龚雪再次向贵院起诉离婚,2019年9月3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对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房屋进行了分割,在2729号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张加强对购买房屋的借款避重就轻只认可其中一部分,对大部分不认可;但在庭审过程中认可近年来由于生意失败,对家庭及孩子未支付过费用。虽然被告龚雪现有稳定收入,但由于孩子的学费及相关费用过高,故该房屋自购买之时起,大部分购房款均是由两原告支付,被告张加强更是自身难保。对该房屋借款一事未经协商未果,特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张加强未出庭应诉答辩。 被告龚雪辩称:情况属实,是向父母借款付房款、偿还贷款。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家庭关系证明一份;2、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2019)云0111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一份、赠与协议书二份、华夏银行还款凭证一份、云银信房评字【2019】第0159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一份、华夏银行还款计划书一份、税收单据一份、华夏银行交易明细三张、交通银行交易清单十八张及银行存款回单、转账凭证一组。 被告龚雪质证后认可证据真实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经核实属实,可以证实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和还贷款项多数来源系梁秀萍通过交通银行取现金或转账至龚雪华夏银行还款账户。在梁秀萍通过交通银行转账至龚雪华夏银行还贷款账户的113789元的部分银行流水摘要写明“借给龚雪还房贷”、“还房贷”,上述转款部分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共有房屋所支付贷款,可以证实该部分的借款关系存在且系夫妻共同债务,其他原告主张的款项,现有证据不能作为借款认定。 综上,本院依法认定以下案件事实:两原告系夫妻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龚雪系原告的女儿。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3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以(2019)云0111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 2011年9月,二被告购买昆明市官渡区3-21幢1单元502号房屋,总房款1055775元,首付款325775元,剩余款73万元向华夏银行昆明东进支行贷款。从还贷款开始至2019年8月12日,梁秀萍通过交通银行转账至龚雪华夏银行还款账户共计款项113789元用于归还上述房贷。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基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家庭身份关系,是赠予还是借款、当事人之间没有进行过书面约定,但是从部分银行转账摘要或回执附言部分写明“借给龚雪还房贷”、“还房贷”,可以确定,该部分借款成立,并且该款可以证实用于被告夫妻共同还房贷,二被告应当归还;其余的款项,借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加强、被告龚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秀萍、原告龚朝贵借款113789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9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劲松 人民陪审员 付铁艳 人民陪审员 杨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