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1)冀10民终5729号
孙亚倩、刘凤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亚倩,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义,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昌,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亚倩因与被上诉人刘凤义、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3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孙亚倩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刘昌婚后购置房屋,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对刘昌出具借条不知情,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根据刘昌在2019年请河北农民频道帮大姐找上诉人父母商谈夫妻二人重归于好一事,可以证实夫妻双方买房并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所以被上诉人与刘昌系恶意串通,给上诉人一方增加债务。
被上诉人辩称
刘凤义答辩称,1、孙亚倩与刘昌婚后因购置房屋和家具向刘凤义借款,二人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上诉人不承认其对借款一事知情,但基于当时买房是登记在刘昌个人名下,按照当时婚姻法解释,即便如上诉人所称的属于赠与,也应当认为对刘昌个人的赠与,无论在一审还是与上诉人的离婚案件中,上诉人均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其二人应当共同偿还债务。2、在该录音中刘昌很明确的说房子首付款及购买家具的款项是借款,同时在一审庭审中,刘凤仪也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充分的证据,证实借款的真实性。 刘昌答辩称,帮大姐是我找的,当时我找帮大姐的主要目的是与上诉人重归于好,导演就提供了一些相对好听但是不实际的词,当时不管是帮大姐的导演还是我本人,所有的说辞是为了挽回上诉人,但大部分的都不是事实。
一审原告诉称
刘凤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借款利息2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刘凤义与被告刘昌系父子关系。被告刘昌与被告孙亚倩于2017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7年10月16日,被告刘昌、孙亚倩购买位于廊坊市处,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刘昌名下,房屋首付款258000元,原告刘凤义通过河北农村信用社转账给被告刘昌260000元用于交纳房屋首付款。2017年11月28日,原告刘凤义给付被告刘昌20000元用于缴纳房屋的契税和土地出让金。2017年11月14日,被告刘昌、孙亚倩在永清县金虎家具店购买家具,价值21500元,该款由原告刘凤义支付。庭审中原告刘凤义主张被告刘昌、孙亚倩向其借款3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刘昌出具的借条,内容为:“刘昌(身份证号1310231994××××××××)因购房向父亲刘凤义(身份证号1328251965××××××××)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借款日期2017年10月20日,借款利息20000元(贰万元整),借款及利息限期一年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且刘凤义将永久享有追偿权利,以双倍款数追讨。300000元借款用向:购房首付260000元(贰拾陆万元整)、购房税费20000元(贰万元整)、家具20000元(贰万元整)。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及解除。”对于该借条被告刘昌认可属实,被告孙亚倩则主张该借条是虚假的,并向本院申请对借条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后撤回司法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凤义主张被告刘昌、孙亚倩向其借款3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该借条有被告刘昌的签字并捺印,且庭审时被告刘昌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被告孙亚倩对借条的真实性不认可,但不能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本院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孙亚倩认可原告刘凤义支付房屋首付款以及支付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支付家具款的事实,但主张属于原告刘凤义的赠与行为,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且原告刘凤义予以否认,故对被告孙亚倩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三人均认可二被告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被告刘昌、孙亚倩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也是被告刘昌、孙亚倩共同使用,因此由被告刘昌出具借条的300000元借款应属于被告刘昌、孙亚倩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刘凤义要求被告刘昌、孙亚倩支付利息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昌、孙亚倩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凤义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3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刘昌、孙亚倩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光盘,证明2019年刘昌找到帮大姐,帮助其说服上诉人,在谈话过程中刘昌表示买房子的钱是向亲朋好友所借,而上诉人在管道局医院报销的新农合16.9万元,已经用于清偿债务。刘昌本人对于该笔债务是否存在有着不同版本。而事实上是上诉人与刘昌结婚后,刘昌的父母给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当时是赠与。刘昌又编造出来首付款系向亲朋好友所借一事,该视频可以体现出刘昌表面上请帮大姐是想挽回夫妻关系,但实际上是因为上诉人在北京住院期间,通过水滴筹筹到40万元款项,除去看病还剩余28万元,刘昌想让上诉人带着28万元回去给他还账,而在上诉人生病之前刘昌及其家人从未提到过,刘昌本人因结婚买房而负有债务,故本案系虚假诉讼,希望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 刘凤义质证意见:首先,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上诉人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同时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了借款的存在,案件的审理,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准,上诉人一会称债务不存在,一会称是赠与,但是均为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关于上诉人所说的上诉人生病住院以及水滴筹等事宜,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刘昌质证意见:上诉人代理人陈述的事实经过,属于捏造事实。我与上诉人在一个户口本上,所以我跟被上诉人也属于亲戚。购房时原房主要求首付款43万元左右,但实际首付26万元左右,中间有16万元的垫资款,上诉人方提到的管道局医院的报销,就是偿还这笔费用。上诉人病危转院至北京,其父母并没有跟去,跟她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只有她弟弟,水滴筹的钱是我筹的。她提到的28万元,我想要偿还上诉人父亲借给她的19.5万元借款。上诉人父亲可以借给她钱看病,但要求被上诉人赠与上诉人购房首付款、家具款,未免过于双标。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刘昌为刘凤义出具了借条,但刘凤义未提供证据证实孙亚倩对借条一事知情,且该借条十分完备,不排除因为刘昌与孙亚倩闹矛盾已起诉离婚才为本次诉讼而书写。因此,该借条不能作为刘凤义主张民间借贷的证据,刘凤义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刘昌与孙亚倩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对刘凤义出资购房首付款并无异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案所涉及的资金问题应当在离婚诉讼或析产诉讼中解决。综上所述,孙亚倩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3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凤义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0元,均由刘凤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柴秋芬 审判员罗丕军 审判员崔玉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