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地图 · 判决全文
(2022)苏07民终2275号
张筱淑、李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筱淑,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女,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金,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博,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筱淑因与被上诉人李双、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10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筱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被上诉人李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被上诉人庞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筱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106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1、在一审法院(2021)苏0706民初10659号一案中,被上诉人庞金明确称借款购买涉案房产是为了“炒房”做生意,本案所谓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且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庞金单方出具的借条没有张筱淑签字,张筱淑也不知情,不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庞金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2、庞金和张筱淑闹离婚已分居三年,庞金和张筱淑双方名下已有三套房产,都是婚后庞金父母庞德才、金立美赠与的,涉案房产也是其父母赠与的,只是因为庞金与张筱淑闹离婚才改为借款。3、庞金自称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其购买涉案房产既要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又要支付被上诉人李双的借款利息还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如果本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庞金没有还款能力,还要再支付加倍利息,如此要支付三倍的利息。贷款购房,再借款还贷款,再起诉要借款,有这样“炒房”的吗?李双与庞金的特殊关系,可以认定涉嫌虚假诉讼。4、本案两被上诉人是亲戚关系,其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庞金,让张筱淑在离婚案件中少分或不分财产。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双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庞金答辩认为:涉案房产系庞金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因是经过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因此在上诉人与庞金都签字确认贷款金额的情况下,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故,庞金为了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向李双借款,同时借款支付物业费,应属于夫妻双方生活、生产经营的支出。因此一审判正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原告诉称
在一审审理中,李双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庞金、张筱淑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551元及利息(其中以16,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8,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65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庞金一审辩称,确实借到李双50,551元,用于偿还庞金、张筱淑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宝华镇宝华碧桂园706室商品房的商业贷款,同时偿还了物业费5,651元,因庞金确实经济紧张,希望能够给一段时间筹钱还款。 张筱淑一审辩称,一、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涉案庞金所称的借款(张筱淑不认可是借款,下同)未经过张筱淑同意,借条张筱淑没有签字也不知情,事后也没有经过张筱淑追认,不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是庞金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2、庞金和张筱淑闹离婚已分居三年,涉案房产在庞金掌控之下,张筱淑根本无法使用该房屋,是否已经取得房产证?房产证在谁的名下?张筱淑均不清楚。在曹楚诉讼案件【(2021)苏0706民初10659号】中,庞金明确称涉案房产借款是其为了炒房的,因此本案所谓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庞金和张筱淑双方名下已有三套房产,都是婚后庞金父母庞德才、金立美赠与的,涉案房产也是其父母赠与的,所谓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了。4、庞金自称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在夫妻双方分居准备离婚期间,借这么多钱买这么多房产干什么?所谓借款庞金是否用于借条上所称的购房目的?在曹楚((2021)苏0706民初10659号)案件中,庞金称借款还用于子女生活和教育。庞金与张筱淑共有一儿一女,分居后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张筱淑也支付了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庞金借款用于子女的抚养费应由庞金承担,该借款与张筱淑无关。二、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庞金的父母庞德才、金立美均为开发区朝阳镇人,多年来长期从事土建工程、承建房地产及其他投资业务,名下固定资产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在朝阳镇上是排的上号的“富豪”,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庞金自称没有经济来源,但也不用找工作,长期在其家族企业里任职。张筱淑和庞金结婚后,前三套房产都是庞金的父母庞德才、金立美全款出资购买的,不用贷款,在为庞金购买房产的同时也为庞金的妹妹全款购买了三套房产,还为其孙子庞皓文在海南购买了一套房产,可见其家庭经济条件不一般。涉案房产也是庞金父母出资购买并赠与庞金和张筱淑,庞家经济实力较强,根本不需要借款。由于庞金与张筱淑之间2018年11月起诉离婚,因此庞家就将之前的购房款改称为借款,目的就是让张筱淑在离婚中少分财产。此次庞家又动员其家族势力,同时起诉五个民间借贷案件,就是为了配合庞金在离婚官司中让张筱淑少分或不分财产。而且五个案件的原告委托的是同一个代理人。根据以上情况,有理由怀疑庞金向上述人员借款是虚假的,是庞家统一安排的,其资金来源于庞家,不是李双的自有资金。 一审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庞金、张筱淑为夫妻关系,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李双与庞金为姨姐弟关系。2016年9月23日,庞金与案外人句容碧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庞金购买位于句容市××镇××××××幢××单元×××室房屋,价款合计为1,408,220元,其中首付288,220元,余款112,000元通过向中国银行句容支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18年11月20日,因庞金、张筱淑感情不和,张筱淑向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庞金、张筱淑的婚姻关系。该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苏079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11月8日,庞金以张筱淑为被告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该案现在审理中。 二、2018年,李双通过其尾号为5522工商银行账户向庞金尾号为2812中国银行转账合计16,820元,其中16,807.92元用于偿还中国银行句容文昌东路支行贷款。庞金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双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元),用于还句容房贷(注:李双汇款日期2018年9月19日、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1月16日)。 三、2019年,李双通过其尾号为5522工商银行账户向庞金尾号为2812中国银行转账合计28,080元,其中28,030.64元用于偿还房贷,庞金于2019年9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双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元整(28,1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四、2019年10月3日,李双通过其尾号为6666工商银行账户向案外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尾号为3237工商银行账户转账5,651元,转账备注为2017年至2020年物业费(庞金)。 五、上述借款合计50,551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庞金向李双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借款50,551元应当向李双偿还,欠款至今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李双主张的利息,其中借款28,100元借条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余借款并未约定利息,故对于借款28,100元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其余借款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李双要求张筱淑对庞金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求,一审认为,本案中,涉案借条并没有张筱淑的签名认可,但其中16,800元、28,030.64元等合计44,830.64元用于句容市××镇××××幢××××号房屋银行贷款,另5,651元用于该房屋的物业费用,该房屋为庞金、张筱淑夫妻共同财产。综合本案证据证实涉案借款44,830.64元、5,651元等合计50,481.64元用于夫妻共有房屋贷款和物业费用,应当为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故张筱淑应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50,481.64元及利息(以28,030.6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张筱淑辩称有理由怀疑庞金向上述人员借款是虚假的,是庞金父母庞德才、金立美统一安排的,其资金来源于庞家,不是李双的自有资金。一审认为,庞金的父母庞德才、金立美与庞金、张筱淑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父母庞德才、金立美并没有义务出资帮其偿还银行贷款或借款,且张筱淑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李双与庞金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一审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庞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双偿还借款本金50,551元及利息(利息以28,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筱淑对上述款项中借款本金50,481.64元及利息(以28,030.6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故对于一审判决的查明事实部分,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款所涉的资金流向主要是用于偿还庞金所购买的句容市××镇××××幢××××号房屋银行贷款及交纳案涉房产的物业费用,因此,购买该房产的行为系庞金、张筱淑的共同行为,还是庞金的个人行为,是确定案涉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 本院注意到,庞金购买案涉句容市××镇××××幢××××号房屋,除首付款之外,其余房款均以商业贷款的形式支付,庞金、张筱淑以及庞金的母亲金立美是该商业贷款的共同贷款人,因此,基于该商业贷款所产生的债务,是庞金、张筱淑、金立美的共同债务,同时案涉房产又是庞金、张筱淑的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庞金对外借款用于偿还贷款或交纳物业费用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张筱淑对于该借款是否知情、张筱淑是否是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共同所有人,不影响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性质的认定。 对于张筱淑提及的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因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且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双实际出借款了款项,因此,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张筱淑已预交),由张筱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刘亚洲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