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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院与归口基层;结论以中院为准。点击资料与案号将在新标签打开。

父母出资地图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利配偶

读完本页,可把握连云港中院思路:未明示赠与时较常按出借,再审查用途;边界案须对照主文。

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目标情形二审判决(逐案对照全文与主文)。含归口基层清单;结论以中院为准。

结论

无借条或出资当时意思说不清时,连云港中院不支持样本远多于支持,较常按借贷审查但第二问对配偶侧合意要求严。子女单方借条、离婚前后补签且配偶否认的,父母一方要证明出资当时确有借款意思;(2019)苏07民终134号即因配偶不认可单方借条、未减少家庭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对配偶请求不予支持。用途用于夫妻共同购房时,第二问有时会被用途带动,但第一问过不了,整案往往驳回。全市仅一家中院样本,结论即该院结论。

审查顺序仍是先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性质,再看能否扩及配偶。有借条仍不支持配偶的,本批已见:A(交付时不能证明配偶知道这是借贷,如(2021)苏07民终3391号、(2022)苏07民终3458号);B(交付时合意不足、事后补条且配偶不认,如(2019)苏07民终134号、(2020)苏07民终1408号);C(借条形成或交付举证不被采信,如(2018)苏07民终4263号、(2020)苏07民终328号)。有借条或能固定合意仍判共还/配偶偿还的对照,见(2022)苏07民终3755号、(2020)苏07民终66号等。与上海相比,未见上海通报那种成文「父母债权人更高证明标准」,更多在补签时机与配偶是否认可上审查。与北京相比,个别案件出现类似北京三中对事后单方借条的怀疑,但样本里借赠两套说理并存。

辖区内存在因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从而不支持配偶承担责任的判决。已见主要落在A、B(如(2019)苏07民终134号、(2020)苏07民终1408号)。(2021)苏07民终3391号、(2022)苏07民终2242号在配偶未签字、未追认或父母与配偶之间形不成借贷合意时,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

法院通常怎样一层层审查

读连云港,第二问分量往往重于口号式的借赠标签。钱进了夫妻的房、还是只进了子女口袋,会直接带动共还结论;同时样本里也见临时出借表述。

以(2022)苏07民终3755号为例(配偶担责:支持)。二审写:「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言能证明毛海波向成某借款70000元,其中50000元用于购买五农景苑房屋,2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毛良友、成永霞代偿上述70000元。」第一问与第二问怎样衔接,看这类句子比看标签清楚。

证据不足时,连云港更常因「只有子女认账、配偶侧意思空白」不支持对配偶的请求;反过来,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对得上、未明示赠与时出借说理站得住时,未签字配偶仍可能共还。本市提要可记作:购房用途可推共还。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购房用途可推共还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多家中院分叉。下列切口按样本出现频次挑选,案号用于打开全文,不用于数支持率。

未明示赠与时按临时出借把握。(2022)苏07民终2242号(配偶担责:不支持)写:「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该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的义务,如此才可以保障父母自身的权益,也可避免…」

购房用途可扩至配偶共还。(2022)苏07民终3755号(配偶担责:支持)写:「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言能证明毛海波向成某借款70000元,其中50000元用于购买五农景苑房屋,2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毛良友、成永霞代偿上述70000元。」(2022)苏07民终3752号(配偶担责:不支持)写:「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作类推,亦不能简单的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

读连云港判决时,以主文列明的还款义务人为准。说理里写了夫妻共同债务、但主文只判子女一人的,按主文理解:配偶不用还。

站点「全部判决」另列归口基层一审;基层一审纳入清单仅作对照,全市与分院结论仍以中院二审说理为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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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先阅读的判决

下列为精读导读;可打开判决全文核对主文与说理。

(2022)苏07民终3755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针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的问题,毛良友、成永霞提交了毛海波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判配偶共同偿还。对照购房用途与产权利益如何带动共还。

(2022)苏07民终2242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张二宝向黄俊巧出具的借条不能证明颜红玲、张二宝与黄俊巧、张振林之间就案涉270000元存在借贷合意。」,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父母与配偶有无借贷合意时主文判谁偿还。

(2022)苏07民终2275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本院注意到,庞金购买案涉句容市××镇××××幢××××号房屋,除首付款之外,其余房款均以商业贷款的形式支付。」,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未签字时法院仍判共还的事实组合。

(2022)苏07民终3752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二审写明「证明该借贷合意的证据而且应当是汪培、司广东共同向毛善平借款的意思表示,现毛善平仅举证了司广东单方出具且是后补写的借条。」,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单方借条或补签能否约束配偶。

(2019)苏07民终134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在案有子女出具的借条或类似字据;款项与购房或房屋相关支出有关。二审写明「本案中,在张桂元和徐长萍、张小波后补的借条不能被本院采信的情况下,张桂元和徐长萍为张小波、朱红燕婚后购房的出资,存在其他可能的合理怀疑,因此。」,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赠与抗辩成立时整案是否被驳回。

(2018)苏07民终4263号

父母主张购房相关出资为借款并要求配偶共还,配偶抗辩赠与或不知情。二审写明「曹静则称其于2013年5月11日、5月22日、7月15日转账给卜阳共计72.2万元,该转账款项应为王春梅对其儿子卜阳的赠与。」,未支持对配偶的共还请求。对照赠与抗辩成立时整案是否被驳回。

本研究纳入的全部判决(19)

按所属中院归口:先中院,再各基层法院;可按配偶担责筛选,点击案号打开全文。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 · 17)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19)苏07民终134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3-25不支持
(2018)苏07民终4263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8-13不支持
(2020)苏07民终328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5-06不支持
(2020)苏07民终1408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2-11不支持
(2020)苏07民终296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3-24不支持
(2021)苏07民终3391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9-22不支持
(2021)苏07民终2100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1-10不支持
(2022)苏07民终1010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5-26不支持
(2022)苏07民终372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28不支持
(2022)苏07民终2275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7-18不支持
(2022)苏07民终2124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8-17不支持
(2022)苏07民终2242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8-17不支持
(2022)苏07民终3458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1-25不支持
(2022)苏07民终3755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2-09支持
(2022)苏07民终3752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2-16不支持
(2022)苏07民终4361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1-28不支持
(2020)苏07民终66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None支持

东海县人民法院(2)

案号法院日期配偶担责
(2024)苏0722民初1981号东海县人民法院2024-05-29不支持
(2024)苏0722民初7561号东海县人民法院2024-11-28不支持